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息披露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息披露,规则,证监会,交易所,中国,上海证券,创业板。
信息披露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王优[1](2019)在《IASB信息披露规则的演变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在经济发展中很重要,它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IASB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在进行更新以避免负面影响,我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将其引入了国内。文章将通过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IASB针对这些问题更新的内容及其特征,同时分析我国引入后带来的启示和挑战。(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29期)
杨德桥[2](2019)在《专利申请人之信息披露义务的价值、模式与规则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义务的科学构建和恰当履行,有助于降低审查信息的搜索成本,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质量,有助于建立诚信的专利运行体系。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模式有强法律责任、弱法律责任和无法律责任叁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属无法律责任模式,这导致我国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虚置化。应当从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为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重构我国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科技管理研究》期刊2019年18期)
陈怡[3](2019)在《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均制定有一套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通过对相关事件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以协助上市公司判断须予披露的信息。文章选取了伦敦交易所、东京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上交所为例,比较了其上市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及其比率测算的规定,归纳其各自特点,体现了各证交所的不同的监管侧重点。海外交叉上市公司人为跨越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则容易受到成熟市场上市规则的误伤,承担不必要的过多的披露义务。(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9年23期)
[4](2019)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8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7日第一条为规范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行为,支持引导红筹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期刊2019年18期)
高晨[5](2019)在《国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规则分析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是公司非财务信息和前瞻性信息的重要披露平台,能够弥补财务报表的不足,提高年报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促进市场有效。但是由于MD&A以叙述性为主、难以进行审计和鉴证等特性,其信息披露质量和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难以满足当前企业经营环境的巨变下资本市场对非财务信息的需求。近几年以欧盟、英国、美国为代表各地政府与监管机构都发布或修订了MD&A信息披露规范的最新规则。本文主要对近几年国外MD&A披露规则的最新发展进行回顾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总结经验,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MD&A信息披露规范的改进和MD&A披露实务的监管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期刊2019年16期)
张歆[6](2019)在《科创板董秘资格须单独考取》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创板稳步推进,申报企业“破百”,董秘如今无疑是“最稀缺人才”。因为上交所已经官宣:“科创板董秘资格证明和沪深交易所其它董秘资格证明互不通用”。5月7日,上交所网站消息显示,为确保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工作平稳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5-08)
蒋辉宇[7](2019)在《论我国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的合理选择与制度完善——兼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信息披露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是在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基础上构建而成的契约创设型证券。存托人是该类证券的名义发行人,境外企业则属于实质发行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该类证券设定的境外企业单独承担型信息披露模式,无法为投资者知情权提供充分保护,难以为非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提供制度铺垫,同时,境内存托人的信息披露业务能力也不能得到培育。在充分借鉴域外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设计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宜构建以境外企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主、存托人与托管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辅的信息披露模式。其中,存托人与境外企业应分别承担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在我国的发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独立承担存托凭证的上市信息披露义务;存托人应分别承担面向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中介信息披露义务;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应分别约定境外企业及托管人向存托人提供的契约性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存托人及托管人通过强制性与契约性制度安排共同向投资者提供优质、充分的信息披露服务。(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1期)
田新元[8](2018)在《科创板将开启新一轮制度机制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消息传出,引发市场各界热议。分析人士表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制度有重要意义。与新叁板、战略新兴板相比,科创板更注重于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且尚未进入成熟发展期的企业,随着科创板在上交(本文来源于《中国改革报》期刊2018-11-09)
周颖[9](2018)在《消费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之构建——以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为指引》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目前我国市场上消费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现状来看,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为此,当从以下叁个维度构建消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以产品类型化为基础的横向架构,满足不同类型产品对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同需求;由法定化的披露项目及标准化的披露要求组成的纵向架构,最大程度地保障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与可比较性;以信息披露的特定时间点或时间段为线索的时间架构,实现信息披露的适时性与持续性。(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朱燕[10](2018)在《上市公司信息预披露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披露是在正式收益报告公布前对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及会计数据的预期。该制度的出现能够大大缓解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且由于其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预披露不是正式披露,其结果可能与正式披露不一致,预披露内容的不确定性更强,如果仍然用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制预披露,则是对披露人和信息使用者的一种不公平,将其纳入预披露规则才是可行之路。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介绍了预披露的基本概念,提出预披露是上市公司在正式收益报告公布之前的一个关于收益暂定数的披露。并对我国预披露制度的发展变迁进行回顾,从1998年的预亏制度开始,我国逐步建立预披露制度。第二部分强调了预披露制度面临的困境,主要关于预披露的时间、质量和原则的问题。预披露时间具有信息含量,对投资者的决策起导向作用。由于相关文件对预披露时间更改未作要求,导致实践中预披露时间更改情况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预披露质量问题是指当前我国在预披露时面临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精确性问题。而预披露的原则是预披露遇到的更深层次的困难。这些问题都需要证监会引起重视。第叁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预披露的违规表现,如预披露与实际披露存在差异、多次变更预披露、逾期预披露等,并比较了预披露违规的两种认定标准,明确了民事责任应区分豁免情形和承担责任情形,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法确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预披露的违规责任。第四部分是关于预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具体的法律路径包括提高预披露违规成本,优化预披露质量机制,建立内部知情人定期报告制度。最重要的是针对预披露违规问题,构建预披露法律责任体系,确定免责制度和责任承担制度适用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信息披露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息披露义务的科学构建和恰当履行,有助于降低审查信息的搜索成本,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质量,有助于建立诚信的专利运行体系。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模式有强法律责任、弱法律责任和无法律责任叁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属无法律责任模式,这导致我国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虚置化。应当从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为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重构我国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息披露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王优.IASB信息披露规则的演变与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19
[2].杨德桥.专利申请人之信息披露义务的价值、模式与规则重构[J].科技管理研究.2019
[3].陈怡.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比较研究[J].中国市场.2019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
[5].高晨.国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规则分析与借鉴[J].财会通讯.2019
[6].张歆.科创板董秘资格须单独考取[N].证券日报.2019
[7].蒋辉宇.论我国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的合理选择与制度完善——兼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信息披露规则[J].政治与法律.2019
[8].田新元.科创板将开启新一轮制度机制创新[N].中国改革报.2018
[9].周颖.消费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之构建——以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为指引[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
[10].朱燕.上市公司信息预披露规则的完善[D].宁波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