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证券市场制度性缺陷势在必行(论文文献综述)
赵杰[1](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廖丽环[2](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张金艳[3](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认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朱飞[4](2019)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条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律文本漏洞自始存在并且更为明显,因此而暴露出来的不完备性之弊端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在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可能各不相同,但鲜有例外。将此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金融创新引起金融交易活动变动不居,金融深化又使得金融发展不断超越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要求法律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革,才能保证法律的生命力,以对时代发展做出积极地回应。然而,尽管金融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但成文法法条的有限性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领域无限性所产生的矛盾和引起的金融法律纠纷不断膨胀,同时金融法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更加剧了金融法与金融实践之间所存在的难以消弭的缝隙。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在逻辑推演中得到证实,在实践运行中同样也得到了验证,在涉及金融类问题上的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环节都有典型实例可以作为佐证。因而,金融法律在应对不断变化流动的金融现象过程中,局限频现,那么在此语境下,金融法当然不能无所作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应作何为?能作何为?在此,金融法首先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合理界定。金融立法中所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否依然必须通过同样的立法行为或者立法途径予以补正?为此需要对立法行为作出细分,亦即立法可以划分为原生性立法与次生性立法两种类型,以此对应在不同阶段立法行为所形成的不同权力。事实上,次生性立法更多是在语言上与原生性立法形成对照,从本质上而言,次生性立法主要就是指剩余立法,亦即立足于原生性立法,在原生性立法之外对既存法律规范予以补充与完善的立法行为。而这恰恰是金融法面对困境时所应寻求的路径,亦即通过剩余立法弥补原生性立法所存在的不完备性。金融立法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立法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亦即原生性立法的方式予以制定,显然这是剩余立法所不能到达的地方,事实上也从这一角度说明在金融领域立法之“剩余”具有明确的边界,同时也为剩余立法可能作为的领域划定了空间。基于剩余立法需要所产生的剩余立法权,与原生立法权之间在我国又具有“源”和“流”的关系,易言之,剩余立法权来源于原生性立法权,由此就决定了剩余立法权的地位以及由剩余立法权行使所形成的规则所具有的效力层次,这是对我国现行体制下权力配置格局的秉持,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特色予以呼应,这是剩余立法权获得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剩余立法权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追根溯源,剩余立法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本文独创,事实上也不是由我国法学理论首创。当然剩余立法权理论本身也并没有只是停留在概念中,在国外相关法律领域早已进入了实践阶段。就剩余立法权的本质而言,在我国也不属于新鲜事物,立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在特定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地行使剩余立法权,这在法律运行中属于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今天将其明确地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研究,其目的和意义当然不是简单重述现实法律运行中业已存在的剩余立法现象,更重要的是从新的视角赋予其新的价值和意义,构建一个权力体系以为推动金融法治化进程提供动能。在此,对剩余立法权概念的界定、剩余立法权的生成以及剩余立法权的边界与约束的探讨也就必不可少,当然,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对国外剩余立法权的运行状况的比较分析也是深刻理解其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必经之路,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完整把握剩余立法权进而更好地推动其能够有效运行。剩余立法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应只是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更应将其应用于具体的部门法领域。剩余立法权也将因此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并能释放出更大的活力。事实上,剩余立法权的相关理论最早就是基于金融法运行的特点而提出来的。为此,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所因循的路径由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观照特殊。具象到金融领域中,剩余立法权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立足于金融法对金融法律关系中事实涵摄的现状进行分析,为金融法的不断完善探寻剩余立法途径可能的作为。以金融的现象和金融现象背后的本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知晓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才能因循其规律探寻金融法的治理之道,也才能窥其堂奥。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双重维度审视当前金融的发展,探寻在此演进过程中的金融所呈现的运行特点和价值转向,特别是当前金融变革过程中所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变化,是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得以主张的现实需要,也是最强烈的动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既有剩余立法权之一般属性,也有根植于金融领域所形成的特殊性,在剩余立法权一般属性的基础上厘清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特质。以实定法视角检视金融法运行的现状,梳理金融法发展的基本逻辑,探寻金融法的生成和生长路径,以发展和开放的理念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的行使途径和各自拥有的进取的空间,比较分析监管立法、自律规则、金融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不同途径进行金融法剩余立法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结合金融领域强监管等特点,在“强行政、弱司法”背景下检视通过监管立法补充金融法漏洞的通常做法,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能改变金融法律不完备性的缺陷,因此需要更新思维模式,以寻求更加系统、更为有效的路径。当然,法律不完备是常态,但法律的不完备性本身也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当中,尽管无法予以彻底弥补,但却应该可以在不断填补旧的法律漏洞的同时面对法律与事实之间形成的新的缝隙而有更加充分和及时的作为。为此,在肯定通过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行使剩余立法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思考并谋划剩余立法权主张的转向。鉴于司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相较于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无论是在权力能动方面还是在应对涉金融类社会问题时权力运行的空间方面,司法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并且对金融法律的不完备性感知更为直接、也更为真实,提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路径选择。依循法律生成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并观照金融法律关系基于金融变革所作出的因应,探讨司法主张的意蕴,并寻求司法主张的进路选择。在此过程中,不囿于中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开放式思考,特别是鉴于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引入判例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需要进行创新式思考和尝试式探索。为此,通过分析司法过程中的实然状况并对司法运行的未来动向进行判断,将司法主张的形式区分为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两类,亦即既包括成文的法律,也包括不成文的法律方法,并且确定司法主张的实现路径并不局限于文本法律形式的表达,推动律例并行。