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中国电信面临的发展竞争态势(论文文献综述)
Ivan Sarafanov[1](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赵晓斐[2](2020)在《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新旧动能的转换期。互联网技术创新和数字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数字贸易成为当前经济结构转型的典型特征,同时也是各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新动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模持续扩大,但数字贸易规则方面仍存在诸多限制。数字贸易关税壁垒和跨境数据流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存在势必会对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造成冲击。本文研究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如今,数字经济发展的典型特征是:国家层面,发达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领跑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发展潜力较大;行业层面,各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行业渗透率分化;企业层面,美国和中国拥有着全球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巨头企业,主导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方向。数字贸易壁垒方面,WTO下的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提案在实践中具有不稳定性;跨境数据流动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非关税壁垒仍然限制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方面,美国和欧盟作为数字贸易的主导者,为维护其在数字贸易市场上的核心利益,已构建了着名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虽然较为缺乏经验,但目前已做出了初步尝试。全球价值链分工方面,全球价值链分工进程放缓,全球生产分工呈现出“多极化”趋势和“区域链”特征。本文以Long等(2004)的研究为基础,构建了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论模型,比较分析了四种情形,分别是封闭经济、商品可自由贸易情形、商品和数字服务均可自由贸易情形、存在数字贸易壁垒情形,得到了本文的核心命题:数字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全球价值链分工;数字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一般大于发达国家;制造业投入服务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该行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越大。在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最新发布的OECD数据库数字贸易壁垒指标和亚洲开发银行(ADB)2018版投入产出数据构建的全球价值链分工指标,计量分析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数字贸易壁垒阻碍了全球价值链分工。然后分别使用数字贸易壁垒异质性指数、数字贸易壁垒子指标、Wang等(2017b)计算的前向和后向全球价值链参与指标作为数字贸易壁垒和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替代性指标进行了指标度量的稳健性检验;为解决内生性问题使用双边数字贸易壁垒首期、滞后期、本国-伙伴国维度、差分形式、数字贸易壁垒工具变量进行了计量方法的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数字贸易壁垒的系数显着为负,进一步证实了本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本文研究了数字贸易壁垒阻碍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传导机制,发现数字贸易壁垒主要通过减少FDI、降低研发投入和增加贸易成本削弱全球价值链分工水平。然后基于国家异质性、行业异质性、价值链长度和位置对数字贸易壁垒和全球价值链分工进行了拓展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国家异质性方面,数字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更大,对发达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较小;数字贸易壁垒对小国间价值链分工的阻碍效应最大,其次是大国对小国、大国间,最后是小国对大国的价值链分工;数字贸易壁垒对制度距离远的国家间的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更大,对制度距离近的国家间的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较小。行业异质性方面,数字贸易壁垒对服务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最大,其次是工业,对农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最小;制造业投入服务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越大;行业数字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水平的阻碍作用越大。价值链长度和位置方面,数字贸易壁垒缩短了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生产步长和跨境次数,延长了产业间的平均传递步长,提高了全球价值链的位置,提升了行业的上游度,降低了行业的下游度。本文的研究对协同促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与改革,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指导中国各行业、企业更有效地参与全球生产分工具有重要的政策意涵:第一,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法律法规,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完善数字贸易关税体系,协调好税收与数字贸易发展的关系;第三,合理规划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体系,重视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构建;第四,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创新,提高知识性生产要素投入,促进全球价值链升级;第五,继续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打通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第六,加强国家之间的谈判与合作;第七,提高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全球建立平等、友好、高端、包容、普惠的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
钱芳[3](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提出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李国敏[4](2019)在《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应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面临的战略风险。对于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国内外有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海外战略风险,人们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固然战略风险与政治风险关系极其密切,但鉴于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影响后果的特殊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围绕上述核心问题,我们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历史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全文。