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数据保护指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数据,控制者,指令,被遗忘,传播媒介,搜索引擎,成员国。
数据保护指令论文文献综述
范为[1](2013)在《由Google Spain案论“被遗忘权”的法律适用——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95/46/EC)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法院在Google Spain案最终判决中,要求Google根据信息主体的请求删除以其姓名为关键词的网页检索结果链接,即使原始网页的内容未经删除或经合法发布,这在实质上于欧盟层面首次承认了信息主体享有"被遗忘"的权利,也在国际社会引发了强烈反响。本文首先分析"被遗忘权"的内涵及演变,指出其并非一项"新型"权利,随后说明其在Google Spain案判决中的具体适用,重点分析Google作为"信息传播媒介"是否具备指令意义上的"控制者"地位,以及信息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权力。进而指出判决中一系列法律争议及法律适用困境,最后简要展望网络隐私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2期)
范为[2](2015)在《由Google Spain案论“被遗忘权”的法律适用——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95/46/EC)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法院在Google Spain案最终判决中,要求Google根据信息主体的请求删除以其姓名为关键词的网页检索结果链接,即使原始网页的内容未经删除或经合法发布,这在实质上于欧盟层面首次承认了信息主体享有"被遗忘"的权利,也在国际社会引发了强烈反响。本文首先分析"被遗忘权"的内涵及演变,指出其并非一项"新型"权利,随后说明其在Google Spain案判决中的具体适用,重点分析Google作为"信息传播媒介"是否具备指令意义上的"控制者"地位,以及信息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权力。进而指出判决中一系列法律争议及法律适用困境,最后简要展望网络隐私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刘敏敏[3](2014)在《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改革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开始了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浪潮,其中最具影响力的立法之一便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 on the protection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of such data,以下简称“《指令》”)。第一部分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评析。欧盟《指令》是受世界各国数据保护立法浪潮的推动,以促进人权保护、统一欧洲数据保护法为宗旨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各成员国的相互博弈下,经过冗长的立法过程,欧盟于1995年通过了《指令》。《指令》采用统一立法模式,规定建立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在数据主体的权利保护方面有较大优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数据流通的效率。第二部分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改革的背景及目标。《指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影响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保护立法,但2010年以来面临改革的压力:第一、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第二、《指令》在各成员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第叁、欧盟宪法性法律将个人数据权利上升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第四、成员国与第叁国之间的跨境数据流通受阻。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指令》改革的目标包括:第一、加强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第二、建立统一高效的欧盟数据市场;第叁、明晰、简化跨境数据流通的规则;第四、强化各数据保护机构的职能、促进各机构间合作。第叁部分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改革的核心内容。欧盟从上述四个目标出发,对《指令》进行了全面修订:第一、在建立统一高效数据市场方面,立法形式由指令升级为统一性更高的条例,删除《指令》规定的数据处理申报义务,建立“确保一致性机制”等;第二、在加强个人数据权利保护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引入了数据清除权和数据可携权;第叁、在加强数据保护机构改革方面,将“29条工作委员会”(Article29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升级为欧盟数据保护理事会并赋予其更多职权,建立各数据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第四、促进数据的跨境流通方面,放宽第叁国提供充分保护的范围,提高其他跨境数据流通机制的地位并予以简化。第四部分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改革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意义。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还处于非系统化、立法理念落后的阶段,借鉴欧盟《指令》及其改革的最新动向,对于我国相关法规体系的建立颇为有利:第一、尽快制定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二、采用统一立法模式;第叁、将个人数据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保护;第四、平衡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自由流通;第五、建立数据保护机构;第六、充分考虑立法的技术背景;第七、建立若干国际数据流通的机制,即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又促进跨境数据流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18)
任晓玲[4](2011)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推动技术创新——欧盟拟修订《数据保护指令》》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委员会日前公布题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综合方案"的报告,拟修订1995年制定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以期更好地反映随网络服务附带产生的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新变化。《数据保护指令》是欧盟数据保护战略的核心,旨在让成员国接受与个人数据有关的保护隐私和个人自由的共同(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1年01期)
马民虎,张乐[5](2007)在《如何权衡打击犯罪VS保护隐私——欧盟数据储存指令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欧盟通过《数据储存指令》后,美国目前也开始讨论是否需要制定相关之数据储存法案,以追查恐怖分子与重大犯罪。不难发现,数据储存,似乎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网络监控监管的趋势。在此种趋势下,我国亦应该重视数据储存这一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信息网络安全》期刊2007年10期)
王锐,熊键[6](2003)在《谈我国信用征信业加入WTO后应对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1998年10月开始生效的欧盟资料保护指令禁止个人资料向不具备欧盟适当隐私保护水平的第叁国转移,这一做法无疑增加了中欧贸易的障碍,也不利于我国信用征信业的发展,为了避开禁令限制,根据欧盟指令的让步条款,结合WTO争端解决方式及美欧安全港协议,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征信业和政府各有可行的应对策略。(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03年01期)
数据保护指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洲法院在Google Spain案最终判决中,要求Google根据信息主体的请求删除以其姓名为关键词的网页检索结果链接,即使原始网页的内容未经删除或经合法发布,这在实质上于欧盟层面首次承认了信息主体享有"被遗忘"的权利,也在国际社会引发了强烈反响。本文首先分析"被遗忘权"的内涵及演变,指出其并非一项"新型"权利,随后说明其在Google Spain案判决中的具体适用,重点分析Google作为"信息传播媒介"是否具备指令意义上的"控制者"地位,以及信息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权力。进而指出判决中一系列法律争议及法律适用困境,最后简要展望网络隐私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数据保护指令论文参考文献
[1].范为.由GoogleSpain案论“被遗忘权”的法律适用——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95/46/EC)为中心[J].网络法律评论.2013
[2].范为.由GoogleSpain案论“被遗忘权”的法律适用——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95/46/EC)为中心[J].网络法律评论.2015
[3].刘敏敏.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改革及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4
[4].任晓玲.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推动技术创新——欧盟拟修订《数据保护指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
[5].马民虎,张乐.如何权衡打击犯罪VS保护隐私——欧盟数据储存指令评介[J].信息网络安全.2007
[6].王锐,熊键.谈我国信用征信业加入WTO后应对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策略[J].商业研究.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