事实上,所谓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区分的实质并不只是表现在是否形成文本法律,即使是判例法国家或地区也是有相应的文本表达形式,因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应该是在于是否以事先固化的法律规则去应对未来变化中的法律关系,其间体现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生成路径的笃信,当然其间的区别还应包括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的约束等等。严格法条主义是曾经被推崇的司法模式,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司法权的恣意,对于司法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也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严格法条主义不仅需要法条本身在体系上能够自足,而且要求法条具有前瞻性并能够适应未来之变化,但金融的发展虽有周期性,并不是线性发展规律,因而金融法面向未来的品质亦因此受到挑战,而这恰恰是法律出现漏洞的重要根源,也是重要的思考维度之一。在此基础上,探寻金融交易运行与金融实定法规则间的空隙,同时佐以案例予以实证,在证立金融法实然存在的不完备状态的同时,也为金融法应然法之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思考进路。在此过程中,从法理与现实需求等角度论证金融法司法主张的正当性,同时注重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可能存在的悖论进行破解,边“破”边“立”,破立结合。一方面关注到金融法司法裁判实践遇到的困境,另一方面正视金融法存在的不完备现象,再一方面立足于金融领域的变革,突出作为金融法律纠纷解决中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面临着解决金融法律纠纷和塑造金融法律秩序的双重任务,特别是要对新型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化的保障。文章以逻辑顺承和实践论证作为问题提出的依据,同时还以金融领域现实法律问题解决的需要和金融法发展的生长需求为导向,反思实定法视野下金融法是否能够堪此重任,或者说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法的需求,相较于金融司法裁判的传统,显然需要突出其在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性特质,藉此才能有效化解金融法律纠纷,实现有效、公正审理,而这恰恰是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进行结合,实现精巧分工的价值之所在。金融法要对现实法律关系实现覆盖,要使法律对纠纷的事实形成有效涵摄,显然不能囿于既有的法律条文,还要通过司法主张,推动律例并行,法律文本与法律思维并重,才能应对既往、立足现在并面向未来,为变动不居的金融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基于以上思考,论文围绕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的论证逻辑逐次展开,从立法权引出剩余立法权,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再将剩余立法权的理论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但不就此局限于剩余立法权产生的一般背景,为了寻找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更强烈的动因,从金融变革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变化中析取司法主张的价值和可能的作为,继而在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构造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并在此理念指引之下,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实现机制进行设计,依据法律的外在约束强度不断增强的次序,依次提出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指导案例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优化,三者共同推进、相互补充,彼此依存,形成成文与不成文、法律与案例共存的格局,从而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形成更为有效的覆盖面,并能应对金融面向未来非线性发展并且具有运行周期性的特点。为此,文章除了导论和余论之外,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在引出本文需要论证的问题之后,第一部分从论题的概念出发,主要阐述剩余立法权的法律意蕴,厘定剩余立法权行使应有的边界和基本约束,对剩余立法权的形成缘由进行剖析,同时对两大法系中相关国家的剩余立法权运行情况进行比较,从中汲取相关经验和启发,继而为剩余立法权的深入论证奠定基础,从逻辑与实践两个维度同时推进,分析剩余立法权的主张动因和运行逻辑,对其运行的正当性分析提供视角。第二部分将剩余立法权概念投射到金融法领域,重点是突出剩余立法权作用的场域,分析金融法中引入剩余立法权及其司法主张的特殊意义,同时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之于金融领域发展特性的特殊价值,并且从实定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法的现状及未来可能进路,破解相应的悖论,以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实现的路径,就此而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具有实践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比较通过不同途径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特点,剖析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突出各自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比照立法的类型、金融发展的阶段和问题导向以及需求导向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问题,分析司法主张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行使中需要关注的动因和理由,并对从司法角度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独特价值进行初步评析,当然在此并不是意欲取代其他途径对金融法漏洞进行剩余立法,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协同。第四部分探寻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念,从而能为剩余立法权的实际行使形成指导,从理念呼应司法主张的意蕴,充分结合金融“变”与“常”的特点,寻求金融法对金融发展因应之理念。法律作为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手段,多是作为应变量而予以调适运行的。在金融法中也应是如此,同时鉴于我国法律多具成文法之特色,因此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进行谋划。而持法达变理念恰恰能调和金融法之稳定性与金融嬗变性之间的矛盾,在秉持金融法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回应金融变化和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需求,从而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以及金融法的发展提供思想因子。第五部分则从剩余立法权的具体实现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基于成文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约束,如何探寻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实现机制?在遵循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着力从法律方法、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三个维度展开,特别是结合金融专业法院的出现,深化传统司法途径主张剩余立法权的内涵,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运用赋予新的价值与生命力,并且尝试探讨在特定法律领域引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生成方式,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金融法生成模式。虽然这些途径在实然状态中已然存在,然而当以一种权力的形式出现,必然已经具备正当性,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关键是在传统思维中,以部门法为突破和试点,并不追求其具备普遍适用性,更是突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应有针对性的法律思维,这才是法律未来的因变之道。
谢锐勤[5](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何家华[6](2019)在《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典型国家养老金制度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迅速发展期,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面临制度内外的压力。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的改变使得既有制度存续的环境发生改变,典型国家对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形成了新的政策共识,并逐步付诸政策实践。另一方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成为典型国家政治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议题,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三个阶段改革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典型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主要选择。本研究在梳理和分析典型国家养老金制度的内容和趋势的基础上,结合人口老龄化对典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范式选择的影响,总结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机制。