首先弄清企业国际化理论和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史,重点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的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情况,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其次,着重对企业海外战略风险进行解析。在梳理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基础上,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探讨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往往由宏观国际环境格局或中观双边外交关系的重大变动所造成,具有宏观全局性、强烈的政治性和立体多维的关联性,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和突变式涌现特征,其破坏性极大,并且可能持续发生不利影响。论文还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接着以中兴通讯和华为两个中国高科技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在新时代、百年大变局背景下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造成的严重战略风险。本文还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案例,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等因素对于中企海外项目造成的战略风险。最后,论文就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裘韵[5](2019)在《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文中研究说明国际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通常受到目的因素、意识形态因素、环境因素或媒介因素的影响。从以关税、配额为主的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弱化,到承载环境、劳工、技术问题的新型贸易壁垒占据主导,代表着国际贸易壁垒体系已完成第一阶段的发展。第二阶段,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贸易的新业态——数字贸易成为主流,影响数字贸易发展的壁垒则反映了这一时期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变化,即产生了贸易壁垒的新形态,主要表现为:限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从贸易活动本身转移至开展贸易所必需的重要媒介(信息、数据、网络);措施被采取的理由大多与“安全”问题挂钩,除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外,还牵涉国家安全问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贸易壁垒的新形态给法律规制带来了诸多难题:一方面,各国法规或政策选择背后的价值取向暗示了不同领域的法所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在新兴的网络空间法视角下,网络、信息、数据等媒介本质上属于网络安全国际法规制的范畴,基于数据主权理论,采取的限制数据或信息服务的措施合情合理。但当这些措施同时构成贸易壁垒时,为了实现全球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国际经济法有必要介入进行必要的规制,此为一重冲突;同时,互联网对人权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可能导致国际经济法与人权法因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产生二重冲突。另一方面,新形态的出现为肩负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重任的WTO法带来了挑战。首先,适用的贸易规则的属性难以界定,尤其是针对数字内容贸易的壁垒应适用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规则仍有争议;其次,即使为了规则适用的一致性考虑而选择服务贸易规则来认定成员国根据具体承诺需要承担的义务,也要先解决GATS中涉及数据存储、移动的服务部门参照的分类依据陈旧所带来的具体承诺分类认定和解释难题,且新出现的技术型服务还可能覆盖两个或以上的服务部门,如云计算服务等难以归类;最后,一旦真正进入到具体的争端解决环节,若被诉成员国援引GATS第14条的般例外或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WTO争端解决机构还需对此展开严格审查,判断是否满足援引的条件,但新形态下采取措施目的的隐蔽性与先例的局限性可能导致争端解决机构在审查或行使解释权时遭遇困境,对援引例外条款限制过严过过宽都可能触及当事方与其他成员方利益,引起反弹。从贸易壁垒新形态的特点及其反映的法律问题来看,对其进行规制应是一个需要协作并牵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动。首先,WTO作为国际经济领域权威的国际组织应趁热打铁,将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列入WTO进程,呼吁成员方积极参与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讨论,督促尽早完成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以进入正式的谈判阶段,避免成员方提交的议案无法落实,沦为空谈;其次,在新规则未成形,而现有规则具有模糊性时,法律解释应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实现善治的重要方法,在解决成员国因贸易壁垒新形态下的措施而产生的争端时,应审慎通过法律解释弥补现有规则的漏洞并严格限制成员国对例外条款的援引;最后,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各主权国家不可只重国内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全球发展利益,在立法时应自觉遵循比例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并及时检视修正具有歧视性或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规则,以减少贸易壁垒,共同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目前存在着国内立法偏重跨境电子商务,而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未能形成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特色的规则或标准,对国家间关于数据跨境传输合作的参与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正视国内法规则的空白与缺陷,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需求以形成与国际接轨且符合我国安全诉求的规则,并积极参与WTO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与制定,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
谷川[6](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李斌[7](2016)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数字化产品主要是指数据、软件、视听产品、电子图书等可数字化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产品或服务。传统上,这类产品具有有形的物质载体,被归类在货物范畴,应征收关税。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跨境数字化产品通过网络进行电子传输,海关难以对其进行海关估价和征税。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首次提及相关议题,但由于数字化产品的特殊性质引发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即归类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抑或是知识产权贸易。这一问题进而导致其适用贸易规则的争议,即适用WTO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这类产品的海关估价问题,由于《WTO海关估价协议》要求被估价的产品必须是有形的,因而也难以解决。加上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难以达成共识,在WTO框架下相关议题长期滞后,1998年WTO日内瓦部长级会议通过的电子传输免税备忘录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数字化产品免征关税的现状维持至今。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的拓展对世界经济秩序的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如许多国家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都有与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产品贸易相关的条款,G20/OECD推动的BEPS行动也将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列入行动计划。