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楚仪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省南京市210094
摘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呈现社会化趋势,相关法学家形成社会法学派,其中的代表性法学家为罗斯科·庞德。庞德将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理论研究当中,并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探讨了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正义判断标准、法的实效、法的价值取向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社会控制工具论、社会利益保障说、非强力依赖标准、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综合实现法律实效等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但是庞德的法学思想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本文结合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研究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关键词:庞德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社会法学派
(一)引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转折,在两个时代交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引导和调节越来越受到关注,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出现社会化趋势。罗斯科·庞德作为社会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具有深远影响。庞德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以社会学方法分析法的概念、作用、价值、法律正义的标准等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带来了关注现实的思维模式。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与其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有密切关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时期,分析其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的法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理论意义
2.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
2.1.1“社会控制工具”论的主要内容
庞德以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其实质作用是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整体工程,作为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发挥作用。庞德认为,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三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分别是最初的道德、由公认的道德准则转化而成的法律、以及与法律同时发挥作用的宗教信仰。在法律出现的最初时期,三种手段几乎是发挥了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宗教改革等一系列社会运动,资产阶级通过颁布宪法等法律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统治阶级需要利用法律垄断国家强制力,所以19世纪以来法律在社会控制工具中已经居于首要地位,道德感与宗教信仰只能作为法律体系之外起到补充作用的社会控制手段。
庞德从人类学理论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容出发,对法律发挥社会控制作用的过程与机制进行具体阐释。庞德认为,人类的力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表现为文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类不断加强对客观的、物质世界的控制,另一方面是人类不断加强对主观方面的人类自身固有的作为“动物”的本性的控制,而人类对自身固有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因为人类通过制定规则,并赋予一定的效力而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保持社会控制,来对抗人自身固有的本性,对人类的主观方面施加法律后果、法律强制力等的压力,以此限制人类个体出于固有的动物本性从事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庞德又从社会学理论中社会规则的发展过程的内容,分析人类自发形成的文明在发展历程中与人类被动制定的法律形成的交互性关系,从时间和空间的双重维度分析,法律与一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的文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在历史上法律的产生与改变是人类文明经过不断发展的结果,在当下社会的法律是维护人类文明发展成果的工具,同时,法律的制定、完善和发展体现着人类对自身社会控制的认识不断深入,恰当的制定法律又能够推进文明的继续发展。
基于其提出的法律与文明的关系,庞德进一步提出,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从当下的社会需要出发,在法律制定、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方面,更加需要联系相关的社会事实和社会发展的变化。
2.1.2“社会控制工具”论的理论意义
庞德关于法律的社会控制工具理论是经过其自身对所处社会背景进行观察和感觉而得出的,由于密切关注社会结构的变化,更加注重追求法律的实际效果,所以这种法学思想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对实证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的探讨,排斥形而上学的法哲学观点,使得法学理论研究在形而下的层面上得到了突破。
庞德从自由资本主义弊端日显的现实情况出发,强调以实现社会目的作为法律制定、适用和解释的目标,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进而提出衡量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的标准主要是看它是否对一定时间和地域条件下的社会发展有产生有益效果,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文本本身是否是正确的和符合大众观念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法学界对法律的认识也逐渐转向现实化,法律不再只是一种主观上理想化的追求,立法者越来越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实际国情,把法律作为客观规律的总结,而非主观的社会秩序追求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庞德关注社会事实,追求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的理念。
2.2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
2.2.1“社会利益保障”说的主要内容
庞德认为,制定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追求达到一种特定的法律秩序,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先承认个人、社会和国家享有某些利益,并且三者的利益有各自的界限,不同内容的利益界限也各有不同。这些具体的界限由法律进行划分,相应地,对于界限之内的利益,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其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法律主体在制定法划定的界限内享受自身已得到法律承认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所以,庞德关于社会利益保障的思想,其核心是立法者根据公认的、确定的标准,通过制定法律划定法律主体什么范围内的利益可以得到法律承认,同时排除法律拒绝予以保护的利益,以此调节社会关系。
在利益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庞德认为并不是法律创造了利益,利益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发挥的作用是对利益进行分类、对合法利益进行承认,再相应地制止和惩罚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
2.2.2“社会利益保障”说的理论意义
