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娜张瑞峰刘训华周文强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省南京市210093
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是实施,其实施的主要目的为了保障公共的利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初探到磨合再到发展的三个时期。据调查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公益诉讼的具体案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这其中也多多少少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公益诉讼案件在我国整体的案件中占比不多,其质量也不高;国家设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量少,鉴定周期与费用不成正比等。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应当改变原有的机构模式。建立环保组织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保障体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等多方面入手,保证民事公益诉讼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的作用能够发挥更突出。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引言:我国当下的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在十八大上明确提出,要对环境加强监,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会议内容主要有:建立完整的生态文明建制度体系,从源头对损害赔偿制度、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保护。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政治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12月,颁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能够更好保障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的发展。因此,本文想通过公益诉讼视角大力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方面的工作[1]。
1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历程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8月,被正式编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这在我国环境法制的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13年1月1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实施。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很好的进行体现,在2013年全年公益诉讼中,人们对一起原告因没有明确的资格规定,无法立案的诉讼中,引起了极大的热议。由此在2014年修改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公益的诉讼制度以及诉讼范围和原告资格等方面作了细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该法开始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开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迈入“有法可依”的新篇章,因此,2015年也被大家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元年。根据不完全资料的统计,到12月末,我国在10家环保组织提起的61起环境公益诉讼中45起被法院受理,涉及范围达全国16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随着环境公益诉讼不断发展,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在实际案例中也有了积极进展[2]。
1.1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期
国务院在2005年明确规定《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并以此为开端,2007年我国渐渐开始试行环保法庭,其中最突出的改变就是在《民事诉讼法》“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中,各机关部门以及个人可以环境公益诉讼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台后,我国在积极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加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
但这些公益诉讼案件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环境损害的赔偿诉求几乎没有,大部分都是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以及恢复原状等方面的诉求,且大部分都在一年内审结。
1.2环境公益诉讼的磨合期
2013年1月《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环境公益诉讼在受理的过程中也有参照的法律了,2013年被媒体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冰封期”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质,导致法院在对此类诉讼并有着抗拒的态度,媒体对此事纷纷进行大肆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直到2014年环境公益诉讼才取得了积极进展,并完善了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制度。
1.3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期
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在制度的推动下,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也朝着新的方向发展。
2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的实行,并为其提供在一些客观公正、科学权威的判断决策,对维护社会的社会利益的长久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2.1“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明
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中,“社会公共利益”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然而,法律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具体的内涵,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带来一定的挑战。公益诉讼对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司法鉴定的范围是要保护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其价值包括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洁净的土壤等。但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传统的侵权案件,也体现不出其生态价值,显然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符。
2.2公益诉讼案件量少质量不高
我们把2015年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元年,但其案件数量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多,并且,整年里仅有10家环保组织在受理此种案件,此外,我国的公益诉讼鲜有高质量的案件,以及复杂的案件,这不利于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有力的发挥空间,也会直接影响着法鉴定工作的质量。
2.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不够
环境案件需要鉴定人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但现实情况是,参与鉴定工作人员并不熟悉这份工作,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素养,导致在鉴定的结果中,鉴定的报告不能为法院所采用,甚至不同的机构对同一个事件的鉴定结果也大相径庭。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广泛,鉴定难度也比较大,这就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作业,才能使鉴定意见更加更凭公正。
2.4鉴定评估的周期长费用高
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周期长,必然会导致相应的费用增加,由于我国目前缺乏明确的收费标准,导致价格严重高出正常范围。这才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鉴定业务,尤其是和自己自身利益毫不相关的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即便胜诉也不会有任何物质方面的收益。相反,还要支付不小的诉讼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
3推进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建议
3.1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内涵
环境公益诉讼在才刚开始实行,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如何将“社会公共利益”很好的融入到里面,还要好好进行探讨。从目前看,要想维护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并进行很好的展开工作,就需要,全国人大对其做出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具体的说明。
3.2建立环保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还离我们期望的目标差的很远,很大的原因是因其环保组织因缺乏足够的支持和保障机制进而没有足够的热情和动力对公益诉讼进行有效开展。更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只有资金充裕了才能养得起人才能干得了事。
3.3支持专家证人制度
就目前来看,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资质机构的数量还远远不够,加之其专业水平以及鉴定周期费用都还远不符合标准,在此基础上,要想保证能够合理公正的处理相关案件纠纷,法庭上,当事人应拥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为其证明。
4结语
现如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环境诉讼公益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在有些法律上还不够完善,但其发展前景还是不可估量的,我们相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广东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环保公益诉讼案开庭[EB/OL].(2014-12-25)
[2]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EB/OL].(2015-12-29)
通讯作者:瞿庆玲,qlqu@njuae.cn
作者简介:周丽娜,1984.11.15,女,汉,安徽巢湖,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环境保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