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品声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损害商业信誉,损害商业信誉,捏造事实,重大损失
商品声誉论文文献综述
王家琪[1](2019)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不法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践中,关于确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用罪的争议很多,本文将围绕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探讨,浅析司法实践中识别这一犯罪的难点。(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17期)
戴中源[2](2019)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是从市场经济角度对生产经营者的能力及商品品质给予的正面性评价,是生产经营者拥有的无形财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对方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是一种有损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他人”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快速向前发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渐渐增多,并且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论文运用刑法理论,结合有关案例,深入探讨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司法认定中的难题。对“捏造与散布”和单纯散布行为之间存在的关系、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他人”的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重大损失”及本罪的故意形式的认定进行了阐释,以便于在司法适用中明确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建设性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6)
吕恬[3](2019)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业社会的成熟,商誉对于经营者的重要性日渐提升。与此同时,自媒体使得普通人可以随时随地发声,但也滋生了网络谣言的乱象,利用互联网成为损害商誉行为最主要的手段。然而,学术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仍停留在构成要件的解析上,忽视了现实社会的变化,而司法实务界对于本罪的适用常常成为舆论热点。由此可见,本罪的认定存在颇多争议。本文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出发,以鸿茅药酒案等司法实践为基础,通过叁个章节的论述,针对损害商誉罪的实行行为、损害评价、构罪主体以及侵害对象四大突出争议进行讨论,提出相应观点并进行阐释,尝试对本罪进行切合当前社会实际的更新解释。绪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罪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并对商誉权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对鸿茅药酒案、内蒙孟某案、甘肃汪某案和纸馅包子案四个典型案例进行回顾,从控辩审叁方的观点中归纳出关于本罪的争议焦点。第二章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实行行为进行规范分析。价值贬损不属于本罪的“捏造”,对于事实与观点应当以尊重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为前提进行个案导向的区分;针对特定少数人的散布行为原则上不应视为本罪的“散布”,单纯的散布行为理应为本罪所规制;真伪不明的事实在缺乏合理支撑的情形下应当被视为法律上的“虚伪事实”,针对个人的失实消息应当进行辨别,以虚假消息是否为关涉企业经营的职务行为来判定是否属于本罪的“虚伪事实”。第叁章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严重性”的认定提出理解。本罪的“重大损失”指包含有形和无形损失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据《追诉标准二》其数额须达到50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的参考,以实现罪刑的相适应;“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损害商誉的行为不宜直接视为本罪的“严重情节”,应当通过财产损失或者散布的情况考量行为不法程度的提升。第四章,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论述了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以保持法网的严密性;本罪的犯罪对象“他人”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特定性,某一类商品或某一行业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刘国平[4](2019)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该罪的动机以谋取竞争优势、打击报复和博取关注等类型为主;捏造行为可分为无中生有型和捕风捉影型,散布手段以利用互联网为主;形式上损害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名誉,实质上损害单位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情形也可以认定本罪;对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入罪标准的设定和把握不合理;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刑裁量过重,缓刑适用率过低,罚金刑裁量随意性较大。(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杨绪峰[5](2019)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教义学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保护法益是商誉——企业和商品的社会评价。将"捏造"作为构成要件行为存在明显疑问,"散布"才是本罪唯一的构成要件行为;在消解法条表述障碍时,可将"捏造"理解为"明知"的特定内容。将向特定的少数人传播但偶然地造成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获悉的情形理解为"散布",是结果责任的判断逻辑;从重视行为的角度出发,"散布"应当限定为:行为样态自身就具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获悉的高度危险。"虚伪事实"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应解释为未达到客观上有相当的材料、根据而叙述的事实。"他人"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人或单位,不包括某类行业、产品。"严重情节"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彰显不法程度的提升,还可以进一步类型化为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通过财产损害以及散布广度,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商誉受侵害程度。散布广度的大小体现行为不法的高低,财产损害的轻重反映结果不法的高低。(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2期)
刘丽娜,齐佳音,张镇平,曾丹[6](2018)在《品牌对商品在线销量的影响——基于海量商品评论的在线声誉和品牌知名度的调节作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研究海量商品评论所隐含的商品在线声誉值对于品牌对商品在线销售量影响的调节作用。【方法】以京东商城手机商品的销售为背景,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利用联合分析法,精准而全面地计算商品的在线声誉值,并构建模型探究品牌的两个维度(品牌竞争力和品牌来源国(地区))对于商品销量的影响,以及在线声誉和品牌知名度对上述影响的调节作用。【结果】在电子商务时代,品牌竞争力依然是影响商品销量的重要因素,在线声誉对于品牌竞争力对商品销售的影响起到正向调节作用,而商品知名度则会削弱品牌来源国(地区)对商品销量的影响。【局限】只针对搜索型商品进行相关分析,而体验型商品并未涉及。【结论】使用本文方法计算出的商品在线声誉加强了品牌竞争力对销售的影响,可以为电商平台的在线声誉系统提供更加客观而有益的补充,具有较高的商业化推广前景。(本文来源于《数据分析与知识发现》期刊2018年09期)