论文首先分析典型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改革。通过总结各国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的完善,总结各国养老金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并分析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范围和方式的演变,提出在政党政治决定养老金政策取向的表象下,工会政治影响力的减弱,代际矛盾影响力提升,基于老龄人群诉求表达的利益集团成为影响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并在结合不同国家政治传统和社会体制的差异下,各自发挥着影响。其次,分析人口老龄化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养老金政策改革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内容的演变。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并非典型国家改革的优先选择,从政策共识进入政策实践的过程在各国的政策演变中各有不同的原因和影响。立足于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本研究着重通过在养老金政策变迁中梳理养老金缴费率、收益替代率和缴费年限三个基本要素的调整,分析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在典型国家不同改革阶段的目标。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本研究从两个方面分析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机制。一方面虽然不同阶段的改革目标不同,但都是在应对逐渐深化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展开,各个阶段之间存在内容逻辑上的延续性。在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压力前,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目标是激发劳动力市场的活力;20世纪90年代后人口老龄化已经对养老金体系产生压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作为养老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进入典型国家政策实践;进入21世纪后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全方位压力,政策应对不再仅仅局限在具体领域,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不同领域政策调整结合的通道。另一方面,典型国家不同阶段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革的区别不仅在于内容,还在于政策选择及其功能。虽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最初是作为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控的辅助工具之一出现,政策功能相对单一;但是随着养老金制度在社会政策领域重要性日渐提升,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也获得相应的重视,其政策发展与养老金制度的内部改革紧密相关,政策内容得到了拓展,功能较之前更为完善;而当典型国家人口老龄化对整体社会经济运行造成压力,养老金制度不足以化解老龄社会风险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将养老金制度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结合的通道,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发展开始侧重于从功能上促进老龄化社会治理框架下的制度整合,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选择强调了对于社会治理结构的指向性作用。中国同样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而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现实决定了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势必更大,在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势在必行的情况下,不仅要丰富政策内容,更需要考虑到不同阶段政策功能选择的合理性,从内容和功能选择两个层面完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本研究认为,中国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构建和完善需要以制度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责权关系分配,确立工龄、缴费资格年限、退休年龄与养老金替代率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退休制度,明确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在制度整合的基础上扩大经济活动人口。
刘源[7](2017)在《我国证券市场壳资源炒作的制度性缺陷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市场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走向成熟,但与此同时,市场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异象和问题。近几年来,借壳上市和壳资源炒作风靡整个市场,众多投资者不顾一切去寻找、捕捉、炒作壳股,而作为壳资源的上市公司本已因业绩较差濒临退市,但由于其本身拥有壳资源溢价,有被借壳的机会,于是就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这种投机炒作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所谓借壳上市,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是IPO上市的一种替代方式。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在全球各国资本市场上都屡见不鲜,但对于壳资源的炒作投机却是中国A股市场上独有的“特色”,给市场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究其根源,该现象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内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包括上市和退市制度。本文通过对借壳上市和壳资源炒作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结合相关市场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来剖析壳资源炒作背后隐藏的制度性缺陷,揭示出我国证券市场内上市和退市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完善对策。对借壳上市和壳资源炒作的分析主要从壳资源炒作的客观条件、壳资源炒作的现状和壳资源炒作对市场的影响三个角度来进行的,而对壳资源炒作的现状分析包括借壳上市发生的数量变动趋势、壳资源价值变动趋势以及借壳上市对壳公司股价的巨大推动作用。在揭示制度性缺陷方面,主要从上市和退市制度两方面来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当前核准制是壳资源炒作的充分条件,当前退市制度现状是壳资源炒作的必要条件,市场的“进出渠道”存在问题,让上市资格成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存在于市场内,于是就成为壳资源炒作的制度性根源。对于上市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是从注册制改革的角度来考虑的,对于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是从完善退市标准、优化退市程序来安排的。但是上市、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还需从全局出发,系统规划、统筹推进,需要监管者适时、适当地提出适应于市场的改革方案,这也是本文对于将来研究的展望。
王君君[8](2015)在《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下正在中国不断推进的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希望通过正面清单制度与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规范与约束。它有利于为政府行政权力套上制度的枷锁、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政府行政权力以清单式、制度化的管理模式,有助于将政府机构打造成为一个四壁通透的“金鱼缸”,置于阳光下,接受各类社会主体的监督与制约。2005年,河北省邯郸市公布了全国首份市长权力清单,掀开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发展序幕。2013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采用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正面权力清单的逆向管理思维,将我国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向新的高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宏观层面为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的建构与运行提出意见。南京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要求做了具体的努力,将全市51个部门纳入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其中,6个部门无行政权力事项,2个部门为涉密单位未列入公布,其余43个部门公布行政权力事项5122项(含许可事项194项)。属于市级行使的行政权力699项,属地行使的行政权力4423项。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创造了权力清单制度史上的新记录。