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素:康德和伯林两种自由概念新探论文

敖素:康德和伯林两种自由概念新探论文

[摘 要]康德和伯林都曾区分过自由的两种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康德主要是在伦理学层面、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使用两种自由概念,且认为积极自由更能深入自由的本质,伯林则是在社会政治层面来区分两种自由概念,且对积极自由观念的偏离保持警惕。尽管康德也曾提出近似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伯林也强调消极自由的绝对必要性,但他们都未赋予这种自由特殊的优先性。因此,伯林阐发的积极自由还只相应于康德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若真正到达康德意义上的积极自由(自律)层次,积极自由的偏离或许能够避免,于是积极自由观念的可能前景也随之凸显出来。

[关键词]康德;伯林;消极自由;积极自由

在人类历史上,“自由”是一个备受称赞的概念,但对其含义的解释却又变化多端。在对自由的诸多解释中,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曾经主导了西方政治哲学过去三十余年的发展[1]1,而且这种区分至今仍然是讨论政治自由的标准起点[2]73。然而最先使用自由的“消极/积极”意义这一术语的是康德而不是伯林[1]69。于是,就有论者将康德和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进行比较,这些比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两者对于两种自由概念的某些区别,但并非区别的全部,而且有的比较试图肯定前者区分的意义而指责后者的区分。另有学者如至善论者威廉·高尔斯顿则将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运用于康德的自由概念上,这种用法不但有将两者的两种自由概念混同之嫌,而且还使其误以为两者都强调了自由的词典式优先性[3]82-84,而这种运用和误解也并非单个现象。有鉴于此,在一种比较的视阈中重新探讨康德和伯林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并由此澄清两者对于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此,本文围绕康德和伯林的消极和积极自由概念,从两者区分两种自由概念的背景和基础说起,通过比较他们对两种自由概念的解释,突出两者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差异,最终试图表明:第一,尽管康德和伯林都曾使用消极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但伯林的消极和积极自由概念与康德的消极和积极自由概念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总体而言,康德的区分有其独特的视角和含义,伯林的区分也有其特定的背景、基础和意义,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谁的”区分而应该看到他们之间的差异并区别对待之;第二,不管是伯林还是康德,他们都没有赋予(消极)自由特殊的优先性,尽管伯林反复强调消极自由的绝对必要性且为积极自由观念的各种偏离所担忧,而康德也在其政治著作中提到过近似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通过澄清康德和伯林对于两种自由概念的各种差异,积极自由的可能前景也随之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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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德和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不同背景和基础

尽管消极和积极自由的区分是经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1958年)一文的阐发而获得其盛名,但“消极和积极”的术语却并非伯林的发明。事实上,早在伯林之前,布拉德雷、鲍桑葵、康德等都曾使用过“消极和积极”的术语来表示“摆脱……的自由”和“做……的自由”[1]66-69。那么康德和伯林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使用消极和积极自由概念的呢?

根据康德文本,尽管自由的消极和积极意义之明确区分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及其之后的伦理学著作中,但自由概念在《纯粹理性批判》的“二律背反”部分就已出现。作为四组二律背反之一,“意志既自由又不自由”之矛盾的出现与其他背反一样,皆源于我们把现象混同于自在之物本身①因为康德曾明确地说过:先验幻相“来自我们把只被看作自在之物本身的条件的那个绝对整体性的理念应用到了现象之上,而诸现象只是在表象中实存”。(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16-317.),而康德通过考察人的认识能力所得出的结论则是:人类可以在理论上认识的东西都限制在单纯现象的范围内,他永远不能凭借其能力超出可能经验的界限,一旦人类理性超越经验的界限而将自己推到只能在自在之物本身中去寻找的无条件者,它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先验幻相或者是“二律背反”。

