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将“唐慧案”置于“新社会运动”的背景下,研究媒介与社会冲突性事件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以党报为代表追求的主流媒体所形塑的“公平正义”框架和以市场化媒体为代表追求的“法制化”框架是媒介在国家-社会框架下发展的结果;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媒体对“唐慧案”的报道,反映了在针对中国底层抗争政治报道中新闻媒体及从业者对于专业主义理念的践行与客观实际之间的矛盾。以往的研究认为媒介在社会动员和建构集体认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关于“唐慧案”的底层抗争中,媒介的动员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媒介建构的集体认同更多的是媒介之间的自我认同。由于大众媒介的报道和介入,使得“唐慧案”具有的底层抗争政治的性质更加明显,大众媒介不仅仅是这场抗争运动的报道者,同时也参与建构并消解了这场底层抗争运动。
[关键词]媒介建构;抗争政治;集体认同;专业主义;媒介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综述
社会运动与社会抗争研究由来已久,国内外学者已有较为广泛的共识和讨论。学者在研究中一方面总结西方社会自上世纪70年代关于社会运动、民主运动研究范式的成果并加以应用,同时结合中国的现状进行跨学科、多领域、多视角分析和讨论并搭建基本研究框架。比如,从集体行动概念谱系和发展形态上系统梳理国外社会抗争研究,形成了社会变迁、国家和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运动话语(即变迁、结构、话语)的三大视角[注]赵鼎新:《西方社会运动和革命理论发展之述评——站在中国的角度思考》,《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着眼于中国抗争实际,社会抗争的原因可以从“主体——结构——制度”三方面来分析[注]孙培军:《当前中国社会抗争研究:基于抗争性质、动因与治理的分析》,《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体现为在社会抗争事件的事前为何治理、事中何以治理和事后治理如何的治理结构[注]孙培军:《中国社会抗争治理研究:一个分析框架》,《探索》,2011年第1期。,并据此提出了“以身抗争”和“以法抗争”的解释逻辑[注]王洪伟:《“以身抗争”与“以法抗争”:当代中国底层社会抗争的两种社会学逻辑》,载《2010年中国社会学年会——“社会稳定与危机预警预控管理系统研究”论坛论文集》,2010年版,第98页。。多维度、跨学科研究方法和表达系统,拓宽了社会抗争研究的理论视野和解释框架,也为抗争政治研究中引入新闻传播学奠定了基础。随着新媒体崛起,媒介在社会抗争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得到关注,媒体成为社会抗争诉求表达和组织动员的重要渠道,并通过新闻报道使抗争逐渐合法化[注]曾繁旭等:《媒体抗争的阶级化:农民和中产的比较》,《东南学术》,2012年第2期。。
2015年,德州市纳入京津冀一体化城市,“一区四基地”的战略地位被正式确立.作为山东省唯一一个被纳入规划的城市,这对德州城市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德州市作为一个同时被纳入京津冀一体化和济南都市圈次中心城市的城市,政府的政策对德州城市的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
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据有关资料显示,老年人的人数占比保持稳定的增长趋势[1].如何提高老年人,或行动受限人群的生活质量,是当今多数家庭忧虑的问题.具有一定活动能力的老年人或残疾人,如厕是一件令其烦恼的事,很多人需要家属助力才可以实现如厕.为此,提出一款液压助力装置,解决上述人群如厕问题.
