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诉讼担当论文_王知

任意诉讼担当论文_王知

导读:本文包含了任意诉讼担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当事人,团体,利益,民事诉讼,代表人,判决,被告。

任意诉讼担当论文文献综述

王知[1](2018)在《我国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诉讼担当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主体制度,可以使原本无当事人适格的第叁人享有当事人适格,从而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作为程序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民事诉讼主体能够充分自由地通过民事诉讼实现诉讼目的,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当事人适格,与民事诉讼应在何人之间进行方为有效且适当这一基本问题直接相关。而诉讼担当理论是将传统当事人适格进行扩张所产生的一种新形态,具体是指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第叁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实施诉讼。在诉讼制度上,第叁人之所以能够取得具体诉讼实施权,可以来源于法律之规定,也可以来源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授权。前者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后者即“任意的诉讼担当”。在适用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中,担当人具有当事人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因此,任意诉讼担当人的诉讼行为与诉讼代理不同,属于一种诉讼上代为。由于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积极寻找当事人”,以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追求,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其研究有着丰富的成果和制度实践。长期以来,受限于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任意诉讼担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任意诉讼担当制度也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不可否认的是,任意诉讼担当体现了程序主体性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丰富了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内涵,有助于弥补现有诉讼主体制度的不足,可以更加便利高效地为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提供司法救济。因此,研究我国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容忽视。本文在研究任意诉讼担当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任意诉讼担当在国内外的适用情形,尝试归纳出任意诉讼担当在诉讼法上的构成要件,并对其程序推行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便对更多可能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任意诉讼担当提供法理基础和逻辑支撑。(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4-01)

李凌[2](2013)在《论任意的诉讼担当之法律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的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的突破,我国现行法对其的规定较为零散,范围过于狭窄,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受到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律师代理制度及诉讼费用制度等限制因素的影响。德日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以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团体诉讼为中心,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体系。我国应在完善当事人确定理论的基础上,以代表人诉讼为中心,引入团体诉讼制度,适当扩大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范围,重构我国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体系。(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李媛媛[3](2012)在《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将自己的诉讼实施权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叁人,第叁人可以以其第叁人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所取得的法律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在此过程中,被授予诉讼实施权的第叁人是诉讼担当人,授权于第叁人诉讼实施权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是被担当人。任意诉讼担当根据是否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分为两种情形: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和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就是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实体权利主体授予权利主体以外的第叁人诉讼实施权的情形;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是指只要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有需要被保护的利益就可以将自己的诉讼实施权授予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以外的第叁人,第叁人就可以以第叁人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权以保障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利益。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意义在于使本来没有诉权的人实施诉讼权,使本来不合格的当事人成为合格当事人,(但诉讼标的的实体权利义务仍存在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之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当事人适格的范围,但是这种一定程度上的扩张是有理论依据的,当事人扩张理论很清晰地解释了这个问题,所以任意诉讼担当所存在的一定程度上扩大当事人适格范围的问题是可行的,而且它更好的保护了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利益。由于受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影响,着重强调适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我国民事理论界至今仍没有对任意诉讼担当形成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任意诉讼担当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几乎是一片空白。细览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它的诸多优点:完善当事人制度;扩大当事人救济方式,实现诉讼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近年来域外对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适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对其国家的司法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到,对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本文就是试图在对域外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进行理论和实践双重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情,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理论。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进行概念界定。这部分主要通过对与任意诉讼担当相关的概念进行逻辑推演和对比,以明晰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的概念。第二部分主要分析阐述建立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理论基础。这部分主要对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详细地分析和阐述,并对其中所涉及的学说进行分析,以加强对我国建立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支撑,为建立适合我国的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扫清理论障碍。第叁部分主要通过对域外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详细分析,为后文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经验。这部分主要是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适用状况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我国在构建和适用任意诉讼担当制度过程中应该汲取的经验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在延续前叁部分写作的逻辑体系的基础上,主要介绍在我国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的研究和运用现状,并在此背景下,提出在我国构建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的几点看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羊焕发,王飞宏,裘恩[4](2011)在《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司法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法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版开设“案例精析”栏目,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法官对案件的精辟阐释,我们可以窥见每一起(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05-25)

张明炎[5](2011)在《任意诉讼担当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着重探析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并认为需要通过概括性立法,对于为了诉讼担当人利益的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有所限制,对于为了权利主体利益的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原则上予以禁止,以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02期)

蔡冲[6](2011)在《任意诉讼担当的法理与现实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民事诉讼的目的及民事诉讼原则的角度出发,分析诉讼担当及任意诉讼担当的制度目的和其存在的价值。并在对任意诉讼担当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限制"纯粹任意诉讼担当"的观点。(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1年05期)

苏小青[7](2009)在《任意诉讼担当的利弊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大量公益诉讼的出现,出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的考虑,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成为了集体诉讼的重要理论。本文从当事人诉讼权利处分权和诉讼秩序的关系,当事人利益平衡关系,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和促进诉讼经济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出发来分析任意诉讼担当的利与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4期)

马渊媛[8](2009)在《任意诉讼担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诉讼担当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理论,然而各国立法对此态度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担当的规定寥寥可数,对任意诉讼担当更是态度谨慎。对此,本文试论述任意诉讼担当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6期)

田伟[9](2009)在《任意诉讼担当适用中的“被告可预期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诉讼担当是指第叁人经过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授权取得诉讼实施权,这一制度具有维护实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功能。基于平等保护被告诉讼权利的需要,应对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进行一定的规制。(本文来源于《消费导刊》期刊2009年09期)

肖建国,黄忠顺[10](2009)在《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上的研究尚还没有全面展开,这必然导致在理论运用层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有待于学者加以解决。同时,由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本身处于理论模糊阶段,因而对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进行系统化研究的时机尚不成熟。基于此,我们只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从个案层面对任意诉讼担当适用的类型化问题进行回应。(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1期)

任意诉讼担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任意的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的突破,我国现行法对其的规定较为零散,范围过于狭窄,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受到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律师代理制度及诉讼费用制度等限制因素的影响。德日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以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团体诉讼为中心,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体系。我国应在完善当事人确定理论的基础上,以代表人诉讼为中心,引入团体诉讼制度,适当扩大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范围,重构我国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任意诉讼担当论文参考文献

[1].王知.我国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

[2].李凌.论任意的诉讼担当之法律构造[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3].李媛媛.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羊焕发,王飞宏,裘恩.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司法实践[N].法制日报.2011

[5].张明炎.任意诉讼担当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6].蔡冲.任意诉讼担当的法理与现实分析[J].中国市场.2011

[7].苏小青.任意诉讼担当的利弊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

[8].马渊媛.任意诉讼担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简析[J].法制与社会.2009

[9].田伟.任意诉讼担当适用中的“被告可预期理论”[J].消费导刊.2009

[10].肖建国,黄忠顺.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论文知识图

Notice: Undefined index: items in F:\Web\www\cnki.demo.com\app\cnki\tpl\search.html on line 79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F:\Web\www\cnki.demo.com\app\cnki\tpl\search.html on line 79

标签:;  ;  ;  ;  ;  ;  ;  

任意诉讼担当论文_王知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