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言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网络媒体言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媒体言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言论,媒体,网络,言论自由,规制,法律,主权。

网络媒体言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魏田[1](2019)在《商业主权下社会化媒体与公民的言论、信任与隐私——评《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社会化媒体~①背景下,资本力量对公共领域的侵蚀和对私人空间的渗透应引起重视,其潜藏在社会化媒体的"暗面",主导了Web1.0至3.0的架构变迁。网络空间中的公共讨论、信任脆弱以及隐私异化等一系列问题,都旨在提醒公众社会化媒体的架构发展需时刻警惕资本运作的力量。这实质上触及了互联网规制的深层问题:互联网规则的主导权应由谁掌握?在"代码即法律"的线上商业主权世界中,公民能实现独立自主、参与规则的制定吗?传统的思路指向尽可能地实现线上公民主权,但这实质上忽视了互联网长期发展形成的客户与商家的稳定角色结构。未来的互联网权力资源分配,可能仍需依靠商业主体与公民在互动实践中达成利益共识,规制者得据此共识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迪丽尼格尔·卡哈尔[2](2019)在《自媒体时代中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实现这项权利就需要借助各种载体。而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近些年像微信、微博等这些依托于互联网运行的自媒体媒介兴起并得到广泛普及,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片重要阵地,也让网络言论的自由程度空前。但自媒体与现实生活相勾连的开放、快捷、匿名等特性也引发了滥用言论自由的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对自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言论进行必要的规制。文章首先对自媒体、言论自由和自媒体言论自由各部分单独进行阐述,并分析出自媒体时代网络言论的特点以及价值。其次,从自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存在的冲突来论述对其进行规制非常具有必要性,并且认为自媒体作为互联网信息传播发展至新阶段的产物,对自媒体言论的规制必须要回归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再次,笔者从法律实施、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角度梳理我国网络言论规制的现状,并对应分析出目前这些层面还存在的不足之处。再结合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国情,最后提出了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从完善网络相关立法,健全政府监管体系和治理措施,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积极培育网民的自律精神和法制精神四个方面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更好的维护我国法制秩序和网络环境良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进程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邱元阳[3](2019)在《网络谣言:自媒体时代的言论乱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上有一种言论:给点土壤,它就能生根发芽;给阵旋风,它就能甚嚣尘上。这就是网络谣言,新的信息媒体下滋生的言论乱象。各类自媒体的涌现,让言论自由迅速崛起,也给网络谣言提供了土壤和温床。从微博到微信,从快手到抖音,有文字有图片,有语音有视频,自由在网络上疯狂膨胀,谣言在自媒体里野蛮生长。谣言少不了造谣者和传播者,而罪魁祸首正是造谣者,而非自媒体。自媒体是他们的阵地,是他们的刀枪。在某种意义上,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能将个性释(本文来源于《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期刊2019年07期)

李延枫[4](2019)在《网络媒体条件下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从身份到公共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媒体时代,对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在诽谤法上形成了基于言者的公共身份和基于言论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减轻名誉权侵权责任的两种不同路径,其代表分别为美国公众人物理论及其真实恶意原则和英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在网络媒体时代,随着传统公众人物理论的正当性基础面临巨大挑战,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公众人物理论进行了反思及调整,开始依据言论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设定不同的诉讼规则,英国在2013年诽谤法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法国、日本也对涉公共利益言论给予特殊保护。公共言论特殊保护路径出现的融合趋势,对我国建立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一定启示。(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洪晓梅,李坚[5](2018)在《论网络自媒体民事领域言论失范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失范理论可以解释当社会变迁时,人们面对新环境因缺乏社会规范调整而出现的行为失范现象。作为新的信息传播方式,自媒体在为言论表达提供平等且便捷平台的同时,由于自身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隐秘等特点,失范的网络言论也会带来远超过以往的社会影响。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确立同等保护、适度干预原则等法律对策,准确适用法律,以规范网络自媒体民事领域言论失范行为,探求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与保护公民人身权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党政干部学刊》期刊2018年09期)

