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23条评注——以权利宣示条款规范必要性为视角

民法总则第123条评注——以权利宣示条款规范必要性为视角

论文摘要

第123条是我国民法总则中唯一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集中规定。该条文第一款缺乏构成要件,是为权利宣示条款。第二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将创设知识产权类型的权力收归最高立法机关,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民法总则中规定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无法发挥其预期功能,亦不符合民法典立法技术及形式体例之要求,规范必要性值得商榷。只宜将该条文作为将来知识产权类型扩张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案件裁判中不得适用。

论文目录

  • 一、规范意旨与功能
  • 二、规范构成
  •   (一)法规范类型
  •   (二)条文表述
  •   (三)客体范围
  • 三、规范的体系关联
  •   (一)与民法通则第94-97条
  •   (二)与知识产权单行法
  •   (三)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 四、适用情形
  • 五、规范必要性
  •   (一)权利宣示功能冗余
  •   (二)权利依据功能及体系统领功能无法实现
  •   (三)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 六、结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金蕊

    关键词: 规范必要性,权利宣示,立法技术,规范适用

    来源: 区域治理 2019年3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湖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1

    页码: 133-137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11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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