各国也在调整本国税制以适应这一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更突显解决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数字化产品贸易不断扩大,由此带来的关税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各国力攀全球IT价值链高端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及消费税征收问题拉开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领域竞争的序幕。同时,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加快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研究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争议焦点问题;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分析以及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最后就本文研究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在WTO框架下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核心,即数字化产品的分类问题和此类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法律依据,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王火灿[8](2015)在《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围绕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这一中心论题展开研究,旨在揭示此种耦合关系的现实表征并加以实证分析,进而探究其内在机理与理论根源,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企业在其国际化进程中针对WTO所建构的生态竞争环境需进行的相应战略调整与适配。在当代,所谓企业国际化即是在以WTO多边贸易体制为核心的国际游戏规则体系下,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与内外向国际直接投资等跨国经营业务和活动以及相应的国际化管理实践的过程。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是在以企业国际化为载体的经济全球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作为一整套国际游戏规则,它又是在“WTO-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双层博弈”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一博弈模式界定了企业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体制实践的方式与途径。现有的WTO多边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结构,对企业国际化产生保障公平竞争、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费用等主要效应或功能。本论文在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耦合理论在经济管理中的机理与内涵,并从企业国际化的两大核心要素——企业国际竞争战略与企业国际竞争力出发,论述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协调系统,构建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评价模型。中国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十分独特。在19482014年的67年中,以1979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为界,可分为两大阶段,即前32年——从短暂“原始缔约国”期到之后漫长的“失联期”;后35年则为复合期。在中国确立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目标之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中国复关/入世谈判进程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创建进程“三江并流”,并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大潮历史性汇合,终于在时机、理念和战略的“三重契合”下,于最近20多年中,造就了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耦合关系,并在贸易、投资、制度和观念等四大维度上产生了强大的“四维共振”效应。不过,目前这种双向的强共振效应尚具有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WTO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四维”皆强格局,而中国企业国际化对WTO的影响在制度和观念两大维度上则相对较弱;在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FDI)这两大维度上,WTO推动了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崛起,而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这种快速崛起也对世界经贸的原有格局以及其他主要WTO成员(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的对外经贸格局产生了“破格局性”的重大影响。中国为加入WTO和履行入世承诺,在短期内对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与WTO和中国企业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国际化制度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快速调整,在入世前后国内出现了罕见的“WTO热”等现象,均充分显示出WTO对于中国企业国际化制度和观念层面的巨大影响力。相反,作为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正处于转型中的后起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对于WTO的制度建设和理念贡献尚十分有限。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模型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WTO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Granger原因。利用耦合协调评价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耦合度指标反映出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基本上已处于高度耦合状态;耦合协调度指标则反映出两者基本上处于中度及以上强度的耦合协调状态。本论文尝试提出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理论,旨在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该理论指出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异质性”由制度异质性、体制转型性、大国规模性、发展后起性、快速崛起性和国企主导性等六个方面组成,前三者与后三者分别构成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外生异质性”和“内生异质性”。它们共同刻画了中国企业国际化面临的特殊外部和内部环境或属性。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而且与WTO之间也存在密切的互动影响关系。由于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的异质性、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矛盾性与趋同性以及作为后发性大国的快速崛起特性,决定了中国入世谈判和入世协议签订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同时也决定了入世以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快速崛起以及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共振效应。