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豁免论文_张连举,袁茜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管辖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家,官员,管辖权,外国,公约,财产,主义。

国家管辖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张连举,袁茜[1](2019)在《国家管辖豁免的转向——以“一带一路”工程商业争端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一带一路"工程商业争端案例中,我国法院对被告为外国政府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表明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实际放弃了绝对豁免论,对限制豁免论进行了有益探索。绝对豁免论限制了我国企业通过本国法院进行救济的途径,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障碍;限制豁免论符合世界趋势、正在成为习惯国际法,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发生着豁免立场的缓慢转向,结合学术界主流观点,限制豁免立场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利益。由于颁布统一国家豁免法的时机尚未成熟,判例确立限制豁免规则在我国的不可行性,通过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解决我国"一带一路"项目纠纷中国家管辖豁免无法可依的问题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颁布限制豁免原则的单行法,一方面使我国企业在国内法院起诉外国政府具有可能性,为"一带一路"工程商业争端解决提供国内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使法官以法为据,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法院的国际影响力。(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孙劼[2](2018)在《论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国家主权豁免案件。我国应摒弃既往实践中"从未处理"的做法,转而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对国家主权豁免案件进行审查;在他国法院涉及我国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我国也应通过参与诉讼的方式主张豁免,而不应单纯地依赖外交途径。在理论上,国家主权豁免是与主权派生出的司法裁判权相联系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其通常与国际私法或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直接涉及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因此,在具体程序方面,国家主权豁免的审查可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相结合。由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法院首先应当实行被动审查模式,国家主权豁免可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被提出。不过,因为外国国家的特殊地位,法院也应当依职权采取主动审查模式。两种审查模式的分界时点应设在答辩期间届满,以便更好地与"应诉管辖"、"缺席判决"等制度衔接。(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4期)

翁翔[3](2018)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主权平等原则被视为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尤其体现在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上,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经过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和勃兴,传统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是对传统豁免制度的一大冲击,针对严重国际罪行的“有罪必罚原则”俨然也具有了国际强行法性质。实践中,“欧洲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在追究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上迈出一大步,继而成立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和相关国内司法机构的实践进一步动摇了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从2006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研究共形成了八次专项报告,最引人关注的应属2017年的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的专项报告。核心问题是在目前的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否已经存在着一般性的例外,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仅仅是存在着冲击或在特别情形下的限制和例外。而这将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面临着现实中的困境。本文将对目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试图探究是否已然存在限制和例外的罪行。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进行概述,并对国家官员的范围和分类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常见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和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同时,国家官员的范围和分类也是对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对豁免的权利源泉和时间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对不同国家官员的豁免会产生重大影响。第二部分介绍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例外的理论研究。主要从叁个方面阐述:一是对“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进行介绍,以及它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影响和冲击。二是阐述“有罪必罚原则”。在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快速发展的今天,有罪必罚已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并符合国际社会的法律价值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构成直接的冲击和挑战。叁是分析“普遍管辖权”,由于各国对严重国际罪行管辖的不同态度,客观上产生的管辖案件不仅挑战着豁免制度也影响着国际关系。第叁部分介绍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实践。主要从两个角度来介绍和分析:一是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因为每个司法机构在确定管辖权和否定相关国家官员豁免权的理由并不完全一致。二是国内司法机构实践。在仅有的一些内国司法机构实践中,对不同国家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权产生了不一样的结果。第四部分分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面临的问题。主要从叁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理论的分歧,传统绝对主权理论仍然对豁免的限制和例外形成反向作用。二是国际法下不同部门法律的价值追求的矛盾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关于特权和豁免的习惯国际法继续捍卫着传统特权和豁免制度。叁是国际政治关系是影响豁免限制和例外的重要因素,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对豁免的限制和例外还是比较谨慎的。(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11)