依据媒介、抗争主体、抗争运动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从社会抗争事件中媒介角色的视角出发,研究路径大致包括:将媒介作为社会抗争的动员工具和抗争平台;从文化研究和现象学诸方法出发,强调情感、认同,重视对“我是谁”、“我们是谁”、“你是谁”等问题的回答;作为社会系统的“媒介”和“社会抗争”间的相互联系。具体来看,有研究针对转型期中国底层民众和特殊群体所进行的各种底层抗争事件,如“厦门PX事件”、“宜黄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等进行个案分析,认为转型期中国所面临的问题需要依靠媒介这一重要资源进行社会动员进而可以有效地解决[注]孙玮等:《中国新社会运动中的大众媒介社会动员——以抵抗艾滋病公共健康运动中的社会动员为例》,载《新闻学论集》第22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49页。。媒介动员将政策的内在张力呈现于公众视野,从而使社会冲突性事件发生规模转变和极化,最终使事件发展成为一场要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推动制度变革的专业化社会运动的一部分[注]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学学科内有关社会运动的研究经历了范式变迁[注][美]艾尔东·莫里斯:《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以后现代和后结构主义为视角来研究大众媒介,尤其是视觉文化的符号和意义建构与社会抗争成为一个重要的方向。以媒介所建立的符号与意义为中心,研究社会运动给新闻媒介带来怎样的变化、社会运动如何影响新闻媒介的报道、不同新闻媒介如何呈现新闻报道的面貌、大众媒介在塑造集体认同时所呈现的符号和意义等。大众媒介组织通过赋予传播信息的清晰化、合法化、惯例化,使其成为一个成熟的社会动因与社会运动息息相关[注]Glenn Strodthof ,Robert Hawkins,“Media Roles in a Social Movement Model of Ideology Diffusion”,i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Vol.5(June 1985),p134.。新闻媒介不仅仅是在时代的变化中充当记录者与旁观者的角色,还隐秘而积极地参与这些运动的建构和消解[注]谢文玉:《纽约时报与学生争取民主社会组织的衰落》,《历史教学》,2009年第6期。。大众媒介对于新社会运动的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关键之一就是大众媒介对于新社会运动中的集体认同感的建构[注]孙玮:《我们是谁?大众媒介对新社会运动的集体认同感建构——厦门PX项目事件大众媒介报道的个案研究》,《新闻大学》,2007年第3期。。在“认同政治”的多样化内容中,媒介动员的关键环节,如“集体认同感”、“集体行动框架”的建构则体现了转型中国抗争实际的特殊性。此外,有研究认为媒体不仅是作为中介的力量发挥作用,也作为社会抗争力量的本身而存在。诸多的抗争运动并非发生在现实的直接对抗中,往往在大众媒介所确立的公共领域中也进行着交锋,媒体有助于社会问题的抗争化,增强动员能力和文化资本[注]何艳玲:《后单位制时期街区集体抗争的产生及其逻辑——对一次街区集体抗争事件的实证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05年第3期。。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媒介,互联网塑造了网络抗争运行的框架和类型[注]谢金林:《网络政治抗争类型学研究——以2008—2010年为例》,《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黄荣贵:《互联网与抗争行动:理论模型、中国经验及研究进展》,《社会》,2010年第2期。,并为全球范围内社会运动提供新的政治机遇的同时,不断创新动员方式,打破主流媒体的报道框架[注]任孟山:《政治集会结构、动员结构和框架过程——当代互联网与社会运动的一个分析框架及案例考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在“生活政治”的背景下,大众媒介与新社会运动的联系密切,二者相互依存。一方面,大众媒介利用自身的动员优势,使得全社会分散的力量、舆论迅速集中,成为整合资源的平台和渠道,发挥舆论的力量对社会决策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大众媒介自身也嵌入到自身所关注的议题中,并成为重要的参与和决策力量。20世纪80年代以来,困扰西方主流社会运动学者的核心问题是,“在社会运动研究的自然科学取向能否成功地同与它相对立的更为主观性的研究取向相融合”,即如何看待工具性的“资源动员”理论与主体性的“意义建构”论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点上,需要搭建一个能够连接两者的桥梁,而大众媒介系统无疑是作为中介和桥梁的意义而存在。在现代性的笼罩之下,大众媒介,尤其是互联网和社会化媒介成为“资源动员”的核心要素,而大众媒介所建构的文化和意义也成为大众认同和集体行动的基础。吉特林认为,直到今天,对大众媒介的依赖是所有运动面临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注][美]托德·吉特林:《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张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因此,在研究媒介与社会运功的关系时,需要实现一种转向,即以社会运动为中心向以媒介为中心转移。本文即是针对“唐慧案”进行个案研究,探讨大众媒介对作为抗争性事件的“唐慧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媒介与社会抗争之间如何勾连?此事件反映了当前中国媒介与抗争政治间的怎样关系?以及新闻报道所建构的意义是如何镶嵌在社会运动的框架中并对社会运动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为我国社会冲突性治理及政府决策提供哪些有益的借鉴?