最后,在《两种自由概念》的末尾,伯林将上述那些偏离积极自由从而丧失自由的后果归结为对道德一元论的信奉。伯林相信“正是道德一元论的倾向打开了自由在现代社会向极权主义逆转,以及其他价值混淆的大门。”[2]87如前所述,与道德一元论的主张不同,伯林坚信价值多元主义并由此强调了保有最低限度的不受干涉的活动领域的重要性。

最后,两者对于两种自由之差异还表现在,尽管伯林视消极和积极自由概念是两种主要的自由概念,但实际上伯林是把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视为自由最明显最基本的含义,积极自由则容易偏离自由本身而走向其对立面;而康德则认为积极自由更为丰富、更能深入自由的本质。就伯林的情形来说,其中一个例证是,伯林将消极自由的观念与英法自由传统联系起来,主张霍布斯、洛克、密尔、贡斯当和托克维尔都强调了保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活动领域对于人类幸福的重要性;另一个例证是,伯林曾反复强调,自由的根本意义是外在的人为的奴役或阻碍之不存在[6]54,36[12]167。

总之,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告诫人类:永远不要冒险凭借思辨理性去超越经验的界限,因为这样一种超验使用不是扩展了理性的运用,而是缩小它。不过康德同时也坚信,这样一种消极地限制理性扩展运用的批判事实上也同时借此排除了限制甚或取消理性的实践运用的障碍物。而理性的实践运用正与自由的可能性问题有关,因而也是有关道德学说的。到了此处,康德才明确地使用“消极和积极”自由这样的术语。于是,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区分就使得康德可以把人视为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存在,一方面,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他受感性世界的因果律支配;另一方面,作为自在世界的成员,在此领域他遵循道德律。这样一来自然和自由就在人这里获得统一,自由的可能性也得到证明,因为正是道德律使得我们对自由的认识成为可能。就此而言,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区分为康德自由概念提供了形而上学的背景,而先验自由尽管空洞但却为实践自由之可能提供根据。可以说康德首先是在形而上学的、与决定论相对的意义上来使用自由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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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康德首先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使用自由概念不同,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有着特定的语境,其最直接的语境就是冷战[2]75,而且很明显,伯林将消极和积极自由视为政治自由的两个核心含义,且把它们试图解决的问题定位于政治的一个核心问题:“服从与强制的问题”[6]188;同时伯林还将自由的不同含义之间的区别归结于对两类不同问题的回答:“我被谁统治”以及“我被统治到何种程度”,显然这些都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这表明伯林区分两种自由的视角是社会政治哲学层面的。不过,伯林的区分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在于其冷战语境和他因此而强调消极自由的绝对必要性以及对积极自由观念之偏离的高度警惕,关键还在于伯林将两种自由的区分与价值多元主义信念关联起来,这种关联贯穿《两种自由概念》的始终,而价值多元主义信念则成为柏林区分两种自由概念的理论基础。

在这篇演讲的开始伯林就强调,齐切里社会与政治理论教席所致力的那些研究既起源于人们对生活目的之分歧,也因这种分歧而兴盛。接着伯林以观念的巨大力量尤其是哲学家所持有的观念可能产生的后果为例,说明在政治思想领域如果人们停留于朴素而无批判的政治信念的控制之下,那么对于社会的影响也将是灾难性的。伯林还暗示我们,要理解政治领域中的运动或冲突,就要理解包含于其中的生活观念或态度。而在人类历史上,“自由”就是一个因人们对生活的目的持不同意见从而走向不同发展方向的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由此,自由的两种核心意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开始出场;而在分析两种自由概念分歧的过程中,伯林又将它们之间的分歧视为关于生活目的的两种分歧深刻、无法调和的态度而不是对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解释[6]239;最后在此文的末尾,伯林把偏离积极自由观念从而使自由丧失的最大责任归咎于一种道德一元论之信念,并与此对比阐发了一种多元主义事实在现代世界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消极自由的必要性。