WTO的动态发展趋势和一些新兴重大议题的谈判进展表明,包括贸易与环境、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超TRIPS”规则以及竞争中立、TPP等,可能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未来发展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论文利用传统的“SWTO”(优势、劣势、威胁和机遇)分析法,从异质性和WTO体制两大视角,剖析了中国企业国际化当前面临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环境资源、体制深化、内向与外向国际化的不平衡、低度化陷阱、技术创新乏力、贸易保护和转型升级等。最后,本论文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强耦合关系出发,就中国企业国际化崛起进程中的“WTO战略”的原则、目标、实施路径等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即战略原则应是多边主义;核心战略目标是维护和推进WTO多边贸易体制更有效运行,以实现强化和确保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强耦合效应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为此,选择“学以致用”和“有效参与”两大战略路径,通过提高参与能力、改善和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与作用以及强化政企有效合作等来实施战略。本论文对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强耦合关系存在性的内在成因开展了理论探析,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战略适配建议,有助于丰富WTO与中国企业国际化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也能为政府和企业参与多边化和国际化进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张婷玉[9](2014)在《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举步维艰,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世界经济格局悄然变化的战略背景下,美国在全球的主导地位受到冲击与挑战,“地位衰弱”与亚太一体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的担忧和焦虑促使美国转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并在全球范围内发起自贸区攻势,掀起了以TPP和TTIP为代表的标榜全面的、高水平的、面向21世纪的新一轮自由贸易区浪潮,意图为美国实现政治经济诉求搭建新平台。美国作为新一轮自由贸易区浪潮的推动者,赋予了自由贸易区更多的政治、经济、外交含义,致使此番自由贸易区浪潮呈现出新的变化与特点:谈判议题体现高水平、高标准、向深度一体化发展的特点;谈判伙伴囊括了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众多新兴经济体,波及范围之大,影响领域之广前所未有;谈判目标则致力于打造全球贸易体系的新规则,巩固其不可撼动的全球领导者地位。由此可见,自由贸易区已不再是单纯的对外贸易政策,而是美国获取国家利益乃至实现其全球战略的重要平台。因此,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深入推进将对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战略背景下,本文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发展进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梳理,剖析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战略诉求,洞察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蕴含的战略思维和战略逻辑,这对未来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为了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行全景式地解读,本文首先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利用政治经济分析范式,深入研究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与国家战略诉求的政治经济关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和透析美国自由贸易区在全球的战略布局和战略诉求;之后,结合经验分析和实证检验对美国自由贸易区产生的经济效应以及非经济效应进行绩效评估,并分析了不同国家对美国经济影响的差异性;此外,考虑到美国在全球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本文进一步对美国自由贸易区产生的影响和未来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和前瞻性预测;最后,综合全文分析,得出美国自由贸易区的战略性启示,并提出了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总体规划和实施路径。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包括:第一,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经超越了经济范畴,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安全、外交等战略诉求,高度体现美国国家利益,成为美国实现国家战略诉求的重要途径和平台。第二,根据美国自由贸易区在全球的战略诉求,本文将美国自由贸易区在全球的战略布局划分为五大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个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区进行梳理和总结,探究其背后蕴藏的国家战略诉求与战略思想。第三,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绩效进行分析和实证检验。首先利用美国与自贸区伙伴国的详实数据对美国自由贸易区的传统经济效应即贸易效应、投资效应进行经验分析与实证检验;其次从政治思维、顶层规则、国家安全、战略能源等四个层面对美国自由贸易区的非经济效应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了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绩效在经济和非经济层面的全面解析。第四,对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影响及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和前瞻性预测。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对全球经济、全球格局、全球贸易机制、发展中国家等多方面产生的影响,考虑到美国与中国微妙的大国关系,单独分析了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对中国所带来的影响;此外,为了进一步了解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未来发展动向,本文还对美国自由贸易区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困难与掣肘进行了分析和前瞻。最后,对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进行分析与研究。研究美国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为了给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战略性启示和建议。为此,本文基于当前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现状,结合美国自由贸易区的经验与启示,提出了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总体规划和实施路径。
Przemyslaw Kowalski,Hildegunn Nords,Dirk Pilat,Norihiko Yamano,Naomitsu Yashiro,Kathrin Hoeckel,Andreas Schleicher,Michael Borowitz,Valérie Paris,Serge Gas,Richard Carey[10](2013)在《聚焦中国:经验与挑战(Ⅱ)》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5中国加入WTO后的10年:保持以开放性为基础的增长态势15.1引言中国加入WTO所引起的深层体制变革是其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核心。中国如想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及其在全球的经济地位就必须继续进行结构性改革,而在某些领域甚至需要加快改革。具体包括消除现存的边境及境内保护主义,深化国有企业和农业改革并重新考虑原材料市场的相关战略。为避免向中等收入国家过渡过
二、WTO与中国电信面临的发展竞争态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中国电信面临的发展竞争态势(论文提纲范文)
(1)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数字产品 |
