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攀:论同性恋的自我认知与社会认同——探究同性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论文

李世攀:论同性恋的自我认知与社会认同——探究同性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论文

【摘 要】近年来,随着同性恋者人数的增多,同性恋现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而在异性恋主导的社会环境中,同性恋群体往往受到歧视。通过调查中国古代同性恋文化的发展以及现阶段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状态,拟从伦理角度进行简要分析,思考相应对策,旨在正视同性恋并对这一弱势群体提出关爱。

【关键词】同性恋;大学生;伦理道德

一、引论

2016年4月13日,中国大陆第一宗同性恋维权案件在湖南长沙开庭,法官在数小时之后宣布同性恋者败诉。这一事件引起了外媒朋友的关注外还引起社会很大反响。近年来我国同性恋人数不断增长,同性恋者在我们社会中也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在我国约为3600万至4800万)。在这个异性恋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环境中,同性恋者经常被认为是异类,并且由于传统伦理,法律地位的缺失等原因,他们被社会所排斥,处于一种亚文化地位。从当前的社会发展看来,同性恋现象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显而易见的是,在道德宽容的层面上,部分大众群体对于同性恋群体存在根深蒂固的偏见。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没有得到保障,生活处境也没有得到改善。长期以往,必定会影响其自身以及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翻阅现有的文献资料发现,在针对同性恋现象的调查中,学者多以心理学、文化层面对此进行论述研究,鲜有涉及伦理道德层面的内容。而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体现在对于道德与利益两者矛盾关系的调整与权衡。对于同性恋的关注体现了伦理学对于人类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的发展需求,同时也能更好地完善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具有研究意义。不管是对于大众群体角度还是同性恋群体角度,在伦理层面上,如何使同性恋者得到应有的正视(即大众群体摈弃不合时宜的片面错误的伦理认知,同时同性恋者群体有效地完善自身道德修养规避伦理禁区)是一个值得研究思考的问题。

“就算他只是陌生人,我们既然知道了这事,肯定得尽一份力,更何况他是你的好朋友,而你又是我们的好朋友,那他也就是我们的好朋友了。”我努力说服秦风,虽然我们帮不了太大的忙,但我们也想送上一份祝福。

二、中国古代同性恋的发展状况

清代学者纪昀在《阅徽草堂笔记》卷十二中说:“杂说称娈童始皇帝。”“娈童”就是被男子作为性对象的男童,因此可以猜测同性恋最早存在于“皇帝”,但历史上是否真实存在“皇帝”此人还无从考证。另据记载,《逸周书》中有“美男破老,美女破舌,武之毁也”的话,宋代的《太平御览》中则为“美男破产,美女破居”。由此看来,中国的同性恋在商代和周代就已经存在了。周朝的民间诗歌中就已经大量出现“狡童”“狂童”“狂且”“恣行”等关于同性恋的词句。在春秋战国时期,除了根据《战国策·魏策》中记载的魏王及其男宠龙阳的故事之外(衍生出的词语龙阳之好现指同性恋),还有《战国策·楚策》中的安陵君(安陵之好)。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史实。汉末至魏晋时期,男风在此时刮来第一个高潮,魏晋男子对于自身容貌的修饰程度高于女子。之前同性恋现象更多地出现在权贵中,到这时则趋向于平民化。 到了唐朝,在魏晋兴起的男风有一些沉寂的现象,李承乾喜好声色,漫游无度,特加宠幸十馀岁、美姿容、善歌舞的太常乐人称心,太宗大怒杀称心。此时,大众对于男风的态度有了一个转变,认为宠爱男宠会碍于国政,对于男风有一丝排斥之意。在封建社会由盛转衰的过程中,宋代统治者加大了对同性恋的管束力度,甚至采取禁令措施。明末清初,由于明代晚期的极端禁欲转变成了极端纵欲,男风更炽。明代甚至出现了“契兄弟”这一关系,即当男孩长到16岁左右时,常会认一位年龄稍大的未婚男子为契兄,经过一定仪式后,两人就像夫妻生活般同吃同睡,直到年长男子结婚。此时同性恋现象被大众津津乐道,根据众多文献资料,同性恋现象在这种宽松的社会环境下滋生发展到了一个高峰。随着男风鼎盛,清朝传统礼教主张“正名”,此时性禁锢达到了最严格的时期,甚至出台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明确反鸡奸的法令,但同性恋依旧是空前泛滥。

