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甄正[1](2021)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文中提出我国关于“信”的讨论,古已有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提升,信用这一概念逐渐在市场活动中产生了新的含义,与此同时,国外市场上,信用制度已经悄然蔓延开来。在我国市场经济接轨国际、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今天,我国商业交易中的信用制度建设和管理显得滞后于市场,由此衍生出许多信用相关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度让人们认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已然全面崩塌,急需进行彻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改革,才能全面扭转信用缺失的社会风气,重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建立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运行机制,进行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中,惩戒制度是信用体系的最终保障和必须手段,想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如同《纲要》所说,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近年来我国信用机构也逐渐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正在朝着完整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迈进,作为整个信用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个人,却仍然面临着诸多信用服务方面的窘境,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失信人的惩戒机制入手,探析个人信用服务中失信惩戒机制的不足。本文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语义和渊源上梳理关于“信用”、“征信”、“失信惩戒”的概念并进行了解释,同时指出学界关于此类概念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目前失信惩戒的主要方式及其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问题,进而明确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缺陷。第三部分主要包含对当今几大信用管理模式的特点分析及其代表国家关于个人失信惩戒的措施的梳理,从中分析其异同,提炼其共性。第四部分,结合对于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缺陷分析,同时借鉴外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经验,提出我国个人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的框架,试由此建构符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需要的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程雪军[2](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贝尔[3](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陈燕萍[4](2020)在《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称为信用征信活动,其对金融系统的运作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性。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8家社会征信机构的个人征信业务被同意开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以来,至2019年6月,仅有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获得央行的许可。虽然首张个人征信牌照落地,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征信行业之前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得到攻克和解决。当前国际上的个人征信模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在征信机构的设置、征信监管制度、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等问题上仍然还需要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以及征信市场等方面作出针对性的回应。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模式整体上仍然侧重于,基于央行领导下的个人征信的公共征信模式,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萌芽的起步阶段。为了贯彻落实我国征信建设中关于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的要求,坚持政府与市场互促互进的征信发展新思路,央行下的公共征信系统与市场化的私营征信机构功能互补而又错位发展的新格局的构建尤为关键。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征信市场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困境没有及时得到回应,无论是在信用数据方面、隐私权保护方面还是征信监管方面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挑战。因而,本文将从个人征信模式的定义入手,通过分析个人征信模式的类型化划分及域外个人征信模式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征信模式的现状及立法困境,探究我国个人征信模式发展的路径选择及相对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引言部分通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的介绍说明了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现状及征信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性。本文意从个人征信模式为切入点,探索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并结合立法困境和域外经验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一章对个人征信模式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概要的介绍。首先对个人征信模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两种征信模式并对它们进行了大致地比较,为下文对个人征信模式研究作理论铺垫。第二、三章概括了我国征信模式的发展历程及立法困境,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征信模式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立法困境;同时通过对国外征信模式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有取舍地提炼经验,并基于我国征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立法困境总结了相关启示。第四章提出了我国个人征信模式发展的路径选择,对我国征信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假设,即在落实公共征信系统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强化私营征信机构的有益补充,逐步地向公私混合模式过渡。并根据立法困境提出相对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信用数据方面、隐私权保护方面及征信监管方面,以加快促进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使我国信用征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金晶[5](2020)在《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上凸显出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现有的破产制度却并未囊括个人破产在内,加之法院执行的难度日益突出,破产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价值。本文是从破解执行难的角度来全面论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第一章主要提出了执行难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联问题。首先简单分析执行难相关内容及其形成原因。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有必要从系统的制度开始分析。然后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进行定义,最后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化解执行难问题的价值。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首先阐述了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成熟发展情况,并对不同国家的个人破产立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进而可以借鉴其精华。其次,将国内法院在执行和试点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作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铺垫。分别是建设国家法院系统的执行威慑机制来提醒债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温州平阳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动作用。第三章是关于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构建。这是全文的重点叙述部分,讨论了建立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的建立。从程序制度和实体制度两方面来展开讨论,程序制度包括:破产的原因、申请破产的条件和简易破产程序。从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和解制度和失权复权制度中讨论了实体制度。第四章是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相应配套措施。提出了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完善破产犯罪立法、建设破产法院、建设专业队伍等为制度建设提供有利条件的建议。