一元论信念就是相信在某时某地存在着最终的解决方案。作为一个古老的信念,它基于这样一种确信:“人们信奉的所有积极的价值,最终都是相互包容甚或相互支撑的。”[6]240与一元论认为从原则上可发现某个单一的公式,借此人的多样化目的会得到和谐实现不同,伯林主张:“人的目的是多样的,而且从原则上说,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容的,那么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冲突和悲剧的可能性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于是,在各种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便构成人类状况的一个无法逃脱的特征。”[6]242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多元主义,伯林才赋予自由选择核心的重要性:自由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在某种困境中产生的短暂需要。这意味着在伯林眼中,多元主义本身蕴含了“消极的”自由的标准或者说消极自由的观念本身是多元主义的事实所蕴含的;也正如麦金太尔所评论的,多元主义自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起,就成为他思想中占核心地位的主张。[7]6由于伯林本人认为,这种多元主义承认各种价值的多样性和不可公度性,承认并非所有的价值都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于是伯林所说的这种多元主义就被称为价值多元主义。

总之,尽管伯林是在社会政治层面来使用两种自由概念,但其自由概念也不乏理论基础,这就是价值多元主义信念。按照伯林的思路,正因为人类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有时是不可调和的,同时追求它们必将产生冲突,所以人类必须选择,自由因此有了它的价值。而要做出选择,必然有一个不受强制和压迫的最低限度的活动领域,不管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由此消极自由在伯林这里成为自由最初的也是通常的含义。

二、两种自由概念在伯林和康德之处的不同含义

(一)伯林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试图解决的是“强制的可能界限”问题。由于强制与自由的被剥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伯林就将消极自由具体定位于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6]189而积极自由则用于回答强制、控制或干涉的根源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6]189

对于消极自由所要回答的问题,伯林给出的答案是,应该存在一个独立于社会控制之外、不受任意专断干涉的、最低限度的个人活动领域。当然这个领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被辨别出来,其范围也不可能伸展至无限大。伯林认为,如果这个领域没有限度,那将会出现一个所有人干涉所有人的、且身处其中的个人的自然能力的最低限度的发挥都将受阻的状态,那么这将会导致社会混乱。据此,伯林将消极自由的含义界定为,“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6]189,如果这个领域被别人压缩至某种最小的程度,伯林认为这就可以视为被强制或是被奴役或受压迫了。判断受压迫的标准是:“我认为别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阻碍了我的愿望。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愈大,我的自由也就愈广。”[6]191于是伯林称这一意义上的自由为“免于……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最终并不取决于人们是否出发或能走多远,而取决于有多少扇门是打开的,它们是如何打开的。正是基于此,查尔斯·泰勒批评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依赖于一种机会概念[8]169。

与消极自由主要关心“控制的领域”或自由行动的领域不同,伯林的积极自由关心的是控制的根源问题。对此,伯林将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视为积极自由的根源。在伯林眼里这种个人愿望具体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推动……我希望是个人物……希望我是自我导向的……是能够领会我自己的目标与策略且能够实现它们的人……我希望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主动的存在,是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并能够依据我自己的观念与意图对这些选择做出解释的”[6]200。

所以就康德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来说,除非我们能摆脱诸如意志的软弱、不可遏制的习惯、神经质的痴迷等内在约束,不然我们也不可能实现积极自由和自律,即实现意志的普遍立法并服从之。就此而言,康德的消极自由也是其积极自由的前提,但这种消极自由已关涉决断或选择,已含有积极行动之意味;而伯林在阐释积极自由时也提到,想做自己主人的人,也有可能成为自己内在欲望的奴隶,所以,一个人要成为自由之人,他首先就要做到不受内在欲望的强制而去行动,而这恰恰就是康德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在此意义上,伯林所阐发的积极自由大致上只相应于康德的消极自由层面;在康德这里,消极自由只关涉个人自身,而从积极自由表现为一种自己立法的能力而言,也同样只关涉自身;而在伯林那里,消极自由因涉及摆脱来自外在的、有意为之的、不合法的社会政治性的限制或约束,所以其实现要求在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之间划定界限。

