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错误论文_记者,张仁平,通讯员,刘婧

导读:本文包含了事实错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错误,事实,抽象,原审,共同犯罪,诈骗罪,包容性。

事实错误论文文献综述

记者,张仁平,通讯员,刘婧[1](2019)在《这12万元应否从犯罪总额中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刘婧)日前,福建省福鼎市检察院对李某涉嫌诈骗一案提出抗诉后,法院经重审判决,认定李某诈骗金额为43.2万元,判处刑罚从原来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改判为八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李某虚(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1)

闫熙和[2](2019)在《二分说在教唆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并非处于适用上的对立关系,在处理正犯及教唆犯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法定符合说认定困难、结论存疑时,不否认在同类型的共同犯罪内适用具体符合说的可能。未使用传统的从共同犯罪错误类型出发的分类方法,而试图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故意样态及直接正犯的行为类型、结果类型的区别对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进行分类,分别适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即适用二分法归类处理。(本文来源于《辽宁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鲍新则[3](2018)在《论具体事实的打击错误——对具体符合说的反思和批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存在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误解和误用,具体符合说极力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对司法实践并无裨益。故意犯罪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组成,而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内容又有总则和分则之别,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过失犯罪中亦有明知的立足之地。域外刑法典从不同侧面规定了错误类型和适用条件,理应就事论事,不能一概而论。打击错误在知、欲层面均没有发生错误,以对行为性质的必然性认识为前提,同时行为性质对主观罪过有限制和推定的作用,被误杀的人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但并不能由此阻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危害行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章智栋[4](2018)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二阶判断:从认定到处理——基于对既有刑法理论的反思与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认识错误是指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不符,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是主客观偏离至不同构成要件的情况,理论上应当区分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处理两个环节,前者是具体案件中的个别判断,后者是刑法规范上的一般性评价。目前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通说地位的法定符合说实质上将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判定和处理合二为一,忽略了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故意认识,还要考虑故意意志与客观事实间的关系,并且要注意排除法条竞合的情形,只有在客观事实背离故意认识和意欲时才能肯定"错误"的存在。据此可以推导出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必须坚持具体符合说。(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3期)

王璇子[5](2018)在《论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认知事实与客观现实事实不吻合的情形,旨在解决犯罪构成事实非行为人所预设时能否阻却故意的问题。这一情形在刑法上究竟如何评价及处理,学界历来争讼不休。究其缘由,除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外,亦与各学说论者间对其背后蕴藏的刑法理论相关问题——如犯罪论体系、违法性本质、故意体系定位等理解之不同有关。见微知着,错误问题虽然只是刑法理论里一个相对具体的论题,却涉及总则中基本立场、故意认定、犯罪形态、刑事责任以及罪数等多方面深层次之内容,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故被称为“处在刑法理论上最难的问题之列”。研究中首先遇到的是厘清错误的相关概念及体系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事实错误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内涵可以从故意的定义中引申为对故意认识因素的错误或者对故意意志因素的错误。事实错误的适用应当排除主观缺乏犯罪故意的情形,分别应该由故意本体论、过失论、犯罪未遂形态及不能犯等既有理论可解决的问题也不在讨论之列。而处理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学说见解各异,分歧争点颇多。其中,具体符合说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坚持其理论一贯的要义,对等价客体的不同错误得出自相矛盾的结论,就结论而言也有罪刑不均衡与机会主义漏洞的弊端。反观抽象符合说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存在忽略了罪质重合程度,以牺牲罪刑法定与责任主义为代价追求罪刑均衡,反而恣意扩大处罚范围的缺陷。两相对比,法定符合说更具有罪刑法定原意与理论连贯优势。但法定符合说在细节问题的处理上也有待完善。文章试图通过故意双重定位的加入,使法定符合说成为架构在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之间的一条可罚性的桥梁,首先厘清构成要件故意的知欲要素是针对预设对象,其次明确法定符合说对故意的抽象应紧贴法定构成要件该当的范围,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当中要借助“法益及行为共通性说”对故意进行抽象。(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4-01)