然而批判只是手段绝不是目的,媒介更多的是扮演建言者和推动者的角色。通过分析劳教制度改革的难点,认为劳教制度存废的根本问题在行政权力的归属和滥用。当下需要做的是,积极利用好“唐慧案”及一系列劳教案社会舆论关注度,及中央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地方的试点改革,加紧谋划,劳教制度改革不能再拖[注]董小红:《劳教制度改革,难在哪儿》,《中国青年报》,2013年1月7日,第6版。。其次,在改革方法上,解决中国的劳教问题有赖于“中国智慧”,需立足于中国现实的治安环境、立足于国民的权利意识水平[注]沈彬:《劳教制度改革需用“中国智慧”》,《新华每日电讯》,2012年10日,第3版。。同时,劳教制度不是中国司法现实的搅局者,而且对它的问题,官民相通的认识越来越多。如何改革,应有两个基准点:一是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维护涉案者的人权;二是不能冲击中国治安的已有成绩[注]单仁平:《劳教制度改革:“灰色”时代的难题》,《环球时报》,2012年8月29日,第14版。。前面我们分析了“唐慧案”前期的“悲情式框架”和主流媒介与市场化媒介共同形塑的“制度”和法治框架形成了媒介的集体抗争,也是媒介认同的重要体现。
二、媒介议题与框架:“唐慧案”的媒介呈现
(一)媒介议题萌发与新闻报道分析
本文在新闻报道的样本选择上,利用专业的新闻搜索软件“慧科新闻搜素”,以“唐慧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间限定在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涵盖了国内的主要传统媒体(以报纸为主)。从新闻题材上看,既有新闻报道、评论、个论,也有相关的研究综述,共785条。作为记录的新闻文本,在议题建构和不断更新中较为完整地呈现出“唐慧案”,尤其是唐慧被“劳教案”的“议题生命周期”。随着事件的发展,在不同时间段中呈现不同的议题高峰。不同的报道中心整体上呈现出不均衡的分布状态,但是在媒介事件的发展进程中,却体现出高度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表一2012年8—12月“唐慧案”报道数量变化图
表二2013年1—12月及2014年“唐慧案”报道数量变化图
表三2012年8月—2014年10月唐慧被“劳教案”报道重点变化图
媒介对唐慧被“劳教案”报道数量的变化,表明了媒介对事件本身的关注程度的变化,是媒介和事件互为“议程设置”的结果。从报道方式和内容上看,“劳教案”的报道无疑也受到了社会外部因素对媒介的影响、控制。出于维护稳定及社会控制的目的,“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为了规避责任或者掩盖事实,许多地方政府或部门极力封堵大众媒介的报道”[注]夏倩芳等:《社会冲突性议题的媒介建构与话语政治:以国内系列反“PX”事件为例》,载《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页。,或者以中央媒介发布通稿的形式规定新闻报道的内容和方式。在唐慧被“劳教案”中,以两次审判判决的报道为例,绝大多数的媒介以新华社通稿为主,缺乏自主采访的细节和事实报道。在唐慧被“劳教案”的整个媒介舆论发展过程中,以《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为代表的湖南本地的都市报基本没有参与报道,呈现出异地媒体高度参与,而本地媒体集体“失声”的“异地监督”格局。
(二)“悲情化”塑造:“乐乐案”报道框架
西方关于大众媒介与社会运动关系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主流媒体具有很强的保守性。当一则事关政府行为和政策的事件发生时,媒体往往采取有利于政府的报道。当出现较大规模和较强政治诉求的社会运动时,西方媒体往往会对此视而不见,或者有意无意对运动的目标、规模采取模糊化、歪曲化的方式以维护既有主流价值的合法性。葛兰西的霸权理论认为,在新闻运作中,霸权为通常的新闻规定必须要报道的事件制定标准的假定。记者首先要明确问题所在,然后建立大致的框架。记者惯用的叙事手法便是确定报道的主题,然后再确定其他各个组成部分,最后再确定要报道的事情[注][美]托德·吉特林:《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第189页。。霸权理论为西方社会树立了主流价值规范,同时无形中为新闻媒体的报道设置边界。