第一个层面的论证可称之为积极自由观念的逆转,即由积极自由走向专制主义。根据伯林的思路,这种逆转可能会导致一种自我的分裂。其一是真正的或本己的、自律的、不受支配的、理性的自我;其二则是低级的、充满了欲望和激情的、经验的自我,而挣脱后者的方式就是用理性的自我来控制经验的自我。伯林担心当那种真实的、自律的自我上升到一种整体如部族、国家、种族或教会时,就会产生强大的危险:即以更高的目的为名义对人施加强制,进而为专制主义或者支持专制主义打开方便之门。

如果说积极自由向专制主义的逆转是把自由与专制相混同,那么偏离积极自由观念的另一方式则是把积极自由观念与其他价值观念如平等和博爱相混淆。伯林认为这种混淆源于我们生活在社会之中,我们所有的活动都会影响到别人,所以要从我们所在的社会网络才能理解个人自己,在此情况下,我们就有可能抱怨缺乏个人自由。但在伯林看来,在这种抱怨背后,人们所寻求的不是免于强制、任意逮捕、专制等,而是试图避免被忽视、轻视,也就是对地位和承认的渴望,这种渴望与自由相近但并非自由。[6]230伯林相信,正是把这种对自由的需要与对地位和承认的渴望相混淆,进而把自由与社会自我导向的概念相混淆,才使得人们有可能屈服于寡头或独裁者的权威,同时声称这种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解放了他们。

摩天轮结构采用响应谱法进行的地震计算时,所有材料的非线性特性均失效;轿厢及轿厢活载荷按照《抗震规范》要求,取:“轿厢自重+0.5×轿厢活载”作为重力载荷代表值,采用集中质量单元MASS21模拟,其余结构采用空间梁单元BEAM188模拟[6]。建立的摩天轮大盘有限元模型如图2。

鉴于背反的出现源于人类把诸现象混同于自在之物,康德解决理性本身的这种背反的方法,就是把可知的现象和不可知但可思的自在之物严格划分开来。当然,康德的这种划分并非把现象和自在之物作为两个不同的世界而人为地割裂开来,而是从两种不同的意义来设想对象,这就是现象或者自在之物本身。就自由情形来说,一方面,康德认为如果我们把因果律运用于经验对象的范围,那么同一个意志就被设想为在现象中必然遵循自然法则,因而是不自由的;但另一方面,它又被设想为属于自在之物本身,并不服从自然法则,因而是自由的,如此设想,自由的表象就不发生矛盾。康德假设,如果我们视自由为道德的前提,而思辨理性又证明自由完全不可思维,那么自由连同德性就会让位于自然机械作用。由此康德认为,如果现象就是自在之物本身,那么自由就不可能得到拯救;如果在道德上只需要自由不自相矛盾,而不需要进一步看透它,那么有关德性的学说和自然的学说都能各归其位。

本次调研主要选择南京工业大学的8个院系,涉及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法学、经济管理与工程等多个学科。目前,南京工业大学的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3个学科进入ESI世界排名前1%,生物学与生物化学是距离ESI全球前1%最近的学科,4个学科可以说是属于学校的“高峰”“高原”学科,其他学科则属于“一般学科”。因此,调研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层次学科的资源需求。

(二)康德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与伯林从社会政治层面来区分两种自由概念,且认为积极自由比消极自由更容易走向其对立面,因而需要给予更多警惕不同,康德将自由视为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属性。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的第三章,康德把意志视为有理性的生命存在者的一种因果性。而“自由则是这种因果性在能够不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就像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的存在者的因果性被外来原因的影响所规定而去活动的那种属性一样。”[5]69康德把对自由的这种说明称之为“消极的”,认为由此虽不能看出自由的本质,但它能产生出自由的一个积极的概念,这个积极的概念就是“一种依照不变法则的因果性”,也就是自律,这一命题表示的原则就是康德那个著名的定言命令和道德原则,即“除了能够也把自己视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之外,不要按照任何别的准则去行动。”[5]70所以康德认为,“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5]70

