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共犯论文-李丁涛

受贿罪共犯论文-李丁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贿罪共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介绍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物,受贿行为,受贿犯罪,特定关系人,行贿罪,行贿受贿

受贿罪共犯论文文献综述

李丁涛[1](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由于行为人介绍贿赂促使行贿受贿犯罪得以实现,必然对行贿受贿行为具有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1-27)

李丁涛[2](2019)在《受贿罪共犯的规则适用与实践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关于受贿罪共犯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主观上须具备"通谋",客观上须分别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除此之外,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犯还需要双方共同占有财物。将受贿罪共犯限于共同的实行犯是刑事政策指引刑事立法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要求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财物则有悖于共同犯罪的一般性理论。受贿罪共犯实践认定的疑难点表现为对"事中通谋"范围的界定。对"事中通谋"的认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明知为要件,但应将"为他人谋利的事实"解释为一种概括性事实,而非具体性事实。(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碧荷[3](2019)在《受贿罪的共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受贿罪呈现出来的特点就是受贿罪共犯趋势明显,相对单独受贿而言,受贿罪共犯形式特殊、错综复杂。我国刑法对此规定不是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非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成立受贿罪共犯的情形有:一是二者串通受贿;二是非公职人员接受公职人员授意并受贿的;叁是非公职人员为公职人员提供受贿帮助的,同时与介绍贿赂罪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以行贿罪或受贿罪论。(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7期)

阮齐林[4](2019)在《计赃论罪立法模式对受贿罪共犯适用的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确立的惩治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模式,一直沿袭至今。其特点是:重视"违法取利""计赃论罪",按照个人贪污受贿"所得的数额"配置四档法定刑幅度。在此种立法模式下,对受贿罪共犯由按照"各人所得数额"处罚转向按照"共犯受贿总额"处罚,可能导致显失公正的处罚。因而需要适当限缩适用:1.成立受贿共犯注重"共同占有财物"条件的认定;2.处罚受贿罪共犯可例外按照"各人所得数额"处罚;3.给介绍贿赂罪保留适用空间。(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9年04期)

付余[5](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张某,某区国土规划局局长,2016年2月,该区有一块土地准备“叁旧改造”,张某了解到该市房地产商王某想求他“关照”,并知道王某和自己外甥李某关系很好。张某想从这个项目上为自己谋取私利,于是暗示其外甥李某介绍王某给他认识。李某明白了张(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1-02)

李丁涛[6](2018)在《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认定受贿罪共犯最主要的两部规范性文件,2003年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和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均明确区分了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和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12-26)

李丁涛[7](2018)在《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共犯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讨论的热点之一,尤其是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问题,更是在实践认定中常遇争议。有的同志在对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进行论证时,多以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为依据而展开,对受贿罪共犯的既有规范缺少应有关注。我国(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11-28)

王志祥,柯明[8](2018)在《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新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1期)

刘乃嘉[9](2017)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其共犯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的是非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力地位,通过其职权,接受他人的钱财,为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犯罪行为。此项罪名的设立弥补了当前受贿罪的缺陷,表明了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我们要准确把握其对密切关系人和共犯问题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2期)

牛敏,陈航[10](2017)在《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共犯的关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共犯界限不明,导致司法实务中定性的困难,另由于叁罪法定刑相差极大,进而影响到刑法的平衡性。通过论证即可发现介绍贿赂罪在本质上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分。然而,鉴于介绍贿赂罪独立成罪的立法现实,对如何发挥其立法价值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乐山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7期)

受贿罪共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关于受贿罪共犯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主观上须具备"通谋",客观上须分别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除此之外,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犯还需要双方共同占有财物。将受贿罪共犯限于共同的实行犯是刑事政策指引刑事立法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要求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财物则有悖于共同犯罪的一般性理论。受贿罪共犯实践认定的疑难点表现为对"事中通谋"范围的界定。对"事中通谋"的认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明知为要件,但应将"为他人谋利的事实"解释为一种概括性事实,而非具体性事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贿罪共犯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丁涛.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李丁涛.受贿罪共犯的规则适用与实践认定[J].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王碧荷.受贿罪的共犯[J].理论观察.2019

[4].阮齐林.计赃论罪立法模式对受贿罪共犯适用的限缩[J].社会科学辑刊.2019

[5].付余.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6].李丁涛.非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认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7].李丁涛.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8].王志祥,柯明.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新解[J].江西社会科学.2018

[9].刘乃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其共犯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7

[10].牛敏,陈航.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共犯的关系探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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