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救济论文_姜美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环境,民事,虚假,公益,程序,叁人,预防性。

诉讼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姜美[1](2019)在《论税收法治进程中的纳税人权利救济——从完善纳税人诉讼制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法治建设进程中,公民权利是法律的基础与核心。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纳税人诉讼制度是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法治的实现水平。然而,长期以来,受历史因素和国情的影响,我国相关部门关注的更多的是纳税人的义务,对于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理论和实践支持相对缺乏。因此,需要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完善税收诉讼制度立法,借鉴美国等国税务专门法院设置的经验,增强纳税人维权的法治意识,最终实现税收法治。(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9年02期)

赵贝贝[2](2019)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之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探讨较早,但直到2012年才将该程序添加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该程序设置的最初目的是在便利民众诉讼的基础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从而达到便利与效率的共赢。但由于立法上的强制适用以及一审终审制的特点,该程序未对当事人败诉之后的救济途径进行详细规定,并且再审程序的提起也是困难重重,导致民众在该程序中部分诉讼权利的缺失。为了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相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拓宽该程序的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毕玉谦,吐热尼萨·萨丁[3](2019)在《示范性诉讼: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救济的制度更新》一文中研究指出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市场的繁荣以成熟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在旅游过程中,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悉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被侵害时,因旅游消费的特殊性,考虑到成本等原因,多数的旅游消费者选择沉默或"弃权"。虽然,新制定的《旅游法》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群体诉讼的模式规定由代表人诉讼来解决旅游群体性纠纷,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在解决大型侵害纠纷上发挥得最佳,在解决"小额多数"性的旅游群体侵害纠纷上发生功能错位而不能完全满足旅游消费者群体性侵害纠纷之解决的需要。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群体诉讼形态之功能,本文指出德国式的职权型示范诉讼更能够有效的解决"小额多数"的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本文来源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胡艳[4](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的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第叁人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第叁人参加之诉、第叁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叁人参加之诉属于事前救济,而其他几项都属于事后救济。第叁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一并提起,但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得同时使用,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互相排斥。(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9年09期)

