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学:论赫勒关于个性视角下道德标准的界域问题论文

王国学:论赫勒关于个性视角下道德标准的界域问题论文

中东欧思想文化研究

[摘 要]人偶然地降生于具体的实在世界这一客观事实已经给生而为人设定了界限,人的选择注定是被设定了场域的界限选择。作为独一无二的且具有特性的人来说,要想适应这个给定的、具体的世界,必须要将与生俱来的特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降低自己的动物性,转而发展自己的个性。个性是将“为我意识”转变为“为我们意识”的特质,是能够为了长远利益而降低冲动并使其能够与社会规范相适应的本质。不仅如此,个性也是人的道德性的体现,是道德标准确立最低限度的重要参考。每个人道德标准的界域就是每个人个性发展的程度界限。因而,随着社会发展,个体个性的转变也标志着以此为基础的道德标准的动态变化。道德标准的界域将处于永恒变动之中。

[关键词]赫勒;道德标准;特性;个性;道德限度

“人降生于一个独立于他而存在的世界中。”[1]4这一降落意味着人与世界的相互分离又相互关联。世界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单元脱离人而自由发展,但人则必须处于一个给定的具体环境而无法脱离环境独自存在。这就决定了人的本质发展终究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世界。任何人的特性与个性的展现都必须在具体的社会中、在实在的现实世界里。但这一限定并不意味着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缺位,相反,我们可以说,人既在世界之中,又在世界之外。“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2]可以说,人自身是特性与个性的兼容体,是两种人类本性互相调节的动态生物,既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同时又是类的代表,具有类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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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性与恶的可能性

在《日常生活》中,赫勒对“特性”具有相当明确的描述。首先,特性代表着每个人由于某种与生俱来的特质而形成的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

“人总是以特定的、把自身作为起始的观点来理解他生于其中的世界;并根据这同一观点来寻求操纵这一世界。”[1]9人将自身视为一切实践的标尺并试图将自身的私利与欲望形成道德价值体系以操纵他人与世界,这是人的特性自觉或不自觉发展的独特体现。这一阶段,人更多强调的是自己的特殊性,人与人之间形成的道德是“道德异化”,即人并没有使自身与类之间建立起自觉关系。这时候的个人并不是个体。在特性发挥主导作用的世界里,每个人都在具体的给定世界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寻求达成有利于自身的行动,而这一行动之下的动机就是个人的排他主义动机。但需要注意的是,排他主义动机并非是天生的,相反,“人与生俱来就有特性和特性观点,却没有排他主义的动机”[1]11。排他主义动机是区分“为我意识”和“为我们意识”的重要标准。把握好排他主义动机的程度也是独一无二的个人能够与他人进行交往、沟通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克服特性发展为极端形式的方式。这一点不仅关涉个人的个体发展,同时也关涉道德价值体系的形成。仅有特性的个人是无法幸福地生活于给定的、具体的人类世界的,尽管他可以合理地存在于世界之中。康德所追求的“至善”也是如此,真正的幸福是善与欲望的结合体。

首先,改变了资源稀缺性特点。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信息技术、通讯技术以及数字技术三者在相互交融和发展中极大地缩小了媒介之间的壁垒,媒介融合促进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这样传统媒介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和渠道稀缺的现象不复存在。如今的媒介竞争将受众的喜好以及紧缺的市场资源作为重要的竞争区域。