郭千钰[6](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张晓冉[7](2020)在《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规范研究——基于制度、行为和福利的视角》文中提出规范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过程亦是将经济理论、法律制度与机制实践不断结合并完善的过程。构建个人征信管理体系关系到优化信用制度、管理个人行为和平衡社会福利等关键性问题。本文基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研究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运行风险和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以行为经济学相关理论,研究对个人经济行为的奖惩机制,并结合个人信用评分机制约束人的逆向选择和冲动行为;以福利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切入,通过平等分配信贷机会以实现信贷资源的公平配置,并提出建立个人信用恢复机制。综合制度、行为和福利理论对个人征信管理体系进行规范分析,最后提出规范构建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傅平凡[8](2020)在《媒介场域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模式及其作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各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如火如荼,不仅在数量上有所增加,而且在建设模式上趋于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模式变化的背后,反映出公共信用信息范畴的不断扩展、社会各个信用主体间关系的变化、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轨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信用信息向公众开放的载体,联结各个信用主体,实现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开放与分发,构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既是连接各个信用主体的媒介,也构成了种种信用关系、信用活动的实践场所。本研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内涵、范畴和边界进行学理论证,梳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历程;在充分收集并剖析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典型案例基础上,借助“媒介场域”的研究视角,审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各个信用主体的运作实践,总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有效建设模式;在探索建设模式之后,进一步考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何通过构建媒介场域,来连接社会中政治、经济等其他场域力量进行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在一定的作用机制下,共同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进步;同时,论文通过总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模式和运作机制,发现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功能与地位,可为我国信用制度的完善与深度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梁潇[9](2020)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不同的是这样的计划经济极为重视政府配置资源而忽视市场的作用,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信用经济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信用经济出现并发展的时候我国并没有跟上信用经济的发展步伐,市场经济的发展让我国经济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随着物质基础逐渐丰厚,信用缺失问题便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我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信用基础,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让很多人的逐利心理愈发膨胀,契约精神、重信守诺等基本准则被抛诸脑后,社会风气急转直下,社会信用缺失的危机甚至影响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这样一个形式下,我国提出要通过建立健全人信用体系树立人们的诚信意识从而提高整个中国社会的信用水平,纠正失信风气,通过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信用环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是个人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推动公民诚信教育的基本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保护个人信用体系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运作,最终营造出一个重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且信用程度高的良好市场环境和重信守诺的社会氛围。本文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所涉及的“信用”、“个人信用”及“个人信用体系”等专用名词进行了解释和分析并介绍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第二部分主要说明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即信用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公民诚信教育的积极作用。第三部分是在对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和法律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现状的短板所在。第四部分是从个人信用立法方向的选择、个人信用立法内容的扩充、个人信用法律的最终目标这三个方面探索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制化路径选择,充分发挥法律在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赵菁[10](2020)在《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双鸭山市人民银行是当地唯一一家企业与个人的征信报告查询机构。2018年,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全辖查询个人信用报告52426笔,查询企业信用报告803笔,相比2017年同期增长0.91%。在信用社会大背景下,信用体系建设引起了大家的重视与关注,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与个人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问题正是结合笔者的工作背景所提出的。作为双鸭山市人民银行中的一员,笔者认识到管理信贷征信业是基层央行的重要工作职责,成为征信建设的主导力量。本文结合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现状,以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征信体系作为理论依据进行深入的研究,通过调查问卷和座谈访问的形式了解到当前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还存着诸多问题,如:征信宣传力度不够、征信服务水平不高、信息质量不高、信用信息共享困难、市场监管能力较弱、征信法规制度不健全等。本文在借鉴国外征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从培养征信专业化人才、强化社会信用文化建设、提高基层央行征信服务水平、加强央行征信体系完善、健全信息隐私保护监督机制、提高信息采集和共享能力等几方面,为双鸭山市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的研究对于加强基层央行征信管理体系建设、提高金融信贷市场信息共享程度、提高信贷市场运转效率、规范金融信贷市场秩序、推进信用文化与社会信用诚信体系建设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一)交叉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文本分析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对失信惩戒研究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失信惩戒之一般认知 |
一、信用的定义 |
(一)语义上的信用 |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 |
(三)社会学意义上的信用 |
(四)法学意义上的信用 |
(五)本文对信用的认知 |
二、信用制度 |
(一)制度简述 |
(二)信用制度的构成 |
三、征信与征信制度 |
(一)何谓征信 |
(二)征信制度 |
四、失信惩戒 |
(一)失信惩戒的概念 |
(二)失信惩戒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现状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提出 |
二、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现状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法律规制 |
