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协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水利局,被上诉人,鉴定,鉴定人,建议,行政处罚法。
诉讼协助论文文献综述
傅鉴,刘峥峥,张敏[1](2019)在《公益保护有了“天眼”》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傅鉴 通讯员刘峥峥 张敏)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公益保护联络员聘任仪式上,18名综治网格员从该院检察长袁亦力手中接过了公益保护联络员聘任证书。这批联络员是该院从郫都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天府水源地保护区、辖区高校周边等公益保护重点区域选取(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11)
郭树合,王文斌[2](2019)在《公益诉讼有了专家协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王文斌)“县水利局通过对河道进行平整,全面清除了河道障碍,填实了河道内砂坑及坑道,我们经过评估,认为已经达到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的标准。”近日,被山东省沂源县检察院邀请的3名水利专家,现场对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河道整治达标问题进行评判。(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08)
许永钦[3](2016)在《精致司法目的下刑事鉴定之诉讼协助》一文中研究指出冤案平反最近是台湾地区热门话题,人权团体、废死联盟纷纷投书及发动群众运动,呼吁诸多冤案应予平反,更主张审判无法排除冤案而应废除死刑。而冤案之发生,错误的鉴定为其元凶之一。1刑事鉴定在刑事诉讼的地位日趋重要,因此,鉴定人员被称为"科学裁判官"2或"科学法官",鉴定结论被称为"科学判决"。3然刑事鉴定犹如刀之两刃,如何慎用与监督,是为本文研究之目的。一、刑事鉴定之诉讼协助在台湾地区,从事犯罪追诉与审判工作之刑事(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6年06期)
陆凯[4](2015)在《我国民事诉讼协助执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协助执行制度是民事执行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协助执行效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行工作整体的效率。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与协助执行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的联系。因此,建立健全协助执行制度是攻克民事“执行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执行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目前学界部分关于民事协助执行的研究成果已经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针对这一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协助执行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阐述,希望对该制度的建设完善起到一定帮助。任何制度的研究都是从其概念、性质入手。协助执行制度是指社会个人、单位、行政机关等辅助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制度。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执行权的非转移性,协助执行主体并不因其协助作用而享有强制执行权。相反,协助执行制度是以协助执行主体的义务为中心构建的。域外各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协助执行做了相关规定。有些国家本身并没有提出协助执行的概念,而是直接规定在强制执行法或民事诉讼法法条之中。域外对于协助执行的规定中重点强调了警察部门、行政机关与公共力量对于执行人员的协助作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独立与相互协作使其在执行工作中无往而不利。笔者希望通过总结两大法系在协助执行中的先进经验,继而对我国协助执行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协助执行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法律法规分布杂乱、缺乏体系性;协助执行主体范围不够广泛;相应责任体系不健全,事后救济手段不明确;执行手段滞后,执行效率不高;部门保护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协助执行制度建设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解决问题必须有的放矢,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完善协助执行制度,首先应当规范其制度相关的法律体系,形成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其次,应当建立健全并切实贯彻协助执行制度的责任体系,增强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的威慑性,保障制度的顺畅运转。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公安机关在协助执行中的作用,发挥其人员多、分布广的特点,为法院执行做好相应辅助工作;可以完善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建设,总结协助执行员制度的经验与成果,适时加以推广。最后,应当加大力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保障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的权威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赖梓铭[5](2014)在《沃尔核材举牌长园集团引诉讼宝鹰股份确认董事长协助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沃尔核材 举牌长园集团引诉讼 8月5日晚,沃尔核材发布公告,称收到《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持有1手公司股份的叶翼强因沃尔核材与其控股股东周和平对长园集团股权投资及配股事项起诉沃尔核材。叶翼强认为,被告与控股股东周和平为关联方,共同投(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4-08-08)
李爽,王健[6](2013)在《“没看清”引来“扯不清”》一文中研究指出◆案 情 2004年6月,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A县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667平方米,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6年8月,经A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甲公司将2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3-11-06)
陈慰星[7](2013)在《法院调解“内卷化”与调解资源外部植入——以Q市两级法院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实践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纠纷解决的资源视角下,法院调解资源的投放情况攸关调解的效能。由于缺乏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所隐含的"熟人权威"资源背景,法官更多通过增加调解工作频度以弥补熟人资源的缺失,造成了诉讼调解的"内卷化"。地方实践中的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在人大代表介入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上,通过常识性话语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本优势,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意外"资源支持的机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调解"内卷化"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易旸[8](2013)在《论诉讼程序对仲裁程序的监督与协助》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是两种非常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们均可以对民事争议作出最终生效裁判。但同一民事争议只能通过一种方式得到最终的解决,当事人不能既选择诉讼,又选择仲裁。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排除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仲裁程序将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由独立的仲裁庭居中审理和裁判。法律赋予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审查,对仲裁裁决法律观点的审查,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监督和对仲裁员公正性的监督等几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进行诉讼程序的法院是国家机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自己作出的判决与裁定,而进行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分别是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其有权作出生效裁决,但是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因此,法律同时赋予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仲裁程序进行协助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体现在协助仲裁庭组成以及协助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问题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开展仲裁程序的必要前提,既然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管辖,因此有必要引入诉讼程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诉讼程序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具体可以采取表面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方式。法院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审查方式,但是应尽量不干涉仲裁程序的审理,不能借此扩大法院的审查范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在仲裁程序中有指定仲裁员的权利,而我国《仲裁法》并未赋予法院指定仲裁员的权利。结合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机构仲裁制度,暂时没有必要借鉴外国法院的做法,除非将来我国法律允许临时仲裁。协助当事人进行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诉讼程序协助仲裁程序最重要的内容,目前我国《仲裁法》要求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转交法院受理。其它国家和地区适用的是截然不同的方式,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保全申请。现行转交制度在本质上缺乏必要性,因此我国应考虑吸收和采纳上述由法院直接受理保全的方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王禹[9](2013)在《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司法协助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协助还是行政处罚,可以从行为的依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实际效果叁方面来进行整体、实质的考察认定。未扩大范围或造成损害的司法协助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案情 陈绍宝(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4-11)
于广学,王禹[10](2013)在《司法协助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协助还是行政处罚,应从行为的依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实际效果叁方面进行整体、实质的考察认定;未扩大范围或违法造成损害的司法协助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02期)
诉讼协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王文斌)“县水利局通过对河道进行平整,全面清除了河道障碍,填实了河道内砂坑及坑道,我们经过评估,认为已经达到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的标准。”近日,被山东省沂源县检察院邀请的3名水利专家,现场对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河道整治达标问题进行评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协助论文参考文献
[1].傅鉴,刘峥峥,张敏.公益保护有了“天眼”[N].检察日报.2019
[2].郭树合,王文斌.公益诉讼有了专家协助[N].检察日报.2019
[3].许永钦.精致司法目的下刑事鉴定之诉讼协助[J].人民检察.2016
[4].陆凯.我国民事诉讼协助执行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5].赖梓铭.沃尔核材举牌长园集团引诉讼宝鹰股份确认董事长协助调查[N].证券时报.2014
[6].李爽,王健.“没看清”引来“扯不清”[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
[7].陈慰星.法院调解“内卷化”与调解资源外部植入——以Q市两级法院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实践为例[J].现代法学.2013
[8].易旸.论诉讼程序对仲裁程序的监督与协助[D].大连海事大学.2013
[9].王禹.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司法协助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N].人民法院报.2013
[10].于广学,王禹.司法协助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人民司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