林涛[4](2018)在《国家及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12月,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标志着国家享有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正式以统一公约的形式确立起来。值得一提的是,《公约》将执行豁免区分为判决前执行豁免和判决后执行豁免。对于判决前,第18条给予外国财产绝对的执行豁免,除非一国通过明示同意或者通过拨出或指定财产用于清偿的默示同意方式放弃豁免,法院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执行该国财产;对于判决后,第19条对外国财产的执行采取限制豁免原则,除国家同意放弃豁免外,商业财产也不享有执行豁免,从而缩小了豁免的范围。本文通过考察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执行豁免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剖析《公约》中的执行豁免条款,回顾条款起草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执行国与被执行国、私人主体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从而在理论上更好的理解并且在实践中更好的适用国家及其财产执行豁免,为我国未来的执行豁免立法提供借鉴。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执行豁免在全球范围内的主要法律实践现状。首先,列举国际社会和各国的立法或司法实践;接着,从这些法律实践中提炼共性和个性,总结现状。第二章聚焦《公约》的文本,考察其执行豁免条款的历史演变,分析条款制定过程中的矛盾与妥协,从而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执行豁免。第叁章重点剖析判决后执行豁免条款。首先,讨论何为商业财产并提出判断商业财产的新思路;其次,结合《公约》分别讨论商业财产豁免例外的时间、地域以及诉讼联系条件;再次,聚焦常见的国有企业豁免问题;最后,对哪些国家财产属于特定种类财产从而直接免于执行进行分析。第四章在总结我国执行豁免的现有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未来执行豁免立法设计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5-01)

