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事,国际,公共政策,国籍,纽约,公约,司法。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邹挺谦[1](2019)在《公共政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政策的保留是缔约国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合法理由之一。由于公共政策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致使在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使用,将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4期)
覃雪玲[2](2019)在《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命运一直是不同国家判例法的主题,并且引发了相当多的学术辩论。传统的立场是,在仲裁地被撤销裁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院和评论人士开始考虑这样一种情形,一项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并不一定排除其他国家执行该裁决的可能性。本文第一章以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争议为出发点,考察了《纽约公约》中涉及已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第5条第(1)款(e)项与第7条第(1)款都有可能成为法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理由,这两项条文分别对应着两种法院的分析方法也即地方执行标准和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述重点,通过分析美国法院的七个经典判例,剖析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路径变化。从整体上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待该问题的立场转变,也即逐渐弱化地方执行标准的运用,同时不断巩固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的运用。第叁章分探讨美国法院运用这两种执行标准背后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国际商事裁决非国内化理论及主要和次要管辖权理论。同时,进一步探讨法院适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进一步根据美国法院的实践探讨了我国面临该问题的应对之道,笔者建议应该修改我国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的适用规定,以措辞“可以”取代“必须”,保留我国法院处理此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就适用的执行方法而言,纽约公约执行标准是目前更适宜我国的方法。通过建立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为一般原则,以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四种“特殊情况”为例外,辅之以最新规定的报核制度,我国法院将能正确应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问题。最后的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美国法院的实践对我国实践的借鉴作用,我国应该在逐渐探索中形成适合自身实践的处理方法。(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耿燕晓[3](2019)在《国际商事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日益渗透到大众的生活中。电子商务的出现虽然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促使网上纠纷日趋增多。传统的仲裁难以达到高效、便捷的效果,在这种背景之下,网上仲裁的出现满足了案件当事人对高效解决争端的需求。然而,由于是一种全新的机制,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的过程中都有些许不足。与传统仲裁相比,尽管网上仲裁使其在互联网的帮助下更高效,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质,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许多法律障碍。首先对于网上仲裁的定义,笔者更赞同主要部分说;其次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网上仲裁地难以确定,学术界在认定时主要有仲裁员所在地说、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说、非内国仲裁理论和本座理论说,笔者建议考虑网上仲裁虚拟性的特点,认同采纳仲裁本座理论和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关于网上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对于仲裁协议的认定,一个问题是书面协议与电子协议的效力能否发挥同等作用,另一个问题是手写签名与电子签名是否一致;通过分析后笔者认为书面协议的效力与电子协议是一致的,对电子签名作扩大解释,其与手写签名发挥同等作用。对于仲裁程序,由于在虚拟空间下,对于确保程序中当事人知情权、辩论权和质证尤为重要,网上仲裁虽借助于互联网但也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最后,结合我国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和问题,形成自己观点与看法,以提出对我国网上仲裁立法相关的建议,使网上仲裁能够更进一步的发展,形成自己所独有体系,以便于使网上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19)
孙静曲[4](2019)在《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史爱暄[5](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间裁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特点已成为各国当事人首选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随着各国当事人对仲裁透明度需求增加以及分步仲裁的广泛实践,中间裁决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愈发凸显。很多国家的仲裁法和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里都有中间裁决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中间裁决的实际运用反映出不同国家和不同仲裁机构对中间裁决制度理解的差异,关于中间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效力及审查监督等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是争论不休。这种混乱的现状不但限制了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不确定性,损害了仲裁当事人的权益。鉴于中间裁决也广泛存在于国内商事仲裁实践中,众多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里也有关于中间裁决的规定。通过比较中间裁决制度在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仲裁实践中的经验,对中间裁决与部分裁决、临时裁决的相关概念和内涵进行明确的区分,明确了中间裁决是依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申请就案件争议的程序性问题或者实体性问题作出阶段性裁决的定义,并按处理问题性质的不同将中间裁决大致分为程序性中间裁决和实体性中间裁决,突出强调了中间裁决对最终裁决的预决效力以及中间裁决的非终局性,建议采用仲裁庭自行审查和法院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中间裁决进行监督,结合中间裁决制度在我国商事仲裁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困惑,对于我国在商事仲裁领域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1-01)
李剑桥[6](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从理论界和各国实践来看,以地域标准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已经成为主流。而我国长期的实践和理论中都以仲裁机构为标准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但同时,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公约主要采取地域标准。因此,无论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双重标准的存在都引起了很多问题和争论。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来试图解决国籍认定上的困境。(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祁壮[7](2018)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具有一国国籍,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并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标准。但理论界对国籍是否应当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必备属性仍有争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立法上缺失仲裁地的法律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这将不利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应尽快通过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仲裁地概念,从而解决此类问题。(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9期)