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拟从当前中国政府正面权力清单制度以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两个层面入手,针对相关试点地区的行政权力改革经验进行梳理与分析,冀望能为深化、完善中国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提供参考选择。本文的研究价值与意义在于:(1)系统梳理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内容与框架,丰富其理论基础。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概念界定、权力清单主体、客体、目的的系统分析;正面清单制度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区别及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运行机制的梳理,力图从各地的试点工作中,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系统框架,为今后相关工作提供参考。(2)有助于推动政府行政职能与权力监督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政府的各项改革工作已迈入“深水区”。政府的每一次尝试与努力都牵涉到政府权力利益、社会资源的重组,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力博弈。政府权力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权力下放,真正还权于市场、社会,这等于是政府的“自我革命”。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力边界,保证各权力规范和有序运行。(3)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行政权力改革由正面清单制度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型。政府的职责与使命是为市场与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政府应该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市场与社会活力,尽可能利用市场调节机制与社会自治力量实现“善治”。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秉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价值理念,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给政府行政权力“减负”与“松绑”。本文通过系统的研究发现:(1)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出台是政府、市场、社会三种权力力量博弈的结果。从政府自身角度而言,行政权力边界不清,权力越位、错位、缺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与权力腐败;从市场角度而言,过度的、错误的或不当的政府权力干预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加剧市场投资、交易成本;从社会角度分析,政府权力在社会领域的肆意干预不仅有可能扭曲公共意愿,甚至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势在必行。(2)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权力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无法保证将政府权力完全罗列,并不能完全有效地约束政府的不当行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制度化形式明确市场主体的各类参与行为,以更灵活的管理方式激发各类社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有利于减轻政府行政负担,强化政府监督职能。(3)正面清单制度与负面清单制度的有序运行需要结合责任清单制度,才能有助于实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与约束,有利于推进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治理需要正面清单厘清政府权力边界,也需要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管理理念,给予市场更灵活、自主的参与空间,更需要责任清单对政府权力越位、错位、缺位行为开出行政“罚单”,更好的规范、制约政府权力的发挥,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利益代理人与执行者。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主要是运用学术数据库与搜索引擎查找相关国内外文献资料,为本文的理论研究打下基础。历史分析法主要是从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历史与社会维度审视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制度的发展脉络。实证分析则是通过对正面权力清单制度的东、中、西部试点实践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的试点工作进行深度剖析,以探索适合中国的发展路径。比较分析法是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系统考察政府权力制约模式的演变轨迹及不同国家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差异。有利于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本文的主要创新如下:(1)厘清政府行政权力清单的内涵。通过梳理现有的国内外研究资料发现,国外尚无“权力清单”的明确提法,国内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基本内涵含混不清。因此,本研究着力明确权力清单的内涵与外延,为今后研究做理论准备。(2)提出政府—市场—社会的三维分析框架,从上述三个层面系统分析三个主体之间的权力运作关系。现有的研究资料很少有系统的剖析框架,全方位的研究政府行政权力所涉及的权力关系与利益博弈。因此,本研究通过三维分析模型系统研究权力清单的本质与内容,彻底厘清政府行政权力边界问题。(3)系统进行正面清单制度与负面清单制度的双重实证研究。根据现有的国内外研究资料,目前国内学界尚未对正面清单制度与负面清单制度同时进行双线研究。本文希望能从相关试点地区的工作入手,为当前的实证研究积累素材。本文的研究不足:(1)囿于本人有限的学术能力。本文在研究深度与广度层面,尚存在诸多不足。(2)有限的研究资料。当前关于正面清单制度的研究资料较少,关于负面清单部分都是基于国外相关国家的研究,本土性不强。因此,进一步深化本研究需要克服资料短缺的瓶颈。(3)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本研究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更深层次的研究需要今后不断拓展。
谢国梁[9](2013)在《中国经济崛起背景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二次大战后世界进入和平建设,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重新上路。上世纪七十年代后各国对金融中心的发展热情高涨,对金融中心的研究如雨后春笋,都想弄明白为什么有的地方可以发展成为全球性金融中心,有的地方只能成为区域金融中心,有的地方则不能成为金融中心;为什么有的金融中心可以长青,有的金融中心则会被取代。中国已经发展成为经济大国,也必将要发展成为金融强国,金融中心建设是未来发展中一个重中之重的课题,需要有更多投入,从理论及实践层面对我国金融中心的建设及发展涉及的问题做深入探讨,并提出答案。我国经济崛起及金融中心发展过程中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及角色将何去何从。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在殖民地年代因时际遇,发展成为远东一个自由、开放的国际金融中心。1978年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之后,香港凭借其人文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在贸易、投资、融资以及金融资讯等方面为内地经济发展提供离岸金融服务,充当我国对外经贸往来的主要窗口,在中国与国际市场往来中扮演重要的中介角色,与中国内地建立了十分特殊的经济及金融关系。香港在充当这一角色过程中也得到发展及提升的机会,自身的金融中心地位及功能获得很大强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金融实力的不断提升,尤其是金融业的市场化及自由化,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中心获得强劲发展动力,逐步形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内地,尤其是上海金融中心的崛起对香港服务中国经济的传统功能具有替代效应,长远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中国经济的功能存在弱化,甚至于被取代的可能。香港已在1997年回归祖国,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变是国家在安排香港回归时所做的战略决策,并被视为一项国际承诺而体现在《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在中国经济崛起及做大做强体制内金融中心的同时,香港金融中心如何可以继续发挥其服务中国经济的功能而不被边沿化,是未来国家推动经济改革及市场开放,特别是人民币成为自由兑换货币及资本账户走向开放过程中需要研究的战略性课题。本论文指出了1997年回归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维持繁荣的背后呈现出的一些不良发展态势,包括中介功能淡化,市场发展趋向单一化、虚拟化,国际化褪色等,剖析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中国经济的功能在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面对弱化风险的深层次原因。论文在探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问题时带出了对沪港金融中心关系这一国家层面的重大课题的探讨,并就如何在加快国家金融中心建设的同时,平衡好沪港金融中心之间的关系提出策略建议。本论文将理论、政策及实践紧密结合,寓创新于实践之中,务求以新的视角,就回归后香港与内地经济金融关系的发展问题提供一个较全面的论述,使其对决策有参考价值,对香港经济繁荣稳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向前推进以及沪港金融中心关系协调发展具有一定启示。