(二)现行法规中的个人失信惩戒措施 |
第三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与成因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基础问题 |
(一)个人信用评分制度及标准混乱 |
(二)失信惩戒主管机关权责不清 |
(三)失信惩戒的罚则不明 |
(四)事后申诉机制缺失 |
二、个人失信惩戒的适用领域问题 |
(一)金融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二)司法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三)医疗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四)交通领域的个人失信处罚 |
三、个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问题 |
(一)联合惩戒措施内容过度细化 |
(二)联合惩戒措施范围过于宽泛 |
(三)失信联合惩戒缺乏权力监督机制 |
四、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成因 |
(一)缺少核心法律的调整 |
(二) “失信”的地方认定标准不统一 |
(三)失信惩戒程度失当 |
第四章 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市场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美国 |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 |
(二)美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二、政府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德国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
(二)德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三、会员制信用模式的代表——日本 |
(一)日本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
(二)日本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四、对国外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借鉴 |
(一)健全信用法律制度 |
(二)惩罚与保护兼顾 |
第五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沿革 |
二、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发点 |
三、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 |
(三)失信惩戒后的救济途径 |
(四)失信者法律责任的明确 |
(五)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外文资料 |
致谢 |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4)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征信模式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个人征信模式的定义 |
第二节 个人征信模式的类型化划分 |
一、公共征信模式 |
二、私营征信模式 |
第三节 两种征信模式的比较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现状及立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现状 |
一、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 |
二、个人征信市场化起步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运行的立法困境 |
一、信用数据方面缺乏法律规范 |
二、隐私权保护方面立法不明确 |
三、征信监管立法不足 |
第三章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概况及启示 |
第一节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概况 |
一、欧洲的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 |
二、美国的市场主导的私营征信模式 |
第二节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的启示 |
一、域外征信的模式思考 |
二、健全征信法律体系 |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
四、重视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及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 |
一、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发展趋势——公私混合模式 |
二、发展公私混合模式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立法完善 |
一、推进信用数据的规范化建设 |
二、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三、健全个人征信监管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难的关联性 |
1.1 我国法院执行问题的现状 |
1.1.1 执行难问题的提出 |
1.1.2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
1.2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1.2.1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及起源 |
1.2.2 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 |
1.3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价值分析 |
1.3.1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法律价值 |
1.3.2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社会价值 |
第二章 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2.1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成熟 |
2.2 我国法院的执行与试点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
2.2.1 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
2.2.2 温州平阳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成果 |
第三章 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建立 |
3.1 个人破产的程序制度 |
3.1.1 破产原因 |
3.1.2 破产申请 |
3.1.3 简易破产程序 |
3.2 个人破产的实体程序 |
3.2.1 自由财产制度 |
3.2.2 免责制度 |
3.2.3 失权复权制度 |
3.2.4 破产和解制度 |
第四章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完善的配套措施 |
4.1 完善破产犯罪立法 |
4.1.1 破产犯罪的界定 |
4.1.2 破产犯罪的立法建议 |
4.2 完善相应司法体系的建设 |
4.2.1 破产法院的建立 |
4.2.2 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
4.3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
4.3.1 个人信用制度的概念 |
4.3.2 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的建议 |
4.4 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4.5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致谢 |
(6)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规范研究——基于制度、行为和福利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构建个人征信管理体系 |
(一)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制度价值与运行目的 |
(二)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配套机制 |
二、征信管理体系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
(一)通过信用评分机制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 |
(二)失信惩罚机制对个人行为的约束 |
(三)对个人守信行为的激励机制 |
三、运行个人征信管理体系需兼顾的福利问题 |
(一)平等分配信贷机会 |
(二)失信人信誉的恢复 |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
(8)媒介场域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模式及其作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理论基础 |
1.3.1 理论渊源 |
1.3.2 分析方法 |
1.3.3 结构特征 |
1.3.4 理论发展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 信用 |
2.2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2.3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媒介的关联 |
第3章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发展沿革 |
3.1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历程 |
3.1.1 2003 年至2014年:单一建设阶段 |
3.1.2 2014年至今:联合建设阶段 |
3.2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发展进路 |
3.2.1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新媒体化、数据化 |
