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事习惯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习惯法,商事,民商事,苗疆,维吾尔族,回族,藏族。
商事习惯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文彬,杨梦珊[1](2018)在《市民社会中的自发秩序——中世纪商事习惯法形成的文化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商法是由欧洲中世纪的商事习惯法演进发展而来的,在11—17世纪的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一系列习惯与惯例,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这些习惯和惯例统称为中世纪商事习惯法,又称商人法。本文主要以法律的文化解释为方法,考察中世纪商人法形成的独特的文化背景,分析在当时的语境下商人法的创制主体即商人群体所具有的价值偏好与文化认同,剖析商事习惯法演变和形成的过程。(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8年01期)
赵赟,胡玲玲[2](2017)在《关于维吾尔族居民民商事习惯法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以阿克苏地区维吾尔族居民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维吾尔族居民民商事习惯法是在该民族漫长的生存发展过程中,经过世代传承的社会实践,在宗教教义戒律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心理,并在后期发展中被提升为一种具有准法律意义的特有行为规范。本调研报告针对南疆阿克苏地区及周边兵团第一师维吾尔族居民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容和特点进行了深入调研,特别是对目前维吾尔族居民民商事习惯法与我国制定法的抵触与冲突、互动与共融以及整合与调适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访谈式分析研究,期望在传承发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引导民族习惯法与现代法律文化相适应,为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本文来源于《兵团党校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青措加,多杰措[3](2016)在《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在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解决了大量国家制定法难以解决的纠纷,克服了制定法的局限。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社会是国家最终目标,但也应正视当下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应重视国家法与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的互动,在肯定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及完善作用的同时,应理性看待习惯法,取精华弃糟粕,与国家法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本文来源于《丝绸之路》期刊2016年22期)
赵吟[4](2015)在《文化传统对商事习惯法之影响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中国虽无近代体系上的商法,但有着较为丰富的商事习惯法,而其特点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儒家的"诚信""守礼"观念影响了商人经济伦理,儒家血缘文化和亲情伦理使得商业行会的地缘化和血缘化突出,自治性不如西方行会。儒家的无讼、调解文化则使得商业纠纷的解决倾向于熟人调处的方式。道教文化的神灵崇拜强化了商人诚信伦理,商业行规的订立与公示、违规惩罚往往也依托道教神灵进行。相比于中国,西方商事行业团体的民主性和宗教性较为突出,家族伦理较为淡化,更注重纯经济利益和行业自治,注重理性裁判而非私人调解,这些都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特点。当代中国尚未明确规定商事习惯法的直接法源地位,就现实来看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应加以完善,并从西方文化和商事习惯法传统中获得借鉴。(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5年01期)
石伶亚[5](2013)在《近代苗疆商事习惯法研究——基于湘鄂渝黔边区集市贸易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清末民初"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影响下,苗疆近代集市贸易获得迅速发展的历史机遇,这是近代苗疆商事习惯法形成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其主要包括集市管理及交易惯例、山货贸易习惯法、盐业贸易习惯法、木材贸易习惯法诸方面内容。苗疆商事习惯法在近代所呈现的特征主要有:主体的多元性、客体的乡土性、内容的互惠性、文化的融合性和制度的封闭性,它发挥着催生商品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维持市场秩序、制约商业行为和排解商业纠纷等制度功能。(本文来源于《史学月刊》期刊2013年04期)
薛建兰,赵亮[6](2013)在《山西票号商事习惯法的兴衰——以熟人社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山西票号是明清时期盛极一时的民间金融。山西票号商事习惯法是规制票号商事活动"无形"的强制性规范,是我国古代最为典型的商事习惯法之一。本文以熟人社会为视角来透视山西票号商事习惯法兴衰的过程,探求山西票号商事习惯法的形成背景、渊源、实施保障和失效原因。山西票号习惯法失效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的扩大、政治变革和熟人社会的瓦解,最后在总结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民间金融现状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3年02期)
蒋超,李小朋[7](2013)在《民商事习惯法研究范围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习惯法研究中,如果采用当代国家法中通用的法律体系作为区分部门法研究的标准,极可能导致既不能很好地把握我国习惯法固有的基本精神内核,又使得民商事习惯法的范围过于僵化,难以达成研究目的。立足于当下民商事习惯法特定的生存背景,结合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在理路",探求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在精神,从其固有的社会文化价值和实证的解决纠纷过程及效果出发,对民商事习惯法的范围进行再认识,是应取的科学态度。(本文来源于《桂海论丛》期刊2013年01期)
方莉[8](2012)在《中国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是回族成员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回族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调整本民族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本民族所遵守,并被认可的社会力量所保障实施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和。纵观中国历史,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一起,在回族地区发挥各自作用,有时又互相交叉渗透,共同调整着回族地区的社会关系。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发展进程进行了考察。通过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历史渊源、演变的几个阶段,寻找其与国家法之间互动关系的规律,以此发现国家法与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同化与反同化的历史轨迹。第二章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婚姻习惯法、饮食习惯法、丧葬习惯法和捐赠习惯法、买卖习惯法和借贷习惯法。第叁章从法文化的视角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特征和功能进行了说明总结。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以伊斯兰教法文化观念为核心,同时受到儒家法文化、西文法文化和我国其他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影响。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组织形态和组织载体,伊斯兰教实现本土化的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回族独特的门宦制度。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在规范回族群众日常工作生活的民商事行为外,还在回族社会中发挥了文化传承、社会控制、民族团结的功能。第四章主要探讨了中国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现代化的发展对策。指出在全球化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冲击下,回族与各民族的交往越来越多,如果不重视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与社会现状,尤其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寻找有效的解决途径,势必会引发民商事纠纷,给国家带来严重后果,影响国家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双赢局面,就应当实现两者在观念层面、制度层面和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和谐对接。