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商论文_郭齐,张萌萌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理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应收账款,债务人,国际,合同,效力,坏账,受让人。

保理商论文文献综述

郭齐,张萌萌[1](2019)在《保理合同签订时如何避免不规范造成融资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理融资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保理合同涉及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保理商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借款(融资)合同关系,保理商与原债务人之间继受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上述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担保,是一系列合同的组合体,在案由分类上尚属于无名合同。应收账款作(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9-19)

白金城[2](2019)在《保理商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与承担保理合同责任无关》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保理合同中既包含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也包含金融借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债权转让,此类案件不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中的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属于是否能够履行合同问题,与保理合同效力无关。保理商不存在缔约过错问题,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而判令其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7期)

刘静[3](2019)在《国际双保理模式下保理商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范围内保理业务发展势头强劲,业务量逐年攀升。国际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在其整个运作过程中不仅将国际贸易结算中基于买方而言过于繁杂的程序问题有效的解决,并且亦避免了对于卖方而言风险过大的托收方式。作为贸易结算方式的一种,其坏账等其它的贸易风险依然存在,只是转由保理商来承担。在国际贸易中,选择保理的供应商转移了应收账款的收取权从保理商处获得了中短期融资有利于资金迅速回笼;而债务人则得到了更有利的结算方式。从国际贸易的大环境出发,国际保理这种兼具了赊销与账户管理以及融资的金融服务,在未来必定会越来越广泛的被选择。进口保理商及出口保理商作为联系供应商与债务人的纽带,在整个保理运作中的重要程度不言自明。并且,由于保理业务将原本由供应商与债务人承担的贸易风险转移给了保理商,所以,对于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中所面临的风险研究防范是十分必要的。国际保理最完整、各方当事人关系最复杂的模式便是国际双保理模式。故此,本文以国际双保理模式为重心,从对双保理模式的基本原理分析着手,对双保理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进行剖析,定位进出口保理商在国际双保理模式项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风险防范的必要。紧接着对进出口保理商所面临的来自不同环节、不同当事人的法律风险进行整理分析,最后,从当事人角度以及发展合作的角度提出较为全面的风险防范或可采取的相关措施。国际保理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状况下,机遇来自于我国愈发庞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越加开放的经济政策,挑战来自于立法的缺失以及并不成熟的保理商运作体系。在此种情况下,对保理商风险进行专门的分析研究不仅可以避免保理商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亦可以推动整个保理业务的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6-01)

姚建军[4](2019)在《基础合同的债权约定能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基本案情2016年7月9日中铁七局集(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3-14)