3.2.2 公共信息平台传播内容的议题化 |
3.2.3 信用信息建设传播力度加大 |
3.2.4 通过信用信息网构建强大的社会关系网 |
第4章 媒介场域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模式 |
4.1 平台建设新思路 |
4.2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模式 |
4.2.1 “单一”建设模式:“单线性”传播 |
4.2.1.1 个案剖析: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
4.2.1.2 运行经过:传播主体的“单线性”建构 |
4.2.1.3 媒介作用:有局限性的连接 |
4.2.2 “混合”建设模式:“双向”互动传播 |
4.2.2.1 个案剖析: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征信模式 |
4.2.2.2 运行经过:“双向”互动建构 |
4.2.2.3 媒介作用:沟通+对话 |
4.2.3 “联合”建设模式:“非线性”传播 |
4.2.3.1 个案剖析:浙江省与江西省的信用建设模式 |
4.2.3.1.1 纵向梳理:浙江省信用发布查询系统 |
4.2.3.1.2 横向剖析:江西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
4.2.3.1.3 “联合”建设模式总结 |
4.2.3.2 运行经过:多重主体“非定向”联动 |
4.2.3.3 媒介作用:主动链接+议题设置 |
4.3 媒介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的发展 |
4.3.1 媒介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的特征 |
4.3.2 媒介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作用 |
4.3.2.1 提升信息传播力,促进信用实践 |
4.3.2.2 提升舆论影响力,推广信用观念 |
4.3.2.3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互联网 |
4.3.3 媒介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问题 |
4.3.3.1 作为“主体”的媒介被轻视 |
4.3.3.2 作为“工具”的媒介被滥用 |
第5章 场域角逐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机制 |
5.1 如何理解作用机制 |
5.2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机制分析 |
5.2.1 构建媒介场域 |
5.2.1.1 中介性:用信息嫁接各方桥梁 |
5.2.1.2 结构性:媒介角色的规范化 |
5.2.1.3 自主性:媒介场域的“符号权力” |
5.2.2 链接外部场域 |
5.2.2.1 行动转变:媒介场域对其他场域的影响 |
5.2.2.2 信念连接: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
5.2.3 多方动态博弈 |
5.2.3.1 博弈主体:多主体合作博弈 |
5.2.3.2 博弈内容:从资本到资源的争夺 |
5.2.3.3 博弈策略:以惯习展开行动 |
5.3 个案剖析:“信用中国”网站 |
第6章 总结与思考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存在的不足和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个人信用体系概述 |
2.1 信用与个人信用体系 |
2.1.1 信用的基本内涵 |
2.1.2 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体系 |
2.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
2.2.1 初期起步阶段 |
2.2.2 快速发展阶段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分析 |
3.1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3.2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
3.3 是推动公民诚信教育的基本路径 |
第4章 我国与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4.1 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评析 |
4.1.1 美国——市场主导型模式 |
4.1.2 德国——政府主导型模式 |
4.1.3 日本——会员制模式 |
4.2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现状 |
4.2.1 我国的个人信用模式 |
4.2.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现状 |
4.3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短板 |
4.3.1 征信业立法不健全 |
4.3.2 失信惩戒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
4.3.3 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 |
第5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制化的路径探索 |
5.1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基本方向 |
5.1.1 立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
5.1.2 应遵循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
5.2 立法内容上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
5.2.1 完善征信体系立法 |
5.2.2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
5.2.3 建立征信业长效监管机制 |
5.2.4 保障公民信用权 |
5.3 通过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树立诚信导向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10)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
2.1 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现状 |
2.1.1 银行概况 |
2.1.2 银行征信管理人员结构 |
2.1.3 重点业务基本情况 |
2.2 问卷调查与访谈分析 |
2.2.1 问卷调查 |
2.2.2 访谈分析 |
2.3 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2.3.1 征信宣传力度不够和宣传手段单一 |
2.3.2 征信服务专业化人才不足 |
2.3.3 征信信息条块分割导致信用信息共享困难 |
2.3.4 征信规章制度不健全 |
2.3.5 基层央行监管效能不高 |
2.4 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4.1 基层央行征信部门设置不完善 |
2.4.2 信用信息资源缺乏统一规划 |
2.4.3 征信体系产业化进程慢 |
2.4.4 缺乏诚信危机教育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建设问题的对策研究 |
3.1 国外征信产业发展模式 |
3.1.1 美国征信管理体系案例分析 |
3.1.2 英国征信管理体系案例分析 |
3.1.3 日本征信管理体系案例分析 |
3.2 国内征信业发展的先进经验 |
3.3 借鉴国内外征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
3.4 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问题的对策研究 |
3.4.1 加快建立综合型征信机构 |
3.4.2 加强制度建设与市场环境培育 |
3.4.3 对基层央行内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
3.4.4 建立完善的基层央行征信管理体系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
4.1 创新“互联网+”管理模式 |
4.1.1 完善多系统融合与信息共享 |
4.1.2 综合子系统全覆盖监管 |
4.2 完善征信管理体系制度保障 |
4.2.1 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与完善 |
4.2.2 建立多行业联合监管机制 |
4.2.3 完善系统安全管理体系 |
4.3 加强征信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的实践 |
4.3.1 注重征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
4.3.2 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
4.4 提高基层央行征信服务水平 |
4.4.1 加强与地方诚信建设相融合 |
4.4.2 提高基层央行征信管理服务水平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个人简历 |
四、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D]. 甄正. 兰州大学, 2021(02)
-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3]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4]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D]. 陈燕萍. 华侨大学, 2020(01)
- [5]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D]. 金晶.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6]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7]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规范研究——基于制度、行为和福利的视角[J]. 张晓冉. 西南金融, 2020(06)
- [8]媒介场域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模式及其作用机制研究[D]. 傅平凡. 南昌大学, 2020(01)
- [9]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 梁潇.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10]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 赵菁.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