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原则论文_姜丽萍,黄亚洲

导读:本文包含了言词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言词,原则,主义,中心,证据,规则,刑事诉讼。

言词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姜丽萍,黄亚洲[1](2019)在《民事电子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民事电子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在真实性、同时性、模拟性和证据方面产生的冲突,揭示在协调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于诉讼便利和注重保障当事人权利两大原则。认为若要正确处理电子庭审和传统庭审的关系,必须明确在线视频的要求、明确可适于采用电子庭审的案件和程序,以及完善电子庭审的程序,进而促进电子庭审的正确运用和快速发展。(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江润青[2](2019)在《直接言词原则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直接言词原则又称口证原则,是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理原则,有利于实现实体真实,提高诉讼效率。这就要求转变原有的法官"书面审理"的诉讼模式,通过立法等对证人出庭作证、庭审笔录、案卷移送、庭前审查等诉讼程序进一步改革完善,使得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程序正义。(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9年20期)

陈旭[3](2019)在《直接言词原则的作用与界限——以欧陆刑诉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着重于分析在欧陆刑事诉讼模式之下,直接言词原则自19世纪以来经历了重大变革,最终塑造出来以欧陆国家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直接言词原则革新了庭审方式,改变了诉讼主体的权力格局。但同时也应当注意直接言词原则的功能界限和适用范围,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相对合理的条件下,从而构建符合中国刑事诉讼现状的制度规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蒋懿[4](2019)在《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基础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证被告人辩护权、遏制违法侦讯和发现案件真相。我国要实现这一原则,既缺少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又要面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抵触。因此,应尝试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重点规范被告人供述的使用、印证和采信,同时让公安司法人员逐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包献荣[5](2018)在《德国直接言词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直接言词原则在德国法的确立与发展,并非人为改革因素促成,而是一定时期社会环境和价值取向的重要反映。1848年,德国虽未统一,但却最早并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对该原则进行了确认。从直接言词原则在德国法的发展中同样可知,无论是为了促进诉讼,克服诉讼迟延带来的危(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07)

包献荣[6](2018)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新时期下,我国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需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和适用,存在着以卷宗为中心的审理模式、审判委员会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司法行政化等制约因素。因此,需立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措施,以期对正在开展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包献荣[7](2018)在《直接言词原则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加强庭审的实质化建设。推动庭审实质化,其具体措施之一是要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对直接言词原则作了详尽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其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却时刻体现着直接和言词审理模式的精神。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完善,既要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又离不开对不同法系国家直接言词原则经验的借鉴及其启示的获得。(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28期)

徐拿云[8](2018)在《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是法官亲历性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言词原则涵盖了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部分,分别关注法庭审理的不同面向。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证立,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角度进行。从内在证立的角度来说,直接原则以知觉为基础,言词原则以语言为基础。从外在证立的角度来说,在我国司法证据制度之下,与传闻证据规则相较,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我国存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凸显、证人出庭率低等间接书面审理的沉疴,由此带来互动关系和司法价值的失衡。对此,我国可以从理顺以采纳为核心的直接言词原则、完善书面证言排除规则、设立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实行繁简分流等方面,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本土化建构。(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8年08期)

杨浩博[9](2018)在《论直接言词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有利于保障证言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保障控辩双方对原始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未设立传闻规则,但设立了与之相对应的直接言词原则,即要求法官亲自从事法庭调查及采纳证据,亲自接触和审查证据,其还要求在法庭审理活动的进行过程当中,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时都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这有助于法官亲自调查与采纳证据,审听相关证言及陈述,进而形成准确的心证,发现案件真实。我国既没有设立传闻规则,也没有完全适用直接言词原则。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范围内引进了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但目前我国仍然是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主。因此,相较于传闻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仍具有更强的适用性。(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8年12期)

赵陇波[10](2018)在《庭审中心主义背景下直接言词原则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辩论原则的合称,它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时期,基于克服间接书面审理的目的而设立。庭审中心主义,则指的是:在一场刑事审判当中,所有的庭审活动尤其是证据调查、定罪量刑以及判决结果的形成,都应当在法庭之上予以完成。庭审中心主义背景之下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以一种连续不断并且直接参与的方式进行;控诉方与辩护方能够通过言词形式的辩论进行平等的对抗;证人可以出席法庭进行作证并且接受交叉询问;法官必须在法庭之上采纳证据、认定事实并做出公正判决。然而,关于直接言词原则,法律条文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因此,庭审实践便存在着一些问题:庭前会议处理的事项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部分,法庭审判的进行依赖审前供述笔录,证人能够出席法庭现场的比率相对较低,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赖于侦查卷宗,庭审当中证据的论证并不充分,多次补充侦查影响法官的持续审理,定案证据存在瑕疵,审委会讨论案件使得法庭审理与判决制作彼此分离。有鉴于此,为了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特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首先,应当继续推进庭审中心主义的改革。其次,在司法解释中融入直接言词原则。最后,应当规范庭审程序:庭前会议要坚持程序预审的定位,笔录类证据的庭审质证环节要予以规范化,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要强化法庭调查工作,完善交叉询问以促进质证,严格限定补充调查的适用范围,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吸收审委会成员参与实际庭审。(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8-05-23)

言词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直接言词原则又称口证原则,是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理原则,有利于实现实体真实,提高诉讼效率。这就要求转变原有的法官"书面审理"的诉讼模式,通过立法等对证人出庭作证、庭审笔录、案卷移送、庭前审查等诉讼程序进一步改革完善,使得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程序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言词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姜丽萍,黄亚洲.民事电子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江润青.直接言词原则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性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

[3].陈旭.直接言词原则的作用与界限——以欧陆刑诉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4].蒋懿.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5].包献荣.德国直接言词原则[N].人民法院报.2018

[6].包献荣.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

[7].包献荣.直接言词原则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J].人民司法(应用).2018

[8].徐拿云.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实现路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

[9].杨浩博.论直接言词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J].改革与开放.2018

[10].赵陇波.庭审中心主义背景下直接言词原则的几个问题[D].华北理工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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