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在对待同性恋这样的问题上,还是有着历史和文化优势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性恋的处境在历史上依旧是受到歧视与指责,上文提到的几点原因,表明我国社会更多时候对同性恋采取的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主流文化对同性恋文化的压抑与歧视。

针对人们在同性恋问题上的伪善和愚昧,福柯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也许知识界现在更加公开地谈论这些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更大的宽容。有时候恰恰相反。我记得十到十五年前,我经常参加一些资产阶级圈子的社交,大家没有一个晚上不谈论同性恋和鸡奸一一通常在吃完甜点之后。但是这些公开的谈论的人士绝不会容忍他们的儿子受到鸡奸……社会学家、性学家、精神病学家、医生、道德主义者,他们说过很多蠢话,但是同样职业的人也说过一些很有道理的话。所以这不是有关知识分子话语的问题,而是愚蠢的话语与聪明的话语的问题。”所以从这方面而言,同性恋依旧受歧视,社会认同度并不高。

1.德育素质:其三级指标包括基础成绩(德育基础分、德育奖励分和德育扣分)、思想素质、学分表现、法纪素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律纪律、学习态度、团队精神和卫生习惯。德育成绩一般由同学和辅导员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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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阶段同性恋者的伦理困境及生存状况

当被问及到“如果有一天发现自己喜欢上同性,会怎么办”以及“能接受身边什么人是同性恋”的问题的时候,公众的态度似乎与其最开始较为宽容的态度并不符合。

从目前发展看来,在最近二三十年间,西方对于同性恋的态度有了一个较大的转变,对同性恋文化更加趋于理解与尊重,而我国同性恋处境依旧不乐观。据性学家金西统计, 同性恋在我们社会中占人口的3%-4%,这部分人由于与传统道德伦理相悖,直到现在还是一个社会边缘化群体。本课题组曾对大众群体做了一个问卷调查,随机找了108位山东英才学院同学进行问卷调查。从中可以发现对于同性恋的问题,大众群体大多认为自己持较为宽容的态度,少部分大众群体直接对同性恋者感到排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几千年历史中,从未出现迫害同性恋的行为,且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一直较为宽容。这得益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中国人大多没有宗教信仰,往往凭世俗的平常心和直觉来评论人与事;二是儒家传统的中庸文化,强调以一种更为含蓄的态度对待同性恋现象;三是中国古代为集权统治,只有在同性恋现象已经影响到国政时,统治者才会对此采取一定的措施;四是中国古代强调生育价值,由于同性恋行为不会影响生育,故不会被当作严重的罪行,如契兄弟中,均不影响对方的婚姻生活。

除此之外,如今传媒的发展,众多书刊影像,尤其是互联网新媒体的兴起推动了同性恋文化的传播。我们从中发现群众了解同性恋文化大多来源于媒体与他人口述。

当代涉及对同性婚姻的讨论时,性、婚姻、生育、伦理之间张力则更为明显,寇迪认为“在伦理结构中,只要自由与欲望被接受,同性性行为会被伦理肯定,但婚姻立足于人口生产的基点、对人类生育行为规范的制度,同性婚姻在任何社会都逃不开生育标准的道德否定”。以此,亲属制度确立起了一套以异性恋为基础的秩序。正是这项异性恋为基础的秩序导致了同性恋者现在的处境并不乐观,背负极大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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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性恋的自我认知,许多模型都将从意识到自己对同性的情欲,至接纳自我的身份,纳入一个认同的历程模型中。Cass (1984)的模型包括六个阶段:身份困惑、身份比较、身份容忍、身份接受、身份骄傲、身份整合。基于目前社会发展看来,处于身份容忍,身份接受的同性恋者较多。而这部分同性恋者又有极大部分由于外界舆论压力或是对同性恋的污名化而陷入对于自身的自我否定中。他们一方面想追求自己的幸福另一方面又会谴责自己。长期挣扎于矛盾的痛苦很可能引发一系列精神疾病,严重的还可能自杀。此时有些同性恋者就会隐瞒性取向,与异性结婚步入婚姻的殿堂掩饰内心的惶恐,构成骗婚。但不管是在法律层面还是伦理道德层面,这种行为都不可取。少部分同性恋群体进入身份整合这一阶段做到心理与行为自我的完全统一,但又由于法律婚姻保护上的缺失而无所适从。