由于每个人的学习能力以及生活经验的不同,每个人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致力于追求每个人对“最低限度”的体验具有一致性。只有对“最低限度”达成共识,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才会被有效地约束。这就好比人的一般性与特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在一般性中,人才能意识到自己的特性,特性总是相对的。如果从来没有对一般性的意识,便不会有关于特性的意识。尽管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可以以某种方式达到与他人交往的目的。我们不会追问关于事物细致入微的分辨是否与他人相同,但是我们寻求如何能根据事物的某种特性达成一致的认知,从而指导我们的实践。赫勒举了一个关于红色的例子,即“我们从来不会提出是否确切地观察到同样深度的红色的问题,问题在于我是否能够以一种通过与他人就‘红色’取得同意的公认的方式,对我所观察的红色的东西产生反应,而这适用于从日常平凡的到最崇高的美学领域的所有情形”[1]9。那么,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应该如何确定呢?我们假设有这样的情形及个体A、B。如果把谋杀的程度视作高于殴打他人的程度对危险进行排序,我们会发现,当个体A将不可杀害他人视为自己行为的最低限度,个体B将不可殴打他人作为自己行为的最低限度。这时,如果我们将道德的最低限度设定为不可谋杀他人,那么,即便如此,个体B由于自身的限度原因也还是既不会选择谋杀他人,也不会殴打他人。在具体事例中,尽管存有一个社会的道德最低标准,但是每个人因自身情况的不同会将自身可接受的限度设为自己的最低限度。然而,两者需要在同一环境下生存,最低限度应以谁为主要参考呢?是将不可谋杀他人视为最低限度还是将不可殴打他人作为最低限度?如若将拥有更低的道德限度的个人的最低限度作为社会的最低道德限度,那么对最低限度高于社会最低道德限度的个体来说就是不公正的,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如上例子,个体A可以依照自身限度而殴打B个体,但是B个体由于自身最低限度只能承受A个体的殴打,而不愿做出殴打A个体的行为。因而,社会的最低限度不可依据个人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同样地,如果依据个体B的最低限度来规定道德的公共限度,结果可能是由于个体B与个体A之间的差距过大,而造成规定限度的失效,个体A不能够依据社会的道德最低限度而行事,进而引发不道德行为,即恶的产生。因此,道德最低限度的设定陷入了悖论之中。

2.1.3 采样方法。按照土壤样品采集技术规范,以怀安县太平庄乡的2块地、阳原县大田洼乡的2块地共4块地为试验地块,分别在每块地的15和30 cm深度层面上随机抽取5个位置,在每个位置上选择3个不同点,然后将15个点得到的土壤按相同的重量混合在一起,获得该地块相应深度层面的混合土壤样本,重量以1 kg为宜,相同样本采集3个,每块地2个深度得到混合土壤样本6个,4块地共得到24个混合土壤样本。

当然,并不是一切特性都会引发恶的产生,我们在这里指出的仅仅是那些在极度追求实现自身私利与欲望的冲动中,无法以自律意识控制自身行为,并引发超越既定的道德界限而无法约束自身行为的情况。这时,恶的行为才有可能会产生。很多情况下,往往看似是人的美好品质,但如若没有适度的把控与良善的参与,人的特性就极有可能转变为恶。正如康德所说:“苦乐适度,不骄不躁,深思熟虑等,不仅从各方面看是善的,甚至似乎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它们虽然被古人无保留地称颂,然而远不能被说成是无条件的善。因为,假如不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这些特性就可能变成最大的恶。”[4]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行为,特性就会发挥其本质特征而一发不可收拾,“如我们所见,特性倾向于自我保存,并使其他一切都屈从于这一自我保存”[1]19。特性的目标只有一个,这就是一切为了自我保存,不管是否合乎道德。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原因,相同地,赫勒认为特性的这一极端发展也是有其存在原因的,那就是对死亡的恐惧及无力。赫勒将人的有限性,尤其是生命的有限性看作是道德产生的原因。她认为如果人的生命是无尽的,人便不会选择那些触碰道德底线的事情,这里暗含着任何事情没有什么是靠花时间做不到的。然而,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永恒的时间,任何人也终究逃脱不了死亡的必然事实。因而,赫勒说:“一般说来,死亡的事实是天然领域(特性的和类的都是如此),只有在接受死亡的方式上是个体的,假如不是由于死亡设定了自然终点,也就不会提出道德的要求。”[1]21人类正因为受到时间的控制,所以才会想方设法地在有限的时间里去尽量达成自己无限的特殊欲望和私利,这时,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干预而任由特性发挥其作用,战争就变得不可避免,道德也无从谈起。从而,我们也可以认为,是人类的有限性,尤其是生命的有限性,限制了人类精神层面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人会选择以任何有效手段达成自己短暂又自私的利益与欲望,而不计手段的正当性与他人的目的性。“一旦社会中特性道德占了上风,人们就会时常根据理性算计的要求行动,邪恶不可避免地会时常发生。”[5]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说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引发恶的可能性。

可以说,特性的存在是个性能够存在并得以显现的基础。正因为有特性所需的利益与欲望,才能衬托出个性牺牲短暂的自我私利及欲望而追求长远利益与目标的道德价值。个性就是为了长远的利益与欲望,为了人类集体的本质利益与欲望,暂时抑制自己的特性,使自身融入到所降生于其中的具体生活世界中,是自身与类形成自觉关系的表现。

