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控制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风险,程序控制
控制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黄海波[1](2019)在《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风险的程序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毒品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体现在法律授权、正义实现以及道德容忍叁个方面。虽然如此,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诱惑侦查的普遍化适用既导致了这种特情手段收益的边际效益递减,也可能间接诱发潜在的犯罪行为,并且对诱惑侦查的依赖也不利于对毒品犯罪进行深入打击。从实践的情况看,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有过度使用甚至滥用之虞,同时,还存在着法律适用困难、程序制约缺失等问题,应当加强程序控制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0期)
彭剑鸣[2](2019)在《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再平衡:《监察法》价值追求的展开——以犯罪控制模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秉承犯罪控制模式进行的制度架构具有内部制约措施多于外部制约措施、权力之间的制约相对薄弱、监察对象的权利设置相对薄弱的特征。尽管如此,依照犯罪控制模式制定的《监察法》仍然体现了无正当理由不受怀疑、保障监察对象一定权利的正当程序价值,据此可以判断《监察法》并不排斥正当程序模式的合理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监察法》的社会适应性、法治价值取向、国家利益平衡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诉讼权利,建议设置以留置场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监察工作场所的定期开放制度为主体的《监察法》运行公开性规范,以监察机构内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外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为主体的令状主义机制,同时对各种程序尽可能予以正当程序模式的优化。(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潘金贵,李国华[3](2019)在《我国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点及量刑与法律控制——以刑事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恶势力犯罪具有成员相对固定、组织规模较小以及近半数成员有前科劣迹的组织结构特点和实施罪种多元化、侵害法益聚合化的行为特点。同时,恶势力犯罪还具有组织存续时间较短、犯罪事实明确的危害性特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受是否主犯、是否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组织存续时间等因素影响,其中犯罪人是否属于主犯、是否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总体而言,恶势力犯罪量刑的罪刑均衡性较低。受恶势力"标签效应"等因素作用,是否立功、是否自首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微弱。鉴于此,恶势力犯罪的法律控制应坚持打早打小与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并重的方案,应酌量增加量刑影响因素中的法律成分,并准确评价各项影响因素的权重。(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梅传强,伍晋[4](2019)在《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的教义学展开——基于122份二审死刑判决书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孙晨晓[5](2019)在《社会控制理论视域下流动人口犯罪之原因与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流动人口犯罪近年来一直是犯罪学界关注的重点,它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是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关键因素。在社会控制理论视角下,从社会联系的四个关键因素依附、奉献、参与及信念出发,寻找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流动人口犯罪的方案,如加强社会公平性建设和社会保障建设、开展流动人口职业规划和职业培训、帮助流动人口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从而更好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0卷 总第10卷)——上海市法学会社会治理研究会文集》期刊2019-09-01)
张松[6](2019)在《控枪之辩:是谁扣动了扳机?》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周末,美国得克萨斯州和俄亥俄州发生血腥枪击案,两起案件造成至少31人死亡,其中得州枪案死亡人数升至22人。这两起大规模枪击案再度引发全美对于控枪的热议。人们希望,这一次华盛顿政客们的良知能够被唤醒,民间枪支能得到有效控制。值得关注的是,这两起(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19-08-08)
赵小锁[7](2019)在《犯罪的人性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与人的动物性直接相关,也与人的社会性直接相关,是人的动物性与社会性对立的表现,是人的动物性多于社会性的表现,是人性恶。在对犯罪进行人性控制之前,国家应当正确确立人的符合社会现实的欲望满足标准。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净化社会环境,完善非刑法法律中的义务性规范中的制裁措施,进行刑法立法威慑,是国家对犯罪进行人性控制的措施。(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王利宾[8](2019)在《腐败犯罪控制的经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腐败犯罪是滥用公权谋求私利从而造成社会总体福利急剧下降的行为。腐败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仅表现为其对公共资源的侵夺,更表现为对公权神圣性的亵渎,它降低了公众对权力公正性的预期,使民众产生机会主义从而增大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要针对腐败犯罪的发生原因和生发特点,通过心理约束、制度建设,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社会生态。(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高源[9](2019)在《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办风险及其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犯罪的空间、行为、过程和后果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在侦办时面临着取证、破案、追赃和维稳等方面的风险。