1.2.2 数字贸易 |
1.2.3 数字贸易壁垒 |
1.2.4 全球价值链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数字贸易的相关研究 |
2.1.1 数字贸易的影响效应研究 |
2.1.2 数字贸易壁垒的发展研究 |
2.1.3 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
2.1.4 中国参与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 |
2.2 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2.1 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因素研究 |
2.2.2 全球价值链的核算研究 |
2.3 生产性服务投入与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4 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5 对现有研究的总结与评述 |
第3章 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和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分析 |
3.1 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3.1.1 国家层面 |
3.1.2 行业层面 |
3.1.3 企业层面 |
3.2 数字贸易壁垒发展现状 |
3.2.1 数字贸易关税壁垒的发展现状 |
3.2.2 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发展现状 |
3.3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现状 |
3.3.1 “美式模板” |
3.3.2 “欧式模板” |
3.3.3 “中式模板” |
3.4 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发展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论模型 |
4.1 封闭经济体 |
4.2 商品可自由贸易的情形 |
4.3 商品和数字服务均可自由贸易的情形 |
4.4 存在数字贸易壁垒的情形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基准分析.. |
5.1 计量模型 |
5.2 指标度量 |
5.3 内生性问题及处理 |
5.4 数据来源 |
5.5 基准回归结果 |
5.6 稳健性检验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影响的机制检验 |
6.1 基于FDI的视角 |
6.2 基于研发投入的视角 |
6.3 基于贸易成本的视角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拓展分析.. |
7.1 拓展分析一:基于国家异质性 |
7.1.1 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视角 |
7.1.2 基于大国小国的视角 |
7.1.3 基于制度距离的视角 |
7.2 拓展分析二:基于行业异质性 |
7.2.1 基于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视角 |
7.2.2 基于制造业投入服务化的视角 |
7.2.3 基于行业数字化的视角 |
7.3 拓展分析三:基于价值链长度和位置 |
7.3.1 基于生产步长的视角 |
7.3.2 基于跨境次数的视角 |
7.3.3 基于平均传递步长的视角 |
7.3.4 基于价值链位置的视角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法律法规 |
8.2.2 完善数字贸易关税体系 |
8.2.3 合理规划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体系 |
8.2.4 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创新 |
8.2.5 继续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 |
8.2.6 加强国家之间的谈判与合作 |
8.2.7 提高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
8.3 本文的不足之处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存在数字贸易壁垒情形的相关推导 |
附录B 全球价值链前向分解与后向分解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论 |
三、思维方法、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的结构 |
第一章 企业国际化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与跨国公司 |
一、企业国际化的特点 |
二、经济全球化是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外部条件 |
三、跨国公司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其初期实践 |
一、中国企业的早期海外拓展 |
二、“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三、“走出去”战略的初期实践(2000——2010) |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进入新时代(2010-) |
一、后危机时代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打开新空间 |
第二章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非政治风险 |
二、政治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与类型 |
一、“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全局性” |
二、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强烈政治性 |
三、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系统复杂性 |
四、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生成类型与严重危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战略风险 |
一、国际格局大变革带来企业战略风险 |
二、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若干形态 |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海外战略风险比较 |
第三章 美国对华全面遏制与中国企业战略风险—以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演变 |
一、美国对华战略敌视(1949—1971) |
二、美国对华战略接触与遏制(1972-2016) |
三、“美国优先”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全面战略遏制(2017-) |
第二节 美国对中兴通讯的两次制裁 |
一、中兴通讯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一次制裁 |
三、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二次制裁 |
四、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的原因、影响和启示 |
第三节 美国对华为的全力“围剿” |
一、华为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孟晚舟事件”及其影响 |
三、美国遏制华为手机和5G业务全球拓展 |
四、华为反制美国打压与自强自卫的应对策略 |
第四节 美国对华遏制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 |
一、新时代美国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原因 |
二、中兴通讯与华为公司应对美国打压政策比较 |
第四章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遭受的战略风险—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例 |
第一节 缅甸密松电站项目及其搁置 |
一、密松电站的设想与立项 |
二、密松电站项目的突然中止与长期搁置 |
第二节 密松电站项目战略风险的系统分析 |
一、缅甸国内复杂的政治社会因素 |
二、美西方因素与密松电站项目搁置 |
三、中方认识和处置密松电站战略风险之反思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密松电站项目 |
第三节 利比亚中企项目经受的战略风险 |
一、中国企业走进利比亚 |
二、“阿拉伯之春”与利比亚战乱 |
三、中企利比亚项目蒙受重大损失 |
第四节 中资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比较 |
一、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相似之处 |