而后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对法则的一切质料(也就是对一个欲求的客体)有独立性,同时却又通过一个准则必须能胜任的单纯普遍立法形式来规定任意。”[9]44康德把这种独立性视为消极理解的自由,而纯粹的且本身是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则被视为积极理解的自由。基于此,自由的消极意义就在于意志的独立性,在于意志能够独立于个人冲动、爱好、欲求而行动。如若我们遵从一种冲动或爱好的依赖性,那么意志就不是自己给自己立法,而只是提供合理的规律的规范。康德认为即使这样行动是合法的,它也不能建立起普遍性的法则和责任。

于是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又把消极自由与任性的自由联系起来,认为“任性的自由是它不受感性冲动规定的那种独立性。这是它的自由的消极概念。积极的概念是:纯粹理性有能力自身就是实践的。但是,这只有通过使一个行动的准则都服从它适合成为普遍法则这个条件才是可能的。”[10]12但在康德看来,我们既不能直接意识到自由,也不能从经验中推出自由这个概念,前者正是因为自由的最初概念是消极的,后者是因为经验提供给我们认识的只是现象的规律(法则)因而只是自然的机械作用、即正好是自由的对立面。既然我们的理性不能对自由形成相应的知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思考自由?

康德的答案与“道德律”有关。在他看来,事实上最先向我们呈现出来的是道德律,“道德律表现为一种不被任何感性条件所战胜的、甚至完全独立于这些条件的规定根据”[9]38,康德确信正是它把我们引向了自由概念。道德律是一种命令,它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要求我们应当绝对地以某种方式行事:“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9]39“道德律作为一种自由的法则,是通过应当完全独立于自然、也独立于它与我们的(作为动机的)欲求能力的协调一致的那些规定根据来发布命令的。”[9]171这条实践规则是无条件的,因而是先天的表象为实践命题的。于是,康德认为,纯粹的、本身是实践的理性在此是直接立法的。因为“意志作为独立于经验性条件的、因而作为纯粹意志,通过法则的单纯形式被设想为规定了的,而这个规定根据被看作一切准则的最高条件。”[9]40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康德这里,对自由的意识源于道德律,只有我意识到我应该做某事,我才会意识到“原来我是自由的”,因为这时我才会去做,也意味着我能够做某事,这里就出现了自由选择之意味。所以根据康德,意志自由作为一个积极概念,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唯一事实,它借此表明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也就是说,在康德这里,自由的积极概念表现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己立法,理性自身给我们提供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要求我们敬重这一法则并将之作为一种义务而强迫我们照此行动。道德律作为一种命令,指向责任和义务,按照命令做事,就体现了意志的自律。自律通过道德律表达出来,它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一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根据康德,意志是自律的,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责任与德性。所以康德说,“与理性的内在立法相关的自由本来只是一种能力;背离这种立法的可能性就是一种无能。”[10]25

在离轴数字全息光路中,物光和参考光在空间上有一定的夹角,使相位倾斜,造成一阶相位像差,当光路为像面记录时,数学表达式为

总而言之,在康德这里,自由就是意志相对于因果性法则的一种独立性。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强调意志能够独立于个人的感性欲望、主观的冲动、偏好而行动,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使理性同时为自己建立普遍的道德法则并服从之,从而实现自律。正如康德所说,“自由只意味着某物,它是在我为了限制出自感性领域的动因的原则,而把属于感官世界的一切都从我的意志的规定根据中排除掉之后而剩下的东西”[5]87。就此而言,康德的消极和积极自由其实都是独立于经验的,从绝对的自发性到消极自由再到积极自由(自律),构成了康德思考自由及其可能性的三个环节①对于这一点,学者吕超在“人类自由作为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存在论结构——对康德自由概念的存在论解读”一文中说得尤其透彻。尽管在此文中,他是用“绝对的自发性、自由决断和自律”三个概念,但从他的论述和康德的论述来看,自由决断其实就是康德所说的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参见吕超.人类自由作为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存在论结构——对康德自由概念的存在论解读[J].哲学研究,2019(4):89-100.)。