伍操[10](2011)在《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文中认为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以来影响深远并取得最终胜利的全国性民族战争,在战争中,国民政府依法实施金融统制,集全国金融之力以支持抗战,成为确保战争军需,夯实抗战基础的基本保障。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战时紧急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高度集中而又灵活方便的国家统制金融体制,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战时金融统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二是战时金融统制的领域性专门法律;三是临时性、执行性的战时金融统制的条令、条例和制度等规定。以上各类立法的相互协调、完整配套,全面而有效的调动了国统区财力和物力支援抗战,同时又因时而动、因地制宜,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了战时金融统制能够持续、稳定、有效的推进。这个相对健全、统一、高效(相对近代中国法制而言是健全、统一、高效的,但较同时期的西方法制却仍显稚嫩)的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为金融动员准备与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保证,使战时国民政府能组织实施高效的金融动员和保障,支撑长达八年的抗战,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可以说是通过影响国统区经济而影响到战争的整个进程和结局。连作为敌人的日本人也坦言:中国抗战能够长期坚持,金融巩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从法律制定和运行的角度来看,抗战时期战时金融法律的制度变迁史同时也为现实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具教科书意义的历史范本,其成败得失能够为现实中国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和推进金融制度现代化提供极具意义的启示。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关于该论题的系统性研究与论述,在我国的法学领域尚属空白。而本文研究的旨趣则在于通过对战时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的考辩,揭示战时金融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引经验和教训为鉴,以为当世之借鉴。基于以上目的而进行的本文研究,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史贵言实,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还原战时金融立法实践之原貌。通过对战时金融机构统制、银行业统制和非银行业统制(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基本制度的深入研究,还原“中日两国虽然远离战场血肉厮杀,但同样充斥刀光剑影的经济领域的斗争”的基本史实。古人云,“治史如断狱”,而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对法律历史现象的重大断语,应当客观理性,力求有相应的史实和史料依据,故笔者寄望于本文并非简单重复已有的结论或随意褒贬、剪裁历史,然百密或有一疏,如有如史实不符者,仍望诸师友有以教我。立论公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客观评价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利弊。从立法技术上看,抗战时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管理立法基本完备,涵盖抗战之特殊时期国统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战备之所需,也确实起到支持八年抗战、最终取得战争全面胜利的积极作用。同时,笔者也无意避讳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欲借丰富的史料,从法律文本本身、法律价值选择、法律功能发挥三个角度,论述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揭露制度之弊。经世致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分析抗战时期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供应——需求”及其均衡方式,衡量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国统区经济、政治目标反哺的实现情况,总结战争背景下金融法律制度的成因与变迁,从而窥探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通过笔者对战时金融制度史进行理性的梳理,我们不仅可以刺探抗日战争这一特殊时期金融立法的利弊,而且能总结经验,用被实践证明了的合理规律形成科学的方法论,这对于我国当前和今后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或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围绕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这一极具价值的论题,为实现笔者寄以重望的以上目的,本文在广泛收集和整理战时金融制度的史料的基础上,以法学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跨学科研究法(交叉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战时金融制度变迁这一历史课题做一些初涉性的研究。笔者以为,作为法学领域一个极具开创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其一,弥补紧急状态立法研究之不足。人类社会是在平时状态与紧急状态的不断交织更迭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尽量预防,但绝不可能完全避免紧急状态的发生,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古人云,“时移则势异,势异则情变,情变则法不同。”法律应当也必须为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提供规范性的解决方案,但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这就需要法学界提前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常态”法律制度研究较多,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思考不足。而战争状态作为一种最典型的紧急状态,战争状态下的法律运行规律应该是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战时金融立法与实践,正为本文开展这种创新性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素材。其二,弥补近代制度史研究之不足。以前学界对近代法制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政、刑民制度的研究,对经济制度史,尤其是金融制度史的研究稍显不足。抗日战争这一历史事件对于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而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是国民政府出于支持持久抗战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干预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实践,对于如此重要的研究领域,法学界却鲜有涉及。半个多世纪来,仅有经济史学界出版少量资料汇编性和史实介绍性的书籍,而且其中从法律角度研究这段历史制度的着作尚付阙如。据本人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我国法律史学界对相关制度的专门研究基本是空白。本文从制度变迁角度研究抗战金融法律制度,可以弥补中国近代法史和部门法制史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结构基本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研究三段论逻辑,首先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基本演进轨迹与基本特征,继而具体分析具体统制制度的文本与实践效果,最后在对整个制度进行辩证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探求历史存在制度之现实启示。全文总共十二章,基于三段论的研究逻辑,本文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章、第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总论,介绍该制度的深刻历史背景和法律继承性特征,简要描述了立法传承与历史动因,并在纵向时间维度简要研究战时各阶段的金融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初步概括其法律关系构成与法律特征。第三至十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分论,从横向业务维度划分为金融组织管理制度和金融业务制度:金融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对战时金融机构内迁制度、战时金融决策协调机制的完善和中央银行制度完善;金融业务制度涉及货币、贴放、汇兑、储蓄、金银、保险、证券、票据法等几个方面,列举式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必要之处也对相应制度进行简单评价。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评价与启示,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该时期金融制度立法与实践活动进行辩证分析,客观评价制度的得失,继而从现实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两个维度提出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二、解决证券市场制度性缺陷势在必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解决证券市场制度性缺陷势在必行(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2)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现有文献述评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2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制度基础 |
