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讯逼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讯逼供,证据,教唆犯,实体性,司法,共同犯罪,事实。
刑讯逼供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周斌,赵婕[1](2019)在《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赵婕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系列新规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说,《规则》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2-31)
本报赴香港特派报道组[2](2019)在《警方公布郑文杰嫖娼审讯视频》一文中研究指出“好丢脸啦,好羞愧啦,因为周围认识的朋友都想不到我会做这个事情,我都没脸去见我的女朋友、我的家里人。”英国方面周叁声称,因嫖娼被深圳罗湖警方拘留的英国驻香港总领馆前雇员郑文杰遭到“酷刑”等不公正对待,《环球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当时办理此案的深圳罗湖警方。(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9-11-22)
邢文博,杜志淳[3](2019)在《刑讯逼供根源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目前侦查办案取证能力有限,还依赖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还受侦查技术的限制欠缺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要强化审判中的证据意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邢文博,杜志淳[4](2019)在《刑讯逼供根源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与侦查办案模式、人性本能、侦查技术发展等密切相关,认识能力的历史局限性、人性中的非理性、传统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等都是促成刑讯逼供的重要因素。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关注对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的排除,坚持非法证据排除。(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3期)
罗连凤[5](2019)在《刑讯逼供罪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甚至会对法治建设产生极大的阻碍和破坏。近年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要求我们需要对刑讯逼供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进行的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工作的开展中对这一罪名的认定等方面仍然存在这一定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希望通过对刑讯逼供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期能够为司法实务工作的良好推进和开展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杨茜[6](2019)在《吕某、张某等人刑讯逼供案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讯逼供现象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在我国属于一种常发犯罪。我国过去往往强调打击犯罪,忽略对人权的保障,从而导致在较为集中的一段时间内冤假错案频发。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之频繁、方法之多令人咋舌。当前在实践中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并且对该罪的定罪量刑,理论界和司法适用上都存有分歧。本文选取吕某等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进行分析,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在具体案件中探析刑讯逼供罪司法适用的一些疑难问题,并且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为案例介绍,讲述案情的基本经过,介绍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情况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二章中笔者以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四要件体系为基础,对定罪量刑进行梳理后归纳出本刑讯逼供案的叁个疑难的焦点问题,即协警能否作为刑讯逼供罪之主体、本案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责任如何归属、本案是否适用第二百四十七条后半段“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第叁章为本文重点阐述内容,通过对焦点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引申出理论界对于焦点问题的争议,再结合自己的观点得出对该焦点问题的处理结论。第一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协警,理论界分为叁种学说,即“血统论”、“职能论”、“折衷论”,分析后采“职能论”,认定协警能作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第二为死亡结果的责任归属问题,其中包括归因与归责,因果关系的理论争议为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分析后采条件说认定该案刑讯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应归属于刑讯行为;第叁为“致人伤残、死亡”规定性质的认定,理论界主要分为想象竞合犯说、结果加重犯说、转化犯说、法律拟制说,通过分析厘清上述观点并结合自己的观点认为本案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从重处罚。第四章对刑讯逼供罪进行反思,并发现在法律适用上与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朱卿[7](2019)在《民国时期的刑讯逼供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时期,政府叁令五申,明确了废除刑讯逼供的基本方针。在具体措施层面: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试图在诉讼内规范司法官员获取被告口供的方法,并遏制司法官员刑讯逼供的动机;呈诉机制为受刑讯者提供了获取诉讼外救济的机会,也使政府有了获知刑讯事件的途径;追究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不仅使违法官员受到了制裁,也有利于威慑其他官员使其不敢使用刑讯。民国时期的刑讯逼供治理就是通过这叁种途径来实施的。(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孙凯利[8](2019)在《论刑讯逼供的制度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加强刑讯逼供的遏制与防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内部中,已经成为了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文章主要针对新刑诉法展开深入研究,在新刑诉法上,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遏制刑讯逼供相关制度的反思以及完善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建议叁个方面系统论述与评析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与防范。(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02期)
李雪平[9](2018)在《困境与进路:侦查阶段刑讯逼供防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明难导致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程序性制裁难以落实,程序性制裁难以落实、对刑讯逼供行为实体处罚的不确定性和象征性是刑讯逼供治理效果差的首要原因;遏制刑讯逼供的理念定位错误是刑讯逼供难以治理有效的重要原因。在事后制裁作用有限的情况下,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防范应将视角转向对侦查行为的外部监督制约,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并重构完善已有的规范侦查人员讯问程序的制度,确保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有效实施,使良法得到善治,构建侦查人员不敢、不能实施刑讯逼供的制度环境。(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朱琳[10](2018)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认定若干问题的思考——以刑讯逼供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以刑讯逼供罪为例,对教唆犯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在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探讨教唆犯认定相关问题。本文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建议在违法层面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定罪处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刑讯逼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好丢脸啦,好羞愧啦,因为周围认识的朋友都想不到我会做这个事情,我都没脸去见我的女朋友、我的家里人。”英国方面周叁声称,因嫖娼被深圳罗湖警方拘留的英国驻香港总领馆前雇员郑文杰遭到“酷刑”等不公正对待,《环球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当时办理此案的深圳罗湖警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讯逼供论文参考文献
[1].周斌,赵婕.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N].法制日报.2019
[2].本报赴香港特派报道组.警方公布郑文杰嫖娼审讯视频[N].环球时报.2019
[3].邢文博,杜志淳.刑讯逼供根源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
[4].邢文博,杜志淳.刑讯逼供根源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9
[5].罗连凤.刑讯逼供罪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杨茜.吕某、张某等人刑讯逼供案案例分析[D].贵州大学.2019
[7].朱卿.民国时期的刑讯逼供治理[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孙凯利.论刑讯逼供的制度防范[J].青年与社会.2019
[9].李雪平.困境与进路:侦查阶段刑讯逼供防范研究[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
[10].朱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认定若干问题的思考——以刑讯逼供罪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