“社会利益保障说”回应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弊端的实际需求,带有鲜明的实证主义色彩,反映了庞德的法学思想的创新性和现实性。当时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强调私权自由,主要的关注个人权益的保护,庞德的法学思想将公共和社会利益囊括在法律体系之中,在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谋求平衡、包容和并存,最种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庞德的法学思想实质上带有社会功利主义色彩,机械划分利益界限,片面强调社会整体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个体的合理需求。这与庞德身处的时代背景有密切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正在经历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转折时代,在两种社会结构交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引导和调节越来越受到关注,而在法律思想方面,也从强调个人利益到转变为加强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越来越着眼于整体。
我国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关系的认识问题上经历过很多变动,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本身理应得到提倡,但过度强调集体主义而忽视个人利益的保护,导致个人和社会的自身利益被完全忽视。改革开放至今,法学理论逐渐确立了尊重人性、承认私权的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之后,法学界就开始探索如何寻求个人、社会、国家利益协调的问题。
2.3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
2.3.1“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的主要内容
庞德以社会学视角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对此问题的观点完全对立,自然法认为法律的内容必须是正确的,而“正确”就意味着符合人的公正理念和道德标准,因此与人类道德和公正理念相违背的法律内容无效。法律实证主义则主张,法律是被制定出来的,制定的内容是什么无关道德、公正,只要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无论内容如何一律有效。而庞德在法律是否为“良法”的判断标准方面,突破了传统理论的界限,将目光追溯到法律的源头——古罗马法,指出自然法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发生着变化,自然法一直处于形成过程中,而没有完结状态。
庞德认为,不同阶段的社会文明决定了不同阶段的法律“正义”标准不同,正义并非取决于某个社会中的强势力量,而是由不同时代中人类对文明内涵的理解、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而决定,无论何时何地,一国统治力量制定法律始终受到正义标准的制约。
2.3.2“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的理论意义
庞德提出的法律正义“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在关注和回应现实的同时体现出浓厚的民主倾向,即一项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并非取决于是否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强力是制定法律、体现法律权威的途径,但法律正义与强力无关。法律是否体现了正义,由社会的客观环境决定,人类在认识身处的社会环境后,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律进行自我控制。我国最初只认为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忽视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律,造成违背规律的后果,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律精神在我国法制建设重新得到了贯彻,为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轨道。
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主义的矛盾,庞德对两者进行了批判和继承,更加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庞德的法律观、道德观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注入了一贯强心剂,使自然法学研究重新兴盛起来。
2.4法律价值的“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
2.4.1“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的主要内容
庞德认为,社会中不同主体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制定法律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对各种利益划定界限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最终目的和最理想的效果是尽可能满足大多数主体的利益需求。庞德通过对法律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主张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社会利益浪费的价值准则,在实际的操作中,通过经验和理性最大程度上减少障碍。这种价值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体现为对国家、市民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利益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承认或拒绝承认,并且划定那些可以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而这些承认与不承认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在当时,各个法学流派几乎都对自己研究的法律进行了价值分析,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认为,价值准则是理想化的存在,实际上任何的价值准则都只停留在是主观构思层面,不可能实现,正义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人类不可能科学地认识正义;现实法学派则认为,真正实施法律的是法官和行政官员,法律是他们的行为,即使建立起一种确定的价值准则,也不会在实践中真正得到采用。但这两种得到普遍认可的理论都带有消极色彩,理论层面上的探讨没有深入社会实际,而庞德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论,以“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为目标,协调人们彼此重合的利益主张,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持自己权利的范围来保障各种利益,以最少冲突和最少浪费的方式满足各种权利主张,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2.4.2“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的理论意义
庞德的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综合考量19世纪末至20世纪的社会事实,将社会学理论纳入法律价值取向之中,将社会利益的保护与承认纳入法律价值论中,在制定法律之外关注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从社会客观环境出发建立起一套系统化的法律价值论,对当时美国社会的转折发展提供了很强的现实作用。
2.5法律实效的“综合实现”手段
2.5.1“综合实现”手段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执行的过程更加复杂,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之外,法律的执行过程越来越受到法学家关注。美国18世纪至19世纪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占主流地位的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律文本本身具有正义性,因为法律是将社会普遍认可的准则进行总结并编纂成文本的结果,法律本身的正义性决定了法律无需依靠外在力量强制执行,法律本身的正确性和公认性即可保持法律主体对法律的遵守。但是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人本身也具有正义感和自觉性,但是在市场过度竞争、拜金主义盛行的自由资本主义末期,这种观点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庞德研究了四种更为有效的手段来保障法律的执行。庞德认为,执行法律的手段主要有事前预防、事后惩戒、补偿损失、替代损失四个手段,但是它们各自存在局限性,因此要综合采取四种手段,形成合理的、系统化的执行机制。
2.5.2“综合实现”手段的理论意义