通过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研究,作者得出叁个结论:一是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是伊斯兰教伦理在中国世俗化演变的结果。回族是一个全民性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伊斯兰教伦理是形成这个民族的基础,是回族不断壮大的核心内容。回族无论身居何时何处,总能体现出鲜明的民族特点,保存着完整的传统生活方式,很少受到别的民族生活习惯的影响,归根到底是伊斯兰教的伦理精神支持和伦理规范结构的稳定。二是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观念形态的多元化和组织形态的稳定。回族社会观念形态的多元化表现为以伊斯兰教法文化观念为核心,受到儒家法文化、西方法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影响。回族社会小聚居、大分散的居住格局决定了他必须适应和融入到当地的文化中去。以寺坊组织为中心的回族社会,又为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异化构筑了坚固的防线,为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条件。叁是在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历史演变长河中,要实现自己的稳定和发展,就必须实现国家法与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回族与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还会长期存在,这些差异的存在,正是我们研究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文化的一个直接、现实和重要的理由。(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2-11-01)
李艳秋[9](2011)在《美国商事习惯法法源地位及其立法方式研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特拉华州公司法》为主要分析范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习惯法法源地位除了予以明确承认外,主要是通过模糊的标准性条款赋予其默示的法源地位。商事习惯法获得法源地位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尊重商人意思自治是其主观理论基础,尊重商人行为模式是其客观理论基础,尊重商人逐利本性是其经济理论基础,完备的法院和律师系统是其制度保障基础。构建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法治,必须以科学的方式确认商事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及层次。(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廖柏寒[10](2011)在《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最便捷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国际商事习惯法是当事人或仲裁庭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选择适用的实体规则或程序性规则之一,对于研究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介绍分析了从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基本理论,再到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以期达到检讨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现状,评价相关理论,分析国际商事习惯法系统化、体系化问题,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可以吸收其精华,有助于其发展完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从它的历史演进中看到商人们在长期贸易交往中逐渐创造出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商人法规则。国际商事习惯法正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商人法的基础上形成发展的。随即阐释了它的渊源和基本原则问题,为研究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问题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首先从仲裁程序法和程序规则的概念区别入手,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程序规则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引出“非内国化理论”,即仲裁中适用的程序规则可以由当事人选定而并非一定适用仲裁地法运用,并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并评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中的情形。第叁部分:对国际商事仲裁实体事项适用国际商事习惯法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是从国际商事习惯法两种适用途径入手结合相关立法和案例分析,得出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于仲裁实体事项的价值。然后对于适用的缺陷特别是对国际商事习惯法的不确定性的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介绍分析了国际商事立法统一化的趋势,它是与国际商事习惯法发展相辅相成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发展趋势就是走统一化、法典化道路。接着介绍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系统化趋势、全球化下法典化的发展之路。第五部分:以改革和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为目的,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和实体规则适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现状。提出通过从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的叁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第一,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修订完善我国现行仲裁法;第二,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第叁,赋予仲裁庭在法律适用方面更大的权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商事习惯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维吾尔族居民民商事习惯法是在该民族漫长的生存发展过程中,经过世代传承的社会实践,在宗教教义戒律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心理,并在后期发展中被提升为一种具有准法律意义的特有行为规范。本调研报告针对南疆阿克苏地区及周边兵团第一师维吾尔族居民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容和特点进行了深入调研,特别是对目前维吾尔族居民民商事习惯法与我国制定法的抵触与冲突、互动与共融以及整合与调适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访谈式分析研究,期望在传承发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引导民族习惯法与现代法律文化相适应,为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事习惯法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文彬,杨梦珊.市民社会中的自发秩序——中世纪商事习惯法形成的文化解释[J].民间法.2018
[2].赵赟,胡玲玲.关于维吾尔族居民民商事习惯法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以阿克苏地区维吾尔族居民为视角[J].兵团党校学报.2017
[3].青措加,多杰措.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J].丝绸之路.2016
[4].赵吟.文化传统对商事习惯法之影响论析[J].民间法.2015
[5].石伶亚.近代苗疆商事习惯法研究——基于湘鄂渝黔边区集市贸易的考察[J].史学月刊.2013
[6].薛建兰,赵亮.山西票号商事习惯法的兴衰——以熟人社会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3
[7].蒋超,李小朋.民商事习惯法研究范围的再认识[J].桂海论丛.2013
[8].方莉.中国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探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2
[9].李艳秋.美国商事习惯法法源地位及其立法方式研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特拉华州公司法》为主要分析范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10].廖柏寒.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