《南方周末》关于“唐慧案”的“颠覆性”报道,引发了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南方周末》为什么会选择在唐慧二审获胜之后刊发这样的报道?除了偶然因素之外,一种可能的推测是在主流媒体、市场化媒体和网络舆论齐声“解救唐慧”、批评劳教委时,《南方周末》可能已经关注到在“乐乐案”的审判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唐慧的媒介形象和上访行为产生质疑。只是舆论尚在发酵,案件的整个事实尚未完整呈现,选择沉默即是质疑精神和媒介的态度呈现。当“劳教案”二审唐慧获胜诉后,案件的整个事实基本明朗,《南方周末》此时选择发声,不会产生最大的负面影响,对于唐慧及其支持者的“伤害”可能会减少。当媒介完全被“胜利”的狂欢笼罩,此时发声可以给整个媒介环境带来一种更为理性的思考,客观上也推动着整个社会建设性立场表达和公众的理性思考。另外,将案件中被忽视的人物和受质疑的细节报道清楚,澄清事实,也有利于表明自身的态度和立场。
《南方周末》头版刊登《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再调查》,将矛头直指唐慧及“唐慧案”的审理、判决过程,违背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对法律的践踏。各大媒介纷纷转载《南方周末》的报道,但也存在着广泛的质疑和批判。媒介抗争再次发生转变,由原来媒介集体针对制度和司法公正的抗争,演变成为媒介之间关于新闻报道立场和合理性的抗争。
(三)多元化与差异性:“劳教案”报道框架
2012年8月3日,唐慧被劳教事件一经曝出,便引发了媒介狂潮般的介入,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全国范围内的异地媒体纷纷加入了这场媒介讨论。随着唐慧“劳教案”不断发酵和升级,大众媒介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形下,对于不同的次级议题采取了不同的报道框架,集中体现了媒介在架构类似抗争性议题的多元、变迁甚至冲突的特征。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为代表的主流媒介与民意合流,主动出击,获取案件最新动态并跟进发言,倡导公平、正义,迅速掌握舆论主导权,将舆情推至最高点。同时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联动作用,力图理性、客观地反思整个案件,让整个事件在合乎正义、公平的框架下运行,充满了人情味。唐慧“劳教案”的报道框架迅速被拉入谋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框架。这种框架也开始融入到“劳教案”后期的报道逻辑中,对其他媒介产生影响,逐渐演变成寻求法治的制度探索。与此同时,以《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为代表的市场化媒体,以评论为发声武器,从法理层面对湖南劳教唐慧的不合理性进行探讨,倡导法治框架,得到了大量媒体的声援和关注。可以看出,唐慧被“劳教案”的媒介框架,慢慢开始偏移前期“乐乐案”的“悲情式”框架,媒介的报道中心开始转移,媒介更加关注制度性探索和理性认知,对于推动社会公共政治生活亦有贡献。但是关于“乐乐案”的审理和之前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开始逐渐偏离大众视线,媒介模糊了事实与价值、情感与理性的边界,唐慧“伟大母亲”、“英雄母亲”的媒介形象依然充斥在整个舆论环境中。
三、“台前”与“幕后”:专业主义和作为职业权力的媒介
(一)专业主义在“台前”:《南方周末》关于“唐慧案”报道分析
以此为基础,重新审视《南方周末》关于“唐慧案”的报道,我们不能仅仅将目光关注在新闻文本内容和报道手法等的缺陷上,它实际上反映了在针对中国底层抗争政治的报道中,新闻媒体及从业者对于专业主义理念的践行与客观实际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标榜专业主义理念的媒体,始终坚持对于“弱者”的关怀和支持。在“唐慧案”中,不被众多媒介关注的被告及其他相关“无辜者”被其认定是切切实实的“弱者”。同时其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启蒙思想使其对于政治和制度始终保持质疑的态度,形成社会公众对于“唐慧案”理性讨论的平台和启蒙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仰。另一方面,从客观现实条件出发,由于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并不是作为一套“整合专业社区的意识形态和确立独立专业人格的社会控制模式而发生作用”,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媒体对于新闻专业主义的认同只能是一种“碎片化”、选择性的认同,这种认同更多地体现在新闻操作的技巧上以及新闻从业者自身价值理念追求中。
