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论文-宋怡然,周孜予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论文-宋怡然,周孜予

导读:本文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司法实践,完善对策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宋怡然,周孜予[1](2019)在《论我国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不足以解决出现的所有司法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在规定上也存在着一定弊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具体的赔偿范围也难以确定,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针对这些尚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比国外的赔偿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立法现状,提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参照民法进行,扩大赔偿范围,明确赔偿法中部分规定以及修改赔偿数额上下线的四个方面的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8期)

冯银东[2](2019)在《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弥漫着私法复兴色彩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仅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有地位,而且还确立了宽泛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就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而言,既包括非物质利益、死者的权益以及某些特定的财产权等原则性内容,同时还把法人人格权、着作权人的人身非财产权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利益等特殊情形吸收到赔偿范围内,强调了对被侵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怀。该立法就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地完善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精神出发,以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措施为目标,确立法人、着作人身权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丹宁,陈冰,周孜予[3](2019)在《浅析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中对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导致受害者在寻求救济时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本文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在请求权人的范围、侵权主客体范围、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因果关系理论等方面对我国目前在赔偿范围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给予一定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王竹,张敏[4](2018)在《论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从“人格象征意义说”到“身份象征意义说”》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害特定纪念物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了侵权客体的人身权益限制,体现重大人身利益的物品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客体,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该从严把握。《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司法实务中实际体现为具有"身份"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特定纪念物品具有的身份象征意义包括配偶身份象征利益、亲子身份象征利益、亲属身份象征利益和宗族身份象征利益四类。(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胡雨薇[5](2018)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则是该项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哪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逐步重视,加上不断涌现出的新的社会实践,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在不断扩展。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舶来品”,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能在我国“生根发芽”并适应我国的国情现状,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许能成为我们进一步探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价值与意义的一个重要入口。而在精神损害赔偿不断扩展的适用范围中,其中出现的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新财产类型——人格财产引人注意,其是当代社会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环境下,人们日益重视精神利益的体现。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这类人格利益远大于财产利益的新类型财产注定会越来越多,虽然我国司法解释中有提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和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其粗略性难以应对和适用于实践,从而导致在侵害人格财产的案件中同案不同判,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本文在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追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情况,以探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原貌,结合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着重探讨和思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中的几个特殊争议性问题,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针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基础概念进行分析,探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作用,以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第二章是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现状的分析,主要从主体、客体、特殊情形叁个方面展开,从一个较为完善的角度来展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情况,从而能更好地了解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哪些进步之处与不足。第叁章则主要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性争议问题着重讨论,包括植物人是否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叁人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针对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财产如何建立起相关理论。在对这些问题讨论中,借鉴和分析学说和国外立法的先进之处,从而对这些争议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章是通过前叁章的相关分析和探讨,针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6-03)

周江[6](2018)在《精神损害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与司法实践将精神损害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存在诸多弊端。交强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了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不适宜,可通过将精神损害赔偿由交强险移转至商业叁责险的做法,理顺社会险与商业险之间的逻辑关系,保障公民的选择权。问题的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8年04期)

张力钧[7](2017)在《精神损害赔偿应尽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者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一种经济赔偿。但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严格区分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并将因犯罪受到侵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基于权利保护的理念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将精神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1-05)

马兵[8](2017)在《第叁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进行了修改,并构架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本法第叁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谓之我国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领域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的又一重大发展。然而,结合相应的案例分析,如徐辉强奸杀人案、念斌案、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不难推理出该项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即对第叁人之精神损害的不予赔偿。继而,通过分析呼格吉勒图案件的裁判结果,法院对直接受害人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予以认可和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又部分的承认了(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形)第叁人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基于现实社会复杂人际关系和多样化的社会形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会呈现出“一因多果”的状态。即一个侵权行为有可能导致多个损害后果,如导致多人的精神损害结果。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视角切入,根据“有损害,即有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国家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同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并无区别。国家侵权行为对特定第叁人的精神损害,亦应当无区别的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如果该特定第叁人精神损害达到可以证实的严重程度,那么就应对第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适当的考虑。何谓之适当?即第叁人的范围应当如何限定的问题。基于国家赔偿制度与私法的密切联系,在参考私法中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的基础上,本文从与之相关联的侵权行为主体、“源”损害之范围、第叁人之范围叁个方面展开分析,旨在借此限定第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并推导出第叁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概念。基于国家侵权行为(行政、司法行为)造成的行为相对人之生命权(身份权益的丧失)、健康权、自由权等损害,而直接或牵连导致行为相对人之直系近亲属(尊亲属、卑亲属)的可证实之精神损害,所应当给予相关第叁人之独立的(独立的请求权)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卢越[9](2016)在《国家赔偿在个案推动中走向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30日,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此前,陈满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966万余元。当天,当事双方没有达成实质性赔偿意见。1992年,四川男子陈满卷入一场杀人案被判处死缓。今年2月1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共失去自由84(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6-04-07)

程心怡,张进[10](2015)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或法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上的赔偿请求,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体系中。本文通过探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从而分析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范围,为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50期)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弥漫着私法复兴色彩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仅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有地位,而且还确立了宽泛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就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而言,既包括非物质利益、死者的权益以及某些特定的财产权等原则性内容,同时还把法人人格权、着作权人的人身非财产权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利益等特殊情形吸收到赔偿范围内,强调了对被侵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怀。该立法就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地完善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精神出发,以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措施为目标,确立法人、着作人身权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宋怡然,周孜予.论我国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J].经济师.2019

[2].冯银东.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李丹宁,陈冰,周孜予.浅析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J].法制博览.2019

[4].王竹,张敏.论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从“人格象征意义说”到“身份象征意义说”[J].现代法治研究.2018

[5].胡雨薇.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周江.精神损害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反思[J].中国保险.2018

[7].张力钧.精神损害赔偿应尽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N].检察日报.2017

[8].马兵.第叁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

[9].卢越.国家赔偿在个案推动中走向完善[N].工人日报.2016

[10].程心怡,张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探讨[J].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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