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民事,外域,费用,制度,标准。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若梦[1](2019)在《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人权保障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与法治的发展,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越来越普及,而法律援助不够全民化且存在局限性,对于很多的当事人来说诉讼费用过高和诉讼风险的存在仍是较大负担。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邻国运行良好的诉讼费用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的模式提前分化诉讼费用的承担,体现对于更多普通民众司法权益及诉讼权益的保障。我国现阶段相关制度的发展情况,具备建立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条件,为了保障人民司法权益和接近正义,可以尝试构建该制度。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概述,通过对其含义和特征进行阐述,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及接近正义的法理基础,我国目前相关制度发展的情况,得出我国具备确立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条件。第二部分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比较法考察,通过分析各国不同发展历程和现状,得出法国政府的支持,德国配套措施的完善,日本的因地制宜等都可为我国制度的建立作参考学习。第叁部分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减少诉讼成本、法律援助局限性、减少败诉损害及保障诉权的方面详细阐述确立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公民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关产业迅速发展都为该制度确立提供极大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构建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建议,从完善立法、制度具体构想、政府的支持及在仲裁制度中同步构建,以此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李向超[2](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人类社会产生、发展和进步,各种争端和纠纷如影随形,为了避免自我的倒退和毁灭,人类化解争端和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演进变化,由开始的主要采取自力救济方式逐渐向主要寻求国家公力救济方式转变。在当代,国家开始通过制定程序和规则介入到矛盾之间,以诉讼程序为代表的公力救济方式逐渐走上历史舞台的中心。但司法机器的运行需要支付各种经济成本—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制度作为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其中科学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又是诉讼费用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正如谷口安平曾经说过那样:“虽然像手续费那样的简单,但是却关系到诉讼费用制度的根本”~((1))。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是整个诉讼费用中的关键一环,它决定了民事诉讼费用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担规则,它的制度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诉讼费用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也最终影响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很模糊、粗糙,健全的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导致诉讼当事人还不能根据现有的制度及规定作出理性的行为选择,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我国现在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仅有单一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原则,没有其他配套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民事诉讼费用范围的构成过于单一,导致权利人可以转嫁的诉讼成本有限,无法真正减轻权利人沉重的诉讼成本,同时,作为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手段,显然对败诉方当事人的惩罚也失之过轻,不能实现这种规制目的。继财政部1999年出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后,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是我国仅有的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立法权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律也应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更新。显然,我国对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相关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亟需由立法机关出台新的民事诉讼费用专门法律,对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及相关领域做出全新的制度设计。本文从公正与效率价值出发,以保障诉讼权利为优先,以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实务的实践,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范围、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等多个角度展开分析,就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提出合理并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试图对新的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构建提供详实的理论分析。(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戴党平[3](2016)在《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项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在通过诉讼寻求正义的过程中,民众对于法律服务人员——律师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律师费用在当事人诉讼成本中的居高不下成为阻碍民众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因素。为此,科学设置律师费用的分配机制,实现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显得尤为重要。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模式不仅有利于鼓励真正权利人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进而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基于法律所具有的指引功能,可以引导当事人理性作出诉讼行为,抑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从现有立法来看,关于律师费用的负担,立法并未作出统一性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部门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和经验的总结,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于律师费用的性质定位并不一致;从制度的运作实践来看,法院对于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请求的裁判,适用的案件类型较为固定,判决方式存在差异,在律师费用数额的确定上裁判的差异也较为明显;从相关主体的态度来看,基于湖南省内四个法院的实证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一对一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法,通过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叁个群体进行考察发现,叁类主体对于“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这一问题的态度和看法也并不一致,但是,总体而言,当事人对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存在相当部分需求,律师也较为认同,在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的实现途径上,法官和律师均较为认同将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提出。要实现律师费用的败诉方负担,可将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或者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提出,但是,考虑到制度变动的成本和各类主体的预期,现阶段宜将律师费用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可将损害赔偿分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和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的适用应以合同事先约定为前提;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现阶段宜将其逐步扩大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以及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基于人身关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收养关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宜适用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其次,应以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律师参与必要原则和律师费用实际发生为评定原则;最后,还应构建体系化的律师费用负担评定程序和当事人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3)
