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营利法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人,民办学校,商事,财务,非营利性,公益,目的。
非营利法人论文文献综述
于俊如[1](2019)在《非营利法人财务治理议题引关注》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30日,非营利法人财务治理论坛暨财务管理研讨会(成都站)结束,至此整个活动的行程也已经结束。从8月11日开始,该活动已在哈尔滨、天津、北京、济南、杭州、上海、南京、福州、广州、成都共10个城市开展。2017年10月1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本文来源于《公益时报》期刊2019-09-10)
李毅[2](2019)在《商事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路径之探析——以非营利性法人的机构定性为分析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商事仲裁机构健康运转的重要内容。就商事仲裁机构而言,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的治理结构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意味着公信力的提升。商事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应体现一定的特殊性,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权责对等的原则来设计。完善商事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机构,应修改和完善仲裁委员会的章程示范文本,探索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相互分离,健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和推进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本文来源于《武汉仲裁》期刊2019年01期)
郭晓雪[3](2019)在《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2年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民办学校在二十年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这对我国公办教育事业是一个重要的补充,且逐渐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民促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以后,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此举不但承认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也进一步明晰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对于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入一个关键的制度变迁时期。学校法人治理是学校制度的核心。当前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其在各个方面都已经得到很大程度地进步,管理越来越规范,办学质量上也有很大提升,在这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治理结构,因此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主旨是在坚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理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分配与平衡所做的一套制度安排。文章分为叁板块:绪论、正文与结语。首先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选题背景与意义,除此之外还介绍了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与创新点。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探讨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析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与法人治理的特点及理论基础,在比较借鉴了域外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的立法经验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存在的章程不健全、理事会权力运行存在缺陷与监事会监督权弱化现象严重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出口正之,俞祖成[4](2018)在《日本非营利法人制度改革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社会组织政策已逐渐从管制转向法治,但仍面临诸多棘手问题。为此,中国需要在不断总结本土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鉴于该问题意识,论文聚焦于邻国日本的非营利法人制度,就其演变脉络和改革进程进行考察,最后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提出叁点启示,即"提升法人元分类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改进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以及"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本文来源于《北大政治学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王义宁[5](2018)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如何构建与各自举办目的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必须面对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就设立目的而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单一的公益属性,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由于法人属性和产权结构不尽相同,在遵循基本相同的治理原则和治理结构的情况下,两类民办高校在董事会决策事项、人员身份侧重、利益博弈性质、表决机制以及相关法规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党组织、监事会等方面的规定,成为区分两者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方面。探讨两类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为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实践提供启发和思考。(本文来源于《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6期)
张晓博[6](2018)在《“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分类标准对商事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乃至国际上关于商事立法"民商合一"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自从《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最核心、最基础范畴——关于"法人"的概念所做出的定义,更是掀起了人们对未来商事立法趋势即"民商合一"是否具有可行性产生探讨热潮。本文从《民法总则》的法人"营利-非营利"的定义为切入点,以"法人"的新分类标准的意义为着手点,进一步探究其对商事立法关于是否应该"民商合一"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即从赞同"民商合一"的可行性与反对"民商合一"认为其不可行两个方面论述,并最终提出个人的建设性意见,并且认为无论最终中国的商事立法方向如何,都不应该派别化、极端化。采用中庸的态度,即"共性合一""异性分离"或许是最好的结果与答案。(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8年11期)
刘强[7](2018)在《国际视域下非营利性高校法人财产权模式探析——基于美、英、日、德四国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法人财产权是高校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基础,是高校法人实现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重要权利保障。纵观世界各国非营利性高校的法人财产权模式,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高校法人化改革,在公法规治的框架之下逐步扩充高校法人财产权能,充实高校法人独立人格,增强高校法人自主办学能力;同时,面向私立非营利性高校采取财团法人模式,赋予高校法人充分自主的财产权能。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高校法人的公共信托模式,确立高校法人财产所有权,明确高校法人的公共信托责任,充分释放高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活力。这些政策模式对于推动我国非营利性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建设,实现高校法人依法独立自主办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外国教育研究》期刊2018年07期)
金锦萍[8](2018)在《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组织形式选择——兼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规范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当属政府无疑,但是须对基本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负责的内涵进行厘清和界定。在明确政府职责的前提之下,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与提供主体的分离是一元供给模式向多元供给模式转变的必然结果。立法和政策对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形式设立必要的限制有其合理性,但是需要构建统一的逻辑基础。厘清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的规范意义,对于构建这一逻辑基础具有普遍意义。(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张新宝,汪榆淼[9](2018)在《论“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利益的归属方为标准,可以将非营利目的划分为公益、互益与自益。公益性法人的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福利,其归属于第叁方,体现高度利他性。互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成员自身,其利益属性可以包括经济利益,其类型包括经济类公共交易平台与非公益性社会团体。自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法人自身,主要是指宗教活动场所。互益性法人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原则上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互益性法人终止时出资人只能有限分配剩余财产。(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4期)
杨涛[10](2018)在《《民法总则》视角下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涉及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立法有与现实相脱节之嫌,难以满足非营利法人发展之需求。而此次《民法总则》又强调非营利法人"不得分配所得利润","不得分配剩余财产"之本质,不再仅仅局限于其"非营利性",为与将来之民法典相协调并能满足非营利法人发展需求,应打破现行非营利法人立法体系,构建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奠定非营利法人的从事营利活动之地位,并对其从事营利活动进行合理规制,以期能够引导非营利法人持续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非营利法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商事仲裁机构健康运转的重要内容。就商事仲裁机构而言,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的治理结构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意味着公信力的提升。商事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应体现一定的特殊性,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权责对等的原则来设计。完善商事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机构,应修改和完善仲裁委员会的章程示范文本,探索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相互分离,健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和推进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营利法人论文参考文献
[1].于俊如.非营利法人财务治理议题引关注[N].公益时报.2019
[2].李毅.商事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路径之探析——以非营利性法人的机构定性为分析框架[J].武汉仲裁.2019
[3].郭晓雪.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9
[4].出口正之,俞祖成.日本非营利法人制度改革及启示[J].北大政治学评论.2018
[5].王义宁.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比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8
[6].张晓博.“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分类标准对商事立法的启示[J].河北企业.2018
[7].刘强.国际视域下非营利性高校法人财产权模式探析——基于美、英、日、德四国的比较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2018
[8].金锦萍.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组织形式选择——兼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规范意义[J].当代法学.2018
[9].张新宝,汪榆淼.论“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J].法学评论.2018
[10].杨涛.《民法总则》视角下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再思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