围绕新闻报道进行文本分析,从新闻主题(标题)、关键词、消息来源、引语的选择(强调)、图片及图片说明、叙事结构六个方面进行框架分析。可以看出,从报道主题和关键词来看,“幼女”、“遭强暴”、“被逼卖淫”、“非人遭遇”、“曲折维权”等,这些带有强烈感染力和吸引力的字眼,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给读者塑造的是一种幼女极其悲惨,而“行凶者”惨无人道的内在张力,更显唐慧维权的正义。在消息来源和引语的选择上,主要是来自唐慧本人和受害者乐乐的直接引语。在“唐慧案”前期报道中,不管是地方媒体还是全国性媒体,一致将说话的权利给了“弱势”的唐慧一方,而使得整个报道语境明显失衡。关于“乐乐案”的早期报道采用的多是片段式的报道框架。这种框架常常通过讲述个人或事件故事的方式报道新闻议题,而更容易将问题责任归因于个人,给读者内在的启示是:一个“伟大母亲”通过艰难的途径最终捍卫受害女儿权益的“官与民”之间的悲情故事。以本地媒介为主,媒介通过事件故事的叙事结构,形成了“乐乐案”“悲惨故事”的报道框架和唐慧“伟大母亲”的媒介形象。这种逻辑和框架并不是单一的,也存在多元式的报道逻辑,使“乐乐案”逐渐得到社会重视。唐慧“伟大母亲”的形象在不断扩张,这为后期“劳教案”的媒介报道奠定了基调。
“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关注“弱者”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南方周末》一直奉行和坚守的理念。新世纪以来,虽然其在报道理念上有所转变,但是监督社会、为社会提供更多建设性报道的根本宗旨没有改变,表现为以更科学、更理性的态度追求更高品质的新闻[注]姜红:《从“斗士”到“智者”:舆论监督的话语转型——新世纪以来<南方周末>文本分析》,《新闻与传播评论》,2008年第1期。。《南方周末》关于“唐慧案”的报道也不啻为这一报道理念下的新闻实践。在唐慧案的报道中,几乎没有任何媒体为他们(被告)发声,尽管他们也是地地道道的弱者。而站在弱者一边,恰恰是一些媒体人所标榜的支持唐慧的理由。在《南方周末》看来,在媒体和公众一致性支持唐慧的时候,“唐慧”已逐渐演变成强者的角色。尽管如此,《唐慧赢了,法治也赢了?——“幼女被逼卖淫案”再调查》也广受争议,被指责存在技术因素和道德因素的问题。就技术性因素来看,柴文确实存在争议,比如信息源不平衡,没有给唐慧说话的机会;论证唐慧上访与法院判决因果关系的严谨性受到质疑。但我们认为《唐慧赢了,法治也赢了?——“幼女被逼卖淫案”再调查》在事实与细节没有问题,至少呈现了事实的另一面,尽管存在强烈的报道倾向性。这种倾向性与新闻事实选择及事实之间体现的逻辑关系有强烈的关联性,既是记者报道角度和“认知惯性”的选择,也是新闻媒体立场的鲜明表达。可以看出,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标榜专业主义取向的媒体在坚守中立客观报道的西方专业理念和界限基础上,逐渐抛却了冷静、超然的态度,融入了中国媒体人对监督体制和政治的热情。因此《南方周末》对于“唐慧案”的系列报道体现的是专业主义框架与社会政治框架相结合的报道逻辑。
(二)专业主义在“幕后”:作为“职业权力”的媒介
框架是社会议题的“核心组织观念或故事脉络”,不仅为议题事件确定和“制造”意义,还可以确定议题性质。在“日常的生活现实图景中,人们往往借助于框架来识别和理解事件,对生活中出现的行为赋予一定的意义,否则这些事件将失去意义”[注][美]李特约翰:《人类传播理论》,史安斌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从媒介主体角度出发,媒介从业者通过对事物的选择和凸显,从而促成一个独特问题的界定、因果解释、道德评价以及如何处理的忠告[注]Robert M Entman,“Framing:Toward Clarification of a Fractured Paradigm”,in Journal of Comuncation,vol.3,(December 1993),p51.。同时,媒体不仅只是选择和强调,还通过框架来组织中心论点或线索故事,为一系列的事件提供意义,包括提供社会事件(现象)的“界限”(规范)和“架构”两方面含义[注]臧国仁:《新闻媒体与消息来源——媒介框架与真实建构之论述》,台北:三民书局, 1999年版,第33页。。“唐慧案”正式进入媒介视野并成为媒介议程是以其女儿乐乐被逼卖淫案件为起点的,媒介通过新闻报道试图告诉人们“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但是媒介不仅能告诉人们想什么,而且能告诉人们怎么想,这正是媒介议程与媒介框架融合的地方,媒介议程通过框架的“形塑”而获得持续不断的更新力。