宋海彬,郑志泽[6](2018)在《自媒体语境下网络民族仇恨言论法律规制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仇恨言论具有破坏民族团结,阻碍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破坏社会秩序和推动极端民族主义、恐怖主义的负面作用。个体意见网络表达、信息定制、自媒体伦理缺失和后现代网络文化构成自媒体条件下网络民族仇恨言论肆虐的背景。仇恨言论冲击了传统表达自由的理论预设和保护价值,表达自由的积极权利面向和作为集体权利的公共利益,呼唤对网络民族仇恨言论的规制。针对我国治理网络民族仇恨言论的现状,应当从法律制度建设、公民品质培育和努力消除民族发展上的不均衡状态入手,逐步加以根除。(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梅玉逸[7](2018)在《自媒体时代言论表达下的网络正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正义的涵义自古有之。随着媒体技术和媒介生态的发展演变,正义在自媒体时代具有了新的特征与内涵,既具备网络特性又具备正义共性的网络正义应时而生。网络正义作为一种特殊的舆论引导力量,是言论自由表达环境下的产物,探讨其产生渊源及现实要求成为时代的必需。在学界以解读经典理论视角和社会学视角研究正义的现状下,转向从表达视角和评论视角探讨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正义,有助于突破以往的研究格局,助力网络言论环境的良性发展。网络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更大的信息量与更快的信息传输速度。互联网的匿名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得公众的表达欲求更胜从前。自媒体时代下,网络言论表达随着公众的广泛参与而呈现观点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缩小公众间认知差距的同时,也加大了谣言滋生和网络暴力产生的可能性。本文结合现实案例,对言论表达中的网络正义基本要素进行分析,归纳出其言论的针对对象、核心内容、出发点和目标以及表达的方法与技巧等,阐述网络正义的言论表达现状与影响。本文利用文献分析法和微观层面的案例分析法,以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自媒体平台,如新浪微博、微信、论坛等作为主要考察范围,选取2016年中具有代表性的20个热点舆情事件加以分析,以期归纳网民言论表达中的网络正义在社会现阶段的表现形式以及转换机制,并结合当下从国家、社会、媒体和个人四个层面提出相应的优化引导的对策。(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于洋,许盈[8](2018)在《新媒体平台下大学生言论的道德约束与法律规制——基于山东省某高校大学生网络言论的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娱乐方式以及学习方式。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大学生使用新媒体平台的情况及网络言论发表的认识进行调研后发现,在高校学生使用新媒体发表言论的同时存在伤害他人或自身合法权益、引发错误的舆论方向、挑战高校管理工作等问题。对大学生言论进行约束和规制对于提高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素质、改革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发展中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素质、高校积极引导大学生的网络言论、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制等。(本文来源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夏燕[9](2017)在《自媒体时代律师网络言论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庭外言论的一种,律师网络言论近年来从"热闹非凡"发展到"乱象丛生"。我国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以及2016年11月正式实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呈现出国家对律师网络言论严格规制的特点,伴随而来的是相关部门对律师管理权力的强化和干预措施的前置,对走入自媒体时代的中国,这不失为国家的理性选择,具有确立言论自由限度、预防律师职业风险以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正当意义。但在自媒体时代,法令应当维护律师网络言论的合理性并且确立网络言论规制的限度,警惕缺乏宽容的网络言论规制政策借助法律修订之名进一步扩张,否则会将律师网络言论限制在一个相对狭小的领域甚至让其"噤声",引发不必要的法治风险。我国未来律师网络言论规制之路,应当超越"规制"走向"治理",既注重律师网络言论的"治",更要遵循律师网络言论的规律而"理"。具体说来,借助互联网思维,认清律师网络言论可信度高和影响力大、单向性与片面性以及价值双面性等特点,将对互联网技术的宽容精神应用到律师网络言论治理;在法理方面,在区分律师网络言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着重合理平衡言论自由与司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在社会规则领域,寻求法律与其他规范整体性和体系性的整合应对,着重加强律师网络职业伦理规则的建设。(本文来源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梅夏英,杨晓娜[10](2017)在《自媒体平台网络权力的形成及规范路径——基于对网络言论自由影响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空间天生具有赋权与控制的双重功能,以自媒体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以赋予用户以平等和自由,也可以通过设置技术壁垒剥夺其权利的实现,这种基于技术而形成的控制力在某种程度上产生的影响力甚至能够比肩国家和政府的公权力。但长久以来,我们对自媒体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制度层面的认识与研究多局限于网络侵权领域,规定其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对网络信息内容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减少和解决用户之间的网络侵权纠纷,而对其作为媒介在技术支配与控制方面的独立权力属性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以网络言论自由为主线,探讨这种网络权力的形成、法律影响及规范路径。(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01期)

网络媒体言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实现这项权利就需要借助各种载体。而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近些年像微信、微博等这些依托于互联网运行的自媒体媒介兴起并得到广泛普及,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片重要阵地,也让网络言论的自由程度空前。但自媒体与现实生活相勾连的开放、快捷、匿名等特性也引发了滥用言论自由的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对自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言论进行必要的规制。文章首先对自媒体、言论自由和自媒体言论自由各部分单独进行阐述,并分析出自媒体时代网络言论的特点以及价值。其次,从自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存在的冲突来论述对其进行规制非常具有必要性,并且认为自媒体作为互联网信息传播发展至新阶段的产物,对自媒体言论的规制必须要回归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再次,笔者从法律实施、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角度梳理我国网络言论规制的现状,并对应分析出目前这些层面还存在的不足之处。再结合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国情,最后提出了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从完善网络相关立法,健全政府监管体系和治理措施,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积极培育网民的自律精神和法制精神四个方面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更好的维护我国法制秩序和网络环境良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进程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媒体言论论文参考文献

[1].魏田.商业主权下社会化媒体与公民的言论、信任与隐私——评《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J].中财法律评论.2019

[2].迪丽尼格尔·卡哈尔.自媒体时代中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D].新疆大学.2019

[3].邱元阳.网络谣言:自媒体时代的言论乱象[J].中国信息技术教育.2019

[4].李延枫.网络媒体条件下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从身份到公共利益[J].河北法学.2019

[5].洪晓梅,李坚.论网络自媒体民事领域言论失范的法律适用[J].党政干部学刊.2018

[6].宋海彬,郑志泽.自媒体语境下网络民族仇恨言论法律规制问题探析[J].广西民族研究.2018

[7].梅玉逸.自媒体时代言论表达下的网络正义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8

[8].于洋,许盈.新媒体平台下大学生言论的道德约束与法律规制——基于山东省某高校大学生网络言论的调查[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8

[9].夏燕.自媒体时代律师网络言论规制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梅夏英,杨晓娜.自媒体平台网络权力的形成及规范路径——基于对网络言论自由影响的分析[J].河北法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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