2.1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2 德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3 法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4 美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5 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3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社会背景 |
3.1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及影响 |
3.2 养老金制度面临的危机与挑战 |
3.3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理论共识 |
4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选择 |
4.1 英国:从养老金私营化到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
4.2 德国:从动态缴费率到缴费年限的改革 |
4.3 法国:从养老金的多样化到提高缴费资格年限 |
4.4 美国: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与个人账户的争议 |
4.5 日本:从提高缴费率到构建养老金收支平衡机制 |
5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功能分析 |
5.1 作为劳动力市场政策改革的配套政策 |
5.2 朝向养老保险制度领域的政策延伸与扩展 |
5.3 成为跨制度领域政策改革的结合点 |
5.4 面向老龄化社会治理机制的切入点 |
6 研究结论及其反思 |
6.1 研究的结论 |
6.2 研究的思考 |
6.3 研究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我国证券市场壳资源炒作的制度性缺陷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三)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借壳上市和壳资源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
一、借壳上市与壳资源的概念界定 |
(一)借壳上市的定义和特征 |
(二)壳资源的定义和特征 |
二、借壳上市的动机与功能 |
(一)借壳上市的动机 |
(二)借壳上市的功能 |
三、借壳上市与IPO的比较 |
第三章 壳资源炒作的现状及其影响 |
一、壳资源炒作现象出现的背景和客观条件 |
(一)审批制与核准制——壳资源炒作的根本原因和初始条件 |
(二)IPO频繁启停——壳资源炒作的直接原因 |
(三)注册制和战兴板的搁置——壳资源炒作的催化剂 |
二、借壳上市与壳资源炒作现状 |
(一)借壳上市数量呈上升趋势 |
(二)壳公司价值近两年明显上涨 |
(三)借壳上市对壳公司股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
三、壳资源炒作对市场的影响 |
(一)严重扭曲市场的估值体系 |
(二)容易滋生内幕交易 |
(三)削弱现有的退市制度 |
第四章 壳资源炒作的制度性根源和缺陷 |
一、壳资源形成和炒作的制度性成因 |
(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壳资源形成和炒作的原因 |
(二)壳资源形成和炒作原因背后的制度性条件 |
二、关于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分析 |
(一)注册制与核准制的辨析 |
(二)我国当前核准制存在的问题 |
(三)当前核准制是壳资源炒作的充分条件 |
三、关于退市制度的分析 |
(一)我国退市制度变迁和现状 |
(二)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当前退市制度是壳资源炒作的必要条件 |
第五章 相关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议 |
(一)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
(二)注册制改革的基本路径选择 |
(三)注册制改革和完善的具体举措 |
二、退市制度完善的对策与建议 |
(一)强制退市制度完善对策与建议 |
(二)主动退市制度完善对策与建议 |
(三)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一、结论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问题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问题 |
3、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路线、可能的创新与研究不足 |
1、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研究思路 |
3、可能的创新 |
4、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政府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基础理论 |
一、政府权力制约的经典理论 |
1、亚里士多德分权理论 |
2、洛克三权分立思想 |
3、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 |
4、杰斐逊双重分权理论 |
5、政府权力制约理论在本研究中指导性与应用性 |
二、政府失灵论 |
1、公共选择学派的基本理论 |
2、斯蒂格利茨的“缺失”论 |
3、政府失灵行为表现 |
4、“政府失灵论”在本研究中的指导性与应用性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1、委托代理理论发展 |
2、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假设 |
3、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立足点 |
4、委托代理理论在本研究的指导性与应用性 |
四、社会资本论 |
1、社会资本的内涵 |
2、社会资本的属性 |
3、社会资本理论溯源 |
4、社会资本理论在本研究的指导性与应用性 |
五、交易成本论 |
1、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 |
2、交易成本的形成原因 |
3、交易成本的分类 |
4、交易成本的解决 |
5、交易成本理论在本研究中的指导性与应用性 |
第三章 历史考察: 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政府权力制约模式 |
一、前工业社会: 单向度的权力控制 |
1、家国同构的统治型政府权力模式 |
2、垂直的权力监察系统 |
3、具备一定约束力的谏官制度 |
二、工业社会: 双向权力制约 |
1、管理型政府行政权力模式 |
2、市场主导、政府宏观调控型的经济治理模式 |
3、市场博弈能力的提升挑战全能行政权力控制 |
三、后工业社会: 对政府权力的多重制约 |
1、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权力模式转型 |
2、资源配置层面市场主导取代行政计划 |
3、社会变革倒逼政府行政权力改革 |
四、比较分析 |
1、政府治理模式的差异 |
2、政府行政权力地位转变 |
3、政府行政权力制约主体的变化 |
第四章 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规制政府行政权力的重要工具 |
一、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多维度考察 |
1、政府层面的反思 |
2、市场化改革层面的分析 |
3、社会领域的“善治”需要 |
二、将政府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可行性: 中国的视界 |
1、法律制度层面的分析 |
2、公共参与的考察 |
3、执法层面的审视 |
三、认知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
1、制定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目的 |
2、明确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使命 |
3、定位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主体 |
4、厘清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客体 |
第五章 中国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形成动因: 三维场域的分析 |
一、政府层面的内在动力: 权力自我变革的客观要求 |
1、全能政府神话的破灭 |
2、政府失灵行为 |
3、政府治理能力的顶层设计 |
4、公共服务的伦理追求 |
二、经济领域的外部施压: 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
1、市场权力扩张要求与政府行政审批制约间的矛盾 |
2、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地位与政府权力主导间的冲突 |
3、市场低成本追求与准入高门槛间的张力 |
三、社会领域的强烈诉求: 社会与政府的博弈 |
1、社会自治要求与政府权力压制间的矛盾 |
2、公民参与意愿与政府权力干预间的尴尬 |
3、社会监督需要与利益集团权力自我保护间的冲突 |
第六章 中国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构成要素与运行机制考察 |
一、建构权力清理的目标锁定基准 |
1、于法无据的权力事项 |
2、于法有据但不符地方实际的问题 |
3、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事项 |
4、职能部门的权力交叉重叠问题 |
5、权力行使中擅自增加环节的问题 |
二、明确内容: 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涵盖事项 |
1、清理权力: 梳理政府及部门职责 |
2、确认权力: 编制权力目录与运行流程图 |
3、配置权力: 现有权力的调整、优化 |
4、公开权限: 公开权力清单与流程 |
5、制约权力: 建立健全全程监督制度 |
三、系统整合: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应协调的几组关系 |
1、数量与质量关系 |
2、权力下放与承接关系 |
3、共性与个性关系 |
4、“清单”与“网”的关系 |
四、推进逻辑: 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落实程序 |
1、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原则 |