庞德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不仅在法律理论研究方面为社会学法学理论奠定基础,还注重司法过程中法律执行的研究,将视角放在整个执法过程。他通过研究分析限制法律发生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从中找到克服这些局限性的有效手段,使法律在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3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评鉴
3.1回应时代需要,实现法律社会化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的诞生,与美国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折时代息息相关,回应了美国社会结构和城市的变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两次工业革命,美国的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之初忽视劳资公平,受传统的资本主义思想影响,过度追求“自由”而忽视“平等”,导致供求关系不平衡,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面对这种情形,资本主义社会自身加以改良,客观上要求国家对市场的介入和调节,法律制度出现社会化趋势,社会化的法律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的要求,具体实现法律效果的机制就是,即以最小程度上的限制和牺牲,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法学理论主要的研究对象由个人转变为社会。
庞德的法学思想以实证主义为基本原则,从当时的社会情势出发,注重法律的社会实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具有针对性,回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时代需要,并通过社会学法学理论研究,缓解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在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的影响下,美国社会化法学运动蓬勃发展,立法和司法观念受到极大影响。
3.2博采众家之长,实现法学理论过渡
卢埃林曾说,庞德好像一个时代的医生,手持干净的解剖刀,对以往的每种法学理论进行剖析,看它能否解释当下社会出现的全部问题。但是,庞德发现每种理论无法达到他的目的,幸运的是,最后一个精彩的综合性理论得以产生。庞德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出现的各法学流派的理论,结合他自身所处的时代需要,沿袭社会学关于社会变革发展过程的分析脉络,对不同法学理论进行剖析,最终创建了一套内容包括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理论,随着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的变化同时实现了美国法学理论的更新。
庞德关于法律的社会控制工具理论是融会贯通概念法学和形式主义的结果。每一种法学理论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概念法学脱离实际将法律神圣化,希望构想出完美的法律;形式主义过分注重法律逻辑,忽视社会利益的需求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庞德将法律从概念法学的理想化、教条化理论中抽脱出来,放置在一个人类文明和社会控制互动关联的现实体系之中,从法律权威的渊源分析至法律调控的现实目的,表达了依赖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构想。
关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的理论,是庞德的实证主义思想的结晶。庞德主张,解读法律时应当关注法律对当下社会的功能,尤其关注法律制度实施后收到的社会效果,法律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应当是运用强力机关的强制力,调整社会关系和规制市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方面的行为的一种手段,比如在社会经济方面,法律通过承认利益、划分利益的界限和保护利益不受侵犯来正常的维护经济秩序。
在法律是否为良法的判断标准上,庞德提出的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主张并非强力赋予法律以内容的正义和公正,而是法律本身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是否与社会普遍公认的准则相适应。依赖强力判断法律是否正义时,强力的标准是不稳定的,而社会的客观需要具有稳定的和客观的衡量标准,就是法律得以实施后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实际上,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思想始终排除强力对法律的干扰,无论是关于法律的制定程序,还是法律的制度目标乃至法律正义的判断标准,在其思想的方方面面庞德反复强调不受统治阶级的强力控制的正义、正确的标准。
庞德批判继承了托马斯·阿奎那以及西塞罗等自然法代表人物的观点,立足于经济萧条、纳粹专制势力笼罩、保守势力阻碍国家干预经济等一系列严峻的社会现状,以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学,提出了一系列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法学思想,为大变动时代的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理论基础,是法学理论在工业化时代的里程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产力发展对制度保障的需求,是近代法学向现代法学进行过渡的桥梁。
3.3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
作为美国20世纪初的“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庞德的法学理想影响深远,在美国一度成为官方学说,但是庞德的法学思想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当时已经存在的实证主义精神,实际上是将主流学说中现存的理论进行详细、敏锐、系统的剖析后,结合传统的多种学说,融会贯通得到的综合性理论,没有实质性的创新内容。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不可避免地显示出时代与阶级的局限。庞德的理论研究方法,特点在于立足社会现实,以社会学研究方法对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归类和探究之后,相应地提出法律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建议,但是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学的理论存在局限性,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主要贡献在于对法律方法论的创新。正如韦恩·莫里森所言,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其实并未给出一个立场明确的答案。
庞德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法学理论进行方法论的创新,但是实证主义哲学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庞德判断法律的社会控制、法的价值的标准都是实际的社会效果,不同时代对社会效果的追求会相应改变,但是庞德法学思想中关于法的社会控制、法的价值的判断标准无法超越当时的时代背景,一旦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判断标准会随之改变。
庞德身处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的转折时代,经过南北战争,奴隶制得以废除,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城市化和工业化得到极大发展,经济和政治领域都发生着深刻变革,庞德为支持资本主义世界的改革,开始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其理论的实质是以法律这个规则体系为社会变革服务,以此回应工人阶级壮大后出现的社会主义浪潮,所以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存在其阶级的局限性。
(三)结论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在更高层次上渊源于实证主义法哲学观点,以社会学研究方法和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对法学理论进行研究,反对形而上学的观点,主张从社会现实出发,通过观察得到感觉经验,以此得出回应社会需要的法学理论,在其思想的影响下,美国的法律社会化得以实现。庞德批判继承分析、历史和哲理三大法学流派的基础上,摒弃概念法学与形式主义的弊端,提出了社会控制工具论、社会利益保障说、非强力依赖判断标准等标志性的法学理论,是工业社会法学理论的里程碑,从法学理论的历史发展上看来,庞德的法学思想是近代法学向现代法学过渡的里程碑式进步。当下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我们批判吸收国外的法学研究方法,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虽然受时代发展与阶级利益的影响,其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但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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