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内心确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确信,内心,证据,标准,制度,责任,盖然性。
内心确信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童格[1](2019)在《内心确信的外在制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心确信这一主观性判断是形成心证的关键,保障心证客观化必然要以遏制内心确信的恣意为前提。从内心确信的主体、标准、监督和救济角度出发,以期探索预防和阻断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枉法裁判的规制路径,进而外在化、明示化裁判者确信的心素,实现对主观确信客观性标准的规制。明确和实现内心确信的外在制约设置,能够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顺应新时代下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刘美婷[2](2018)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混搭现象探析——以“内心确信”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判决中"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互相混搭使用,衍生多种证明标准,而且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被引入到民事诉讼中后,也产生了混同民刑责任等弊端。笔者认为"内心确信"可理解为具备两种含义,一是作为心证程度的代称,此时内心确信可以和其他叁种证明标准混搭使用,但其他叁种证明标准之间互相不能混搭使用;二是内心确信是作为一项独立具体的证明标准,此时这四种证明标准都不能互相混搭使用。内心确信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明标准时,在定位上,可将其定位为比高度盖然性要求更高的一项证明标准,它不仅要求具备外部的、客观的高度盖然性,而且要求法官主观上对事实有较高的相信度。在民事诉讼中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代替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避开民刑证明标准的混用。如此,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上可理解为: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叁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张宇,陈芳凌[3](2017)在《内心确信与证明体系的关系——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和证明体系的理解和把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处于借鉴其他国家制度所形成的一种"混合状态"之中,尤其是证据证明制度的体系性尚不强,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往往存在差异。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全面实行,强调员额制检察官、员额制法官独立办案并作出决定,如何正确理解刑事证明标准和把握好证明体系,在司法实务中显得尤为迫切。笔者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自由心证"的简单分析,从司法证明规律和特点出发,结合办案实践探讨"内心确信"与我国证明标准、证明体系之间的联系,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贵州省检察理论研究2017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17-12-15)
马乐明[4](2017)在《诈骗赃款去向证明需达到“内心确信”程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诈骗类案件不仅要查明诈骗的手段,也应证明赃款的去向,这对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须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7-30)
熊德中,杨璟[5](2017)在《“高度可能性”与“内心确信”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据解释》)对证明标准用叁个条款加以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7-02-08)
秦岭[6](2016)在《法官内心中确信的公正——关于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应用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案情很简单,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债权人(卖方)对债务人(买方)享有二十万元债权(货款),对欠款事实和欠款数额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争议。债权人主张其在知道权益被侵害时,就经常派公司员工去债务人处索要所欠货款,并提供该公司员工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分析此案不难看出如下问题:第一,债权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系其公司员工出具,而该员工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其证据效力来看证明力较弱;第二,(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期刊2016年09期)
缪因知[7](2016)在《董事投票应坚守内心确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来,万科公司内部管理层与大股东的较量已经引发诸多讨论。商人各为其利,相争本不必多言对错。但对上市公司而言,手握投票权的成千上万的公众股东却仍然需要有人从公司利益出发,告知他们何去何从。而这正是公司法设置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所在。多少令人遗憾的是,(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6-07-01)
李昌盛[8](2015)在《排除合理怀疑等于内心确信吗?》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比较研究,学界倾向于从最终的心理状态进行对比,进而得出两者等同的结论。这种"静态局部比较论"缺乏对制度运作环境和事实认定过程的关注,其结论的准确性不足。事实上,从证明标准的适用程序范围和待证要件范围以及"剩余怀疑"的风险分配来看,作为两大法系代表的美德两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使字面上相同的标准产生完全不同的规范效果。导致这种差异形成的直接原因是诉讼构造、诉讼职能、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和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等差异,其深层次原因则是两大法系诉讼目的观的差异。这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证明标准的配套制度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5年04期)
李昌盛[9](2014)在《内心确信的认知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有一个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人证、物证俱在,且被告人无法提出一个合理的无罪解释。其中一位证人是一个老头,他作证说,他是男孩家的邻居,曾听到男孩对父亲喊"我要杀了你",案发时听到隔壁有动静,当他跑出走廊时,还看到了男孩逃跑的身影。另一个证人是一位目击女证人,她说在60码以外,亲眼看见男孩把刀插入其父亲的身体。还有店主证明,被告人曾买过一把与凶器一模一样的刀,而且不是一把普通的刀子,店主说店里只有一把这样的刀子。被告否认犯罪,称自己不在犯罪现场,案发(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4年02期)
普冬[10](2013)在《诗人内心的“确信”》一文中研究指出梦一样纠缠、云一样悱恻,诗人内心众多的“确信”。企图打开它像打开一条鱼。 你确信诗歌就是担当与使命,就难以容忍春花秋月、云淡风轻;你确信诗歌等于“崇高”,就难以认同生命的个别体验与多元性;你确信诗歌是小众的贵族的,往往漠视好诗歌是共通的这一基本(本文来源于《文艺报》期刊2013-10-14)
内心确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事判决中"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互相混搭使用,衍生多种证明标准,而且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被引入到民事诉讼中后,也产生了混同民刑责任等弊端。笔者认为"内心确信"可理解为具备两种含义,一是作为心证程度的代称,此时内心确信可以和其他叁种证明标准混搭使用,但其他叁种证明标准之间互相不能混搭使用;二是内心确信是作为一项独立具体的证明标准,此时这四种证明标准都不能互相混搭使用。内心确信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明标准时,在定位上,可将其定位为比高度盖然性要求更高的一项证明标准,它不仅要求具备外部的、客观的高度盖然性,而且要求法官主观上对事实有较高的相信度。在民事诉讼中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代替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避开民刑证明标准的混用。如此,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上可理解为: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叁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内心确信论文参考文献
[1].童格.内心确信的外在制约[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刘美婷.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混搭现象探析——以“内心确信”角度[J].法制博览.2018
[3].张宇,陈芳凌.内心确信与证明体系的关系——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和证明体系的理解和把握[C].贵州省检察理论研究2017年年会论文集.2017
[4].马乐明.诈骗赃款去向证明需达到“内心确信”程度[N].检察日报.2017
[5].熊德中,杨璟.“高度可能性”与“内心确信”的关系[N].上海法治报.2017
[6].秦岭.法官内心中确信的公正——关于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应用的思考[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6
[7].缪因知.董事投票应坚守内心确信[N].经济参考报.2016
[8].李昌盛.排除合理怀疑等于内心确信吗?[J].比较法研究.2015
[9].李昌盛.内心确信的认知责任[J].刑事法评论.2014
[10].普冬.诗人内心的“确信”[N].文艺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