吴晓艳[8](2018)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不免涉及国家或国家所控制的经济实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执行阶段其通常会通过主张国家豁免作为不与执行裁决的最后武器。而目前国际上对于在执行阶段援引豁免主要通过各执行地国豁免规则进行,还未形成统一实践,所形成的国际公约也仍未生效。因此在基于有关豁免基本立场的选择探讨后,有必要就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执行阶段豁免问题在各国的具体规定和适用进行分析,如仲裁协议对豁免适用的影响、执行时涉及国有企业的给予豁免与否的判定,以及对实际财产执行时的豁免例外予以识别等,同时对比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不同执行机制下国家豁免规则的适用情形都表明进行一国国家豁免立法的必要性。立足我国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对豁免的立场和态度,建议我国充分考虑公约的规定和各国实践,就国有企业在商事仲裁中主张豁免的标准以及财产的豁免例外等具体情形及时调整和确定我国执行豁免规则,尽快完成国家豁免的专项立法。(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6-01)
朱匡胤,洪梦如[9](2018)在《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仲裁由于其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诸多国际贸易纠纷中经常使用制度,但是由于公共政策在国际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国适用条件范围存在差异,如何判断其作为具体案件中不可仲裁的依据存有疑惑,本文试图从公共政策的概念出发,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和立法实践,探讨公共政策的适用范畴和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李庆波[10](2018)在《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手段,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被各国立法广泛采用。仲裁本身具有“一裁终局”特点,这种特点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难免会出现瑕疵,出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以及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的考虑,保留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做法就显得尤为必要。撤销裁决是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确立了撤销制度,构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存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由法院予以撤销。但我国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方面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申请撤销期限和理由、当事人上诉途径、双轨制的立法规定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这都将影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因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分析各种相关问题以及提出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这对于维护仲裁裁决、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蓬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研究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撤销的意义在于分析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撤销制度的可行做法,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立法与纠正我国司法实践错误的做法,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现状,采用理论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在我国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相关制度,归纳分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探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基本概念。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含义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撤销的含义,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范围,撤销制度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重要性,以及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立法与实践,在立足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明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撤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如临时仲裁、违反公秩序等问题。第叁章围绕在前文中提及的我国现行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趋势和实践,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方面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5-25)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命运一直是不同国家判例法的主题,并且引发了相当多的学术辩论。传统的立场是,在仲裁地被撤销裁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院和评论人士开始考虑这样一种情形,一项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并不一定排除其他国家执行该裁决的可能性。本文第一章以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争议为出发点,考察了《纽约公约》中涉及已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第5条第(1)款(e)项与第7条第(1)款都有可能成为法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理由,这两项条文分别对应着两种法院的分析方法也即地方执行标准和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述重点,通过分析美国法院的七个经典判例,剖析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路径变化。从整体上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待该问题的立场转变,也即逐渐弱化地方执行标准的运用,同时不断巩固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的运用。第叁章分探讨美国法院运用这两种执行标准背后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国际商事裁决非国内化理论及主要和次要管辖权理论。同时,进一步探讨法院适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进一步根据美国法院的实践探讨了我国面临该问题的应对之道,笔者建议应该修改我国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的适用规定,以措辞“可以”取代“必须”,保留我国法院处理此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就适用的执行方法而言,纽约公约执行标准是目前更适宜我国的方法。通过建立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为一般原则,以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四种“特殊情况”为例外,辅之以最新规定的报核制度,我国法院将能正确应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问题。最后的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美国法院的实践对我国实践的借鉴作用,我国应该在逐渐探索中形成适合自身实践的处理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论文参考文献
[1].邹挺谦.公共政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运用[J].人民法治.2019
[2].覃雪玲.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实证分析[D].广西大学.2019
[3].耿燕晓.国际商事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4].孙静曲.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5].史爱暄.国际商事仲裁中间裁决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6].李剑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8
[7].祁壮.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J].江西社会科学.2018
[8].吴晓艳.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D].苏州大学.2018
[9].朱匡胤,洪梦如.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适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8
[10].李庆波.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