二、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合规管理认清海外环境 |
一、中国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 |
二、认清东道国的政治状况及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
三、认清中国对外投资国际背景的变化及其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战略风险的策略机制 |
一、战略风险预防性策略机制 |
二、战略风险分散性策略机制 |
三、战略风险补救缓解性策略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战略风险 |
一、政府帮助“走出去”企业加强与东道国的互动 |
二、综合利用国内、国际双层法律手段防范战略风险 |
三、同东道国主要利益集团和民众建立友好和谐关系 |
结论 |
一、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是复杂的系统风险 |
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需要危机意识与复杂系统思维 |
三、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四) 论文创新 |
第二章 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形态概述 |
(一) 贸易壁垒体系的新发展 |
1、贸易壁垒的定义及其类分 |
2、影响贸易壁垒形态发展的因素 |
3、贸易壁垒发展的新态势 |
(二) 数字经济催生贸易壁垒的新形态 |
1、环境因素——从“电子商务”到“数字贸易” |
2、演变的数字贸易壁垒及其特点 |
3、贸易壁垒的新形态及其影响 |
第三章 贸易壁垒新形态引发的法益冲突 |
(一) 信息安全与贸易自由的冲突 |
(二) 人权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冲突 |
(三) 协调冲突的路径与原则 |
第四章 规制贸易壁垒新形态的WTO法困境 |
(一) 因数字贸易属性产生的规则适用争议 |
(二) 对应的具体承诺及相关义务难以认定 |
(三) 正当关切下例外条款可能被滥用 |
1、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抗辩的情形 |
2、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情形 |
第五章 规制贸易壁垒新形态的可行路径 |
(一) 最佳方案:推进全球范围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
1、区域层面的范式与存在的问题 |
2、回归WTO框架启动多边谈判 |
(二) WTO争端解决机构应积极促进善治 |
1、活用“技术中立”的解释原则 |
2、严格把关例外条款的援引 |
(三) 国家应检视国内法的合理性 |
1、国家自审的理论基础:国家利益与“非零和博弈” |
2、立法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3、提高国内规则的可预期性 |
第六章 我国对贸易壁垒新形态的因应 |
(一) 完善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 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着作或论文 |
致谢 |
(6)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主题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 |
第2章 研究背景——数字经济 |
2.1 数字经济的内涵 |
2.2 数字经济的类型 |
2.3 数字经济的特征 |
2.4 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第3章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和本课题研究的重点 |
3.1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 |
3.1.1 市场准入问题 |
3.1.2 信息技术产品问题 |
3.1.3《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贸易自由化问题 |
3.1.4 贸易便利化问题 |
3.1.5 电子商务和政府采购的问题 |
3.1.6 知识产权问题 |
3.1.7 WTO框架下的规制问题 |
3.2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 |
3.3 现有研究 |
3.3.1 对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的研究现状 |
3.3.2 对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研究现状 |
3.3.3 现有文献的不足之处 |
第4章 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
4.1 历史背景——1998 年WTO关于此类产品“暂免”关税的决议 |
4.1.1 WTO《基础电信协议》 |
4.1.2 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与《信息技术协议》(ITA) |
4.1.3 WTO日内瓦部长级会议与WTO《电子传输关税豁免备忘录 》 |
4.2 现状——此类产品处于事实上的免征关税状态 |
4.2.1 WTO西雅图部长会议及相关工作 |
4.2.2 WTO多哈部长会议及相关工作 |
4.2.3 WTO多哈部长会议、香港部长会议及现状 |
4.3 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应对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的问题 |
4.3.1 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 |
4.3.2 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 |
4.3.3 发展中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
第5章 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 |
5.1 WTO框架下现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
5.1.1 WTO组织的宗旨、目标和基本原则 |
5.1.2 WTO组织的法律与组织结构 |
5.1.3《关贸总协定》(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区别 |
5.2 数字化产品分类问题 |
5.2.1 货物和服务的归类问题 |
5.2.2 GATS下模式的选择问题 |
5.2.3 GATS下具体承诺的适用问题 |
5.3 国际社会关于数字化产品分类问题上的主要观点 |
5.3.1 根据GATT,归类为货物贸易 |
5.3.2 根据GATS,归类为服务贸易 |
5.3.3 根据TRIPS,归类为知识产权 |
5.4 归类问题意见分歧的实质 |
5.4.1 美国 |
5.4.2 欧盟 |
5.4.3 发展中国家 |
5.5 数字化产品贸易分类混合属性 |
第6章 《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 |
6.1 《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关规定及其由来 |
6.1.1 海关估价制度的演变与《WTO海关估价协议》 |
6.2 《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关规定的局限性——“货物”必须具有“有形”特征 |
6.2.1 数字化产品贸易对《WTO海关估价协议》的影响 |
6.2.2 海关估价委员会《关于软件海关估价的决定》及其局限性 |
6.3 WTO主要成员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 |
6.4 突破《WTO海关估价协议》的法律局限性 |
6.5 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法律依据 |
6.5.1 WTO框架下对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规定 |
6.5.2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6.5.3 WTO法规判断两种产品相似性的依据 |
6.5.4 技术中立原则是WTO框架下处理数字化产品问题的关键原则 |
6.5.5 数字化产品的应税性质 |
第7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分析 |
7.1 美国 |
7.1.1 联邦层面与电子商务征税相关的法律文件 |
7.1.2“商事条款”和州面层面对数字化产品征税的态度 |
7.1.3 美国近年来针对互联网税收的系列法案 |
7.1.4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矛盾性 |
7.2 欧盟 |
7.2.1 欧盟增值税制简介 |
7.2.2 数字经济对增值税体系的冲击及欧盟的应对 |
7.2.3 欧盟增值税2015年新规 |
7.3 其他国家和地区 |
7.3.1 澳大利亚 |
7.3.2 加拿大 |
7.3.3 日本 |
7.3.4 印度 |
7.3.5 新加坡 |
7.4 不同做法原因分析——各国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 |
第8章 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 |
