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亲属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亲属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亲属,伦理,完备,价值取向,性学,属性,礼法。

亲属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蒙[1](2019)在《中国家文化下视角下的亲属法立法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具有指引作用,能为人们未来行动提供一种稳定预期。法律的最大功能不仅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通过预期的设定来塑造一种行为模式。亲属法既有厚重的历史底蕴和民族传统,又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当代精神。亲属立法既要保证个人自由,但又要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在处理有关家庭伦理与亲情的问题上,我国的法律实践还缺少一个统一的家庭法哲学来指导,以至于在司法实务中处理夫妻、父母与子女人身与财产关系上做法比较混乱。对《婚姻法解释(叁)》的"只见财产不见人"的批评即是这种混乱的体现。我国婚姻家庭法哲学既应维护身份关系的伦理属性,保障夫妻关系的平等自由,也要考虑交易安全、第叁人利益,实现情理法高度一致。(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2期)

崔丹[2](2019)在《亲属法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之间的协调与契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选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属于部门法哲学或部门法理的研究范畴,同时又是亲属法学重要的基本原理问题。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立法的首要问题并不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而是价值取向的选择,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在立法价值取向的指导下进行的,亲属法也不例外。亲属法价值取向的核心内涵在于立法者在亲属法的立法过程中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在立法时对其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及多重亲属法的立法价值的冲突的权衡与选择。亲属法价值取向对亲属法律制度起统摄作用,其决定着整个亲属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与制度建构。回首我国亲属法立法历程,从建国初期《婚姻法》到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再到新世纪初期《婚姻法》(修正案),每一部亲属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无不明示或暗示地彰显亲属法价值取向的深刻内涵。建国初期《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废旧立新”,其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促进婚姻自由、恪守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侧重维护社会利益、追求平等和正义。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其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继续坚持和推进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在夫妻财产关系制度设计上的价值取向与前一部《婚姻法》不同,该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兼顾个人利益,不仅如此,还充分体现了对“公法”功能和“私法”属性的兼顾以及坚持平等和正义的价值取向选择。而新世纪初期《婚姻法》(修正案)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的修正,其立法主旨侧重于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顺应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其价值取向旨在填补立法空白,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尽管我国当前法律实践及其成效整体上足以证明现行亲属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及我国现实婚姻家庭生活的,但是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思潮的风云变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新挑战也在触动着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每一根“神经”。过去立法的先进经验应当继续坚持和传承,但同时也要矫正过去引导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制度发生偏移的价值取向,融入顺应当下婚姻家庭需求的新的价值取向选择,如:重视家庭和谐、强调人文关怀以及以家庭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应当成为我国正在编纂过程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应然选择,同时还应当重视家事审判程序修复性理念的引入。亲属法价值取向是制度设计的思想先导,在新的价值取向引导下的制度设计必然会发生变化。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安排在新的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无论是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应呈现新的变化,从而满足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现实需求。(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徐朝阳[3](2019)在《中国亲属法溯源·家制(1930)》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总说家之制度有二,即家属制度与个人制度是也。家属制度者,认家为国家基础之制度,即以家为构成国家之元素及单位也。个人制度者,不认家为国家基础,而以个人为国家基础之制度也。古时各国皆行家属制度,欧洲自罗马末叶,家属制度始渐衰微。今日欧美各国,殆已全行个人制度。我民律草案亲属编规定,采家属主义,不取个人主义,盖以我国上古时(本文来源于《法律文化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朱赫夫[4](2018)在《当代中国亲属法的重迭共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出现了亲属关系上的“道德失范”,亲属法被认为“法制不健全”而难辞其咎。亲属法的问题在于其安定性缺失,即其难以维系自身体系的实证性与稳定性,而导致其调整社会的功能失灵。亲属法安定性缺失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亲属法的自然主义倾向,规范不稳定性与法律地位争议。亲属法安定性缺失在社会层面表现为公众各方对于亲属法的“低共识”状态,而“低共识”是由于影响亲属法有多元的社会思想。而这些体系性的、难以通融的社会思想即是完备性学说,影响中国亲属法的完备性学说主要有保守主义、教条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这些学说由于自身的完备性而具有高度的排异性,又由于历史性的原因使此矛盾更加激化。亲属法完备性学说的冲突,可以抽象为多元体系的共存问题,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传统社会理念是道德建构主义,即认为社会建立于同一价值观之上。这不但不可能的,而且还是多元体系冲突之根源。故罗尔斯将社会理念改铸为政治建构主义,即不再以应然价值作为前提,而以实然的多元共存事实作为前提。在《政治自由主义》的视角下,多元完备性学说间的冲突将在亲属法中长期存在,且不可能通过压制性的手段予以消除,而只能采取追求认同与共识的方式予以解决。亲属法的重迭共识是解决其安定性缺失问题的关键路径,所谓重迭共识是各完备性学说能就亲属法之基础性问题达成的共同认同。这在亲属法上是可行的,完备性学说在前提和结果上都支持重迭共识。亲属法重迭共识的是实质框架包括叁个方面:核心理念是“正当优先于善”,即公共生活的适当状态相较于私人的道德期望具有优先性;价值位阶是根据“无知之幕”推出的,先后价值为“安定-自由-平等”;与实体指引相对的是形式规则,即公共规则、容忍规则与程序规则。而重迭共识要经历叁个步骤方能最终达成,即权宜之计-宪法性共识-重迭共识。亲属法的重迭共识必须回应实践,尤其是安定性缺失问题。应采亲属法实证化以对应其自然主义的倾向,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确立法律对于伦理的优先地位;亲属法稳定化以对应法律规范的波动,即确立家庭安定利益相较于其他利益的更优越;亲属法汇纂化对应体系地位的待定,即确立亲属法法律体系的中心地位并进行民法体系化。(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8-12-01)

