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界限论文_王志祥,柯明

受贿罪界限论文_王志祥,柯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贿罪界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受贿罪,贿赂罪,共犯,贪污罪,界限,财物,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界限论文文献综述

王志祥,柯明[1](2018)在《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新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1期)

王开武[2](2016)在《论公立医院临床科室主任临床用药(耗材)申请的处方权与职权的界限——以医务人员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为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临床科室主任其临床用药(耗材)使用申请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在这一过程中收回扣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对此,存在"唯公务论"和"并重论"的争议。"从事公务"不仅是指行为人所处职位的职能内容是"公共性事务",而且是指行为人对所处组织的公共性资源具有直接、较大的支配性影响力。在现有的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背景下,普通医生的处方行为对所处医疗机构的"公共财物"支配性影响力是间接、较小的;临床科室主任在新药、临时用药、特殊用药使用中的用药申请,对采购单的制定、发出具有直接、较大的支配性影响力;在医用高值耗材的临床使用中,应根据其使用申请对事实采购的支配性影响力程度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范飞,李俊刚[3](2014)在《以涉案财产属性及犯罪手段特性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09年3月,刘某在担任邵阳市农机局科教科科长时,伙同时任邵阳市农机局局长翟某秋及邵阳市农机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机科技中心)主任王某以翟某秋妻舅王某喜名义承包经营市农机科技中心,代理江苏省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富来威插秧机在邵阳地区的销售,负责将南通公司发来的插秧机向邵阳市辖各县、市、区经销商供货。插秧机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 000元/台,经销商只按人民币9 000元/台收取农户货款,扣除经销费后,由市农机科技中(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4年04期)

史春衡,刘涛涛[4](2013)在《以涉案财产的归属性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名:张某、王某受贿罪案【基本案情】2003年底至2010年,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原副主任张某在其担任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业务科副科长、科长及广告部主任助理、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接受西南地区某广告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关照其广告公司业务并承诺事成后会给予"感谢"的请托,伙同西南某地电视台广告部业务员王某找到东南地区某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06期)

王晨晖[5](2013)在《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和贪污罪都属于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样当前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犯下受贿罪后,还大叫冤屈,说自己只是接受了他人的馈赠而已,谈不上收受贿赂。这种人是想钻空子,殊不知他已犯下受贿罪。因为受贿行为和接受馈赠这两者有本质区别。在处理受贿罪时,应该正确划清界限。(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3年01期)

蒋继彦,杨毅伟[6](2012)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彰显了从严治理权钱交易的政策取向,既实现了间接权力寻租行为的犯罪化,亦解决了事实上属于受贿罪共犯的特定关系人因证据不足而脱逸法网的问题,对于新形势下提高反腐工作的成效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细究之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构成要件在立法用语、实质要素等方面存在迭合或相似,因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结合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两罪的边界进行解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原则,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刑事法治目的之平衡。(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何立荣[7](2006)在《受贿罪与邻近犯罪界限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键是正确界定受贿罪与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的贪污罪以及经济往来中的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在构成要件上也存在着相似之处,对它们的界限也必须作出科学的划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06年04期)

倪长杰,吴祖丽[8](2003)在《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49岁,某局局长; 被告人乔某,女,32岁,某小学教师。 2000年间,周某所在单位建职工宿舍楼,某建筑公司经理杨某((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03-01-27)

陈俊民[9](1994)在《职务分类说——试谈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刘复之同志在92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目前在工作中意见最不一致、争论最多的是有关区分受贿行贿的罪与非罪界限问题.”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问题,既是执法实践问题,也是法制理论问题.笔者试就此问题谈谈一孔之见.(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1994年01期)

李恩慈[10](1994)在《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界限李恩慈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界限,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叁种意见:(1)阶段行为说。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以受贿人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标准。其中索贿的应从实施索取准贿行为之时为受贿既遂。(2)实际控制说。...(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1994年02期)

受贿罪界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临床科室主任其临床用药(耗材)使用申请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在这一过程中收回扣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对此,存在"唯公务论"和"并重论"的争议。"从事公务"不仅是指行为人所处职位的职能内容是"公共性事务",而且是指行为人对所处组织的公共性资源具有直接、较大的支配性影响力。在现有的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背景下,普通医生的处方行为对所处医疗机构的"公共财物"支配性影响力是间接、较小的;临床科室主任在新药、临时用药、特殊用药使用中的用药申请,对采购单的制定、发出具有直接、较大的支配性影响力;在医用高值耗材的临床使用中,应根据其使用申请对事实采购的支配性影响力程度进行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贿罪界限论文参考文献

[1].王志祥,柯明.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新解[J].江西社会科学.2018

[2].王开武.论公立医院临床科室主任临床用药(耗材)申请的处方权与职权的界限——以医务人员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为维度[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3].范飞,李俊刚.以涉案财产属性及犯罪手段特性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J].中国检察官.2014

[4].史春衡,刘涛涛.以涉案财产的归属性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J].中国检察官.2013

[5].王晨晖.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J].青年与社会.2013

[6].蒋继彦,杨毅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7].何立荣.受贿罪与邻近犯罪界限辨析[J].法制与经济.2006

[8].倪长杰,吴祖丽.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3

[9].陈俊民.职务分类说——试谈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J].政法学刊.1994

[10].李恩慈.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界限[J].法学杂志.199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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