三、康德和伯林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差异及积极自由的可能前景

(一)康德与伯林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差异

由此可见,虽然康德和伯林都曾区分过自由的两种概念,但两者的两种自由概念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他们不但是从不同的层面、基于不同的基础来使用两种自由概念,而且两者的两种自由概念的具体含义也不相同,也就是说,康德的消极自由概念与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不等同,康德的积极自由概念也与伯林的积极自由概念也不等同。在伯林之处,消极自由希望约束权威,从而保证一个不受强制干涉的最低限度的活动领域;积极自由的主旨则是“自主”,它希望把权威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能够做自己的主人,可以说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个人做自己的主人,而不在于别人是否设置障碍;而在康德的消极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中,自由的最初含义虽然也是消极的,但此“消极”不同于伯林的“消极”,因为它意味着我们能够独立于主观的欲求、冲动而行动。“自由是我们的一种消极的属性,即不受任何感性的规定根据的强制而去行动”[10]24。但自由只有通过法则才能被认识,因此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只有纯粹理性的自己立法才能体现自由的本质。

如果我们注意到,无论是伯林的积极自由,还是康德的消极和积极自由,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都不可或缺,那么伯林的上述立场就并非独断;我们也看到,康德在其政治著作“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中也表述过一种外在法律下的自由,并强调这种自由的界限也要具有最精确的规定和保证,以使所有人的自由共存。②康德的具体表述见康德所著的《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9页(商务印书馆2013年出版)。正如伯林所说,康德关于自由的这一观点已经接近消极自由理想。因此,正如伯林所说,不管我们从何种角度去解释自由一词,都必须包含最低限度的、任何人不得跨越的“消极”自由,这就必须要把消极自由确定为终极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伯林乃至康德赋予(消极)自由一种特殊的优先性,而积极自由观念则前景黯淡。

据此,与消极自由强调“免于……”不同,积极自由是“做……的自由”,其核心就是要成为自己的主人,能够自我主宰、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或自主。伯林承认,这种要求也许是更为深刻、在历史上更为古老的要求。然而遗憾的是,它在历史上却与消极自由走向了不同的发展方向。为揭示积极自由观念偏离的过程及其后果,伯林通过三个逐渐深入的思想层面来加以论证① 如克劳德所说,这些层面可视为伯林研究的不断深入。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强调了消极和积极自由之间的明显冲突,但后来在回应相关的批评时,伯林对这种冲突的确信似乎减弱了。理由在于,伯林在那里主张,强调消极和积极自由各有不同的结果,两者可能冲突也可能不冲突。(具体可参见[英]乔治·克劳德.自由与多元论:以赛亚·伯林思想研究[M].应奇,等,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18:78.)。

基于此,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自由只是被康德作为一个先验的理念来对待,他并不意欲证明其可能性和现实性,对于理论理性来说,只需设定可思的自由理念就已经足够了。康德将这种自由理念界定为“原因的一种绝对的自发性,这种自发性使那个按照自然律进行的现象系列由自身开始,因而是先验自由”[4]286。作为一种“能够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这一自由首先“不包含从经验中借来的任何东西,其次它的对象也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被确定地给予”[4]295。这就是为什么康德会认为,自由概念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即一个不可能在某种可能的经验中给它提供任何恰当例证的概念,因而只能被理解为一个有必要预设的理性理念、一个范导原则。[5]84根据康德的思路,这种预设的必要性就在于,自由的先验理念是自由的实践概念的根据,前者在后者中构成了自由的可能性困难的真正契机,而实践自由“就是任意性对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4]331这其实就是康德后来所界定的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这说明,绝对的自发性并不等同于消极自由,尽管二者密切相关。