陈杰[4](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费用制度作为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直接以经济手段对诉讼当事人产生影响。诉讼费用是与当事人诉讼权的行使、法院公信力以及审判制度整体的正当性基础等基础性、根本性的原理及价值相关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的当下,再次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采取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以规范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系统分析与典型解剖相结合,以系统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本文以诉讼费用的基本理论出发,以我国现行制度的弊端为重点内容,通过对这些弊端的分析以及国外成功经验的介绍为基础,试图提出一些较为合理的改进措施。正文全文除引言外,分为六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以诉讼成本和诉讼费用的区别入手,简要阐述了诉讼费用的概念。本文将诉讼费用定义为诉讼成本的一部分,仅指当事人承担的法律明文规定的费用,具体包括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律,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国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费用。文章第二部分研究了民事诉讼费用的基本理论。分析了诉讼费用征收的理论依据;评析了我国多种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学说,并提出笔者的观点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应为国家规费兼具补偿性质;厘清了诉讼费用的作用。文章第叁部分简要介绍了中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发展,详细介绍了中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法律渊源及相关制度,并简要对各阶段的制度进行了评价。文章第四部分重点提出了中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本文提到的缺陷主要包括:诉讼费用核心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存在问题、诉讼费用的性质不明、司法救助制度仍旧不完善、部分案件应按何种方式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明确、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尚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诉讼费用涵盖的范围不合理、中国诉讼费用整体偏低、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手段不力。文章第五部分介绍了发达国家在民事诉讼立法上的相关经验,并从比较法角度比较了其与中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异同。文章第六部分在本文前五个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途径和措施。首先应实现诉讼费用立法的科学化,可从规范诉讼费用的制定主体,明确诉讼费用性质,收费标准应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将当事人费用尤其是律师费用计入诉讼费用,调高部分案件的诉讼费用多个角度进行。其次应统一完善其他相应制度,如建立恶意滥诉惩戒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保险制度以及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5-20)
毛艳婷[5](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裁判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开始施行,喜忧参半。喜的是我国立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善了诉讼费用的收取,尤其对财产案件的征收标准作出修改,此举表明了我国法律界对规范法院收费行为的重视。忧的是一些关于诉讼费用收取上的不科学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根治,当事人对不服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途径少,情绪不能得到有效舒缓,上访闹事者比比皆是。故仍需要我们做出不懈努力,共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文共叁万余字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基本概况。这部分介绍了诉讼费用的基本内容、构成和负担,并重点讨论了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性质。其中笔者总结概括了几种主流观点,认为其中“国家规费说”更加符合我国法院管理存在超职权主义的现状。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比较研究了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中,法国和俄罗斯是可以单独就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的,而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德国是不能单独提起上诉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设有诉讼费用评定程序,可以单独就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美国却不可以。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民事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方面,可以借鉴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本文的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存在的缺陷。诉讼费用与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不仅是理论界,实务界更是应该投以足够的重视。笔者通过研究相关立法,以及向实务界尤其是律师行业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和意见,发现法院的“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并且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对法院采用的收费标准存有异议、共同诉讼人和第叁人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服、法院迟迟不退还当事人预交或者多交的诉讼费用等等。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就诉讼费用单独提起上诉。遇到上述情况时,当事人只能向作出裁判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但这只是内部监督,相当于让有可能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自行审视,要求其承认错误并改正,很显然这是比较难以实现的,该条文形同虚设。本文的第四部分,结合诉讼费用的性质认定诉讼费用是可以单独提起上诉的。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价值的指导下,重点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确定诉讼费用额程序和英国的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试图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确定诉讼费用程序,并以此作为诉讼费用可以单独提起上诉的法律依据。本文的第五部分,在建立确定诉讼费用程序的基础上,对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进行更详细的类型化分析。不过在研究我国诉讼费用裁判救济的同时,对诉讼费用相关制度的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有未雨绸缪的目的,符合法经济学原理,比如律师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费用的收取等等。因此,在该部分,笔者对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辅助制度以及律师收费制度作了简要介绍。(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6)
占善刚,杨瑜娴[6](2015)在《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鉴定费用规范存在定位不清、相互龃龉以及有违鉴定本旨等诸多问题,根本的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厘定鉴定费用的性质。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乃证据调查费用,并且为诉讼费用,其产生的正当性基础是法院对鉴定人的委托以及鉴定人对法院所负的公法协力义务。矫正现行鉴定费用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厘清鉴定费用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廓清鉴定费用的具体构成,完善鉴定费用的预交和负担机制。(本文来源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王仲昆[7](2015)在《浅析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接近正义的因素很多,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设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本文将结合我国最新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试图归纳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亮点,以此明确其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27期)
