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表决权行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表决权,债权人,股东,债权,上市公司,资本,集团。
表决权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熊锦秋[1](2019)在《违法股东应限制行使表决权》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18日*ST康得的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免去现任董事长肖鹏职务等议案。6月20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限制康得集团股东权利的议案》;对此深交所迅速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法律依据,是否超越董事会职权,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7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肖鹏的书面辞职报告,事情至此告一段落。笔者认为,应完善制度,约束股东权利滥用。(本文来源于《董事会》期刊2019年07期)
原培月[2](2019)在《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多元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在股份公司中实行“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的表决规则,这种传统的表决权行权规则已经不能满足股份公司发展的需求,因为在资本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表)权_(会理)~(天决)行_(在会),~权权_(不采)~(股在)规_(断取)~(份公)则_(融漠)~(公司)对_(资视)~(司中)家_(中的)~(的实)族_(被态)~(股行)式_(稀度)~(东“)企~(越独)_(释,股)业,_(东而)~(来裁)和_(异中)~(越专)创_(质小)~(多制)新_(化股),”型_(现东)~(股,)公_(象投)~(权损)司_(越资)~(分害)也_(来的)~(散公)是_(越目)~(越司)非_(明的)~(来和)常_(显是)~(越其)不,_为~(严他)利_(长了)~(重中)的_此,_获~小,_以~大因_(取往)~(股股)为_(短是)~(东东)公_(期不)~(的很)司_(利利)~(权可)经_(益于)~(益能)营;,_公~(会而)管_(他司)~(凭且)理_(们稳)~(借传)者_(对定)~(自统)的_(公发)~(己的)控_(司展)~(的表)制_的h?&_的~(高决)权_(治,)在此种背景下我国关于表决权行权的规定就显得比较简陋,传统的表决权行权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顺利发展的多样化要求。国外关于表决权多元化的规定已经非常成熟了,比如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日本的“限制表决权”制度、葡萄牙公司法规定的“投票权上限”等等,国外关于“表决权制度”的规定都是对“一股一权”制度的补充,既满足了不同股东对公司的期望,又保障了公司的良性发展。所以本文是在分析我国传统表决权行权规则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制度,为我国推行表决权多元化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去论证股份公司表决权多元化的问题。第一部分是在整理股份公司中传统表决权行权规则的现状,阐述了表决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性质,分析了“表决权”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我国传统表决权行权规则的含义、公司法基础和制度价值,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股份公司对表决权多元化的现实需求,首先指出在传统表决权行权规则指引下我国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其次分析了实行表决权多元化的制度基础以及实行表决权多元化对公司发展的现实意义,为后文论述我国可以推行多元化表决权提供了基础;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可以实行股东表决权多元化的法理依据,指出目前在我国是存在“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的例外规定,其次论述了国外关于表决权多元化的典型制度;第四部分写完善股份公司表决权多元化的建议,主要从完善法定行权规则(表决权排除制度、累积投票制、表决权代理)和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自治两个角度来对表决权多元化提出意见。(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杨周军[3](2019)在《当破产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 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如何行使表决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叁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该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对担保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特别限制(对担保债权全部属于优先权范(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3-27)
赵一蕙[4](2018)在《投服中心呼吁杉杉股份股东积极行使表决权》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28日,杉杉股份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公开竞拍穗甬控股30%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这宗交易自公布后数度被上交所发函关注,也引起了投服中心的重视。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及专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投服中心呼吁杉杉股份的股东们积极参会,理性行(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8-12-27)
丁鹏翔[5](2018)在《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是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通过一系列法定形式做出决定的权利,是股东权利的重要体现。这一权利对于国家经济的重要贡献者——股份公司而言,既是股东对公司施加影响的手段,也是维护股东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东权利的主要内容能否得到实现。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股东只有正确、合理的行使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才能有效地保证公司股东地位的稳定和公司的正常运营,从而适应我国日新月异的经济环境。但是,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目前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在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上存有争议。因此,本文从宏观的视角出发,结合国内外关于股东表决权基本原则及例外规则的规定,探讨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问题,从而对比分析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各个具体行使方式,讨论其优缺点,具有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性质和作用进行分析,并对股东表决权的概念及产生原因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对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进行了阐述。我在文中列出了股东表决权制度所特有的两大基本原则,即一股一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对这两大基本原则进行具体论述。同时,指出由于股东表决权的不断发展,从国内外来看都存在与基本原则相关的例外制度,因此本文对多种例外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第叁部分具体分析了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途径,对亲自投票、书面投票、代理投票、网络投票以及联合行使五个方式进行对比研究,论述每个方式特有的优势、缺点,以及合理性等相关问题。以期明确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途径,促进股份公司的股东能够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其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8-04-01)