顾泽慧[6](2018)在《英美刑法学中事实错误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行为人发生事实认识错误能否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一直是刑法错误理论的研究重点。具体打击错误中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存在较大分歧,我国错误论中体现为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对立。两种学说各有千秋,法定符合说注重归责结论的合理性,但忽视了故意认定的合理性;具体符合说坚持故意认定的合理性,但其归责结论可能无法实现量刑均衡。英美刑法在理论与实践中亦将打击错误问题作为关注重点。英美事实错误理论中存在一项普通法判例中产生的特有理论即犯意转移理论。该理论在故意认定方面体现了具体故意观并限制衍生故意,在故意归责方面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能够实现刑罚处罚的适当性。虽然英美与我国属于不同法系,但该理论具有合理性,值得加以借鉴。就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在客观归责判断即实害结果与犯罪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如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发生或实际受害人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可将实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转移故意。本文在开篇绪论部分,对于我国错误理论在两个打击错误案件(典型打击错误与并发事实错误)中的争议进行归纳梳理并提出问题,同时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英美事实错误的概念界定以及事实错误作为英美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第二阶层抗辩事由的地位界定。第二章主要阐述了英美刑法中犯意的内涵以及事实错误能否阻却行为人犯罪故意成立的一般原则与判断方法。第叁章重点阐述了英美事实错误理论中五项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即犯意转移理论、幸运补偿理论、刑罚恰当理论、废除主义论与纯粹主义论。在对前述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其与我国错误理论进行比较。第四章着重从故意认定与故意归责两方面,分析我国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修正的具体符合说与故意归责理论的不足之处,并尝试引入犯意转移的理论原理,以提出妥善解决具体打击错误中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问题的方法。(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3-01)

陈洪兵[7](2018)在《抽象事实错误的问题在于轻罪既遂犯的认定——“包容性评价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概认为抽象事实错误成立未遂与过失的想象竞合犯,可能导致处罚不均衡。抽象符合说因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与责任主义而开错了"药方",而各种法定符合说尽管坚持在罪刑法定框架内认定符合,也均有缺陷。构成要件要素之间通常可以进行包容性评价,"包容性评价说"可为各种抽象事实错误"对症下药",故值得提倡。中国式的构成要件间存在重合的情形包括:(1)基本构成要件与加重、减轻构成要件之间;(2)存在交叉关系的构成要件之间;(3)行为方式存在包容关系的构成要件之间;(4)侵害同一法益的选择性构成要件之间;(5)对象、结果要素具有包容性的构成要件之间。(本文来源于《江苏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1期)

后新春[8](2017)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之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其中,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03-01)

山口厚,郑军男[9](2016)在《故意与事实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故意故意是指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或预见。通过此种认识,到达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违法的认识,进而期待行为人对其加以放弃。尽管如此,仍旧实施了违法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时,便成立故意犯。故意,始终是指此种事实的认识,进而与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意识或认识相区别。违法性认识,只要其形成是可能的即可。现实上存在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犯的成立要件的见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当然,在学说上,存在严格故意说,主张违(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张小宁[10](2016)在《“可罚故意”与“罪质共通性”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意义——罪质共通性说的提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关于符合的认定标准可谓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分为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解决抽象的事实错误方面,抽象符合说的贡献在于提供了"规范故意"与"可罚故意"二分化的思路,而法定符合说的贡献则在于提出了罪质共通性的判断标准。"可罚故意"为认定不同犯罪类型的归属性提供了可能,罪质共通性的判断则为归属性的认定提供了标准。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可能符合的犯罪类型必须在罪质上具备实质共通性,具体包括如下两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包摄并且在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一般犯罪与兜底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不包摄但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在认定这一类犯罪的抽象符合时,需要借助"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事实错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并非处于适用上的对立关系,在处理正犯及教唆犯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法定符合说认定困难、结论存疑时,不否认在同类型的共同犯罪内适用具体符合说的可能。未使用传统的从共同犯罪错误类型出发的分类方法,而试图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故意样态及直接正犯的行为类型、结果类型的区别对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进行分类,分别适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即适用二分法归类处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事实错误论文参考文献

[1].记者,张仁平,通讯员,刘婧.这12万元应否从犯罪总额中扣除?[N].检察日报.2019

[2].闫熙和.二分说在教唆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适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

[3].鲍新则.论具体事实的打击错误——对具体符合说的反思和批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4].章智栋.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二阶判断:从认定到处理——基于对既有刑法理论的反思与质疑[J].法律适用.2018

[5].王璇子.论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D].郑州大学.2018

[6].顾泽慧.英美刑法学中事实错误理论研究[D].东南大学.2018

[7].陈洪兵.抽象事实错误的问题在于轻罪既遂犯的认定——“包容性评价说”之提倡[J].江苏社会科学.2018

[8].后新春.“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之浅析[N].江苏经济报.2017

[9].山口厚,郑军男.故意与事实错误[J].刑事法评论.2016

[10].张小宁.“可罚故意”与“罪质共通性”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意义——罪质共通性说的提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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