2、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时间安排 |
3、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步骤 |
五、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运行机制 |
1、政府内部权力动力机制 |
2、政府与市场的权力作用机制 |
3、政府与社会的权力互动机制 |
第七章 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案例: 各地试点的现状考察与反思 |
一、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1.0时代: 三个试点地区执行效果考察 |
1、东部地区的试点: 江苏睢宁的干部系统化改革 |
2、中部地区的试点: 河北成安的权力改革之路 |
3、西部地区的试点: 成都武侯“一把手”权力勘界 |
二、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2.0时代: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实施 |
1、上海自贸区简介 |
2、上海自贸区成立的现实条件 |
3、上海自贸区管理制度的创新 |
4、负面清单模式与传统正面清单制度的区别 |
5、上海自贸区制定的负面清单 |
三、比较分析: 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执行现状反思 |
1、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成效 |
2、当前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3、比较分析 |
第八章 他山之石: 若干国家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践及启示 |
一、权力清单制度发端: 英国公民宪章运动 |
1、行政权力实施标准 |
2、官方信息获取: 信息自由法的保障 |
3、贯彻行政权力标准的外部控制 |
4、行政权力的救济: 控诉程序启动 |
二、最少的权力干预: 美国负面清单制度考察 |
1、雏形: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2、发展: 与若干国家的双边贸易协定 |
3、成熟: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
4、美国的负面清单制度 |
5、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
三、较少权力干预: 韩国权力清单制度考察 |
1、取消贸易壁垒: 以申报取代审批 |
2、设定负面清单: 具体行业、领域的公布 |
3、贸易保障措施: 相关法律的制度保障 |
四、对我国权力清单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1、政府的“自我削权”: 监管重于审批 |
2、权力的合法性溯源: 法律制度的完善 |
3、重视负面清单: 激发市场活力 |
第九章 对策建议: 推进与优化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若干思考 |
一、完善和强化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促进政府行政权力自我改革 |
1、摸清家底: 法无授权不可为 |
2、自我削权: 行政审批制度转型 |
3、财政控制: 预算审批制度创新 |
4、金融改革: 优化金融服务 |
5、挤压权力弹性: 控制自由裁量权 |
二、必须完善负面清单模式: 推动市场结构调整与升级 |
1、市场活力加法: 交易成本最小化 |
2、负面清单制度: 法无禁止即可为 |
3、克服市场负效应 |
4、复制与推广自贸区模式 |
三、必须落实责任清单制度: 强化社会监督与制约 |
1、知情权保障: 公布政府权力清单 |
2、参与权保障: 完善听证制度 |
3、监督权保障: 社会主体监督权益的法律确认 |
4、媒体的监督权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经济崛起背景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序言 |
1.1 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2 论文的研究框架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 论文的研究路径与方法 |
1.6 文献综述 |
注释 第二章 金融中心的理论基础及核心元素 |
2.1 金融中心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1 金融中心的微观经济学基础 |
2.1.2 金融中心的产业经济学基础 |
2.1.3 金融中心与制度经济学 |
2.2 金融中心构成与运作要素 |
2.2.1 金融中心构成要素 |
2.2.2 金融中心的运作要素 |
2.3 金融中心的基本类型及评价 |
2.3.1 金融中心的基本类型 |
2.3.2 金融中心评价体系 |
2.4 金融中心的监管模式 |
2.4.1 基本监管模式 |
2.4.2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特点与问题 |
2.4.3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及问题 |
2.4.4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及改革方向 |
2.4.5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 |
注释 第三章 金融中心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脉络 |
3.1 欧洲早期的贸易与集市催生金融业 |
3.2 西欧金融中心的兴起与更替 |
3.3 金融中心朝多极化、多层次的发展趋势 |
注释 第四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发展历程及发展态势 |
4.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发展历程 |
4.1.1 香港金融业以银行主导,长期由英国资本把持 |
4.1.2 香港银行业监管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
4.1.3 香港股市发展自由放任,多次股灾促成市场整合及监管完善 |
4.1.4 香港其它金融市场的发展 |
4.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态势 |
4.2.1 香港金融制度的进一步规范 |
4.2.2 香港金融市场的规模逐步扩展 |
4.2.3 香港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有所调整 |
4.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地位评价 |
4.3.1 相关模型的构成 |
4.3.2 模型的外部指标采集 |
4.3.3 模型的问卷调查 |
4.3.4 模型的结论及特点 |
4.3.5 影响香港金融中心可持续发展的新因素 |
注释 第五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要素、主要特色及与内地的关系 |
5.1 香港金国际融中心形成的主要因素 |
5.1.1 战后香港经济转型对本土金融服务需求的带动 |
5.1.2 自由经济管治理念下港英政府的适度干预 |
5.1.3 香港的有利时区位置 |
5.1.4 香港与我国内地市场的特殊关系 |
5.1.5 香港较为健全及独特的司法制度 |
5.1.6 香港的简单低税制 |
5.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色 |
5.2.1 自由港政策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
5.2.2 高度外向及国际化 |
5.2.3 实行货币局制度,由商业银行发钞,货币金融架构特殊 |
5.2.4 银行业集中度高,外资银行占支配地位 |
5.2.5 私人银行业务快速崛起 |
5.2.6 实行“以原则为本”的监管理念 |
5.2.7 香港金融市场逐渐从银行主导转向股市主导 |
5.3 香港与我国内地金融中心的关系 |
5.3.1 香港与内地特殊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
5.3.2 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关系 |
5.3.3 沪港金融中心关系 |
5.3.4 粤港金融关系 |
注释 第六章 中国经济崛起对金融生态的影响 |
6.1 中国经济崛起的特征与含义 |
6.1.1 经济规模显着提升,中长期发展动力仍然较强 |
6.1.2 市场化与国际化水平提升 |
6.1.3 制度与规则走向规范化 |
6.2 中国经济崛起对金融生态的影响 |
6.2.1 中国在经济崛起中金融服务需求快速扩大 |
6.2.2 人民币国际化机遇浮现 |
6.2.3 中国货币金融政策的国际影响力扩大 |
6.2.4 中国在经济崛起中,沪京深等金融中心功能快速提升 |
注释 第七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中国崛起中面对的机遇与挑战 |
7.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中国经济的主要功能 |
7.1.1 为内地货物进出口服务 |
7.1.2 为境外投资内地服务 |
7.1.3 为内地企业境外股市募资服务 |
7.1.4 为内地机构境外债市融资服务 |
7.1.5 为内地企业境外贷款服务 |
7.1.6 为内地及境外资金跨境投资服务 |
7.1.7 为内地企业投资海外服务 |
7.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中国经济崛起中的发展机遇 |
7.2.1 香港主要金融环节的发展机遇 |
7.2.2 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特色及发展机遇 |
7.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中国经济崛起中面对被边缘化的挑战 |
7.3.1 香港在中国内地与海外经济往来中的中介角色淡化 |
7.3.2 内地的离岸金融服务需求有所调整 |
7.3.3 香港的国际化特色褪化 |
7.3.4 香港与内地金融中心互补性减少、竞争性增加 |
7.3.5 香港股市及基金业发展面对的新问题 |
注释 第八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对边缘化风险的深层次原因 |
8.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得益于内地封闭及金融服务落后 |
8.2 香港金融制度比内地开放自由,从中获得监管套利 |
8.3 香港经济与内地经济融合存在制度性障碍 |
8.4 香港奉行自由经济,但欠缺长远战略 |
8.5 迭加性问题 |
8.5.1 香港产业结构存在单一化、虚拟化问题 |
8.5.2 香港的政治体制转型令管治及监管有所弱化 |
8.5.3 香港本土意识抬头 |
注释 第九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可能前景 |
9.1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展顺利,香港中心地位逐渐被边缘化 |