王祉涵[5](2018)在《论保理商事行为独立性的适用及其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保理业务的产生以赊销的交易类型为基础,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债权人通过向保理商转让债权的方式完成融资,而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赚取利差完成盈利。在这种传统保理业务的模式下,保理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保理方对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应收账款可收回的程度,即应收账款的质量。而对于传统保理而言,因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导致传统保理的创新也局限于譬如是否通知债务人,保理方是否享有对于债权让与人享有追索权以及保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境内外区分等个性化保理约定的条款上。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于保理行业的应用带来了传统保理行业法律关系上的革新。具体体现为:在基础交易层面上,一个核心企业的各级供应商及客户均注册成为互联网保理平台的平台主体,在成为平台主体后,该核心企业基于与其一级供应商之间的基础交易将其享有的应付账款/应收账款进行电子凭证化;当核心企业的二级供应商与一级供应商之间产生交易时,该两者供应商之间亦会于平台内开立电子凭证,这时由一级供应商所持有的电子凭证则通过转让于二级供应商的方式完成其对二级供应商所负债务,这个过程依次类推,可发生于多级供应商之间。因核心企业的兑付信用使得电子凭证于平台内得以在开立、转让、拆分的过程中完成多级供应商的融资需求。而在平台内除核心企业及其各级供应商和客户外,仍有于平台内注册的保理商,该保理商的保理行为又可以保证平台内注册主体资金的流动性。然而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下,当我们回归法律关系的分析时便会发现,各级供应商以电子凭证完成融资的过程是以抵销制度为支撑的,即:平台内债权电子凭证的受让的债务与平台外基础交易下因交付而产生的债务相抵销。进一步分析,在抵销制度的基础上,当我们讨论平台外应收账款质押与平台内电子凭证的抵销共存时,依据两者产生时间的先后,又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样的分析实则意味着平台内电子凭证的转让(包括保理)的行为与平台外债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则区分成两对法律关系。反观平台内一方面平台主体需经注册审查后才能加入平台交易,另一方面电子凭证的融资需要高效便捷的特点,且基于以上抵销及质押制度的分析,更进一步的来看,将平台保理内的保理行为予以独立化,则是应有之义。基于独立性原则的考量,保理商事行为的独立性原则的内涵要求即:商事主体的平台准入审查、拟制的意思表示标准而明确以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在这叁个内容的支撑下,保理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原则便有了交易安全的保障。最后对于平台保理的监管而言,则在保理商事行为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平台保理商主体的审查、拟制意思表示标准而明确以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切入。对于平台主体而言,亦可以要求平台主体加强对电子凭证方的主体性以及拟制的意思表示的审查而加强对基础交易的审查。另一方面平台保理商行为的独立亦会适应平台保理电子凭证交易高效安全而稳定的新特点。(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洁[6](2017)在《国际保理融资中进口保理商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保理商作为国际保理融资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国际保理融资业务中除了通过债权受让得到利益,还承担着债权让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何提前预知风险和防范风险,对于保理商而言,意义十分重大,间接也对国际保理融资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国际保理融资中进口保理商作为债权的最后受让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本文基于这种认识,对进口保理商法律风险的防范作出相关性探讨。文章第一部分“国际保理融资概述”。这部分先是介绍了国际保理融资的历史发展沿革,保理融资以其具有的灵活性安全性将会成为整个全球贸易融资的重要途径。然后对国际保理融资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基础进行了理解分析,认为国际保理融资是一种以应收账款合同为基础,结合债权让与制度的贸易融资,并且国际保理融资的发展在国际上得到认可的原因与债权可以在市场经济下转让是分不开的。最后,通过研究国际保理融资的业务流程,分析进口保理商的法律地位、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已经形成的有关于进口保理商作为受让人的权利保护机制,为后文分析进口保理商的法律风险打下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国际保理融资业务中进口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成因”。这部分认为进口保理商的权利来自于受让了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权利。法律风险来自于应收账款转让。进口保理商主要面临五大法律风险:债权让与合法性风险;债权让与可转让性风险;未来应收账款转让风险;进口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风险;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权利冲突风险。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双保理业务复杂性;债权让与的风险性;各国立法差异和法律适用不同;债务人和出口保理商的信用不佳以及进口保理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下等。文章第叁部分“国际保理融资业务中进口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措施”。这部分根据上文提到的五大风险提出相关的防控措施。主要可以分为几个方面:第一,合同明确约定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合同明确法律适用;第叁,合理利用现有的保护进口保理商权利的法律制度;第四,加强对基础合同审核和对主体的资信调查;第五,提升自身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文章第四部分“中国保理融资中进口保理商的风险及其防控对策”。这部分从中国保理行业整体的风险切入,结合上文对进口保理商的风险防控措施的论述,综合得出中国保理融资业务中进口保理商进行风险管控可以采取的对策。主要从五个方面切入,注重业务流程中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核主体、谨慎处理业务真实性审核、进行业务后期的档案整理以及积极参与保理行业技能培训等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张梦琬[7](2016)在《保理商有权依约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追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对该类案件应依据合同法有关无名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针对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在确认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方向债权人提供保理预付款,债务人应按承诺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如债务人径直向债权人付款,债务人仍应对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且保理商有权同时向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追索。(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32期)

