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结构论文_孙树光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结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结构,法律,社会,证券,裁判,效力,物权。

法律结构论文文献综述

孙树光[1](2019)在《行政犯裁判结构的功能性研究——以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互动机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犯作为近年来刑事立法的增长领域,其裁判结论的形成非法律结构内部的逻辑自洽,传统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仅在量刑层面上有影响,这已然不能适应行政犯的发展现实。如不对此进行符合实践的解读,可能会使司法个案正义与民众朴素法感情的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导致社会结构这一刑事案件隐性结构对法律结构这一刑事案件显性结构的侵扰甚至是僭越。有必要在解构行政犯裁判结论形成结构的基础上,剖析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机制,揭示社会结构因素参与案件事实建构的潜在通道,可以合理规范行政犯案件事实的形成机制。通过确定刑法规范价值在行政犯案件事实认定和行政行为价值评判中的核心地位,可以合法合理解释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整合因个案不正义导致的社会裂痕,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6期)

薛冰[2](2019)在《代位诉讼的法律结构重塑与既判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法律条文确立了代位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代位诉讼在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周全保障的同时,也面临许多含混不清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厘清与破解对于完善合同法理论和促进代位诉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价值。(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黄梦立[3](2018)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结构并非如此脆弱》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分为两大脉络--企业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化采用信托结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证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及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风险隔离。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实际操作中只能选择委托代理关系构建投资人与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企业资产证券化虽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优势,但通过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进行对比,资产管理专项计划采用委托代理结构也并非如此脆弱,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破产风险隔离。(本文来源于《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期刊2018年04期)

刘斌[4](2018)在《物权证券的法律结构与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律地位未臻明确,导致了权利变动与设定担保过程中的诸多争议。此类权利凭证的法律属性受制于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的双重张力,妥当的规范立场应当建立在业已形成的商事交易习惯之基础上。循我国物权法的规范框架,提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并非所有权证券,而是表征动产间接占有的物权凭证,物权变动除了需要权利凭证的交付之外,尚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变动合意。基于物权证券化的过程,间接占有动产的权利状态可得以体现于证券之上并产生推定效力,交付物权证券实则产生交付物权证券项下动产的法律效果。然而,物权证券的交付所能产生的效力,实则仰赖于作为特别法的商事规则,并不能直接从物权法规则中得出。基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技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部分应当纳入物权证券的效力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07期)

陈熔[5](2018)在《现代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兼评民法总则对法人的权力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对商事进行法律调整存在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消极的一面。具体而言,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标准,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重大贡献,然而《民法总则》存在"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与"固化商事组织架构"的强行性规范设置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未充分意识到营利法人内部的多样性以及法律服务实践的制度化本质。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应修改相关规定或进行商事立法的进一步深入,强化商事组织可供选择的多样性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陈鸣[6](2018)在《对赌协议的法律结构与裁判规则——以一则非典型对赌协议案例的分析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案例表明,对赌协议的运用已经由公司股权估值领域拓展到包括不动产估值在内的资产估值领域,其交易结构设计之复杂性和协议效果的多元化加大了裁判机关辨识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的难度。在民法的话语体系中,对赌协议中所蕴含的法律结构包括了期权价格性质的合意价格、附条件的合同条款、估值调整形成权以及合同的相对无效等原理。在司法裁判中,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对赌协议的合同效力,可采用宣告价格自治规则、条件正当性规则、正向激励规则、形成权行使规则以及结果考量规则来审查对赌协议的客观事实乃至合同效力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2期)

孟涛[7](2016)在《我国证券结算法律结构的剖析与审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结算是证券交易的后台保障,需遵循共同对手方原则、货银对付原则和多边净额结算原则,以此来保障交易的顺利履行。但实践中,中国结算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共同对手方,货银对付的功能也未能充分发挥。究其根源,是因为实物证券思想束缚下的我国证券结算机制不符合无纸化时代证券交易的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6年28期)

角松生史,朱芒,崔香梅[8](2016)在《都市空间的法律结构与司法权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由"双重空间分割"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对立的公益之间关系建立的框架,形成了都市空间的古典型法律结构,但其本身难以回避或者会重新出现再生公地悲剧。日本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建立了"最小限度规制"原则,随着"城市型社会"和"缩小城市"的浮现,"协议模式"作为"权利模式"的补充制度,建立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涉与调整的制度框架,显得越发重要。自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以来,针对城市规划的争讼可能性正不断扩大。未来的司法判断,应更为注重程序化的作用,努力"促进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协议",并利用司法的事后性影响政策决定,再对城市规划进行重新审视。(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肖京[9](2016)在《法律结构变迁与现代公共财政模式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国家,财政首先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政治的或法律的制度,研究公共财政的模式构建,离不开对法律结构的考察。人类社会的法律结构大致可以划分为叁个不同的阶段,即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和叁元法律结构。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中国,一元法律结构下公共财政观念都是缺位的。二元法律结构和公共产品理论在理念上是契合的,这种契合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和私人的区分方面。二元法律结构之下的公共财政更多地体现为现代宪法理念下的财政。当今社会是叁元法律结构,在叁元法律结构之下,还应当注重社会领域的公共财政模式构建,妥善解决教育、环境、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突出问题。公共财政模式构建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结构相关,而且与法律结构的变迁紧密相连。(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6年13期)

刘训智[10](2016)在《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与制度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登记公信力是保障登记信息真实合法的有效手段,是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重要延伸。现代商事登记公信力以国家信用、登记申请人信用、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担保、公证效力、外观主义为其存在基础;以商事登记簿为其发生根据,以市场信用机制为信赖保证,具有保障市场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通过公证、公告、更正登记以及救济机制保障其信赖基础与功能发挥。分析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措施,可以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法律结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法律条文确立了代位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代位诉讼在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周全保障的同时,也面临许多含混不清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厘清与破解对于完善合同法理论和促进代位诉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结构论文参考文献

[1].孙树光.行政犯裁判结构的功能性研究——以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互动机制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9

[2].薛冰.代位诉讼的法律结构重塑与既判力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

[3].黄梦立.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结构并非如此脆弱[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2018

[4].刘斌.物权证券的法律结构与立法选择[J].法学杂志.2018

[5].陈熔.现代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兼评民法总则对法人的权力配置[J].福建法学.2018

[6].陈鸣.对赌协议的法律结构与裁判规则——以一则非典型对赌协议案例的分析展开[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7].孟涛.我国证券结算法律结构的剖析与审思[J].现代商业.2016

[8].角松生史,朱芒,崔香梅.都市空间的法律结构与司法权的作用[J].交大法学.2016

[9].肖京.法律结构变迁与现代公共财政模式建构[J].中国市场.2016

[10].刘训智.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与制度保障[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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