二、个性与善的可能性

我们降生的这个社会必然具有多种多样的事物、习惯及规则,作为有限的生命体的个人总是不能穷尽一切来学习到存在于社会中的所有事物、习惯及规则,实际上,这并不重要且理所应当。对于个体来说,真正重要的是“在发展这种技能中我们必须达到特定最低限度的能力,低于这一限度人就无法‘存在’”[1]4。我们终其一生都在学习如何达到这一“最低限度”。这种学习可以说是一个动态积累的过程,并不会在人们成年时就随之结束。相反地,在一个动态发展的社会中,人们也要不断地学习处于发展中的事物、习惯及规则,这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社会在向前发展,新事物也不断涌现,“社会愈是处于动态之中,个人和他所出生于其中的社会之间的关系愈是偶然……一个人终生所需要的用以确证自己的生存要求的努力就愈加持久,同时,要使一个人对给定世界的习得过程在开始成年时就告终结,也就愈加不现实”[1]5。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人们尽管可能在成年时就达到这一种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能力,但只要有偶然性的外力因素介入,就必须相应地再一次扩充自己的最低限度能力。人的最低限度能力的要求与道德紧密相关。由此而引发的思考是道德标准的最低限度,也就是道德标准的界域问题。佩里·格兰泽(Perry L.Granzer)曾提到:“善的实践以及关于良善生活的概念与我们的身份认同相一致。”[9]这就说明,人无法超越自己所在的具体世界而理解何为良善。善与恶都是在人所能经验到的界限内被确定,是与人在社会的阶级地位、身份紧密相连的。同时,由于人的发展与变化,道德标准也会随之调整以适应这个流动的社会。

这时,个性的作用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来说就呼之欲出了。实际上,个性与特性在个人的成长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重要作用,二者缺一不可。特性与个性之间在自身的程度及比例上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亚里士多德的适度思想,既不能彻底抹杀掉特性,只注重发展个性,也不能任由特性无限制发展而忽视个性。二者的关系是“在正常的情形中,个性将其特性提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上;它与那些与生俱来的素质和那些天然属于它的能力一起运转。同样在正常的情形中,个体也不能废除自己的特性观点”[1]21。个性就是人类个体生成的一种发展,而这一生成就是永恒地“综合”个性的过程,永远也不可能终结,永远也不可能彻底超越特性,它会在永恒的变化中无限接近于完善。因此,个性与特性既是互不相容又是互不相离,始终处在变动的发展之中。

但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尽管特性有着产生恶的可能的动机因素,但是,特性在日常生活中仍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没有什么人不具有排他主义动机,也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和在任何意义上都从未超越过自己的特性”[1]15。特性在人类的具体世界中,不仅发挥着自我保存的作用,同时也需要完成其被超越的使命。超越特性而来的就是人的个性,也是纠正特性使人成为善的、道德的又一特征。

个性正是给我们的选择提供了这样一种善的可能性,在选择行为中尽可能地运用德性及理智,以确保最大可能地作出正确的选择,不仅将自身视为目的,同时也将他人视为目的,而非手段。

这样,个性就为善提供了可能性。善就是“为我们意识”的进一步展开。在我们采取行动时,我们的动机不仅仅是出于对自身利益或是欲望的考虑,更多地集中在对集体的考虑,对人类的考虑上。这种出于自愿的自律意识与取舍意识是构建良善生活的原因。我们“在区分特性与个性时,至关重要的是区分‘选择’(取舍意识)和‘自律’(自律意识)”[1]21。赫勒曾对自律的选择有过清晰的界定:“当个体在两种替代物之间选择,并为选择的事实、为它的内涵和外貌打上自己个性的印记时,他就是在行使自律。”[1]21-2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带有自律意识的选择必须与个体的个性相结合。个性在选择中发挥的作用就是自律意识发挥作用的过程。尽管,个人的一生充满着诸多的选择,这些选择并非都是至关重要的,有些选择行为所对应的结果并不会对个体的生命或日常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但有些选择能够对个体生命或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则必须给予重视。相应地,个体必须要承担选择行动所带来的后果,并对这一后果产生的影响负责任。当然,责任对于不同个体说来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是外在责任,外在责任是针对排他主义个人的,这时,排他主义者将责任看成是外在的,事情如果无能为力,排他主义者就会内在地认为放弃是理所应当的。另一种是内在责任,这是针对个体而言的,这时,个体自觉地对事物负有责任并接受责任,而不会在遇到困难时理所应当地灌输自己放弃责任,选择逃避。事实上,我们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很难判定哪些选择是无关紧要的,哪些选择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有些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可预见的,在短期内并不会显现出灾难性结果。那么,作为一个理性个体,在每次选择时,我们都应该审慎地选择,将自己的个性运用于其中。这不仅需要个体的内在道德发挥作用,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中庸”智慧,即适度的德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所以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6]就行为本身而言,“行为可以是可夸奖的或是可责备的,但不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因此,可以夸奖的或可以责备的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并不是一回事”[7]。真正论及合理或不合理是人们基于特性或个性所作出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赫勒也是一名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她追求适度同时也呼吁理智。赫勒曾说:“在现代社会中,尽管有一些选择邪恶的人,但是我认为,那是因为他们不懂得区分善恶。”[8]