范黎红[6](2017)在《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结构性资管计划的表决权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构性资管计划的投票权归谁所有及如何行使,是"宝万之争"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围绕上市公司收购中资管计划的表决权行使,本文从以下叁个层次进行阐述:其一,资管计划的基本性质究竟为何,以及分析资管计划表决权的归属;其二,从资管计划内部,委托人、受托人、优先级受益人以及劣后级受益人叁者之间的利益衡平,分析如何对资管计划表决权的行使加以规范;其叁,从资管计划外部,即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以及金融监管的角度入手,分析如何加强对资管计划表决权行使的规范。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规制的总体框架及具体制度之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1期)
唐莹琪[7](2017)在《论我国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表决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年末,中国资本市场风云乍现:资本集团“宝能系”突然出手频频大笔购进房地产行业龙头企业万科的股票,引来了公司管理层的疯狂狙击。随后一系列的险企举牌上市公司事件,引发了大量的舆论关注,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关注焦点。在理论研究中,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是得到了大量论证的,但证券市场的新兴事件却让机构投资者成为“投机”的代名词,被称为“门口的野蛮人”为千夫所指。本文希望以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表决权的行使为视角,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找到理论和实践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以我国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表决权行使的制度完善,希冀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上的进一步成熟和专业化有所裨益,促进资本与实业的结合与双赢。本文的第一章首先从机构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的特殊性入手,论述了机构投资者与其他上市公司股东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其表决权的行使更具专业性,且由于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机构投资者不是以自身利益而是以他人利益最大化行使表决权,对委托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比一般股东行权应受到更多的约束。其后的第二章,首先以双汇发展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我国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参与程度的新变化,说明我国机构投资者出现了股东积极主义倾向。这种倾向的产生,带来了一些正面的影响,比如就双汇发展的案例来看,起到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效用,而以雷士照明的案例而言,又起到了监督公司管理层的作用。但是,这种新变化也带来了相当的负面影响,宝能万科股权斗争中,公司的稳定发展受到了不小的损害。并且,至少在舆论层面,负面影响远比正面影响引起的市场震荡更大、更受关注。因此,本文以负面影响为焦点,分析得出机构投资者投资目标与上市公司发展目标的冲突、机构投资者内部机制的缺陷、我国机构投资者专业性的不足,是导致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效果差强人意的原因。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制度完善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叁章是从相对宏观的层面,对我国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表决权行使的整体路径选择提出了一个可行方案。即构建表决权规范性原则和指引制度。虽然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目标冲突问题及机构投资者内部机制缺陷问题不能被完全消除,但是通过表决权原则和指引制度,一方面可以引导机构投资者理性投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从而缓和两者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对机构投资者的行为作出更有力的约束,尽可能避免内部机制缺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表决权规范性原则和指引制度能极大地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主观能动性,也具备相当的灵活性,一旦形成良好的行业自治,可以大大减少监管成本,促进机构投资者表决权行使的良性发展。制度完善的第二部分,是从相对微观的层面,着眼于我国机构投资者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引入了代理表决权顾问机制。代理表决权顾问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表决权行使的专业化和各方的利益平衡。在制度设计方面,首先需要明确机构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的法定义务,提高监管方面的压力;同时,大力支持专业化机构的建设和评估,双管齐下,促进表决权行使专业机构的成长。最后,对一些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做好防范和解决机制,确保表决权行使的独立性,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4)
李秀瑜,陈为[8](2017)在《深圳地铁与恒大集团战略合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商报讯】(记者李秀瑜通讯员陈为)记者从市地铁集团获悉,3月16日,深圳地铁与中国恒大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在战略合作框架内,中国恒大集团将其下属企业所持有万科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协议委托给深圳地铁集团全权行使。(本文来源于《深圳商报》期刊2017-03-17)