伴随着中国新闻改革的进程,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也在发生变化。商业化进程给中国媒体体制变革带来了机遇,一部分市场化媒体开始从主流媒体中分化出来,成为走向市场的独立性质的企业。媒体价值多元,新闻从业者对于事件及自我认知也在发生分化,但政府及作为喉舌的党媒未能建构起一套为整个社会所承认并作为规范的价值共识。核心价值的缺失,使得中国新闻界的价值共识未能得到有效统一。当环境污染、腐败、犯罪等问题出现时,多元价值的新闻媒介往往会将问题的矛头指向政府的决策和治理,而政府的新闻控制一方面加剧了媒体与政府的紧张情势,同时也使得部分新闻从业者采取了对政府不信任的态度。当政党新闻模式逐渐失去绝对的主导地位的时候,西方专业主义理念开始进入并开始了中国本土化的进程。以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为标准,中国的新闻媒介既不可能完全脱离政治的干系,新闻从业者自身也很难真正树立一套完整的属于自身价值标准的报道规范。因此,有学者在对相关新闻从业者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我国新闻传播实践出发,新闻专业主义既不具有‘描述’意义,‘规范’作用也难以彰显,真正对中国传媒及从业者起到‘规范’和‘描述’作用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那些‘底色’的东西,即传统士大夫‘文人论证’的情怀和知识分子‘以天下为己任’的初衷”[注]芮必峰:《描述乎?规范乎?——新闻专业主义之于我国传播实践》,《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1期。。
2013年8月2日,《南方周末》头版刊登记者柴会群的文章《唐慧赢了,法治也赢了?——“幼女被逼卖淫案”再调查》。与这篇报道相一致的系列报道和评论,构成了《南方周末》关于“唐慧案”报道的完整议题,被认为是关于“唐慧案”的“颠覆性”报道。报道对媒介之前一致形塑的唐慧“伟大母亲”、“英雄母亲”的光辉形象进行全方位质疑。报道将“唐慧案”置于司法审判、法治制度的遵守和地方政府信访与“稳控”的背景下,认为唐慧的胜诉是司法的退步,是忽视法治的结果。“唐慧案”的整个行政过程和司法审判是彻底的失败和对法治精神的漠视。
需要强调的是,对标题的切片只是开始,对构成标题的三个元素再切片观察才是鉴赏解读的关键。这需要教师精心设计活动,或提出有价值的、可供学生思索的问题。
四、抗争与认同:“唐慧案”的建构与消解
(一)媒介抗争与集体认同
媒介集体抗争如何可能?在社会抗争研究者看来,由社会问题转入集体行动,需要依赖一种特殊的认知范畴,即集体行动框架,其与社会运动的“意义建构”密切相关。集体行动框架是一个“阐释图示,它能通过人们在目前或者过去的环境中,有选择地强调和解析目标、形势、事件、经验和行动序列,来简化和浓缩‘那个社会’”[注]孙玮:《中国新社会运动中的大众媒介社会动员:以抵抗艾滋病公共健康运动中的社会动员为例》,载《新闻学论集》第22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49页。。也就是说,在唐慧被“劳教案”的发展过程中,媒介通过自身的报道、评论等手段,赋予抗争行动以新的意义,从而动员大众媒介、社会群众集体加入到这场抗争行动中。通过媒介的“标注”功能,原先认为不幸但可能还可以忍受的社会状况,被重新界定为不公正和不道德,并指出这种不公正是可以改变的。媒介的“标注”功能对媒介抗争运动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赋予新的意义。在唐慧被“劳教案”的集体抗争中,媒介通过“制度化”和“公众化”的方式,说明唐慧被“劳教案”不是个体的独立事件而是关系整个社会、制度变革的公共性议题。媒介建构的集体行动框架赋予抗争以新的意义,同时也是媒介集体抗争合法化的过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报告为集团公司炼化、销售业务的改革发展指明了道路,理清了方向,为化解产销矛盾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抗争转变与自我消解
嘱患者做3 次Valsalva动作,取Valsalva动作最好的一次作为诊断使用。由2名具有至少2年从事盆底超声检查经验的医师对图像进行分析,结果由2名医师商议判定。