三、个性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动态界域

人的动物性本质约束人的各项身体机能,生存所需的物质产品;而人生存于其中的外部世界则拥有一系列规则、习惯及习俗和由此形成的道德价值体系,形成了对人的又一层约束。这双重约束对于偶然降生于具体世界的人来说意味着双重适应,这也是对人提出的双重要求。一方面,我们需要适应我们的动物性,保障自己的生存,即最基本的生命;另一方面,我们要保证自己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和谐交往。“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断言,在一定的限度内,人必须学会‘使用’他出生于其中的世界的具体事物和习惯模式,无论它们如何多样与复杂。”[1]4如若一个人只注重自己的特性而完全忽视自身个性的发展,只关注自己的世界,而不关心他人,不在乎良善与规则,那么,这样的个人无异于是将自己推入一种孤立的状态。最终,这样的个人将会被整个世界所排斥,直至遗忘,因为他根本没有可能达到生存在这个世界的最低限度。

其次,特性的极端发展就是恶产生的原因,是“为我意识”发展到最顶点的状态,由此便伴随着产生恶的可能性。

为了自身可以幸福地生活于既定的客观世界,我们需要将特性所在的价值体系朝向维系自身特性需求的一面发展、维系。这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表达“为我”的特殊利益与欲望需要一定的语言,这种语言为了融合进所在的具体世界需要被转化成“道德语言”,以此来使自身与他人达成能够沟通、交流及交往的目的。黑格尔也曾提到过如此的道德语言转化,“行为人根据自己的良心企图把犯规行为设想为一种善行。这种学说,只有当道德和善由权威来决定时才会发生;其结果,有多少个权威,就有多少个把恶主张为善的理由”[3]。因此,人们不仅会在采取行动时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与欲望,还会设法将这种考虑合理化,不仅要使自己基于特性的考虑在现在具有合理性,也要使自己基于特性而产生的利益与欲望在过去,甚至在将来依然合理。或许有人会说:那没有排他主义动机,人与人之间就会更加畅通地交往并存在于这个具体世界吧?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程度的或多或少的排他主义的动机,人将无法存在”[1]10。这是因为,人只有具有特性,只有对排他主义动机有所意识,他才会真正懂得什么是有限度,什么是自律选择,什么才是道德。

实际上,道德的限度不仅受特性影响,更有赖于个性的发挥。相较于特性,个体的个性则更加看重自我发展,享受或者受苦只由个体说了算。“……对每一个体来说,真实的是,他会把自己特殊的潜能和禀赋,不仅当做将得以保存而且将得以发展的情境而加以利用。”[1]19从特性所能够带来的恶的可能性我们可以看出,带有否定的道德价值内涵的个体,这里除了极其特殊的纯粹否定性的个体,其余的否定性的个体都具有双重张力。第一重张力就是不管这个世界的规范、要求或常规是正确的或是谬误的,就是要与之对抗。另一重张力就是消灭自己的道德价值,并将此看作是剔除自身“弱点”的良方。这两种盲目否定的道德价值在消极的个体中以一定比例分别存在。而积极的道德个体,尽管也会由于特性的作用,会有与世界或是自我相冲突的时候。但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之视为社会道德限度发展与人性潜能的代表。这是因为,在这种积极的个体中,随着道德个体的自我调节,与自我冲突的情况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相反,他会找到一条与自身和解的道路,而不是盲目对一切既定的规范或习惯进行否定。这也是个体的自律意识与选择意识在发挥作用。这样,就为我们探究如何找寻社会的道德最低限度提供了方向。可以说,赫勒旨在寻找什么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但她并没有局限在找寻一个确定的道德限度中。这个世界并没有一成不变的道德限度。道德限度是每一个人在其特性与个性共同作用下,对个体行为的一种选择。“人的性格依据行动形成,性格越被形成就越决定每个下一步的行动。”[10]具有自律意识选择的个体,其道德限度必然与排他主义者的道德限度不同。在这里,我们只能找寻一种微妙的平衡关系,在人与人的最低限度上进行动态调整。秉持一种适度的中庸原则,将个性作为设立限度的重要参考。既不能将道德标准的最低限度设立为充分发挥了其特性的个人所能达到的程度,又不可将道德标准的最低限度设立为充分发挥其个性的自律个体所能承受的程度。因此,在不同的个体组成结构中,对社会最低道德限度的设定标准不可能一以贯之。相反,我们应该秉持一种动态精神,在不同主体间将道德的限度调整到微妙的平衡状态。道德的最低限度不应该是以现实中的每个人现在都能够达到的程度,而是要略高于某些由特性主导的进而为自身设定道德价值的最低限度的个人。这一部分个人因未能达到这样一种限度必定要通过社会教育、个人体验及社会规范来调整自身。这也是道德标准界域发展的过程,始终处于没有终点的动态调整状态。