张亚飞[5](2018)在《从晚清民国和奸罪的存废看亲属法伦理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和奸罪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处罚极为严。自秦汉律到大清律都保持了和奸罪。清末修律时期,礼、法两派针对"无夫奸"的存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无夫奸"进入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钦定大清刑律》,一直延续到民国刑法典。当前中国刑法典单方面抛弃中国传统律学或完全继受西方刑法,均不可取,即不能单方面坚持个人本位或家族本位,只有贯通中西,充分融合,方能实现二者有效地结合,为当前中国刑事立法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8年11期)

陈寿灿,朱赫夫[6](2018)在《当代中国亲属法的重迭共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编纂中亲属法进度落后,究其原因是其安定性的缺失。亲属法安定性缺失表现在其自然主义的倾向、法律规范的波动和体系地位的待定。主要原因是亲属法的"低共识"状态,而在这种状态的根源是:影响亲属法的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有着难以通融的冲突。重迭共识理念对于国家与公民、德与法、政与商等关系的认知与共同体的形成具有借鉴意义,同样有助于通过政治建构主义进路,重构亲属法理论体系。达成重迭共识要经过权宜之计、宪法共识和重迭共识叁个步骤。当前首要是构建亲属法重迭共识的实质性框架,确立基本理念与价值位阶,并回应实践中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杨晋玲[7](2018)在《亲属法的性质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法的性质是亲属法领域的基础性问题,其性质的界定不仅决定着其地位问题,即是回归民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而且还涉及是否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干预的限度以及应将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置于什么样的权利位阶进行保护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分析强调亲属法的私法属性的积极意义及其可能导致的弊端,同时提出了亲属法的公法化倾向问题。因为在亲属法领域,国家的干预不仅体现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宪法精神,而且有利于保障家庭弱势成员的利益。但为了避免干预的不当性,在具体案件中应引入比例原则来进行判断和限制。另外,随着人权入宪,我国亲属法的立法也应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和理念,应从人权的角度重新定位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以利于强化政府的保护义务,在立法、司法中体现社会性别意识,以此唤起民众、婚姻家庭成员对他人和对方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尊重。(本文来源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李伟[8](2017)在《亲属法价值取向中的人性根基》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基于自然人个体结合、繁衍而形成,社会应当注重个体和家庭的双重实现。当代亲属法虽已开始关注家庭整体的价值追求,但缺乏有效落实。从人性论的角度考察,虽然性善论和性恶论都曾作为历史上法制设计的理论根基,但性善论在亲属法中更具有价值,这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尤为突出,也是实现传统与现代亲属法精神连接的思想和制度资源。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中,需要适当关照人心向善的人性根基,既要关注个体权利,也须注重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促进家庭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共同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7年09期)