邸湛蛟[8](2015)在《论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费用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并非核心或是具有关键意义的领域,因而针对诉讼费法制度的研究而言,我国比较忽视对其基本理论的研究,明证就是诉论费用规则的构成较为分散复杂的现状。诉讼费用往往被认知为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法院的公信力以及审判制度整体的正当性等基础性原理或价值相关,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否合理,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国公民的能否行使基本权利。因而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逐渐对民事诉讼费用这一相对边缘的制度予以重视,并通过不断积累获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对于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及司法实践来讲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关于诉讼费用的构成,各国有不同的立法规定,但其大多受诉讼模式以及诉讼成本负担理论的影响,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应当相应的作出调整。诉讼费用的性质与一国诉讼费用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在文中通过对学界争议的分析,我国民事诉论的费用里,国家规费是案件受理费用具有的性质,这一性质使我国诉讼费用不应收得太高,另外为了考虑补偿性的问题,必面与诉讼的实际支出相适应。我国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确立了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至今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合理之处,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还需进一步完善其自身的征收制度。第一诉讼费用中必须包含当事人费用,以适应诉讼模式的转变。对于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笔者认为参考德国的立法我国可以结合多元程序机制,区分审级以及审判阶段,考虑诉讼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不同案件类型的复杂程度和审理难度,对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定更为具体细致的诉讼费用标准。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实行败诉者负担的基础上,增加例外情形以抑制胜诉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民事诉讼里,这也与它的诚实信用原则相符。另外当诉讼费用对当事人造成了负担,则当事人应拥有异议权,从而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的负担制度。仅仅寄希望于制定完美无缺的诉讼费用制度来保障公民诉权的行使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以及监督管理诉讼费用的制度,要根据我国国情,将诉讼保险制度引入我国,减少中产阶级面对诉讼费用的压力,使他们可以做到自力救济。(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魏静静[9](2014)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司法服务,完善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是必须的。因为,诉讼费用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交纳足额诉讼费用去启动、参与诉讼程序,能否实现其依法享有的诉权;还关系到案件结束时,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负担诉讼费用。因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众普遍关注的对象。从民事诉讼费用的各个方面来看,不论是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诉讼费用的监管,还是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都跟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切实相关。笔者有感于此,因而开展了对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相关研究,期待能在探究理论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现实情况,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发展提出新的构想。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论述了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其概念、构成、性质和功能,以及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负担原则。第二章对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论述分析,进而发现诉讼费用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如:诉讼费用的范围狭窄、收费标准不科学、司法救助制度不够完善等。第叁章从诉讼费用的范围、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保险制度等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考察了发达国家的诉讼费用制度,并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四章在前叁章论述的基础上,以理论为指导,以发达国家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为参考,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建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诉讼费用的范围,将合理的当事人费用和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二是增加败诉方负担的例外情形;叁是降低我国财产性案件的收费标准,按诉讼进行阶段收取诉讼费用;四是由省以下法院财务统一管理引发对诉讼费用管理的设想,即由省以下法院统一管理诉讼费用;最后是建立完善诉讼费用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如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4-05-01)
冯仕勇,宋艳丽[10](2013)在《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一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4月1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和收取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诉讼费用收取数额大幅度下调。一方面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3年23期)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人类社会产生、发展和进步,各种争端和纠纷如影随形,为了避免自我的倒退和毁灭,人类化解争端和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演进变化,由开始的主要采取自力救济方式逐渐向主要寻求国家公力救济方式转变。在当代,国家开始通过制定程序和规则介入到矛盾之间,以诉讼程序为代表的公力救济方式逐渐走上历史舞台的中心。但司法机器的运行需要支付各种经济成本—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制度作为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其中科学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又是诉讼费用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正如谷口安平曾经说过那样:“虽然像手续费那样的简单,但是却关系到诉讼费用制度的根本”~((1))。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是整个诉讼费用中的关键一环,它决定了民事诉讼费用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担规则,它的制度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诉讼费用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也最终影响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很模糊、粗糙,健全的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导致诉讼当事人还不能根据现有的制度及规定作出理性的行为选择,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我国现在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仅有单一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原则,没有其他配套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民事诉讼费用范围的构成过于单一,导致权利人可以转嫁的诉讼成本有限,无法真正减轻权利人沉重的诉讼成本,同时,作为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手段,显然对败诉方当事人的惩罚也失之过轻,不能实现这种规制目的。继财政部1999年出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后,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是我国仅有的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立法权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律也应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更新。显然,我国对于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相关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亟需由立法机关出台新的民事诉讼费用专门法律,对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及相关领域做出全新的制度设计。本文从公正与效率价值出发,以保障诉讼权利为优先,以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实务的实践,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范围、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等多个角度展开分析,就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提出合理并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试图对新的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构建提供详实的理论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若梦.民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9
[2].李向超.我国民事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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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邸湛蛟.论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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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冯仕勇,宋艳丽.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一点思考[J].企业导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