特别行政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特别行政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别行政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别行政区,一国,香港,行政,制度,议员,两制。

特别行政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雷雅茹[1](2019)在《中国仲裁保全制度的新发展——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保全的安排》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为背景,讨论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签订的仲裁保全条例,此条例是中国内地与其他法域合作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这是中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张晋邦[2](2019)在《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宪法解释提请权的制度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行政区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实践问题表明,"一国两制"丰富的宪法内涵和深远的宪法价值亟待得到准确解读,并通过恰当的宪法解释机制导入特区现实治理中。目前,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对特区释宪提请权缺乏确认,立法法框架下通过取消特区立法机关的宪法审查要求权从而取消了特区所有国家机关的相应权力,特区仅有部分国家机关具有宪法审查建议权但缺乏提请动力。特区国家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提请权是一种宪法义务,符合国家宪法体制,也体现了特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宪法职责。在尊重基本法主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将宪法解释提请权赋予特区行政长官,强化特区治理中的宪法要求,巩固特区的宪制秩序,有利于促进特区治理方式的时代转型。(本文来源于《统一战线学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张坚,林安民[3](2019)在《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在交往中产生的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众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因其具有的优点成为两岸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解决方式。而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最终解决纠纷具有决定性意义。2007年出台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成为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经过10年司法实践,该安排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逐渐凸显,与当前的实践需要不相符合。针对仲裁裁决范围、公共秩序保留、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期限、法院审查的期限及法院拒绝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这几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杨晓楠[4](2018)在《中央在特别行政区发出行政指令权: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基本法》中的中央行政指令权条款旨在规范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从立法史的梳理中可以看出,立法者无意将这一权力限定在《香港基本法》指定条款方面。中央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本质上是一项中央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其范围是《香港基本法》中规定的、与中央人民政府有关的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应从中央管治权的整体进行考量,还需考虑这一权力行使与特区政治环境的相互作用,应尽可能地将其行使机制规范化。(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9期)

康玉梅[5](2018)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行政命令制度 渊源、流变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4)条确立的行政命令制度自香港回归以来基本上处于沉睡状态,鲜少实践应用或理论研究。从港督职权或中国内地行政权设置两个路径来追溯其渊源,只能看到些许的印迹或影子,无法探知明确的制度承继关系。从起草过程来看,行政命令制度经历的文本变迁甚少,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范围的界定和权力的限制。从行政长官发布的关于公务员和秘密监察的两次行政命令的实践应用来看,法院通过正面肯定前案、反面否定后案而初步确立了行政命令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与效力,即其为由行政长官发布的,形式上以《基本法》第48(4)条为制定依据,实质上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公务人员,具有行政性而非立法性效力的行政管理工具。这与制度设计初衷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背离和流变,有必要反思目前司法实践对其的界定。(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王红燕[6](2017)在《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协议管辖制度的比较、分析与协调——以《内港判决安排》的完善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内港判决安排》以《海牙公约》为蓝本,前者借鉴了后者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没有借鉴协议管辖规则。然而,目前管辖权冲突是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最大的问题,也是《内港判决安排》实施情况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因此《内港判决安排》完善之关键为深入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域内法,考察两地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及实践,对具体细节问题,包括管辖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实质有效性(准据法选择)、管辖协议的效力,进行比较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两地对协议管辖制度的协调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7年01期)

底高扬[7](2018)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辩论的基本制度构造——以《议事规则》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立法会辩论具备"辩论导入—辩论运行—辩论导出"的横向结构和包括可辩论性、实效性、正当性等基本范畴在内的多层次规制的纵向结构。理解香港立法会辩论制度不仅要从规则表面形塑其基本制度构造,还要明白其背后的权力配置与制约原理。香港立法会辩论制度的演变符合香港现代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其具体运作过度依赖立法会主席的自我规制,存在偏离香港立法会独特辩论价值定位的可能性,使该辩论在处理香港与中央、行政与立法、泛民派与建制派利益冲突问题上面临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本文来源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刘志勇[8](2018)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及其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包括定期定时申报和个别事项申报。通过公开的利益申报资料,公众可以对行政会议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监督。利益申报制度为防止行政会议成员在决策时以权谋私预设了一道屏障。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与其他相关制度存在重复与冲突,影响申报执行的效果。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属于内部控制,在预防腐败的过程中,作用有限。(本文来源于《行政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叶正国[9](2018)在《特别行政区制度理论的提出及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行政区制度理论是对特别行政区治理实践的理论提升,是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理论认识,具有全面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特别行政区治理出现新问题,亟须提出特别行政区制度理论,制度实践、"一国两制"理论、宪制性法律分别提供了现实基础、理论基石和法律依据。它是以解决港澳实践困境为问题意识、以"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为核心范畴、以"主权—治理"为分析框架的理论体系,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国家结构形式理论、政权组织理论和治理理论的创新发展,是对内地实行的一般的、普遍的国家管理体制理论的有机补充。同时通过理论创新来推进治理实践,形成有利于特别行政区治理的实效,从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推动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18年02期)

李仁质[10](2017)在《试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创新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政治制度是用来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是指政治问题获得了制度的关照,实现了制度化解决的途径。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形式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解决统一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的一个伟大创造,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一伟大政治构想和设计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上具有创新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特别行政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特别行政区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实践问题表明,"一国两制"丰富的宪法内涵和深远的宪法价值亟待得到准确解读,并通过恰当的宪法解释机制导入特区现实治理中。目前,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对特区释宪提请权缺乏确认,立法法框架下通过取消特区立法机关的宪法审查要求权从而取消了特区所有国家机关的相应权力,特区仅有部分国家机关具有宪法审查建议权但缺乏提请动力。特区国家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提请权是一种宪法义务,符合国家宪法体制,也体现了特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宪法职责。在尊重基本法主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将宪法解释提请权赋予特区行政长官,强化特区治理中的宪法要求,巩固特区的宪制秩序,有利于促进特区治理方式的时代转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别行政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雷雅茹.中国仲裁保全制度的新发展——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保全的安排》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2].张晋邦.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宪法解释提请权的制度空间[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9

[3].张坚,林安民.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法律制度探析[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杨晓楠.中央在特别行政区发出行政指令权: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J].社会科学.2018

[5].康玉梅.《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行政命令制度渊源、流变与反思[J].中外法学.2018

[6].王红燕.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协议管辖制度的比较、分析与协调——以《内港判决安排》的完善为出发点[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7

[7].底高扬.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辩论的基本制度构造——以《议事规则》为中心的考察[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刘志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及其评价[J].行政论坛.2018

[9].叶正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理论的提出及定位[J].南都学坛.2018

[10].李仁质.试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创新意义[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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