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不能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能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危险,危险性,客观,客观主义,文件,采购,授权书。

不能犯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葛胜征[1](2019)在《参与汽车采购 八个错误不能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获悉,9月5日,备受关注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乘用车和客车采购项目将进行补充入围采购,这给上次因失误而没能参与该项目的汽车供应商第二次机会。事实上,因微不足道的失误而落选,在政府采购中屡见不鲜。《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了汽(本文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报》期刊2019-08-26)

廖然琴[2](2019)在《我国不能犯认定标准探究——具体危险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不能犯认定标准,争议主要集中于抽象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通说观点为抽象危险说,抽象危险说是主观主义刑法立场的产物,违背了我国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并存在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不足。文章认为具体危险说符合刑法的行为规范要求,体现了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避免了抽象危险说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弊端,也防止了客观危险说过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的做法,充分发挥了刑法的积极预防机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王思乐[3](2019)在《存在犯罪危险性的不能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能犯作为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相较于一般的犯罪形态而言,其特殊性往往具有价高的研究价值。这种特殊形式建立于犯罪这一多样化行为的基础之上,所以如何界定这一行为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基础。而反向思考犯罪行为的漏洞,也就成为了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而这些重点之中,不能犯又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研究个体。相对于其他特殊形态概念而言,这一概念在我国存在其时代的特殊性。而相应的,不能犯这一概念也并没能构建起其相对完整的独立体系。这种不完善,一方面是由于现有理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多方面参照而导致的不均衡性,另一方面就是由于概念本身复杂性所造成的结果。而因为这种多方面因素的结合。如果单纯的将现有的不能犯概念融入到例如犯罪未遂或者其他概念之中,往往会使得这种概念的完善性进一步崩塌,但是如何独立构建这一概念,如何思考研究这一概念,就成了进一步探讨不能犯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不能犯处于这样的一个前提环境下,进一步探讨不能犯的理论完整性就具备了很强的实际意义。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生现有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如何解释,如何使得理论构建能够圆融自洽,也就成为了对不能犯研究的重要组成。而这种对于不能犯研究的重视,一方面是源自对于这种理论完善的一种实际需求。这种需求不仅仅是理论构建层面,也具有更复杂的综合性,而另一方面,这一概念又对定罪量刑具有极大的影响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对审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也正因如此,基于现状,仔细分析不能犯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重构也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韩其珍[4](2019)在《台湾地区不能犯理论的新进展——从“陈建志杀人未遂案件”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大陆刑法理论和实务均以客观主义为基本立场,因此,不能犯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具体危险说和客观危险说上。我国台湾地区存在相近的情况,司法上,客观危险说已经窒息;立法上,修法确立了客观检验的方向。这样看来,似乎具体危险说成为了唯一选择。但是,从"陈建志杀人未遂案件"的检阅中不难发现,台湾地区的司法并未采取纯客观的路径,而是比以往更加参酌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而发展出了独特的"具体危险说+重大无知说"检阅模式。这对我国大陆的不能犯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9年01期)

郝玲君[5](2019)在《好教师不能犯的6个课堂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晨,我被音乐闹钟叫醒,睁开惺忪的睡眼,拿起手机,习惯性到微信"丽钧作文"的公众号中,看张老师的美文开启一天的美好生活!哇!今天,她写了我的同事一位美女教师李×的魅力课堂。张老师用她智慧的眼睛帮我们发现好教师的标准:动真情,用心听,扁自己,赞学生。她提出的师生课堂"八在"睿智精粹:课堂"我在!"——智慧在,问题在,赤诚在,瑕疵在,质疑在,回应在,追索在,成长在。我不禁自省,昨天自己刚刚上过的一堂课,经不起放大镜照,(本文来源于《新课程(中学)》期刊2019年03期)

张梓弦[6](2019)在《不能犯论的日本路径及其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于德国刑法第23条第3款,日本刑法并未将不能犯作为未遂犯的子项加以对待,而是从根本上排除了不能犯的可罚性,并认为在不能犯的情形下并不存在实行行为的着手。于是,在不能犯论这一领域,日本刑法理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在同样不存在实害结果的情况下,以何种基准和方法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与日本相同的是,我国刑法也否定了不能犯的可罚性以及不能犯这一情形下的实行行为的着手。据此,在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必须着眼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时,有必要从客观的层面对不能犯论加以探讨,这正是不能犯论的日本路径于我国的借鉴意义之所在。(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马乐[7](2019)在《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演进、逻辑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不能犯理论大体经历了叁个演进阶段。长期以来,英美普通法致力于对"不能"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将特定类型的"不能"视为有效的辩护事由。然而,普通法对不能犯的处断模式在形式和实质层面均存在致命缺陷。随着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主观未遂论逐渐取得支配地位,英国和美国多数州的制定法陆续取消了"不能"这一辩护事由。与此同时,英美学者对立法和判例所表现出的主观主义倾向的批评也从未间断,并由此催生了形态各异的客观未遂理论,其中以客观危害理论和行为印证理论最具代表性。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裁判和权力滥用的风险,越来越多的英美学者倡导行为印证理论,希望借此对主观意图的认定作出客观化的限制。行为印证理论被个别州的立法所采并得到了部分司法判例的青睐,其影响力有逐渐扩大之势,颇具借鉴意义。必须将不能犯问题置于具体的社会现实中予以考察,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演进与逻辑为反思我国刑法学在该议题上的立场选择提供了重要启示。(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聂长建[8](2018)在《不能犯与未遂犯区分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能犯与未遂犯是既紧密相连又界限分明的概念。不能犯只含主观要件不含客观要件,未遂犯则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能犯是"先在"无危险性,未遂犯是"先在"有危险性;不能犯不可能转化为既遂犯,未遂犯有可能转化为既遂犯。既不能把不能犯当做未遂犯处罚从而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又不能把未遂犯当做不能犯不予处罚从而损害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也不能把未遂犯当做可罚的"不能犯未遂"从而引起刑法学理论的混乱。基于案件事实的本质才能获得对行为的准确定性,不能犯与未遂犯都"没有实际的危险",但不能犯"没有实际的危险"是"先在"的,未遂犯"没有实际的危险"是"后在"的。有无"先在"危险性是不能犯与未遂犯区分的重要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吴永安[9](2018)在《有些错误 不能犯》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有不少古语或俗语,如"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亡羊补牢,犹未迟也""浪子回头金不换"等,都是告诉我们:犯了错误,只要能认识到错误,及时改正就好。对于犯了错的人,我们往往对他倡导知错能改;对于犯错者周围的人,我们常常对他们倡导宽容。仁恕,几千年来都被视为一种中华民族的美德。还有一句流传千古的名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句话教导我们:小恶再小也不能做,小善再小也不能不做。单看前半句,我们可以简单延伸理解为:错误(本文来源于《当代学生》期刊2018年18期)

