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婵王彦杰(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摘要]自然资源法学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在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对于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也正呈方兴未艾之势。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然资源法学建立过程中的一个首先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从探讨如何确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标准入手,运用比较和辩证分析的方法,将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自然资源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自然资源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关键词]自然资源法;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目前有关自然资源法的研究正呈迅猛发展之势,众多有益的学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作为一门崭新学科的自然资源法学已然形成。但在这门新兴学科的研究中存在关于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不受重视的问题,如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就很少有学者谈及,即便谈到也往往是一笔带过不做深入的探讨。但就一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而言研究对象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门学科之所以区别于其它学科的根据,是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根源,是其它理论研究的基础。对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对象的探讨对于自然资源法学体系的完善,以及自然资源立法、司法、守法等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对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作出初步的探讨,以引起大家的思考。
一、确定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对象的标准
如何确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或者说确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是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恩格斯指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某一系列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运动形式的”(《自然辩证法》第227页)。[1]毛泽东同志认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个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例如,数学中的正数和负数,机械学中的作用和反作用,物理学中的阴电和阳电,化学中的化分和化合,社会科学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阶级和阶级的互相斗争,军事学中的攻击和防御,哲学中的唯心论和唯物论、形而上学观和辩证法观等等,都是因为具有特殊的矛盾和特殊的本质,才构成了不同的科学研究的对象”[2]笔者认为上面这两段话有这样两个关键词即“个别”和“特殊的”,在这里这两个词有相同的含义即都指某种特殊的、与其它的相区别的东西。一门学科的独特性、独立性就源于某种特别的、区别于其它学科的地方,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一种特殊的运动形式,或者说“特有的某一个矛盾”。正是运动形式的特殊性、科学对象的特殊性构成了学科区分的依据。所以某种特殊的运动形式、某种特殊的规律就成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而寻找这种“特殊性”就成为我们确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所应遵循的原则。还应指出的是同一运动方式或者说同一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进行研究,从而发展成不同的科学。[3]
二、几个需要先行讨论的相关问题
由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种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并且学界对于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对象的探讨很少,因而在正式讨论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前,对在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的讨论中提出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利于对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对象的探讨。
1、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
《法学大辞典》对于法的现象有两种解释:其一“能够作为法而存在的法律现象。”,其二“法的本质的对称,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4]在关于法的研究对象的探讨中我们主要关注第一种解释。此处的法指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则,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所以法的现象的重点在于作为行为规则的法律,并不等同于法律现象,法的现象只包括法,而法律现象除了法之外还包括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主体权利等各种法律现象在内。[5]
2、法律与法律现象。
法律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等。从狭义上讲在我国只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所以法律所包含的范围有限,在这个意义上讲,此处的“法律”可以基本上等同于上面的“法的现象”,二者的范围都较法律现象为窄。
3、规律能否成为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法学的研究对象的争论中,多有提及“规律”一词,如“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6],随之就有规律能否成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疑问。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科学就指自然科学,只有自然科学领域才有“规律”可循,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以实践性为其学问性格,所以法学家透过法律现象发现其背后的规律的努力,其实只是一种幻想注定是无法实现的。在舒国滢等编著的《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一书中,对科学一词进行了专门的探讨,他们认为德语中的“科学”一词虽通常被译为英语中的“自然科学”,但事实上它的含义较后者更为广泛,它往往用来指任何有一定规模的学问,正如康德对它下的定义:“任何一门学问只要能够成一个系统,即按原则而被组织起来的知识整体,都被称为科学。”[7]。《辞海》把科学定义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科学的任务是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探求客观真理……”。正如考夫曼所说:“法学经常受到一种责难,认为它根本不是真正的科学,这种责难大多是将法学与精确的自然科学加以比较后,予以论证的。”“哪里有明文记载只有自然科学才是真正的科学……”。[8]所以关于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是否是有规律可循的质疑是毫无道理的,同样法律现象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也可以成为法学的研究对象,规律也就可以成为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对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对象的新界定
在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中,有多种意见:一、认为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自然资源法;二、以保护自然资源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环境政策为研究对象;三、列举了自然资源法的渊源种类,将其界定为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正如上述讨论所表明的将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或者法的现象是片面的,并不足以涵盖为保护和有效利用资源所应涉及的领域,也并不利于自然资源法学研究的有效展开和自身价值的实现。第三种意见似乎混淆了“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所谓研究对象是某种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事物,而研究范围则是该事物的某些侧面、要素以及这些侧面和要素与其它事物的关系。
正如本文认为的,某种特殊的运动形式、某种特殊的运动规律就构成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所以作者认为可以这样界定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自然资源法学以自然资源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自然资源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原因如下:其一、自然资源法学以自然资源法律现象这一特殊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实现该学科的独立性;其二、自然资源法律现象相比法或法律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基本可以概括这门学科的本质特征;其三、基于事物联系的普遍性以及认识事物的基本规律,对于某一事物的研究必然要在该事物与其它事物的联系中实现。
在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中其主要或者说核心对象是自然资源法。但这并不是说其它的法律现象不重要,而是因为自然资源法学的存在就是以自然资源法律现象或者说自然资源法的存在为前提的,正是因为自然资源法的存在才使自然资源法学的研究有了存在的可能和必要。所谓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考文献:
[1]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27.
[2]毛泽东选集(合订一卷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84.
[3]吴世宦等.试论法学的研究对象[J].法学杂志,1981(3).2.
[4]周振想主编.法学大辞典[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937.
[5]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2-14.
[6]付子堂.法理学初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
[7]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0-31.
[8]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1.
作者简介:薛荣婵(1981--),女,山西河津人,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彦杰(1984--),男,河南南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