抗争的一方认为,《南方周末》报道的起点与基本的报道立场与目的存在根本性的问题。《南方周末》刊文的第二天,同属于南方系的报纸《南方都市报》随即刊发社论,指出“如法治没有赢,唐慧亦不可能赢”,将矛头直指《南方周末》报道,认为“将唐慧与法治并置,予以考量,其实并不准确……如果拒绝将唐慧的举动放在现实环境里考量,不仅回不到争议的原点,甚至会误下道德判断,误导理解法治的方向”。“无论是所谓的‘伟大母亲’,还是所谓的‘狡猾女人’,先是出于媒体的想象与塑造,后则因为这一想象及塑造的破产。在为女儿与家庭抗争的数年里,没有谁有资格去要求唐慧成为没有缺点的抗争者。而以一个假想中的法治秩序去批判她,更展现了虚伪与残忍。”[注]《社论》,《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日,第AA02版。这样的批判从《南方周末》报道的基点开始,不可谓不严厉。在同一天的《新京报》也刊发《似是而非的“唐慧案”真相》的评论,文章认为《南方周末》报道在如下两方面存在问题:一是认为报道基本事实失实,列举的证据似是而非、指鹿为马;二是认为报道为地方警方的“不作为”行为背书,最后得出结论:新闻同质化的现实下,在媒体竞争中挖独家新闻,让自家报道脱颖而出,这样的心态值得理解。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如何都应该秉承媒体的专业和操守[注]沈彬:《似是而非的“唐慧案”真相》,《新京报》,2013年8月5日,第A02版。。
然而支持《南方周末》报道的一方则认为,唐慧和她的女儿都是受害者,公众对她们的同情是天然的,这也是一种可贵的社会良心体现。但建立在不完整信息基础之上的公众情绪容易迈向非理性,也会有人利用这种情绪对司法程序形成干预。报道既是颠覆,又是补充,是对求真的回归,是需要勇气的。而针对《南方周末》报道中对唐慧及女儿的“弱者”形象的质疑,提出我们必须警觉,以流氓、非正义的手段行事,那往往达不到真正的正义。如果抗争者利用制度的弱点渔利,那么我们必定将与公平正义的理想彼岸渐行渐远[注]韩宇瑄:《弱者并不具有天然的道德优势》,《济南日报》,2013年9月12日,第A12版。。而唐慧利用作为“弱者”的优势,很大程度上是与媒介的舆论密切相关,“呈‘井喷’之势的舆论往往具有片面性、主观性而缺乏理性,热衷于从道德角度解读法律,容易掩盖实质问题,因而民意的过度表达更像是另一种‘人治’,影响法律真正成为公平与正义的支柱”[注]郑曼玲:《唐慧和法律,谁赢了?》,《大公报》,2013年8月5日,第A10版。。
这场关于媒介报道内容和报道立场的争论对抗一直持续到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批准“唐慧案”两名死者的死刑,发回重审,最高法的认定实际上是在司法层面上对“唐慧案”做最终认定。唐慧本人则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称“将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但媒介的态度已经悄然发生转变。《环球时报》即刻发表社论给予驳斥,“由于基层当局‘劳教’唐慧,使得舆论运动找到发泄对公权力不满的靶子,唐慧案在一段时间里偏离了法院究竟该怎么判那7名罪犯,及唐慧‘过度上访’对不对的主题。唐慧仍是值得同情的,但她的继续上访不应得到舆论的继续支持。上访的目标应是追求司法公义,而不能把个人愿望、哪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仇恨置于司法公正之上”[注]《社论》,《环球时报》,2014年6月14,第15版。。
在追溯“唐慧案”整个司法历程与舆论关系后,媒介得出结论认为:“司法和舆论在社会中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司法不应该迎合舆论,但如果能够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适当地公开相关程序,实现与舆论的更多沟通和理解,把舆论最初对‘情’的关注引向对‘理’与‘法’的探求,这样就可以把每个备受关注的案件变成一场场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意识的‘启蒙’”[注]林鹏飞:《唐慧案,中国社会的司法公开课》,《环球时报》,2014年7月14日,第14版。。《人民日报》也在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后,指出人们关心这起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访妈妈”唐慧。她的执着让人们看到一个母亲为了心中的公平正义不断呐喊的力量。然而个体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个体极端意见诉求的表达也不能左右司法。最高法未核准“唐慧案”中相关被告人死刑,就是这样一起标志性事件。它对什么是法治,如何呵护公平正义,怎样对待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作出了深刻的诠释,对全社会都是教育和警示[注]徐隽:《唐慧女儿案,刀下留人彰显法治定力》,《人民日报》,2014年6月25日,第A4版。。《人民日报》再次发声,媒介争论渐趋理性,社会舆论和媒介针对“唐慧案”的报道更加稳健,这场始于主流媒介力挺的针对制度的抗争,最后也消解于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理性回归。