聂拯[5](2019)在《认缴制下债权人权益之诉讼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自2013年《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由于保护债权人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健全,造成司法在实践中的出现难题。本文拟从诉讼角度在上述语境下探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分析债权人对于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追求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规范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孙萍,邓小川[6](2019)在《论我国行政指导的诉讼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指导是适应现代社会对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被人们广泛接受和运用的施政方式。与传统行政行为相比,它是以行政权力性为基础、采用非强制性手段的行政法律行为。在肯定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实践中行政指导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却得不到诉讼救济的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我国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借鉴和考察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行政指导诉讼救济的做法,根据责任行政理论,有必要将其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探究行政指导行为侵权后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行性方案,不仅可以完善行政指导基础理论和我国权利救济理论的研究,还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指导的法治化发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唐瑭[7](2019)在《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基于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预防性司法救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主要集中在以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事后司法救济。这种事后司法救济模式具有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救济对象、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为救济依据的特点,系按照侵权责任救济模式的法律推演。然而,其无法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因此,我国需要从预防性司法救济角度,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价值,实现以行政机关行为为救济对象,禁止令为救济手段,环境法律规范为救济依据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应使其成为我国环境法治未来发展关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薄晓波[8](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之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告起诉资格扩张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表征,但其背后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却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救济客体的特殊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可能单纯地引起环境生态价值受损,也可能同时致使自然资源经济价值受到侵害,还可能进一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可能引发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这叁种利益单一的或复合的受到损害,包括纯粹的生态损害、国有自然资源财产权损害及个体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等。要对这些权益进行救济,就可能需要在同一个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后提起不同类型的诉讼,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仅仅用以救济纯粹的生态损害,相应的,纯粹的生态损害也应当仅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救济。厘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是正确认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理顺环境受损时各种诉讼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高雪[9](2019)在《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第叁人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虚假诉讼现象愈演愈烈,纠纷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案件量从2012年逐年递增,自2016至2017年,案件量进入激增状态。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公司证券纠纷都有涉及,而且案发率与经济发达程度紧密相关,经济发达的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城市虚假诉讼案发率明显高于欠发达的新疆、甘肃等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健康的市场,公平竞争需要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虚假诉讼作为司法活动的毒瘤,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公正。虚假诉讼发生后,怎样才能让第叁人获得更好地权利救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简要厘定虚假诉讼概念,意在识别虚假诉讼现象。虚假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的界限具有固有的模糊性,但本文的重点不在统一概念,而在于类型分析,抓典型、厘重点。以民事虚假诉讼第叁人受到的损害为客体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民事虚假诉讼第叁人权利损害分为实体权利损害和程序权利损害,并且借助近几年的新案件展示虚假诉讼的操作方式和作用形式。第二,探讨现行法律为第叁人提供的救济,在类型化分析基础上借助openlaw数据库可视化图标反应的现象推测数据背后的原因,并提供理论印证;从时间视角严丝合缝的分析自起诉前夕到诉讼终结的各阶段第叁人可获得的救济;从诉讼参与视角把上文提到的诉讼参加制度、再审制度、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执行异议制度各制度间的衔接关系厘清,发现弊端、提出问题。第叁,分析我国现行法在虚假诉讼第叁人救济方面存在的弊端。遵循先实体后程序的行文脉络,从抽象的理念到实体的法律再到程序衔接,力图发现现行法的不足和实践中的运行困境。认识到虚假诉讼的严重性,我国法律已经设置了规制途径,但各救济制度联系薄弱、不成体系,根源的杂乱造成了实践的混乱,权利救济还需适应我国的现实、匹配中国国情。第四,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弥补不足,完善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第叁人救济途径。在从叁个视角分析我国现有的第叁人救济途径的基础上,更容易拎出主要问题。实体法上,受损权利的性质界定模糊从而建议建立民事虚假诉讼侵权赔偿制度;在程序法上,针对诉讼理念的落后、第叁人诉讼地位的不合理、诉讼告知制度的缺失、第叁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泛化、再审的范围太小等问题,本文均给出合理的意见。类型化分析是本文的论述主线,虚假诉讼表面上是程序问题,实则牵扯了更多的实体法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展开分析,从类型认识虚假诉讼、从类型分析现有救济、从类型给出建议,把握实体中占绝对比例的物权和债权损害两个大板块,分析与虚假诉讼相关的各程序,是本文的主要行文脉络。(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7)

王约然[10](2019)在《虚假诉讼程序救济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诉讼作为典型的民刑交叉法律问题,其有效解决,不仅应侧重维护司法秩序,更应高度重视权利的程序救济。这不仅关涉实体权利属性和程序功能属性的分离与整合,还牵涉诉讼成本和过程利益、既判力的合理扩张及第叁人权益的兼顾与平衡。这些目标的实现,应在系统梳理我国现有虚假诉讼救济体系的基础上,分别从民事和刑事程序中寻求救济途径,以实现权利恢复和程序安定,进而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虚假诉讼的损害赔偿之诉,在维护司法秩序的同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与有效补偿。(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诉讼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探讨较早,但直到2012年才将该程序添加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该程序设置的最初目的是在便利民众诉讼的基础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从而达到便利与效率的共赢。但由于立法上的强制适用以及一审终审制的特点,该程序未对当事人败诉之后的救济途径进行详细规定,并且再审程序的提起也是困难重重,导致民众在该程序中部分诉讼权利的缺失。为了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相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拓宽该程序的救济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姜美.论税收法治进程中的纳税人权利救济——从完善纳税人诉讼制度的视角[J].经济法论丛.2019

[2].赵贝贝.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之救济机制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

[3].毕玉谦,吐热尼萨·萨丁.示范性诉讼: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救济的制度更新[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胡艳.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的救济[J].时代报告.2019

[5].聂拯.认缴制下债权人权益之诉讼救济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孙萍,邓小川.论我国行政指导的诉讼救济[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唐瑭.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基于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视角[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8].薄晓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之厘清[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高雪.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第叁人救济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

[10].王约然.虚假诉讼程序救济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论文知识图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体系结构二 公民选择环境侵权救济具体路径的原因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着作(2)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着作(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数见2005年、2006年...法学一般项目(1)

标签:;  ;  ;  ;  ;  ;  ;  

诉讼救济论文_姜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