其发案规律与侦查要素之间的矛盾是侦办风险产生的根源,呈现为犯罪空间与侦查管辖格局、犯罪手段与侦查取证能力、犯罪过程与侦查启动方式、犯罪后果与侦查目的之间的矛盾。应从树立"整体思维""诉讼思维""监控思维""纠纷解决思维"出发,采取综合措施对侦查要素进行调适,以控制此类案件侦办中的风险。(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奚欢[10](2019)在《刑教思想与犯罪预防控制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然成为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问题。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汲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丰富的刑教思想,以便于更好地为犯罪预防控制体系构建服务。这不仅是个具有挑战的实践研究,还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研究。自犯罪产生之日起,人类便在不停歇的与之进行斗争。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中外各国学者均对该系列问题的解决做出过诸多努力,其中不乏一些优秀的观点和理论。当然,从战略角度上来看,治理犯罪效益最高的手段是预防。文章主要探析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刑教思想与犯罪预防控制的联系。在国家治道方略上,“教化”一直是基本的实践模式。在“德”与“刑”之间,教化实践并非只是德治的专属途径,在法治之中也存在着深刻教化目的,由此形成独特的“以刑辅教,刑教一体”的刑教思想。不难发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刑教思想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犯罪预防理念。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围绕主旨,文章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发掘出刑教思想中关于犯罪预防控制的内容和理论,进而正确认识刑教思想与犯罪预防控制之间的联系。目前有关“刑教思想”的研究相当少,仅仅在论及儒家教化之道时有所涉及。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刑教思想理论实质的分析和研究,在探讨我国传统刑教思想及其方式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刑教思想”的概念,即我国在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国家治理过程中所包含的法律教化思想。接着通过对比分析刑教与教化的关系,认为刑教在儒家治国理政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反作用于教化本身。然后通过对中国古代主要时期的刑教思想发展的归纳,总结出其发展规律。在研究我国古代刑教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同时,对其理论内核“德主刑辅”进行研讨。通过对“德主刑辅”思想观点的来源进行学术史的梳理和儒家思想中“德”与“刑”的关系重新分析研究,总结出“德主刑辅”中的“德”和“刑”的关系并非以往认为的,是治道手段的主次关系,而是治道层次间的关联关系。为了更好地掌握传统刑教思想中蕴含着的犯罪预防控制理念,对我国传统刑教思想社会控制功能的考察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了解中国古代重要时期利用刑教思想对犯罪预防控制方法产生的具体影响,就如何在当下对刑教思想之精髓进行有效地扬弃继承和转化创新进行了思考。由于民众对优秀传统法文化的认同和承袭,使我们讨论刑教思想古为今用成为可能。汲取传统刑教思想的精髓,实现传统刑教思想与我国社会现实更好地契合,尤其是发挥刑教思想在犯罪防控方面的作用,进而彻底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是价值转换的目的所在。文章最后,从当下我国预防犯罪的实际出发,探讨了如何将刑教思想融入当代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中。在分析了传统刑教思想与现代犯罪预防犯罪理论存在着契合的基础上,从我国犯罪预防控制体系的实然状态出发,论述了在新中国成立后曾经出现以及正在发生的犯罪防控措施。并对此进行了反思和总结。最后从传统里走出来归纳出当前犯罪防控应如何体现刑教思想。综上,从现代刑法的规范学角度出发,研究古代中国教化伦理思维对刑事法治规范思维的渗透,从中发掘传统刑教思想中的精神实质,此举对我们在研究犯罪预防控制体系的完善和创新之时,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控制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监察法》秉承犯罪控制模式进行的制度架构具有内部制约措施多于外部制约措施、权力之间的制约相对薄弱、监察对象的权利设置相对薄弱的特征。尽管如此,依照犯罪控制模式制定的《监察法》仍然体现了无正当理由不受怀疑、保障监察对象一定权利的正当程序价值,据此可以判断《监察法》并不排斥正当程序模式的合理因素。为进一步推动《监察法》的社会适应性、法治价值取向、国家利益平衡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诉讼权利,建议设置以留置场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监察工作场所的定期开放制度为主体的《监察法》运行公开性规范,以监察机构内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外部的令状主义审查机制为主体的令状主义机制,同时对各种程序尽可能予以正当程序模式的优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控制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黄海波.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风险的程序控制[J].政治与法律.2019
[2].彭剑鸣.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再平衡:《监察法》价值追求的展开——以犯罪控制模式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
[3].潘金贵,李国华.我国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点及量刑与法律控制——以刑事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分析[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梅传强,伍晋.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的教义学展开——基于122份二审死刑判决书的实证研究[J].现代法学.2019
[5].孙晨晓.社会控制理论视域下流动人口犯罪之原因与预防[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0卷总第10卷)——上海市法学会社会治理研究会文集.2019
[6].张松.控枪之辩:是谁扣动了扳机?[N].文汇报.2019
[7].赵小锁.犯罪的人性控制[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8].王利宾.腐败犯罪控制的经济分析[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9
[9].高源.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办风险及其控制[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10].奚欢.刑教思想与犯罪预防控制的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