五、结论与尾声
从当前中国媒介政治的现实出发,大众媒介与抗争政治的关系纷繁复杂、诡异多变。例如,在中国消费运动中,国家和政府通过强有力的管控不断对运动施加影响,但大众媒介策略性利用市场的力量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抗争,并最终推动了制度安排[注]孙玮:《生活政治中的集体认同建构——大众媒介与新社会运动关系分析》,《复旦政治学评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页。。而在中国的环境运动中,因为环境权益的争取和维护需要触动多个部门利益,政府或者相关机构会千方百计地干扰媒介对于环境运动的报道,并始终压制政治议题的萌发,使得环保运动触及政策变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变得尤为有限。当我们将思考的角度回溯到“唐慧案”整个过程中,例如政府、政策对于媒介的反映,以及媒介自身对于政府行为的回应,某种程度上就能理清“唐慧案”所能带来的价值及意义。“唐慧案”可以看做是大众媒介在中国当代底层抗争政治中的一次抗争实践,媒介不仅仅是作为抗争的报道者及抗争平台,随着抗争的不断深入和变迁,媒介自身作为抗争主体而存在,抗争的目标和对象也在不断发生着变迁,最终演变成一场不同性质和诉求的媒介自身之间的抗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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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媒介的抗争政治斗争中,虽然媒介的作用和力量不容小觑,但是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不同性质、不同区域的媒介由于自身性质和媒介传统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报道框架,是消解媒介之间相互抗争的主导性因素。由于主流媒介形塑的公众框架在全社会中具有主导性优势,可能对其它的声音和思想形成压制,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制度的变革和反省。而不同性质媒介之间由于报道理念,比如对于专业主义理念的认识存在的差异,导致了媒介在实际操作和报道观念中的冲突,消解了媒介的报道力量和媒介的集体认同。因此,在中国现实语境下的大众媒介与社会抗争的实际来看,大众媒介所发挥的抗争动员和形塑作为抗争基础的价值规范作用也是有限的。大众媒介在自身所建构的行动和价值规范框架中主导社会冲突事件的进程,并最终将冲突化解进而成为政府治理和决策依据的重要一环。媒介抗争与政府决策之间形成了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政府决策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在“唐慧案”中关于劳教制度的变革,并没有明显地呈现出“媒介介入→政府变革”的决策变化,政府决策始终处于主动讨论和变革的过程中,与媒介的报道呈现出交互的情形。往往是政府的决策使得部分地区开始进行部分的“劳教”改革,媒介开始新的介入,而这又是促使政府新一轮变革的契机。在“新社会运动”的背景下,随着政府角色的多元化和决策的科学化,对于媒介,尤其是大众媒介的依赖性也会越高,媒介在底层抗争政治的斗争中更多的是扮演建设性、创新性的角色并推动国家制度的合理化。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19)02-0033-09
[作者简介]董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
[责任编辑:公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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