(二)积极自由的可能前景

参考文献的的真实性检测对提高期刊文章质量是至关重要的,本着方便读者扩展阅读、对读者负责、防范不实参考文献对读者的误导,责任编辑有必要对文后参考文献作一个把关。能够对文章的全部参考文献的真实性进行检测是最理想的,但是一篇论文一般有15个以上的参考文献,一个个验证是需要很大的工作量。一般的方法是,从检测者的判断能力角度,将文献引用分为重要文献引用和一般文献引用。从重要文献引用中随机抽取1/3的参考文献,然后下载该文献电子版,进行验证。

子优化问题式(9)的求解方法与上述过程类似.首先创建t×r的高斯随机矩阵Ψ,其中t=log(r),并依据矩阵U中每行的大小随机选取r行构造子矩阵然后,对矩阵V的每列进行循环,选取矩阵U中与当前列Vj最匹配的行进行投影,其中同时,为了确保行选取的最优性,随机选取U中的一行Ul进行验证,并保留和Ul两者中与当前列Vj最匹配的行进行投影运算.

首先,尽管伯林在区分两种自由的过程中反复强调保有一种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把自由视为社会的唯一支配性标准,因为伯林同时也强调,自由并非人的惟一目标,对自由的追求必须与其他价值放在一起来衡量,比如正义、平等、幸福、安全、秩序等,它们和自由一样都是人的基本特征,因此,自由必然会受到限制。

第二,就伯林区分自由的两种主要概念的主要目的来说,他并不是要抬高消极自由而贬低积极自由,而是想表明它们在观念史上的重要性。他希望告诫人们,持积极自由观念很容易偏离自由本身从而走向反自由的结果,我们可能以实现真正自我的原则,以自由的名义压制人们本来具有的选择自由权,从而丧失自由。但这种告诫也并不意味着伯林否弃积极自由。事实上,伯林把两种自由都视为人类的终极目的,并且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个人的积极自由和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不仅如此,基于两种自由,社会立法、福利国家等都可以做出有效辩护。除此而外,伯林认为与积极自由的偏离会变成权威的、压迫的学说,或成为专制主义的工具一样,“消极自由也可能会面临着同样的命运,即两种概念在人类历史上都可能被滥用,消极自由可能被解释成自由放任;而积极自由观念则导致了更加可怕的滥用。”[6]372但是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的修辞以其歪曲的形式更引人瞩目,因而更有必要揭露积极自由的偏离。

3.2 地中海贫血 人类珠蛋白基因簇比较长,遗传异质性大,致病类型包括缺失型和非缺失型,其引物和探针设计策略不同,例如大片段的缺失常使用跨越断裂点扩增(Gap-PCR)方法。且突变可发生于基因簇上相距较远的多个热点位点,往往需要设计多对引物和探针才能覆盖。然而,某些突变在人群中的频率相较于其他突变高,其后代容易形成纯合子或复合杂合子而导致中至重型地贫。因此,针对常见突变设计特异性引物及探针,可实现对大多数重型地中海贫血的无创产前诊断。此处将针对β及α地中海贫血分别进行阐述。

第三,当伯林批评那些对积极自由观念的偏离时,他实际上也承认许多关于积极自由的不同解释,比如斯多葛学派的自由和康德的自由理念都被他视为个人主义的。按照前者的要求,即使面对外部自然的力量和人的恶意都要保持不动心,这种理性之态度在伯林看来只不过是一种酸葡萄心理,但不是专制主义;康德关于积极自由的理念与此类似,也是一种内在自由,伯林认为这种自由与自我通过理性控制欲求一致,所以它与前者一样并不把自由等同于欲望的消除,而是等同于欲望的抗拒和克服:当我能够自我控制时,我便逃脱了被控制的状态而成为自律的。[6]206

