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农地所有权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所有权,自然资源,主体,国家,集体,全民,公权。
农地所有权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郭洁,郭云峰[1](2019)在《论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度已呈现出强化"全民"主体地位的改革价值取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设计本位应从"政府"转向"全民",并贯彻"还权于民"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设计思想:一是按照公共所有权的本来面目设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二是将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限定为中央和省级政府两个层级;叁是按照分工和协调的原则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制度;四是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授权主体。(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怡昕[2](2019)在《中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整主要是为其创设国家所有权。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双重所有结构应以何种理论进行阐释保证其既可以满足立法的旨意,又可以与实际的操作接轨。本文试图引用公共信托上的“法律上国家所有,实质上的全民所有”进行解读。自然资源对于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生存来说都是基础保障,正因为如此其本质上应属于全民所有,法律上创设为国家所有是为了赋予国家对全民所有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职责。本文在此基础上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以自然资源的多元价值为前提创设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进行介绍。首先是对自然资源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对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认可与重塑;其次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划分,运用了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辅助性的理解,提出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时代的选择;最后分析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普遍性及优越性。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历的叁个阶段,分别是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前转轨期与后转轨期,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在考察了域外的相关制度经验基础上以期对后文的制度重建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第叁部分,主要是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从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双重主体无法融入民法既有的所有权知识体系进行分析,否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私权性质;其次是对于双重所有理解混乱造成的适用困境,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主体?在对现有的解释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分析。第四部分,在明确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力前提下,引入了公共信托理论阐释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并在该理论的指引下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进行重构,首先是“确认”全民的权力行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使全民真正享有自然资源;其次则是在国家代表全民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过程中,围绕自然资源部设立这一大背景,如何的职能整合才能使之更代表全民的利益,其行使更能符合立法的宗旨。(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刘筱婧[3](2019)在《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多样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明晰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是开发、利用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有之义。鉴于中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一所有权结构,分析中国立法的现状和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从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合理养殖、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及国家所有权下的实际保护效果和产生的国家义务等方面,解释使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多元化对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对相关域外立法进行审查,提出如何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的野生动物资源多元化所有制的应对之策。(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张淳[4](2018)在《“寻找”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关于对学者的解读的审视和对信托法的回避态度的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外国学者关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和英国苏格兰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的各种解读在这些信托法中都不能够寻找到支持。我国学者关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的两种解读都以该法第2条为解释论依据,但此条只能够为其中一种解读提供支持。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都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持回避态度,因为其立法机关因受制于其对信托基本类型的承认不能将以关于由受益人或者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为其内容的明文规定纳入这些信托法中。因欠缺恰当性而不能通过将关于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为其内容的明文规定纳入这些信托法中以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定性为所有权。信托法没有必要将信托财产所有权授予信托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王克稳[5](2019)在《完善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主体不完善一直是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中的突出问题,集中体现为国有自然资源所有者不清,所有权代表制与全民所有制背离,所有权行使主体模糊,产权边界不清,责任主体缺失。国有自然资源本质上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其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其代表机关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面,纵向上应当实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分级行使制,将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区分为全民所有、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自然资源和全民所有、所有权由地方政府直接行使的自然资源;在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应改革部门分割的所有权行使体制,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机构。(本文来源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宁西,周磊[6](2018)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与对策研究——基于土地法律制定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对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陆续出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构成中国土地制度基本法律体系。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土地政策无法保障农民权益,甚至限制其行为,土地制度激励功能呈现反作用,直接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作用发挥。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设问题刻不容缓,我国土地法律制定应从明确主体、资产管理、合理赋权、构建总有权利人表达机制几方面展开变革。(本文来源于《现代农村科技》期刊2018年07期)
