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中“并处罚款”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叶纯[1](2021)在《例示式立法模式下“类似性”标准及其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曹瀚予[2](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青斌[3](2019)在《行政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文中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其功能在于剥夺非法收益。从行政处罚的功能是"惩戒"这一角度出发,没收违法所得不具有惩戒功能,因而不应认定为行政处罚,而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在没收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上,应构建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制度,而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制度的补充。在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上,应当坚持违法所得是非法收益这一标准,扣除合理的支出或成本。此外,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对象应广于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没收违法所得应遵守说明理由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陈科林[4](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董静珊,夏磊[5](2019)在《一起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经营动物案例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昭通市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处发现,某村村民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文通过对该起案例探讨,对违法主体认定、违法行为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耿宝建[6](2017)在《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审查的数据变化与疑难问题》文中认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处罚类案件也始终占据各类行政案件数量的首位。研究行政处罚类案件裁判,为研判行政处罚实践及依法行政之现状,提供了有益样本。从司法审查结果的数据分析来看,处罚类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值得关注。从案件裁判中也发现,一些疑难问题仍亟待明确。如:行政处罚的识别方法;行政处罚中行为、种类与幅度的解释方法;下位法"设定"与"规定"的权限;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违法所得的确定标准;行政处罚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等等。实践问题总具有别样的生命力,本文提出上述实践问题,以待理论上的进一步廓清和立法适时的归纳、总结与回应,循此,行政法亦得以不断发展。
迟冠男[7](2016)在《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概念。构建规范明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违法所得认定制度不仅对于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然而,与之重要地位和作用不相匹配的是,当前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存在着概念不明、认定方法不一、适用混乱、解释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妨害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既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容易导致执法不公、过罚失当,引发执法困惑和执法风险,甚至诱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滋生腐败。因此,在这一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语义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扣除成本的货币化收入;违法所得具有原因行为的违法性、物质利益性、收益性、排他性、存在形式的多样性等法律特征。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张:一是应当以利润说为标准明确违法所得的法律涵义;二是应当从规范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设置和不应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设定罚款两个方面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适用;三是应当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与税收制度,产品召回、退赔制度的调适;四是应规范违法所得的解释权。
范兴嘉[8](2015)在《论动物福利立法》文中指出动物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关乎伦理问题,又关乎法律问题,通过对伦理学基础和法学基础分析,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应采取动物福利立法模式;在国外,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动物福利立法较为发达,在价值理念和具体制度上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提供了诸多经验;通过对我国动物保护相关立法现状的梳理,可知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体系性缺失、内容滞后、保护范围狭窄、综合性动物福利立法缺位等不足或问题。对此,应当从价值追求、法律定位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不断构建并进一步完善我国动物福利立法
陈向武,孙敬秋[9](2014)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履行》文中提出为了指导官方兽医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正确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等程序性权利,本文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就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供执法人员参考。【案情概述】2009年2月23日,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养猪场将病死仔猪出售给外来收购人员,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遂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到某养猪场查看了该猪场的疾病诊疗记录及病
江垣德[10](2014)在《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文中认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农业行政执法开始引起大家关注,但已有研究很少对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作出明确的判断。基于既有研究方面的缺位,本研究从分析农业行政执法有关概念入手,在把握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和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关系基础上,对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影响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相关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进而又采用SWOT分析方法研究了提高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具体战略,研究结果认为:第一,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是综合衡量农业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完成、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与法律规范期望结果方向是否相同、农业行政执法效果与法律规范期望结果方向是否相同、农业行政执法效果是否达到法律规范期望结果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成本大小的指标,是可以通过某种数量形式反映出来的。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活动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效果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农业行政执法成本系数。第二,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受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所制约,而农业行政执法的运行机制又取决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配置不科学、制度不合理、分工不明确、运转不协调、不能充分发挥整体功能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会制约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进而影响农业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当前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执行不到位、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机构分散、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不正当、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等多个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仅处于基本有效阶段。第三,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优势在于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基本建立健全、执法经费已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职能明确;劣势在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分散和执法监督不到位;机遇来源于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挑战则来自公众农业法制观念薄弱和执法依据不完善。第四,基于SWOT的分析,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加强农业普法力度是提高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应当首先实施的战略,可以通过合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明确其执法职权、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整合配置执法职能等手段,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通过严格录用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注意加强培训、动态划分等级等办法,提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防止农业行政执法职权滥用和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并符合具体的法定形式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执法权威;通过强化农业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执法的监察监督作用,建立起一套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通过抓住重点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建立长效机制等办法,保证农业普法教育持续有效进行。
二、谈《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中“并处罚款”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中“并处罚款”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3)行政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对象 |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