王龙龙[5](2018)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对“皮诺切特”案、“逮捕令”案、吉布提诉法国“刑事事项互助若干问题”案的实证分析,发现其中包含的国际法问题:是否确认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以及这种豁免有无例外。进而,从国际法法理基础、现行国际条约、委员会(ILC)草案编纂叁个视角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试图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及例外做出回答。本文认为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作为国际法中的一般规则应该得到确认。具体而言,官员豁免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实质是国家豁免。代表性说与职能需要说能够在理论上将国家官员的行为与国家行为建立合理联系,因此,确认官员豁免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现行国际法框架中,各项国际条约也在不同层面肯定了官员豁免。从国际法委员会对相关草案的编纂中也可以得出支持官员豁免的依据。本文还倾向于得出豁免不应存在例外的结论。无论是保护人权、避免有罪不罚还是严重国际犯罪的非职务性都不能为豁免例外提供正当理由。本文强调官员豁免程序性与国内司法属性,因此,某些惩治严重国际犯罪的公约也并不能为豁免例外提供国内法依据。本文认可将严重国际犯罪视为豁免规则的例外或许是将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并不认为豁免例外已经成为国际法的趋势。本文在研究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国际社会对一国官员在外国的刑事豁免存在争议的情况对国际关系造成了不利影响。针对出现争议的原因,本文提出应构建联合国框架下的成文法律规则,应区分国际管辖与国内管辖、明确二者的法律适用规则,还要发挥国际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司法引导作用。本文绪论部分为理论研究,主要讲述了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并对本研究中出现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界定。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叁个典型案例提出研究问题,即国际法上是否应确认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以及这种豁免是否有例外。正文第二部分从国际法法理基础、现行国际条约、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编纂叁个视角分别对两个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认为应确认国家官员的豁免、豁免没有例外情形。正文第叁部分主要着眼于对豁免问题的不同回答引发的纠纷提出应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汪景涛[6](2018)在《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社会国家与国家交往的过程中,一国经常会给予其他国家特定类别的国家官员以刑事管辖豁免权,使其免于接受东道国的司法管辖,一些违反豁免原则的国家经常会受到国家官员本国的“声讨”和“谴责”。然而,关于“官员豁免”问题的国际条约规则和习惯国际法规则却存在诸多局限性,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对于这一领域的基本问题,必须根据其基本原理和现存的国际法规则加以梳理总结,以更好地适应国际交往中相关实践的要求。本文以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为研究对象,研究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国全体“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即主权国家的刑事管辖、外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免于一国的刑事司法管辖的约束,对“国家官员”在另一主权国家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豁免权的法律依据、豁免的内容、豁免的例外等国际法规则和原理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的理论基础: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历史,国家元首、外交代表等享有外国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古来已久,为世界各国公认,但关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官员刑事管辖豁免的案例和学说同样层出不穷,因此必须扩大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范围;本章着重分析“官员豁免”问题相关的概念和理论,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主权所有“国家官员”,通过参考其他国际文件中的与“国家官员”类似的概念,界定“国家官员”一词的规范要素和内涵;主权国家拥有的刑事管辖权是豁免的前提,刑事管辖豁免具有程序性质;本章介绍了国家官员不受外国刑事管辖的两种理论依据,“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两种理论提供国家官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两种理由;同时,“官员豁免”分为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两种豁免类型的豁免主体和内容均不相同;此外,本章明确了“官员豁免”问题的基本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本文的第二部分考察了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条约规则:通过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对涉及不同类别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条约规范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条约规则具有条款分布分散、适用人员范围狭窄、内容不全面等缺点。本文的第叁部分着重考察了涉及“国家官员豁免问题”的国际司法实践和国内司法实践:本章首先分析“逮捕令”案涉及对外国外交部长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确认外交部长的豁免也为习惯国际法所确认,同时国际法院指出外交部长获得豁免的理由在于保证其履行职责,同时兼顾了其国家代表的身份;本文研究的第二个国际司法案例为“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案,此案涉及到国际法院对国家元首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的确认,同时涉及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主管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国际法院虽未明确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主管是否享有刑事管辖豁免,但指出此类官员享有豁免的前提是只对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国家司法案例不是习惯国际法的直接来源,但可以作为习惯国际法的证据。“卡扎菲”一案涉及一国国家元首实施的极端严重的罪行是否仍适用豁免,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国家元首享有绝对的豁免,不因罪行的严重性而发生例外;另一个国内法的案例是“皮诺切特”第3号案,涉及离任国家元首对于其任期内犯下的罪行在外国的豁免问题,即属事豁免是否存在例外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着重研究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问题,一些旨在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如《惩治灭种公约》、《惩治种族隔离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等公约规定对于一些国际罪行,无论罪行实施者身份如何,缔约国有义务对其进行刑事追究,这被普遍认为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豁免例外的规定;一些反腐败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关于惩治包括外国国家官员在内的所有腐败行为,同样被认为构成对官员豁免的限制。但由于这些公约其并未明示限制国家官员的豁免权,因此存在一定的争议。这种争议同样出现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工作中,关于属事豁免,国际法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认同这种豁免存在例外,但是又有多位委员表示了反对理由。对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问题,本文认为,一系列国家条约规定对实施罪行的所有人一律处罚的规定当然构成属事豁免的例外,但其仅在公约缔约国范围内有效;对于非缔约国,不能轻易认定已经形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属事例外”的习惯国际法;。本文的第五部分对现行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制度进行了反思和建议,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局限性和国际法委员会专题工作存在的争议,本文认为,新的公约制订应以现有的国际法规范为基础;草案的拟定应在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对于有争议的实质性条款未来公约应允许缔约国对此进行保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李潇[7](2018)在《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指官员享有的不受另一国法官和法院刑事管辖的保护。该规则根植于国家豁免这一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了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尽管这一传统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其适用和发展并不是畅通无阻的。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要求惩治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防止出现犯罪人逃脱惩罚的情况,国际社会开始强调对犯有国际罪行的所有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即使是一国的国家官员也不能例外。这一发展趋势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国际法上官员豁免的适用问题,该豁免在国际罪行下能否适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等一系列国际法庭的建立,“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逐渐走入国际法,国家官员的刑事豁免权无法在国际性法庭适用己是大势所趋。但是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官员能否在一国国内秩序援引豁免则是另一个问题。官员外国豁免背后“平等者间无管辖”的价值基础和惩治国际罪行的价值追求背后所反映的其实是主权和人权两大价值的博弈,各国实践和理论的不统一都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留下了很多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的现有争议进行梳理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将分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章从国际法上的两个经典案例切入,指出现有实践在处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的问题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随后对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指出各国代表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不一。从而引出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这一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基本概念,对“国家官员”这一豁免主体进行了界定,并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在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中,指出官员刑事豁免能否在国际罪行下适用应区分国家管辖豁免和国际管辖豁免讨论。此外,还介绍了国家官员豁免权的基本分类,并对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适用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探讨,为后文分析豁免例外的争议研究奠定基础。第叁章分析了官员外国刑事豁免存在国际罪行例外的情况,认为属人豁免在国外法院的适用不受国际罪行的影响,而属事豁免在国际罪行下能否在国外法院援引则存在争议。造成这种争议的原因主要包括四种:一是认为国际罪行不属于可以享有豁免的官方行为,二是认为惩治国际罪行的强行法性质应优于豁免规则的适用,叁是普遍管辖权对豁免规则发出的挑战,四是人权法理论对豁免规则产生了冲击。第四章在对引发争议的焦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意见,认为行为的违法性与否并不影响官员行为的官方性,同时豁免规则作为程序法规则与惩治国际罪行的强行法规则并不冲突,也不必然导致有罪不罚这样违背人权保护价值的结果。相反,若草率适用普遍管辖权排除官员豁免,不仅不利于国际关系稳定,还很可能为以人权为借口的政治滥诉提供可趁之机,因此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不应存在任何例外。(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3-20)