桂馨[7](2018)在《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私法规范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一直是农村改革的目标,但农村集体资产因其产权不清的状态,且无法在市场中快速流转,这些问题一直制约着改革目标的实现。加之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明确,不仅损害了农民权益,同时也不利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实现。因此,为了克服上述问题,使农村经济良性发展,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须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还原其主体身份的基础之上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制度来还原作为所有权主体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并使集体所有权主体能够通过有效的形式来表达其意志并行使所有权,最终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真正把握在农民手中,保障农民权益。全文共分为四章加以论述。第一章是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进行了归纳整理,得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便是农民集体,也即成员集体。但由于现行法律在规定集体所有权主体时对其含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主体无法明确界定,故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而要想解决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清所产生的问题和弊端,保障农民权益,做到还权于民,就必须要明确界定成员集体。第二章论述了成员集体的形成与还权于民的正当性基础,以及成员集体所有的性质。成员集体是从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运动中逐渐形成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从农民私有逐步变为集体公有,集体所拥有的权利追本溯源是农民让渡出来的,故而应当还权于民。还权于民首先就要还原集体成员主体的身份,而集体成员身份还原的核心便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笔者以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从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第叁章论述了通过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还原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使集体成员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现实中因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所产生的纠纷,归根到底是由于资格界定不清会导致集体财产的分配不清。故而集体成员主体身份的还原和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还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的。笔者从集体资产的分类、被量化集体资产的范围以及被量化资产的份额分配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个成员手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权于民。第四章论述了农民以拿到的股份入社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同时农民按股分红,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重构。同时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殊法人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以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叁种表现形式。强调了在我国公有制制度下,农村集体资产中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其经营权主体要分离,土地所有权不可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流转,保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摇。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仍有不足,故在实践中要想做到真正的还权于民需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和探寻合理的理论依据。笔者希望通过自己浅陋的论述,尽可能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化,还原主体的身份及财产权利,最终真正实现还权于民,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使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叶榅平[8](2017)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诠释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从国家所有权性质、立法原意以及行使实践角度解释,"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以国家名义享有全民所有权,不仅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而且符合全民表达共同意志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性要求。健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首先必须从理念上重视国家所有权主体全民性的意义,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全民真正享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制度和程序,可以将全民共同意志和利益反映并体现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建构和行使中,保障和实现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建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民主程序机制,保障全民能够通过这一机制表达共同意志,并监督国务院切实代表全民公共利益行使国家所有权,真正实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立法价值和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5期)
叶榅平[9](2017)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及实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的最终所有者,然而,在实践中,作为国有自然资源真正所有者的"全民"却在国家所有权行使中缺位或虚置,其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中难以得到有效体现和保障。因此,要健全和落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首先必须充分理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及其意义,保障全民真正成为享有和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彻底解决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所产出的问题,实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价值和目的。(本文来源于《贵州省党校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张守夫,张少停[10](2017)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和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土地公有制最为根本的表现形式。但这一制度并不是一种事先设计好的制度,没有完备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因此,"集体"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界定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甚至缺位。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一轮土地改革势在必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相关法律进行语言逻辑分析,厘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确认和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2期)
农地所有权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整主要是为其创设国家所有权。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双重所有结构应以何种理论进行阐释保证其既可以满足立法的旨意,又可以与实际的操作接轨。本文试图引用公共信托上的“法律上国家所有,实质上的全民所有”进行解读。自然资源对于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生存来说都是基础保障,正因为如此其本质上应属于全民所有,法律上创设为国家所有是为了赋予国家对全民所有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职责。本文在此基础上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以自然资源的多元价值为前提创设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进行介绍。首先是对自然资源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对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认可与重塑;其次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划分,运用了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辅助性的理解,提出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时代的选择;最后分析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普遍性及优越性。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历的叁个阶段,分别是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前转轨期与后转轨期,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在考察了域外的相关制度经验基础上以期对后文的制度重建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第叁部分,主要是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从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双重主体无法融入民法既有的所有权知识体系进行分析,否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私权性质;其次是对于双重所有理解混乱造成的适用困境,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主体?在对现有的解释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分析。第四部分,在明确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力前提下,引入了公共信托理论阐释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并在该理论的指引下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进行重构,首先是“确认”全民的权力行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使全民真正享有自然资源;其次则是在国家代表全民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过程中,围绕自然资源部设立这一大背景,如何的职能整合才能使之更代表全民的利益,其行使更能符合立法的宗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农地所有权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郭洁,郭云峰.论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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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桂馨.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私法规范路径[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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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守夫,张少停.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和重构[J].甘肃社会科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