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任何情况下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格抗辩。在实践层面,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合理限制,不应仅仅满足于对隐私政策的评估,更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衡量并做出执法和司法上的正确判断。同时,还可以从技术路径及信息主体的自主控制出发,加强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实现信息主体个人权益与信息业者经营利益的平衡。
论文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二、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 (一)信息时代的通信方式 (二)作为宪法权利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 2. 作为基本权利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收集通讯录、短信内容、通话记录的行为性质 (四)宪法权利的优越地位与实现路径三、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受隐私权保护制度的限制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二)《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 1. 将隐私权作为重要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2. 单独规定个人信息保护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度安排 1. 在体系上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 2. 在内容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作了更全面的规定 3. 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之间建立了一个制度桥梁——私密信息四、正当目的原则和必要原则对告知同意的限制 (一)正当目的原则、必要原则与告知同意原则的关系 (二)告知同意原则受到正当目的原则和必要原则的限制 1. 告知同意原则要受到正当目的原则的制约 2. 告知同意原则要受到必要原则的制约五、执法检讨与改进:不应满足于“隐私政策”评估 (一)“告知同意原则”存在被滥用的现实风险 (二)监管部门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和适用告知同意原则 (三)互联网企业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和遵守告知同意原则六、规范告知同意的若干技术路径 (一)操作系统的整体控制 (二)应用软件运营者的自律 (三)从个人端点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七、结语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新宝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私权保护
来源: 比较法研究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网络和信息法研究中心
分类号: D923
页码: 1-20
总页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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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人信息保护论文; 告知同意原则论文;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论文; 隐私权保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