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权论文-蔡鑫韵,李东伟

刑事司法权论文-蔡鑫韵,李东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司法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司法权,配置,特点,启示

刑事司法权论文文献综述

蔡鑫韵,李东伟[1](2017)在《我国刑事司法权配置的特点及其国外经验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权的准确定位,分析我国现有刑事司法权配置在我国呈现的特点,结合国外刑事司法权的科学的、合理的经验,以期为学界寻求一条优化我国刑事司法权配置之路。(本文来源于《价值工程》期刊2017年05期)

隋英杰[2](2016)在《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监督与制约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两种约束机制,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监督机制在推动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依法规范行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相比之下,制约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当前依法治国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从监督论走向制约论,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才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有效约束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王登辉,马进驻[3](2015)在《重商崇企与刑事司法权的运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历史和现实看,企业具有无可替代的伟大力量,已经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将再创辉煌,而且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面临重重困难。有鉴于此,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这也是重商崇企理念的基本内涵。司法人员应当树立重商崇企理念,启动刑事司法权尤需遵循谦抑性原则,遵循正当程序,尊重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并及时作出有效回应。(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期刊2015年02期)

接婷婷[4](2014)在《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界分实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行政职权,又被法律赋予了刑事司法权。法律对于两种职权的制度设计十分不同,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可以被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使刑事司法权却不接受司法审查。但是,实践中两种职权因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学界对于区分公安机关行政职权与刑事司法权的界定标准不一,而仅仅依据一种标准也很难判断。不清晰的区分标准导致两种职权经常存在混淆状态从而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本文通过对公安机关行政职权与刑事职权的对比研究,分析导致职权混淆的原因及两种职权混淆带来的危害,进而提出区分公安机关行政职权与刑事司法权的综合判断方法,力求找到更合理实用的区分标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4-10)

本报评论员[5](2012)在《强化监督意识 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有权力的滥用,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是立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对各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行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权力的监督上更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6-04)

周光富,万丽[6](2011)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权力运用原则——以法治视野下的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公共性、发展不确定性和处置紧迫性,需要运用以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权力应对。法治通过规制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发挥重要作用。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本文来源于《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5期)

方工[7](2011)在《需要刑法谦抑 更需要刑事司法权谦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不是万能的,以之惩治犯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能少使用就应尽量少使用,谓之谦抑。刑事立法应该秉持谦抑精神,不能使刑法过于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刑事司法应该遵循立法精神,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抑制重刑主义倾向,这样方能增进社会和谐因素,减少消极因素(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6-27)

方工[8](2011)在《刑事司法权需要谦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不是万能的,以之惩治犯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能少使用就应尽量少使用,谓之谦抑。刑事立法应该秉持谦抑精神,不能使刑法过于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刑事司法应该遵循立法精神,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抑制重刑主义倾向,这样方能增进社会和谐因素,减少消极因素(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6-23)

王洪臣[9](2011)在《论我国刑事司法权合理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权是指随着社会政治文明的分化,而出现的与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相对应的一种独立的权力。刑事司法权是司法权的一个字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权力,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等。对刑事司法权合理的配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了执法成本和犯罪控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合理的配置刑事司法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文对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权配置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对在我国司法领域影响很大的佘祥林和赵作海两案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对两案中透出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刑事司法权的构建设想。但本文没有简单地就问题谈对策,而是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角度对司法权、侦查权的性质进行了一些新的认识,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论述我国刑事司法权的建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15)

姚剑[10](2010)在《刑事司法权的时间规限:释义、特征、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制度对刑事司法权的时间规限是一个共同选择。这一规限主要是通过办案期间来完成的。办案期间本身具有授时与限时两种功能,同时还具有与制度结构的适应性、同其它诉讼制度的牵制性、在整个诉讼程序分布的非均衡性等特征。办案期间制度存在多元的立法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具体规定型与原则规定型。这表面上看是一种立法技术问题,而事实上却具有深刻原因。一定制度中的期间制度的立法模式必须与司法传统、诉讼架构、司法权分配格局等相契合。(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刑事司法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监督与制约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两种约束机制,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监督机制在推动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依法规范行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相比之下,制约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当前依法治国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从监督论走向制约论,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才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有效约束的必然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司法权论文参考文献

[1].蔡鑫韵,李东伟.我国刑事司法权配置的特点及其国外经验的借鉴[J].价值工程.2017

[2].隋英杰.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

[3].王登辉,马进驻.重商崇企与刑事司法权的运行[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

[4].接婷婷.公安机关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界分实例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5].本报评论员.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N].法制日报.2012

[6].周光富,万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权力运用原则——以法治视野下的行政权和刑事司法权为切入点[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

[7].方工.需要刑法谦抑更需要刑事司法权谦抑[N].人民法院报.2011

[8].方工.刑事司法权需要谦抑[N].检察日报.2011

[9].王洪臣.论我国刑事司法权合理配置[D].山东大学.2011

[10].姚剑.刑事司法权的时间规限:释义、特征、形式[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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