王强[9](2017)在《德国亲属法在第叁帝国时期的发展及对中国婚姻法的启示(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帝国时期,纳粹政府本拟起草《人民法典》(VGB)以替代《德国民法典》(BGB),从而实现德国民法,尤其是亲属法的纳粹化,但《人民法典》草案主要从立法原则、法学技术、概念规制等法学角度对《德国民法典》亲属法做出贡献:草案通过引入以夫妻财产分开制、财产增加共同制为核心的法定财产制以及界定婚姻解除时财产增加之均衡在债权上的可操作性,对当时以夫权家长制为主导的《德国民法典》法定财产制,做了颠覆性革命;草案将离婚法中的离婚理由从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更设为破裂主义,为此后《德国民法典》中离婚理由变更及破裂主义的概念性延伸奠定了基础;此外,草案还通过一系列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为后来《德国民法典》中实现非婚生和婚生子女的同等法定地位做了铺垫。德国亲属法在上述领域经由《人民法典》亲属法草案所实现的发展,对中国《婚姻法》具有深刻的镜鉴启示价值。(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7年03期)

张亚飞[10](2017)在《晚清民国亲属相奸罪存废所体现的亲属法伦理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刑法中亲属相奸罪之变迁,乃亲属法伦理在家族主义与个人主义博弈的结果。清末修律时期"礼法之争"中对"亲属相奸"罪的存废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终被保留下来。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时期继续延续此罪,但经常出现反复,在进与退之间寻找平衡。司法实践中,各个时期最高审判机关不断弥补与立法之间的断裂,试图实现传统伦理纲常与近代西方法学思潮的融合。纵观当前中国刑法典缺失亲属伦理条款,如尊老爱幼、亲属间互助等,更有甚者当前社会中"亲属相奸"现象没有明文规定,故"亲属相奸"条款应入刑法典,且加重处罚,实现亲属伦理与刑法的完美结合。(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7年03期)

亲属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论文选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属于部门法哲学或部门法理的研究范畴,同时又是亲属法学重要的基本原理问题。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立法的首要问题并不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而是价值取向的选择,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在立法价值取向的指导下进行的,亲属法也不例外。亲属法价值取向的核心内涵在于立法者在亲属法的立法过程中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在立法时对其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及多重亲属法的立法价值的冲突的权衡与选择。亲属法价值取向对亲属法律制度起统摄作用,其决定着整个亲属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与制度建构。回首我国亲属法立法历程,从建国初期《婚姻法》到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再到新世纪初期《婚姻法》(修正案),每一部亲属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无不明示或暗示地彰显亲属法价值取向的深刻内涵。建国初期《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废旧立新”,其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促进婚姻自由、恪守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侧重维护社会利益、追求平等和正义。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其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继续坚持和推进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在夫妻财产关系制度设计上的价值取向与前一部《婚姻法》不同,该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兼顾个人利益,不仅如此,还充分体现了对“公法”功能和“私法”属性的兼顾以及坚持平等和正义的价值取向选择。而新世纪初期《婚姻法》(修正案)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的修正,其立法主旨侧重于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顺应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其价值取向旨在填补立法空白,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尽管我国当前法律实践及其成效整体上足以证明现行亲属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及我国现实婚姻家庭生活的,但是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思潮的风云变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新挑战也在触动着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每一根“神经”。过去立法的先进经验应当继续坚持和传承,但同时也要矫正过去引导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制度发生偏移的价值取向,融入顺应当下婚姻家庭需求的新的价值取向选择,如:重视家庭和谐、强调人文关怀以及以家庭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应当成为我国正在编纂过程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应然选择,同时还应当重视家事审判程序修复性理念的引入。亲属法价值取向是制度设计的思想先导,在新的价值取向引导下的制度设计必然会发生变化。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安排在新的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无论是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应呈现新的变化,从而满足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现实需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亲属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蒙.中国家文化下视角下的亲属法立法审视[J].民商法争鸣.2019

[2].崔丹.亲属法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之间的协调与契合[D].辽宁师范大学.2019

[3].徐朝阳.中国亲属法溯源·家制(1930)[J].法律文化研究.2019

[4].朱赫夫.当代中国亲属法的重迭共识[D].浙江工商大学.2018

[5].张亚飞.从晚清民国和奸罪的存废看亲属法伦理变迁[J].社会科学家.2018

[6].陈寿灿,朱赫夫.当代中国亲属法的重迭共识[J].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8

[7].杨晋玲.亲属法的性质问题探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8

[8].李伟.亲属法价值取向中的人性根基[J].法学杂志.2017

[9].王强.德国亲属法在第叁帝国时期的发展及对中国婚姻法的启示(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7

[10].张亚飞.晚清民国亲属相奸罪存废所体现的亲属法伦理变迁[J].社会科学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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