张学博,李丞佑[9](2016)在《阿里巴巴表决权行使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阿里巴巴集团为案例,通过研究比较了"一股一票制"和"一股多票制"表决权原则的优缺点,指出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以发展的开放性思路解决主义之争、路径之争和发展之争的问题,以监管的规范性思路解决市场之争、监管之争的问题。(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宝迪[10](2016)在《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市场活动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公司稳健的发展关系着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基础,更是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担保。因此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会对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而现实生活中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屡见不鲜,如何有效防止并惩治瑕疵出资行为已经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法律对瑕疵出资股东设定了其应承担的责任,但效果甚微。细究原因,是瑕疵出资股东钻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制限制其表决权的空子。因此,本文试从表决权限制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表决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但我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这又间接刺激了瑕疵出资行为的发生。我国法律上关于此问题规制的瑕疵应尽快予以修正。因为从法理基础来讲,瑕疵出资股东享有完整表决权违背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平等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表决权是股东掌控公司,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的手段与杠杆,其重要性在股东权利体系中非常之高,如瑕疵出资股东享有与守约股东同等的表决权,就会严重损害守约股东的合法权益,更会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从具体法律制度层面上看,瑕疵出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契约理论,具体表现为违反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的规定。为了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首先要弥补现有法律上的漏洞,将法律中模糊不清、含有歧义的概念予以纠正。其次,还需要一系列的程序设计来保障表决权的限制适用。最重要的切入点应从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入手。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受限程序的启动主体可以是所有股东、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而负责受理的主体一般情形下为董事会,在董事会将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后可直接作出相应处理。但若遇到事实复杂、瑕疵出资数额巨大的情形,董事会应提交由股东大会审核并做决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表决权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我国在股份公司中实行“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的表决规则,这种传统的表决权行权规则已经不能满足股份公司发展的需求,因为在资本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表)权_(会理)~(天决)行_(在会),~权权_(不采)~(股在)规_(断取)~(份公)则_(融漠)~(公司)对_(资视)~(司中)家_(中的)~(的实)族_(被态)~(股行)式_(稀度)~(东“)企~(越独)_(释,股)业,_(东而)~(来裁)和_(异中)~(越专)创_(质小)~(多制)新_(化股),”型_(现东)~(股,)公_(象投)~(权损)司_(越资)~(分害)也_(来的)~(散公)是_(越目)~(越司)非_(明的)~(来和)常_(显是)~(越其)不,_为~(严他)利_(长了)~(重中)的_此,_获~小,_以~大因_(取往)~(股股)为_(短是)~(东东)公_(期不)~(的很)司_(利利)~(权可)经_(益于)~(益能)营;,_公~(会而)管_(他司)~(凭且)理_(们稳)~(借传)者_(对定)~(自统)的_(公发)~(己的)控_(司展)~(的表)制_的h?&_的~(高决)权_(治,)在此种背景下我国关于表决权行权的规定就显得比较简陋,传统的表决权行权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顺利发展的多样化要求。国外关于表决权多元化的规定已经非常成熟了,比如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日本的“限制表决权”制度、葡萄牙公司法规定的“投票权上限”等等,国外关于“表决权制度”的规定都是对“一股一权”制度的补充,既满足了不同股东对公司的期望,又保障了公司的良性发展。所以本文是在分析我国传统表决权行权规则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制度,为我国推行表决权多元化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去论证股份公司表决权多元化的问题。第一部分是在整理股份公司中传统表决权行权规则的现状,阐述了表决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性质,分析了“表决权”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我国传统表决权行权规则的含义、公司法基础和制度价值,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股份公司对表决权多元化的现实需求,首先指出在传统表决权行权规则指引下我国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其次分析了实行表决权多元化的制度基础以及实行表决权多元化对公司发展的现实意义,为后文论述我国可以推行多元化表决权提供了基础;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可以实行股东表决权多元化的法理依据,指出目前在我国是存在“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的例外规定,其次论述了国外关于表决权多元化的典型制度;第四部分写完善股份公司表决权多元化的建议,主要从完善法定行权规则(表决权排除制度、累积投票制、表决权代理)和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自治两个角度来对表决权多元化提出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表决权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1].熊锦秋.违法股东应限制行使表决权[J].董事会.2019
[2].原培月.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多元化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3].杨周军.当破产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如何行使表决权[N].江苏经济报.2019
[4].赵一蕙.投服中心呼吁杉杉股份股东积极行使表决权[N].上海证券报.2018
[5].丁鹏翔.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8
[6].范黎红.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结构性资管计划的表决权行使[J].证券法苑.2017
[7].唐莹琪.论我国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表决权的行使[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李秀瑜,陈为.深圳地铁与恒大集团战略合作[N].深圳商报.2017
[9].张学博,李丞佑.阿里巴巴表决权行使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6
[10].宝迪.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限制[D].吉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