不过根据康德对消极和积极自由的阐明,我们认为,康德的消极自由并不是要求个人克制他无法实现的愿望,而是说我们不能基于感性欲望去行动,不然我们的行为所遵从的就只是对我们自己有效的行动准则而不是一个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普遍的道德原则,而道德恰恰要求的是我们应该按照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则去行动,这是我们作为理性的存在者的品质,所以康德认为,“要按照同时使你的行为所遵循的准则能够成为普遍的原则去行动”,这就是绝对命令。而这命令是我们自己向自己发布的,如此一来,我们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实际上就是我们自己所制定的原则,在此意义上,我们是自律的,这也是积极自由的本质。在如此理解下,康德式的积极自由就不是必然地导致伯林所担忧的那样一种逆转或混淆:因为消极自由强调意志的独立性,恰恰是要避免基于个体的主观欲望去行动,而积极自由强调要按照一个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去行动,因而自由是因道德法则而被认识,所以这样的自由意志是善良的。

再者,伯林批评积极自由观念诉诸于一种道德一元论而强调价值多元主义的真实性,而康德的积极自由(自律)概念强调依据普遍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这恰恰也是基于人们在幸福问题上存在多样化和不确定的认识。根据康德的观点,人作为一个感性的、生活于经验世界的主体,他总是把自爱原则所规定的幸福目标作为欲求的对象。康德认为,幸福原则虽然可以充当准则,但永远不能充当适宜作意志法则的准则。因为,关于幸福的知识是建立在经验素材上的,我们对幸福的判断也都极其依赖于每个人自己的意见,而这意见本身又具有易变性,既然有关幸福的判断总与经验有关,且其差异是无限的,那么,对幸福的判断即便可以给出一般性的规则,也不能给出普遍性的规则;而道德法则由于对每个有理性、有意志的人都应当有效,德性原则恰恰要求人们的行为独立于欲求,所以它被假设为客观必然的,那么我们应该预先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行动才体现道德与责任呢?如前所述,康德认为纯粹实践理性自身就有订立普遍法则的能力,这体现了人的自律性。只有凭借意志自由的自律,才能建立起道德责任,也才体现了人的本性和人格。人格就体现为摆脱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所以道德律“证明了自由是可能的,而且证明它在那些认识到这个法则对自己有约束的存在者身上是现实的”[9]63。自由于是构成了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成为了实践理性的拱顶石。

由此可见,尽管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尽管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批评并不是批评积极自由本身,而是对积极自由观念的偏离,尽管对最低限度的不受干涉的自由领域之确保确实不可或缺,尽管将自由与其他价值观念剥离开来也极其重要,但这些都没有描述出个人自由的全部要义,至少,积极自由观念的个人主义版本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地倾向于集体主义和专制主义形式,因为一个实现了自律的个体不会按照自己的主观冲动和欲求去行动,而是按照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去行动。[14]所以,康德的自律如果真正得以实现,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的偏离或许能够避免。正如克劳德指出的:“积极自由的特定扭曲形式的历史案例不能证成伯林对积极自由的这种怀疑。分离的自我观念本身也没有危险到要承担起伯林那么多指责的地步。真正的或本己的个体并不总是导向政治压迫,事实上,有些时候就像斯多葛一样,它是反抗的根据。”[2]87

不仅如此,虽然伯林这种基于冷战背景而对积极自由之偏离的展示无可厚非,但事实上这种展示也容易使人忽略一种特定的积极自由观念也就是个人自主在自由传统中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在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辩护立场:至善论政治那里受到了特别的重视,他们当中的杰出代表约瑟夫·拉兹正是基于一种个人自主性理想[15]154-155,并结合价值多元主义来为至善论政治道德辩护;另外像克劳德、马塞多等其他至善论者也论证了自主性与价值多元主义之间的一致性,这至少在理论上凸显了积极自由在自主性这一理想下的可能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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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19)05-0022-08

[收稿日期]2019-04-1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自由主义自我辩护的三种路向研究”(18BZX110)

[作者简介] 敖 素(1979-),女,贵州盘县人,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西方政治哲学。

(责任编辑:邓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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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素:康德和伯林两种自由概念新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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