8.1 双边贸易协定 |
8.1.1 美国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 |
8.1.2 美国双边自由贸易协议在电子商务条款上的内容与特点 |
8.1.3 美国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的评价 |
8.1.4 中韩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相关内容 |
8.2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8.2.1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由来 |
8.2.2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条款 |
8.2.3 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电子商务条款的评价 |
8.3 OECD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及其后续工作 |
8.3.1 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 |
8.3.2 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后续工作 |
8.4 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
8.4.1 BEPS行动的背景 |
8.4.2 BEPS行动与数字经济 |
8.5 对解决WTO框架下数字化产品问题的影响 |
8.5.1 对WTO框架的冲击 |
8.5.2 对WTO框架下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问题的启示 |
第9章 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 |
9.1 防止经济效率损失和财政收入流失 |
9.1.1 数字化产品免税可能造成的经济效率损失 |
9.1.2 财政收入的视角下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 |
9.2 全球价值链布局的需要 |
9.2.1 全球价值链的概念 |
9.2.2 IT全球价值链布局与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 |
9.2.3 发展中国家数字化产品产业的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 |
9.3 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的要求 |
第10章 关于我国海关如何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政策建议 |
10.1 积极参与数字化产品议题改革 |
10.1.1 解决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的根本途径——现行WTO规则的重构 |
10.2 改革海关关税征管体系,适应数字化产品关税工作的要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方法 |
1.3.1 研究的核心内容与总体思路 |
1.3.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框架结构和创新点 |
1.4.1 框架结构安排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综述 |
2.1 企业国际化理论 |
2.1.1 企业国际化的概念与内涵 |
2.1.2 企业国际化理论体系概述 |
2.1.3 企业国际化的内外共生条件 |
2.2 多边贸易体制的理论与实践 |
2.2.1 企业国际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耦合 |
2.2.2 多边规则的形成机制与企业的参与机理 |
2.2.3 WTO 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与作用机理 |
2.3 耦合理论与耦合评价模型 |
2.3.1 耦合的内涵与机理 |
2.3.2 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耦合协调系统 |
2.3.3 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评价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之间强耦合的现实表征 |
3.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历史契合 |
3.1.1 中国与 GATT/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 |
3.1.2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
3.1.3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三重契合 |
3.2 WTO 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强共振效应 |
3.2.1 贸易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2 投资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3 制度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4 观念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3 中国企业国际化对 WTO 的共振效应 |
3.3.1 中国企业国际化快速崛起与全球经贸格局的裂变 |
3.3.2 中国企业国际化快速崛起对 WTO 其他成员经贸格局产生的影响 |
3.3.3 中国入世对 WTO 体制与观念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实证分析 |
4.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因果关系分析 |
4.1.1 指标选择 |
4.1.2 检验过程及其解释 |
4.2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实证分析 |
4.2.1 基于宏观层面数据的耦合关系实证 |
4.2.2 基于企业微观层面数据的耦合关系实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强耦合的成因探析 |
5.1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的概念与内涵 |
5.2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
5.3 从异质性看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强耦合关系 |
5.3.1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与 WTO 之间的互动关系 |
5.3.2 从异质性看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强耦合关系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WTO 生态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环境分析 |
6.1 WTO 的动态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潜在影响分析 |
6.1.1 WTO 的动态发展趋势:从后乌拉圭回合到多哈回合 |
6.1.2 WTO 视野下影响中国企业国际化未来进程的重大议题 |
6.2 强耦合与异质性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2.1 强耦合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2.2 异质性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3 中国企业国际化未来进程中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WTO 生态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思考与策略选择 |
7.1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WTO 总体战略” |
7.1.1 战略原则与战略目标 |
7.1.2 战略选择 |
7.1.3 战略实施 |
7.2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WTO 部门战略” |
7.2.1 贸易救济战略 |
7.2.2 破壁跨垒战略 |
7.2.3 TRIPS 战略 |
7.2.4 服务贸易战略 |
7.2.5 投资战略 |
7.2.6 国企战略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情况 |
致谢 |
(9)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2.1 国际经济视角下的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2.1.1 自由贸易区贸易效应理论 |
2.1.2 自由贸易区投资效应理论 |
2.2 国际政治视角下的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2.2.1 非传统收益理论 |