(2)邀请老党员参加一个或几个学生支部“三会一课”,加强对学生党员组织生活的指导,讲好党课,做好党建重点任务,并计划扩展到邀请校内外有丰富经验的老党务工作者。

四、总结

特性与个性可以说是一个人自身兼具不能相互抵消的两种特质。在人的动物性的一面,主要以发挥自身特性为基本,面对有限的人生,为了自身的私利及欲望对自身的选择施加影响。个性则在另一面审慎地思考所在的具体的、实在的世界,并以更加崇高的理想信念规划自己的选择,旨在追求更加长远有利的事物。一般说来,没有特性的存在,个性也不复存在,反之亦然。个人的成长就在于不断调节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寻找寓于自身之中的特性与个性平衡。这也恰恰就是道德价值界限的生成过程。人不可避免又不可逆转地降生于这个既定世界,自出生之日起就被限定了自身的活动范围。无论跨越多远,也始终身处某一具体的社会之中,必然伴随着处于某种社会规范、习俗及习惯的约束之下。一个人若想在这个被给定的社会中生存下去,就必须学习在这个社会中生存的必备技能,达到最低生存限度的道德标准并以此为参考自律地选择自身的行为。但是,一个社会的最低道德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每一时代对核心价值的界定与追求也会有所改变。存在于具体社会中的个人也会在一生中不断地经验到愈来愈多的事情,特性与个性在自身中将永不停息地进行交替变换运动,进而改变自己的道德标准。道德标准的界域也会因此处于变动之中。但是,赫勒提供给我们的是这一动态变化所应当是的状态。一种既不是唯特性发展,也不是独个性考虑,而是使特性与个性共同发挥作用的状态。一个人所具有的特性与个性始终要处于相互调和的状态才能够做出道德的自律选择行为,由此得出的社会的最低道德限度也将是能够有效指导实践的标准。

真正的问题从来就不是善与恶谁存在的问题,而是善如何能够始终以优势的状态存续下去以保证人类社会能够健康、有序地存续下去。

从总体看二位词作者对修辞态度都是相似的:修辞有益于“中国风”歌曲更好地抒发情感,获得共鸣。这也是修辞格能够在“中国风”歌曲中得到充分运用的最重要原因。

[参 考 文 献]

[1] [匈]阿格妮丝·赫勒.日常生活[M].衣俊卿,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6-57.

[3] [德]黑格尔.法哲学批判[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82.

[4] [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7.

[5] 王秀敏.阿格妮丝·赫勒的“个性道德”内涵解析[M].国外社会科学,2011,(9):101.

[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50.

[7] [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494.

[8] John Rundell, The Postmodern Ethical Condition:A conversation with Agnes Heller[M]. the Netherland: Koninklijke Brill NV, Leiden, 2000.

[9] PerryL. Granzer:Building the Good Life: Using Identities to Frame Moral Educ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J].Journal of College & Character, Volume14,No.2,May 2013.

[10] [匈]阿格妮丝·赫勒.道德哲学[M].王秀敏,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4:11.

[中图分类号]B5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9)10-0030-07

[收稿日期]2019-07-02

[作者简介]王国学(1965-),男,辽宁黑山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责任编辑:杜 娟 杜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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