9.2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阻力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升不如预期 |
9.3 上海功能强化,港深整合,比翼齐飞 |
注释 第十章 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我国金融中心建设 |
10.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重新定位、扮演新角色 |
10.1.1 关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问题 |
10.1.2 关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角色问题 |
10.2 香港检讨自由经济理念,政府适当有所作为 |
10.3 香港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化,扩阔金融业发展基础 |
10.3.1 借鉴瑞士经验,推动香港发展成为东方瑞士 |
10.3.2 推动香港资产管理及私人银行业发展 |
10.4 粤港排除障碍,加强整合,构建新型互补关系 |
10.4.1 粤港深化经济合作面对新挑战 |
10.4.2 粤港加强合作仍有重要基础 |
10.4.3 粤港合作前景广阔 |
10.5 我国加快体制内金融中心建设 |
10.5.1 从新视角看国家金融发展及金融安全 |
10.5.2 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 |
10.6 沪港优势互补,强强合作 |
10.6.1 沪港金融中心优势互补 |
10.6.2 沪港金融中心强强合作 |
10.6.3 沪港金融中心实现错位发展 |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
(10)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历史背景及选题来源 |
二、研究成果及选题意义 |
三、基本结构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历史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中国金融法制之肇始 |
一、清末修律进程中的金融立法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金融立法 |
第二节 战前国民政府金融法制发展 |
一、战前国民政府主要金融立法 |
二、战前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特征 |
第三节 战时金融制度形成的历史动因 |
一、客观需求——适应持久战争外围环境 |
二、内在驱动——强化国家垄断金融体系 |
三、现实需要——粉碎日本对华经济侵略 |
小结 |
第二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立法轨迹与基本性质 |
第一节 战时统制金融立法的发展轨迹 |
一、前期:紧急应对,快速搭建制度框架 |
二、中期:金融对抗,全面构建法制体系 |
三、后期:实力抗衡,巩固完善立法成果 |
第二节 战时金融法律关系 |
一、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三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基本特征 |
一、立法时机选择上的强制性与适时性 |
二、代表阶级利益上的垄断性与特权性 |
三、具体措施选择上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
四、立法形式上的多样性与零散性 |
五、立法程序上的随意性与无序性 |
小结 |
第三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机构管理制度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迁移整合与现银货币内迁 |
一、白银与货币的紧急转运 |
二、引导金融机构战时内迁 |
三、建构国统区地方金融网 |
第二节 战时统制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
一、四联总处最高权威的确立 |
二、四联总处权力体系的变迁 |
三、推进“四行”职能专业化 |
第三节 金融中央集权化体系的形成 |
一、强化央行职能为抗战环境必须 |
二、促进央行转型为“政府的银行” |
三、赋予中央银行一定金融监管权 |
小结 |
第四章 战时国民政府货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统一货币发行 |
一、管制货币发行的现实要求 |
二、统一货币发行的实施情况 |
三、统一货币发行之利弊得失 |
第二节 调整辅币发行 |
一、战争初期:授权并鼓励地方发行辅币 |
二、战争中期:加强战时辅币发行的监管 |
三、战争后期:限制地方银行辅币的发行 |
第三节 干预货币流通 |
一、严禁日伪钞票流通 |
二、打击偷运法币资敌 |
小结 |
第五章 战时国民政府存储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健全储蓄机构 |
一、节储运动机构的建立 |
二、国统区储蓄网的完善 |
第二节 节约建国储蓄运动 |
一、节约建国储蓄相关法令 |
二、节约建国储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强化存款保证金制度 |
一、战争初期:存款准备金范围和标准的确立 |
二、战争中后期:存款准备金收存机构的统一 |
小结 |
第六章 战时国民政府信贷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明确信贷重点 |
一、成立信贷管制之机构 |
二、明确信贷发放之重点 |
三、加强贷款利率之调控 |
第二节 促进工矿贷款 |
一、积极发放工矿贷款制度概述 |
二、工矿贷款对后方经济之推动 |
第三节 鼓励农业贷款 |
一、扩大发放农业贷款制度概述 |
二、农业贷款对后方经济之推动 |
小结 |
第七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统一金银经营权力 |
一、中央金融机构垄断收兑 |
二、设立专门机构管制金银 |
第二节 前期统制金银收储 |
一、管制金银开采与冶炼 |
二、禁止携带金银出边境 |
第三节 后期放松金银管制 |
一、恢复黄金自由买卖 |
二、开办两类黄金存款 |
小结 |
第八章 战时国民政府汇兑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外汇管制 |
一、加强战时外汇管制必要性分析 |
二、战时外汇管制制度措施及特征 |
三、战时外汇管制制度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内汇管理 |
一、太平洋战争之前:鼓励物资内运、控制汇出汇款 |
二、太平洋战争之后:放松流通管制,购取沦陷区物资 |
第三节 侨汇吸收 |
一、增设国外分支机构 |
二、奖励侨资回国投资 |
三、限制侨汇汇往敌占区 |
小结 |
第九章 战时国民政府保险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保险机构管理制度 |
一、《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等制度概况 |
二、《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征 |
三、制度实施对各类保险机构的影响 |
第二节 战时兵险制度 |
一、战时环境的兵险需求 |
二、战时兵险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简易人寿保险制度 |
一、简易寿险制度的运行 |
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十章 战时国民政府有价证券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公债发行制度 |
一、公债发行十分频繁 |
二、公债募集举步维艰 |
三、经营权力高度垄断 |
第二节 股票交易制度 |
一、战争爆发:股票市场被暂时停止 |
二、战争中期:“孤岛”股票市场的发展 |
三、战争后期:股票市场复市之论争 |
第三节 票据交换制度 |
一、抗战前期:强化中央银行管控权力 |
二、抗战中期:设置票据交换业务规则 |
三、抗战后期:巩固央行结算中心地位 |
小结 |
第十一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立法评述 |
第一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意义 |
一、推进金融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
二、支持长期抗战所取得的成就 |
三、粉碎敌伪金融经济侵略图谋 |
第二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弊失分析 |
一、文本缺陷:制度因袭外国成例,非银行业立法发展缓慢 |
二、价值缺陷:法律价值体系混乱,国民权利未得有效保障 |
三、功能缺陷:立法目的未能落实,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
小结 |
第十二章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现代法治建构的启示 |
第一节 对现实中国紧急状态立法的启示 |
一、紧急状态立法,须珍视法治的一些基本价值 |
二、确保立法成效,应保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
三、危机因素消除,必终止紧急状态立法的适用 |
第二节 对完善现实中国金融法制的启示 |
一、金融立法应尊重社会文化传统 |
二、金融立法应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三、金融立法应以金融安全为核心 |
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解决证券市场制度性缺陷势在必行(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2]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3]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D]. 朱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D]. 何家华.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我国证券市场壳资源炒作的制度性缺陷分析[D]. 刘源. 河南大学, 2017(06)
- [8]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研究[D]. 王君君. 南京大学, 2015(01)
- [9]中国经济崛起背景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问题研究[D]. 谢国梁. 复旦大学, 2013(03)
- [10]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D]. 伍操.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