刘星[8](2016)在《中印国际保理商义务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贸易结算一直是国际商事交易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信用销售即赊销得到买方的极大推崇。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企业之间在交易活动中采用信用证的比例逐年下降,代之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比例逐年上升,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结算方式,迎合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保理业务的核心内容是保理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方式为出口商提供融资,而保理商提供的其他综合性金融服务如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则展示了保理业务的发展内涵。在全球贸易结算领域,国际保理业务因其具有的独特优势,获得了快速增长。我国的保理业务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保理业务市场。印度保理业务量虽不及我国,但印度2011年《保理业务监管法》为印度国内及国际保理业务市场的持续发展构建了法律框架。比较而言,我国的保理业务法律制度与保理市场的发展速度极不匹配,法律规范亟待完善。中印两国同是发展中大国,都是金砖国家重要成员,均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治问题有许多相似性;比较研究中印国际保理法律问题,将对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参考。本文采取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中印两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承担的义务为研究对象,简析了中印两国保理业务涉及的法律规范,分析了中印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活动中承担的保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探讨了债务人对保理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以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权利冲突等问题,研讨中印进出口保理商的共同义务和两国关于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监管规则。全文除引言、结语外,由四个主体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中印国际保理商义务的法源”,研讨了中国、印度保理商义务的国际国内法源,简析了中印保理商义务的国内法律规范;指出我国缺乏对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和法律适用不统一;提出我国现阶段以完善《合同法》为基础的保理法律规范建设,推动我国保理业务市场持续发展。第二部分“中印国际保理商交易活动中承担的义务”,探讨了中印国际保理商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保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义务,探究了中印国际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通知义务,分析了中印国际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对受让人(即保理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研讨了中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权利冲突问题;指出我国宜从鼓励交易的角度肯定原始合同中含有“禁止转让条款”时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准许保理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第叁部分“中印国际保理商的共同义务”,研究了中国、印度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共同承担的善意与互助义务、告知义务、分户账管理义务、付款义务、保密义务;指出国际保理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有赖于保理各方的积极配合,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应善意履行合同义务。第四部分“中印国际保理商接受国内监管的义务”,分析了中国、印度保理商的注册登记义务、经营与管理义务、交易登记义务;指出现阶段我国各地方对保理企业的监管要求不统一,导致保理企业面对监管时的不适应;提出任何商业保理公司的商业行为均应遵守市场规律,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力量。本文最后认为,由于贸易结构的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还将保持较快的发展,我国拥有较大的国际保理市场发展空间,有必要完善国内保理立法为保理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法律框架;在目前各地实践摸索的基础上,我国将来宜统一对保理企业的监管标准,提升保理业务服务水平。本文主要创新在于:探讨了中印国际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活动中承担的保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分析了债务人对保理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以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权利冲突等问题,研究了中印进出口保理商的共同义务、中印两国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国内监管义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7-30)

徐学银[9](2015)在《国际保理商面临的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来应收账款债权能否有效转让,这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各国立法及判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尽管《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皆允许将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但是,这些国际规则或者缔约国较少、或者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惯例、或者尚未生效,因此,对将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指引尚缺乏普遍性。这样,将来应收账款能否顺利转让就变得不确定了,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将面临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这一风险,保理商应当严格审查基础交易,要求供应商作出相关承诺;约定将来应收账款让与的冲突法。(本文来源于《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杨杰[10](2015)在《浅论我国保理商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理商的权利救济既包括保理业务前期的风险控制和法律合同的完善,也包括业务开始前、中、后各类资料的收集和监管,在发生不测后优先考虑最优救济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的归集和实施。(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5年03期)

保理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保理合同中既包含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也包含金融借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债权转让,此类案件不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中的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属于是否能够履行合同问题,与保理合同效力无关。保理商不存在缔约过错问题,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理商论文参考文献

[1].郭齐,张萌萌.保理合同签订时如何避免不规范造成融资纠纷[N].中国商报.2019

[2].白金城.保理商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与承担保理合同责任无关[J].人民司法.2019

[3].刘静.国际双保理模式下保理商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19

[4].姚建军.基础合同的债权约定能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N].中国商报.2019

[5].王祉涵.论保理商事行为独立性的适用及其边界[D].吉林大学.2018

[6].李洁.国际保理融资中进口保理商法律风险防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张梦琬.保理商有权依约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追索[J].人民司法(案例).2016

[8].刘星.中印国际保理商义务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9].徐学银.国际保理商面临的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10].杨杰.浅论我国保理商权利救济[J].改革与开放.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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