谢雄伟,施雄文[7](2018)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视角下的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并非仅仅是一种宣言式的宣告。而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以否定的形式,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科处刑罚。但是刑法对滥用言论自由行为的处罚,应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因此,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为视角,由抽象到具体,结合相关的案件事实分析在具体的罪名中应如何维护言论自由与刑法适用之间的界限。简而言之,刑法应明确其权力行使延伸的边界,避免滥用刑法对言论行为的规制。(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9期)
石聚航[8](2018)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范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并未明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益,司法实践中出现将对行业商品声誉的损害行为也认定该罪的扩大化裁判倾向。该罪法益应当是基于个体经营者利益的反射利益。反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以及只是对行业商品声誉的损害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该罪。捏造的虚伪事实必须达到足以令他人信以为真的程度,才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基于一定科学推理的对特定商品贬损的行为,不是捏造行为。司法解释中"其他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不宜单独作为该罪独立的构罪标准,应作为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限制因素。在有责性的判断中,听信他人谣言而散布甚至捏造的行为,不具有故意的归责性,司法实践中以"未经核实"作为认定故意的事实并不可取。(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8期)
张楠[9](2018)在《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从市场经济角度对生产经营者的能力及商品品质的积极性评价,是生产经营者的无形财富。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势必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因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我国新刑法规定为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一种予以打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变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刑,也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本文运用刑法理论,结合相关罪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研究。文章首先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概念及其特征。其次,文章阐述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的行为的理解。具体从“捏造并散布”行为的概念界定,然后再分析“捏造并散布”行为的关系,具体来看从两个层次来分析:“捏造并散布”行为在该罪中的理论争议;其次来分析“捏造并散布”行为的本文观点。最后来对虚伪事实的内容、判断标准、和范围进行界定。进而,笔者再结合立法规定、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的角度来阐述犯罪主观要件的判断。从本罪的主观罪过的形式和本罪的犯罪目的来分析。文章最后重点分析了关于“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笔者对本罪的初步探讨和研究,从中获得相应的理论性学识。(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27)
周浩[10](2018)在《损害商誉罪与批评性言论界限须严格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媒体报道了两起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跨省追捕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谭某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而河南省武涉县公安局办理的“张某损害武涉企业商誉案”则被武涉县人民(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5-10)
商品声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是从市场经济角度对生产经营者的能力及商品品质给予的正面性评价,是生产经营者拥有的无形财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对方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是一种有损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他人”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快速向前发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渐渐增多,并且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论文运用刑法理论,结合有关案例,深入探讨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司法认定中的难题。对“捏造与散布”和单纯散布行为之间存在的关系、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他人”的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重大损失”及本罪的故意形式的认定进行了阐释,以便于在司法适用中明确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建设性的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品声誉论文参考文献
[1].王家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不法判断[J].山西青年.2019
[2].戴中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3].吕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争议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9
[4].刘国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
[5].杨绪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教义学检讨[J].政治与法律.2019
[6].刘丽娜,齐佳音,张镇平,曾丹.品牌对商品在线销量的影响——基于海量商品评论的在线声誉和品牌知名度的调节作用研究[J].数据分析与知识发现.2018
[7].谢雄伟,施雄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视角下的刑法规制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石聚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范解释[J].政治与法律.2018
[9].张楠.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D].南昌大学.2018
[10].周浩.损害商誉罪与批评性言论界限须严格区分[N].中国商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