2.2.2 轮轴—辐条学说 |
2.2.3 霸权稳定论 |
第3章 美国自由贸易区与国家战略诉求 |
3.1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背景 |
3.1.1 多边贸易体制举步维艰 |
3.1.2 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 |
3.1.3 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与调整 |
3.2 自由贸易区与美国霸权战略 |
3.2.1 自由贸易区是推行霸权新标准的新方式 |
3.2.2 自由贸易区是谋求世界领导权的新途径 |
3.2.3 自由贸易区是输出美式民主的新渠道 |
3.3 自由贸易区与美国经济战略 |
3.3.1 金融危机之前的经济战略诉求 |
3.3.2 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战略诉求 |
3.4 自由贸易区与美国安全战略 |
3.4.1 自由贸易区与中东安全 |
3.4.2 自由贸易区与亚太安全 |
3.4.3 自由贸易区与传统盟友安全 |
3.5 自由贸易区与美国石油战略 |
第4章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全球布局 |
4.1 美国自由贸易区根据地:美洲地区 |
4.1.1 战略诉求 |
4.1.2 战略部署 |
4.2 美国自由贸易区敏感带:中东地区 |
4.2.1 战略诉求 |
4.2.2 战略部署 |
4.3 美国自由贸易区重点区:亚太地区 |
4.3.1 战略诉求 |
4.3.2 战略部署 |
4.4 美国自由贸易区新区域:欧洲地区 |
4.5 美国自由贸易区潜在区:非洲地区 |
第5章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绩效分析 |
5.1 美国自由贸易区贸易效应分析 |
5.1.1 货物贸易 |
5.1.2 服务贸易 |
5.1.3 贸易效应实证检验 |
5.2 美国自由贸易区投资效应分析 |
5.2.1 美国直接投资概况 |
5.2.2 美国与自贸区伙伴国直接投资情况分析 |
5.2.3 投资效应实证检验 |
5.3 美国自由贸易区非经济效应分析 |
5.3.1 政治思维层面 |
5.3.2 顶层规则层面 |
5.3.3 国家安全层面 |
5.3.4 战略能源层面 |
第6章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影响及前瞻 |
6.1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影响 |
6.1.1 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
6.1.2 对全球格局的影响 |
6.1.3 对全球贸易体制的影响 |
6.1.4 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6.1.5 对中国的影响 |
6.2 美国自由贸易区发展态势前瞻 |
6.2.1 国际战略地位 |
6.2.2 核心战略方针 |
6.2.3 战略布局重心 |
6.2.4 困难与掣肘 |
第7章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构建 |
7.1 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启示 |
7.2 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 |
7.2.1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展 |
7.2.2 中国自由贸易区特点与局限 |
7.3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构建 |
7.3.1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总体规划 |
7.3.2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规划实施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聚焦中国:经验与挑战(Ⅱ)(论文提纲范文)
5中国加入WTO后的10年:保持以开放性为基础的增长态势1 |
5.1引言 |
5.2中国加入WTO是其重新成为经济大国的重要基石 |
5.3全球贸易网络、全球价值链和外商直接投资 |
5.4贸易专门化模式 |
5.5提高收入水平, 保持以开放为基础的增长 |
5.5.1农业部门的改革 |
5.5.2原材料 |
5.5.3仍然存在的边境及境内保护 |
5.5.4国有企业部门改革 |
5.5.5服务部门改革 |
5.5.6服务业对于制造业出口业绩的影响 |
5.5.7价值链上移过程中商业服务的职能 |
5.5.8电信业对促进信息经济的重要性 |
5.5.9发展进程中金融服务的职能 |
5.6结语 |
6提升价值链:中国的经验和前景 |
6.1引言 |
6.2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所扮演的角色 |
6.3全球价值链下中国产业升级战略 |
6.4全球市场的转变和中国面临的机遇 |
7通过技能衡量来支持经济转型 |
7.1引言 |
7.2通过国际学生评估计划衡量技能 |
7.3技能衡量标准框架 |
7.4旨在促进经济转型的现行的与新兴的技能衡量标准:技能供应 |
7.4.1通过教育培训发展技能 |
7.4.2教育和培训质量 |
7.4.3技能的直接衡量标准 |
7.4.4持续评估基础技能 |
7.4.5其他技能供应来源:人口迁移和劳动力参与度 |
7.5衡量技能需求 |
7.6技能供求的匹配和技能发展成果 |
7.6.1直接评估技能和工作任务之间的匹配程度 |
7.6.2基础技能和经济效益 |
7.7影响技能发展的具体因素 |
7.8在可靠实证的基础上实施战略性技能发展政策 |
7.8.1制定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技能衡量 |
7.8.2在实证基础上设计有效政策 |
7.8.3战略性技能发展政策 |
8中国的医疗卫生:近期趋势与政策挑战 |
8.1引言 |
8.2非传染性疾病的挑战 |
8.3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扩大, 但仍存在分割现象 |
8.4须进一步改革公立医院体系 |
8.5实施国家药物制度以改善价格合理药物的获得 |
9中国的核能发展:经合组织核能署的观点与展望 |
9.1引言 |
9.2核电反应堆和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影响 |
9.3核燃料循环 |
9.4中国与经合组织核能署 |
9.5中国与经合组织核能署合作日益密切:互惠互利 |
9.5.1核安全与监管 |
9.5.2放射性废物管理与核电厂退役 |
9.5.3放射性防护和应急准备 |
9.5.4经济、战略和政策相关分析 |
9.5.5科技合作 |
9.5.6法律专长 |
9.6结语 |
10经济转型及减贫:研究中国经验, 帮助非洲实现发展 |
10.1引言 |
10.2经济转型和减贫 |
10.2.1中国在过去30年的发展及减贫进程 |
10.2.2动态能力发展 |
10.3中国经验的关键元素 |
10.3.1政府的职能 |
10.3.2自给自足和自主性 |
10.3.3以绩效为基础的公共管理和分权体制 |
10.3.4政策研究能力和创新体系 |
10.3.5确认并解决挑战的反馈机制 |
10.4将中国的经验应用到非洲 |
10.4.1非洲的发展合作动态 |
10.4.2透明度和企业社会责任 |
10.5发展合作方面的经验 |
10.5.1中国如何能加强其对非洲发展的贡献 |
10.5.2在非洲发展方面, 经合组织成员能够从中国的做法中汲取哪些经验 |
10.5.3非洲国家从中国发展过程中可以汲取的经验 |
四、WTO与中国电信面临的发展竞争态势(论文参考文献)
- [1]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2]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D]. 赵晓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D]. 李国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5]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D]. 裘韵. 苏州大学, 2019(03)
- [6]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7]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问题研究[D]. 李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8]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D]. 王火灿. 东华大学, 2015(11)
- [9]美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视角[D]. 张婷玉. 辽宁大学, 2014(12)
- [10]聚焦中国:经验与挑战(Ⅱ)[J]. Przemyslaw Kowalski,Hildegunn Nords,Dirk Pilat,Norihiko Yamano,Naomitsu Yashiro,Kathrin Hoeckel,Andreas Schleicher,Michael Borowitz,Valérie Paris,Serge Gas,Richard Carey. 科学观察, 2013(03)
标签:WTO论文; 贸易壁垒论文; 自由贸易区论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全球价值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