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监督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人,监督人,会议,程序,公正,缺陷,利益。
破产监督人论文文献综述
茌远洋[1](2008)在《破产管理人的专门监督机构——破产监督人》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对于破产管理人给予相应的监督,从而保证其权力的实行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实现价值目标,顺利完成破产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8年12期)
胡红明[2](2007)在《关于建立我国破产监督人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破产监督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没有一个适格的破产监督主体。破产程序是兼有清算和执行特征,有诸多利益交织的复杂的法律程序。要保证清算程序的公正进行,有必要让众多破产利害关系人参与监督。破产利害关系人要推选各自的破产监督人人选,各破产监督人独立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07年01期)
屠有根[3](2006)在《破产监督人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破产监督人,是指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日常监督,处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授权其解决有关事项的常设机构。各国破产法大都设置了监督人制度.并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充分说明监督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6年04期)
迟福强,游春亮[4](2006)在《禅城区法院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广州3月1日电 迟福强 记者游春亮 针对审判实践中破产程序缺乏监督、相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债权人对一些破产清算事项的合法性心存疑虑的实际情况,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最近开始在破产程序中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使整个破产程序的运作更加公开透明。这是(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6-03-02)
董红,王有强[5](2005)在《论建立中国的破产监督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监督人是破产程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机构,它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却没有设立破产监督人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建议中国在新《破产法》中确立破产监督人制度,并对其称谓、设置、选任、职权职责和报酬等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05年05期)
姚春林,仲伟忠[6](2004)在《建立中国破产监督人制度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 ,目前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比较充分 ,而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却相对薄弱。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破产监督人制度 ,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把债权人的利益落到实处 ,体现执法的公正性。(本文来源于《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张艳蕊[7](2003)在《破产监督人制度探讨——兼论破产法之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 ,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 ;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 ,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 ,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 ,危害巨大。因此 ,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 ,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加强日常专职监督 ,防范破产犯罪 ,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应是向法院负责的 ,超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上而保持中立的 ,对破产日常事务进行公正监督的常设性机构。笔者围绕破产监督人的性质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具体构建 ,并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3年05期)
张艳蕊[8](2003)在《破产监督人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相适应,修改《破产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学术界和实务界从不同角度对破产机制的完善见仁见智,大大推动了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进程。但对于破产监督人制度却少有系统论述,仅有学者在对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研究或修改《破产法》的建议中附带提及。笔者希望通过对破产监督人制度的探讨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3年05期)
李韶杰[9](2003)在《建立我国破产监督人制度之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监督人是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 ,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的常设机构 ,其目的是防止破产管理人权力的滥用和失控 ,优化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使破产程序沿着合法、有序的轨道运行 ,从而确保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确立了破产监督人制度 ,而中国现行破产监督机制存在明显的缺陷 ,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破产监督人制度(本文来源于《新余高专学报》期刊2003年03期)
张艳蕊[10](2000)在《破产监督人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监督人的性质问题,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问题,关系到其人员的选任、如何正当履行职责以及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破产监督人的性质与其所从属的立法例密切相关,不同的立法例下,会有不同性质的破产监督人。我们必须从研究外国立法例中的相关制度人手吸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符合破产程序公正、效益价值目标的破产监督人立法例,并在此立法例下研究我国破产监督人的性质。(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00年03期)
破产监督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破产监督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没有一个适格的破产监督主体。破产程序是兼有清算和执行特征,有诸多利益交织的复杂的法律程序。要保证清算程序的公正进行,有必要让众多破产利害关系人参与监督。破产利害关系人要推选各自的破产监督人人选,各破产监督人独立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监督人论文参考文献
[1].茌远洋.破产管理人的专门监督机构——破产监督人[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8
[2].胡红明.关于建立我国破产监督人制度的思考[J].黑河学刊.2007
[3].屠有根.破产监督人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律适用.2006
[4].迟福强,游春亮.禅城区法院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N].法制日报.2006
[5].董红,王有强.论建立中国的破产监督人制度[J].社科纵横.2005
[6].姚春林,仲伟忠.建立中国破产监督人制度之我见[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7].张艳蕊.破产监督人制度探讨——兼论破产法之修改[J].政法论丛.2003
[8].张艳蕊.破产监督人制度探讨[J].山东审判.2003
[9].李韶杰.建立我国破产监督人制度之构想[J].新余高专学报.2003
[10].张艳蕊.破产监督人性质研究[J].研究生法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