龙锐雨[10](2018)在《不能犯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能犯的认定研究,主要是为了探明其概念上的内涵与外延,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不能犯认定的研究还要指明可罚与否,核心的认定是危险性的有无。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不能犯的相关认定,这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犯是从未遂犯中分离出的概念,本身是刑法中的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各国在司法与立法中也没有充分重视,然而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交锋,持主观主义学说的学者倾向于可罚,客观主义学者倾向于不可罚,长期的争论中两派学者未能在基本观点上达成一致,故未能形成良好的沟通。不能犯具有自身的特点,足以支撑其独立于未遂犯从而另立门户,它具有以下的特征:其一行为已着手,其二,既遂不能性,其叁,行为没有危险性,使它从根本上不同于未遂犯,就未遂犯而言,通说认为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这是处罚未遂犯的出发点,然而不能犯自始无法造成危害结果、没有社会危害性从根本上与未遂犯不同。19世纪不能犯的相关理论在德国兴起,德国新派与旧派在不能犯理论都展开过相应的论述,相关学说澜为壮观,代表性的有费尔巴哈的客观说理论,米特迈尔的相对不能——绝对不能,李斯特的具体危险说,布黎的主观说,芬格的抽象危险说,麦兹格的印象说等学说。各派学说对于后世不能犯研究影响极大,也间接影响了各国的不能犯的规定。日本的不能犯经历了最初的以法国为模板,到以德国为师,再到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不能犯不可罚的道路。二元的客观危险论对于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德、日不能犯的百年理念变迁得到的启示是应重视法律中自由、秩序的保护,法的理念是一国精神文化的的反应,立法中应当充分照顾本国的历史、文化与法的理念的内在一致性。笔者认为我国不能犯的理念有扩大犯罪圈域,不符合客观主义刑法理念,不利于保护人权的问题。应当遵循客观主义理念作出相应的改变。处罚不能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不符合客观主义刑法观的相关要求,不满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国刑法是一部客观主义刑法,应当在客观主义立场下决定不能犯的处罚,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是客观主义下关于犯罪本质的争论,采取二元的犯罪判断标准,摒弃一元论是认识不能犯不可罚性的要点。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判断行为是否可罚的重要依据,不能犯为危险的定义带来新的思考,即危险应当是相对的危险,是否有发生危害后果的危险判断应当在行为时作出,危险的实质概念应当挣脱物理概念的束缚,将其理解为对社会规范的违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关于不能犯的判断标准,笔者在具体危险说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造,提出复合心理变量概念。具体定义是“行为时,没有侵犯普通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但是因行为人特别知道情况,而实行针对性计划的除外。”(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6-01)

不能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不能犯认定标准,争议主要集中于抽象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通说观点为抽象危险说,抽象危险说是主观主义刑法立场的产物,违背了我国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并存在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不足。文章认为具体危险说符合刑法的行为规范要求,体现了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避免了抽象危险说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弊端,也防止了客观危险说过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的做法,充分发挥了刑法的积极预防机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能犯论文参考文献

[1].葛胜征.参与汽车采购八个错误不能犯[N].政府采购信息报.2019

[2].廖然琴.我国不能犯认定标准探究——具体危险说之提倡[J].法制与经济.2019

[3].王思乐.存在犯罪危险性的不能犯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4].韩其珍.台湾地区不能犯理论的新进展——从“陈建志杀人未遂案件”展开[J].刑事法判解.2019

[5].郝玲君.好教师不能犯的6个课堂错误[J].新课程(中学).2019

[6].张梓弦.不能犯论的日本路径及其借鉴意义[J].比较法研究.2019

[7].马乐.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演进、逻辑与启示[J].清华法学.2019

[8].聂长建.不能犯与未遂犯区分标准研究[J].法商研究.2018

[9].吴永安.有些错误不能犯[J].当代学生.2018

[10].龙锐雨.不能犯认定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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