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刺激销量,报道往往泛娱乐化。而人们对概念的模糊导致了媒介的暧昧。媒体里提起同性恋时,常出现一个关键词“艾滋病”。艾滋病有三个传染途径:第一,性接触:包括同性恋,异型恋和双性恋;第二,血,血制品,器官移植和污染的注射器;第三,母婴垂直传染。但很多媒体在报道时只集中在性传播方面,尤其是宣传同性间的性行为是感染艾滋病的主要途径。与同性恋有关的抢劫、凶杀、卖淫、色情等也常出现在报纸上,报导一旦和同性恋联系上就往往带了更多的歧视性色彩。由于他人口述难免会带有叙述者一定的主观情感色彩,我们无从判定他人口述的同性恋文化是否客观真实,因此我们可以猜测大众群体对于同性恋群体的认知可能具有误导性,片面且不客观。

最后,创客教育强调“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关注的是人人参与创新。教师需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基本要求,设计合理的教学模式,进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对于同性恋伦理出路的思考与建议

(一)从同性恋群体角度

同性恋者应遵循自愿原则,无伤害原则,爱的原则,私密原则。自愿原则指双方根据自身的主观意愿发生的行为。曾有同性恋者表示第一次性行为会对性取向产生影响,少部分同性恋者会因为自己的性需求或者满足自己的喜好引诱他人进行性行为导致他人成为“同志”(性行为是否真的能影响性取向还有待考证)。不管是同性恋亦或是异性恋双性恋都应遵从自愿原则,否则可能会导致对一方的伤害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无伤害原则指两人之间的行为不会伤害对方和其他人的幸福,不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发展。古语有云“食色性也,人之大欲。”性行为能愉悦身心之外还会导致某些疾病的传播,例如艾滋病等。同性恋者在这过程中更应注意洁身自好,避免高危性行为,做好安全措施。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指出:“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即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类具备思想情感,为了满足一时感官的快乐发生的性行为都是低级的,遵循爱的原则体现了人类的高尚性。私密原则指的是对自己的性器官和性行为有隐秘的要求。这要求同性恋者能在社会道德规范的层面上,合理约束自己的本能欲望,具备一定的自律性。

(二)从大众群体角度

把公正作为正确对待同性恋者的主要伦理原则, 为对待同性恋者提供了理论依据。公正是伦理学的主要原则之一, 即公道、正义, 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指导原则和行为规范,是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准, 也是道德起码标准。“公正的美德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尽管同性恋者处于世俗社会的歧视之下,部分权力被剥夺,大众群体仍应维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人权利的社会行为就是公正的社会行为, 就是具有道德“ 正当性”的行为,同时这也有利于构建一个公正的良好的社会氛围。践行伦理公正, 彰显对同性恋者的人道主义关怀, 重新审视传统的伦理规范, 将是我们正确对待同性恋者的“应然”要求。在我国社会还未普遍认可同性恋的情况下,大众群体应做的是包容而非打压或者遏制。

(三)从政府角度

同性恋群体权利无法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主流社会观念对同性恋现象的不认同,但立法的缺失更加扩大了这种不认同,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完善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由制度认同向观念认同的转变。上文提到大众群体应公正对待同性恋群体,而公正地对待同性恋又需制度的保证。社会给予同性恋和异性恋的权利是相等的,由于性取向的不同,同性恋的部分权利得不到维护。例如目前同性恋的婚姻权,学者李银河对此有过相关的探讨,三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国两会。李银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述:“我知道没有通过的可能性,但我要帮助他们。中国目前的环境还没有达到那么成熟的水平,而一些发达国家也是通过长时间的争取才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除此之外,中国的自由选择权、平等就业权等也没有明确涉及对同性恋基本权益的保障。

除立法之外,还应做的是普及同性恋现象的宣传与教育,使大众群体对同性恋能有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知,摈弃一些不合时宜的旧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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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02-0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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