王樱璇[8](2016)在《论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的有限豁免——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为国家豁免,在一国领土内,对他国行为及其财产基于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立场免于适用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及执行权。理论界对该问题一般主流支持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融入了限制豁免论思想,我国签署了该公约,更加明确支持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7期)

邓华[9](2016)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最新进展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传统议题,它根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历来受到习惯国际法的调整。随着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这一议题也不断受到挑战和反思。从2007年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把这一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以实现"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通过考察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此专题的报告和争议点可以发现,其核心之争仍在于其重点究竟是应该进一步确认授予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抑或明确国家官员不能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所有例外情形。在主权国家仍作为国际法最主要主体的今天,为了国家间正常交往和国际关系之稳定,仍应以确认授予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为原则——事实上,这也是迄今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此专题的工作方法和最新进展之体现,按照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计划,其将在2016年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的第八份报告中分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和例外问题。(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赵民秀[10](2016)在《国家管辖豁免例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国家豁免的例外问题是国家豁免领域内最重要和最具争议的问题,对国家豁免的概念以及两种主要理论进行了必要的分析,阐释了国家管辖豁免例外的法理基础。就国外关于国家管辖豁免例外的立法与实践而言,主要是以《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英国《国家豁免法》为对象,对国家管辖豁免例外方面的立法及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国家管辖豁免例外的专门立法的构建有所启示。之后,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关于国家管辖豁免例外规定进行解读,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以及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财产权益、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等七种情形。最后对我国国家管辖豁免的立法现状及其实践情况进行阐述,并对未来我国国家管辖豁免例外的专门立法构建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涉及商业交易、雇佣合同、国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财产权益、国家拥有或所有的船舶从事商业交易行为等七种情形。(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6-03-28)

国家管辖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国家主权豁免案件。我国应摒弃既往实践中"从未处理"的做法,转而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对国家主权豁免案件进行审查;在他国法院涉及我国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我国也应通过参与诉讼的方式主张豁免,而不应单纯地依赖外交途径。在理论上,国家主权豁免是与主权派生出的司法裁判权相联系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其通常与国际私法或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直接涉及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因此,在具体程序方面,国家主权豁免的审查可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相结合。由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法院首先应当实行被动审查模式,国家主权豁免可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被提出。不过,因为外国国家的特殊地位,法院也应当依职权采取主动审查模式。两种审查模式的分界时点应设在答辩期间届满,以便更好地与"应诉管辖"、"缺席判决"等制度衔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管辖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张连举,袁茜.国家管辖豁免的转向——以“一带一路”工程商业争端为视角[J].政法学刊.2019

[2].孙劼.论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3].翁翔.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限制和例外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4].林涛.国家及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8

[5].王龙龙.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6].汪景涛.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李潇.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罪行下的适用[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8].王樱璇.论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的有限豁免——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起[J].法制博览.2016

[9].邓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最新进展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6

[10].赵民秀.国家管辖豁免例外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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