(三)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分析 |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内涵及性质争议 |
(二)行政处罚之再认识 |
(三)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作用 |
2.刑事没收违法所得的制度借鉴 |
(四)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定位 |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重构 |
(一)没收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现状 |
(二)没收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关系之调整 |
1.构建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制度 |
2.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宜作为行政处罚制度的补充 |
四、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 |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对象 |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程序 |
1.说明理由制度 |
2.听取意见制度 |
3.简易程序 |
五、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
(一)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梳理 |
1.将违法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 |
2.仅将非法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 |
(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完善 |
结语 |
(4)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5)一起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经营动物案例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介绍 |
2 案件处理 |
3 案例分析与探讨 |
3.1 违法主体认定 |
3.2 违法行为认定 |
3.3 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 |
4. 体会和思考 |
4.1 对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思考 |
4.2 对适用法律的思考 |
(6)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审查的数据变化与疑难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处罚类行政诉讼案件总体情况 |
二、处罚类行政诉讼案件基本特点 |
三、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几类疑难问题 |
(一)行政处罚的识别方法需要完善 |
(二)对“行为”、“种类”和“幅度”解释方法需要统一 |
(三)下位法“设定”与“规定”权限有待厘清 |
(四)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急需界定 |
(五)违法所得的确定标准亟待统一 |
(六)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有待完善 |
(7)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违法所得概论 |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 |
(二)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 |
(三)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制度的现状 |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制度的弊端 |
三、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制度的完善 |
(一)应以利润说为标准明确违法所得的法律涵义 |
(二)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适用 |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相关制度的调适 |
(四)规范违法所得的解释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动物福利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伦理关怀亦或法律关怀——动物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 |
第一节 动物保护的伦理学基础 |
一、动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 |
二、人类对待动物的出发点——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
第二节 动物保护的法学分析 |
一、法学层面动物保护的主要观点 |
二、法学层面动物保护的主要观点辨析 |
第三节 动物保护的立法选择——动物福利立法 |
一、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关爱动物的文化传统使然 |
二、国内已有立法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了基础 |
三、域外经验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提供了重要参照 |
第二章 动物福利立法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动物福利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动物福利立法成熟国家:美国、澳大利亚 |
二、欧盟动物福利立法 |
第二节 域外动物福利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动物福利立法价值理念方面的启示 |
二、动物福利立法具体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动物保护及动物福利立法现状及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动物保护及动物福利立法现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三、地方性立法与地方政府规章 |
第二节 我国动物保护及动物福利立法评析 |
一、宏观评析:立法体系性缺失与内容滞后 |
二、微观解读:动物保护立法的不健全与动物福利立法的缺位 |
第四章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构想 |
第一节 我国动物福利法的价值追求 |
一、我国动物福利法基本原则和理念概述 |
二、我国动物福利法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我国动物福利法的性质、特征和地位 |
一、我国动物福利法的性质和特征 |
二、我国动物福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第三节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保护对象和福利内容 |
一、我国动物福利法的保护对象 |
二、我国动物福利法的福利内容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履行(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概述】 |
【以案说法】 |
(10)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逻辑框架 |
1.5 研究方法和程序 |
1.6 本研究创新点 |
1.7 本研究的不足与困难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3 文献综述 |
第三章 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运行机制及其体系分析 |
3.1 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分析 |
3.2 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分析 |
3.3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分析 |
3.4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与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的关系 |
3.5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与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关系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4.1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发展历程 |
4.2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现状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影响因素分析与评估 |
5.1 影响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
5.2 各主要因素对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影响情况分析 |
5.3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评估 |
5.4 影响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原因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SWOT分析 |
6.1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优势分析(S) |
6.2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劣势分析(W) |
6.3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面临的发展机遇分析(O) |
6.4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面临的威胁分析(T)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SWOT分析的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思考 |
7.1 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 |
7.2 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7.3 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 |
7.4 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
7.5 加强农业普法力度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和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A:农业行政执法调查问卷(执法者) |
附录B:农业行政执法调查问卷(执法对象) |
附录C:农业行政执法调查问卷(消费者) |
附录D:广西农业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
作者简介 |
四、谈《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中“并处罚款”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例示式立法模式下“类似性”标准及其适用研究[D]. 叶纯.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3]行政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J]. 王青斌. 法学评论, 2019(06)
- [4]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5]一起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经营动物案例的探讨[J]. 董静珊,夏磊. 中国动物保健, 2019(05)
- [6]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审查的数据变化与疑难问题[J]. 耿宝建.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3)
- [7]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研究[D]. 迟冠男. 吉林大学, 2016(10)
- [8]论动物福利立法[D]. 范兴嘉. 甘肃政法学院, 2015(09)
- [9]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履行[J]. 陈向武,孙敬秋. 中国动物检疫, 2014(08)
- [10]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D]. 江垣德. 中国农业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