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

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

论文摘要

拒绝大数据交易是大数据垄断企业实施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当下游市场竞争的必要数据被拒绝交易,市场竞争生态即遭破坏。本文从竞争秩序维护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实现、大数据的资源固有属性等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于大数据垄断规制具有合理性;并由此提出了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适用必要设施原则需要满足的四个基本标准。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必要设施原则在规制大数据垄断中的适用合理性分析
  •   (一)必要设施原则的传统理论及争议
  •   (二)基于竞争秩序维护的视角
  •     (1)大数据瓶颈现象已出现端倪
  •     (2)大数据杠杆作用的出现
  •     (3)对大数据市场竞争失序的有效干预
  •   (三) 基于大数据的资源固有属性
  •     (1)大数据具有不可或缺性
  •     (2)在特定的相关市场,可替代性大数据难以获取
  •     (3)大数据具有可共享性
  • 三、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条件
  •   (一)必要设施原则适用的一般标准
  •   (二)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中的适用标准
  •     (1)垄断者对必要大数据享有排他性控制权
  •     (2)大数据垄断者与要求企业在下游市场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     (3)必要大数据在市场上没有合适的替代品
  •     (4)必要大数据的共享具有可行性
  • 四、结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曾彩霞,朱雪忠

    关键词: 必要设施原则,大数据垄断,规制,适用

    来源: 中国软科学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与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技术”(2017YFB1401100)支持

    分类号: D922.294

    页码: 55-63+73

    总页数: 10

    文件大小: 167K

    下载量: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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