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引渡,不适用死刑承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反腐败追逃
死刑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黄风[1](2019)在《不适用死刑承诺面临的困境及相关应对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若干年来,一些国家的法院不再接受引渡请求国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承诺,认为此种承诺只代表一种未来的或然性,不代表现实的肯定性,承诺机制本身违反宪法关于禁止死刑的绝对性标准,并据此拒绝了我国提出的一些引渡请求,导致针对严重腐败犯罪案件开展的引渡合作陷入困境。为走出困境,我国主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特殊要求调整关于不对被引渡人适用死刑的保证方式,同时努力通过缔结引渡条约或相关的补充协议为涉死刑案件的引渡合作商定规则,在个案办理中尽可能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聘请当地律师代表中方参加引渡诉讼的法庭审理,为彻底排除反腐败追逃合作的最大法律障碍,还需要考虑尽早废止对贪污贿赂罪规定的死刑。(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21期)
毛海利[2](2019)在《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教义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郝蕾[3](2019)在《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正当性及发展路径——以死刑存废争议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它剥夺的是一个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本文结合功利主义刑罚观,阐述死刑在我国的保留适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及如何做到死刑的现实应用,并对我国在未来适用死刑问题的发展路径进行一些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曾嘉佳,龚南月,高蕴嶙[4](2019)在《运输毒品罪死刑量刑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量刑标准,我国立法规定历经了"提高——降低——提高"的过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作了事实上的区分。而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而且日趋减少。必须指出,现状存在立法将行为表现、危害性质明显不同的运输毒品罪与贩卖等其他叁种犯罪的量刑混为一谈、司法政策架空刑法规定、办案实践查证困难无法达到死刑量刑标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将运输毒品罪单独成罪,并将其法定最高刑确定为无期徒刑。(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孙本雄[5](2019)在《毒品犯罪案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规则之理论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立法上直接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尚待时日,可行的路径是从司法上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一案一死刑"是从司法上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规则,指的是针对一宗毒品实施的只触犯一个毒品犯罪死罪的案件,原则上只应对一个被告人执行死刑。该规则的适用不仅契合死刑的政策精神、符合死刑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会放纵毒品犯罪分子、助长毒品犯罪的泛滥。作为一种刑事司法规则,"一案一死刑"的适用应遵循特定的准则。(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吴蕊莹[6](2019)在《论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现状及其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中国毒品犯罪率居高不下,并且呈现出制毒案件毒品种类多样化、新型化,贩毒团伙扩大化、分工明确化,涉案毒量越来越大、涉案金额愈来愈高的特点。针对此种情形,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存在通过过多适用死刑来遏制毒品犯罪的思维,造成当今中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过重的困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张意晨[7](2019)在《我国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国际人权思想和生命权至上的理念不断深入,废除死刑已经被许多国家采用。但是就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目前立即废除死刑的时机尚未成熟。死刑限制论是一个很好的折衷选择。从对象上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主要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老年人和精神病人限制适用死刑都有相关的规定。我国明确规定了对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不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就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立法原意、立法精神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在理论依据方面,刑罚的宽容性体现出人道主义的价值,要求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运用刑罚体现效益原则,用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大化利益从而产生积极作用。死刑的限制需要与刑罚的特殊预防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一般的刑事政策角度来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则为专门刑事政策依据。依据以上论述,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限制我国适用死刑对象:就老年人而言,将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由“75周岁”修改为“70周岁”,并删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这一例外规定。就青少年犯罪而言,建议对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的青年人限制适用死刑。就怀孕的妇女而言,扩大“审判时候”的范围。同时增设新的不适用死刑对象,包括新生儿母亲、盲聋哑人和其他生理缺陷者、非因故意醉酒的人。(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4)
卢悦彤[8](2019)在《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适用中,争议最大、问题最多的是死刑的适用。以故意杀人罪为出发点,研究死刑的适用现状是较好的选择。本文以规范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为研究目的。从死刑制度的立法变迁谈起,先简单介绍死刑规范适用的观点概述,如本罪的死刑宏观适用条件存在不同意见,死刑圈内具体适用方式的顺位存在混乱,以及量刑情节模糊等。本文以山西省公布的115个故意杀人罪的审判实践为样本,借助实证分析方法,分析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现状。本文预先设定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变量,并将其分为四大类。再用频数分析计算故意杀人罪刑罚适用的情况、用Pearson卡方检验统计具体和判决结果相关的变量,以及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统计对所判处的刑罚有影响力的变量。通过分析实证检验的结果,本文发现,从故意杀人罪的总体判决结果来看,死缓是故意杀人罪适用率最高的刑罚方式,死刑立即执行次之。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死刑圈内具体适用路径混乱,变量影响程度各有不同。表现为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影响力存在较大差异、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呈现极端化。在对量刑情节进行法定、酌定分类后统计发现,法定量刑情节在结果中并未表现出应有的影响力,在各类判决结果的影响力排序结果中均鲜有身影。而酌定量刑情节在各类判决结果中,都会占据较大影响力排序的重要部分。本文还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这一影响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比例非常高,但判决结果肯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比例较低,对判决结果影响的稳定性较差。以实证结果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本文认为,死刑圈应采用层层递进的适用方式,适用顺序应按照“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路径。“罪行极其严重”应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量刑基础,“必须立即执行”则以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为量刑依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应更加规范化,有关法源位阶也应适当提高。(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邓城家[9](2019)在《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曾断言“一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却不可能没有酌定量刑情节。”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广泛地规定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们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均会考虑的重要因素,法官们在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是否会更加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上是否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都存在着“法定量刑情节优先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是否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的观念。在死刑的裁量中,法定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否大于酌定量刑情节?鉴于故意杀人罪中一般包含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以此作为切入点,比较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上发挥的作用。经验事实的研究离不开实证分析方法,量刑的研究应立足于司法案例。采用“示范性案例”+普通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筛选,一共选取516个故意杀人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以样本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为自变量,判决结果“是否判处死刑”与“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因变量,运用“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S,辅以频数分析、列表交互分析及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对案件中出现的各量刑情节进行描述分析,进而观察各情节是否与判决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选取对因变量具有显着性的自变量与因变量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在模型拟合优度较好的前提下,分析各项回归参数。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决定法官适用死刑的最大因素是案件的危害后果和犯罪手段残忍,决定法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因素是罪后态度和案件起因,自首、被害人过错、认罪、悔罪、民间矛盾、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坦白都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起到了限制作用,可以看出,实践中,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酌定量刑情节会得到更多重视;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不逊色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广泛适用,成为司法控制死刑中较为活跃的因素。由于法律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这为本身已经犹如“脱缰的野马”的自由裁量权提供更多的裁量空间。为了更好地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规范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进行的量刑试点工作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是对死刑案件量刑,特别是故意杀人罪,未能有所建树。从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应将在司法实践中多发、对量刑结果起重大影响的、运用成熟的量刑情节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司法上,颁布司法性文件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和继续推行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李冠南[10](2019)在《民间纠纷影响死刑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至2018年民间纠纷类故意杀人案件的一审裁判,表明民间纠纷这一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对此类案件慎用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及实现公平正义,同时当代社会转型背景、治安状况及刑罚适用历史均为其慎用死刑提供了有力依据。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规定处理民间纠纷类杀人案件必须与其他案件有所区别,要慎用死刑,但具体适用规则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民间纠纷范围难以确定、被害人过错无法认定及死刑适用标准难以把握等诸多问题。因此,应当构建一套具有指导意义的民间纠纷类案件死刑适用规则,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被害人过错及死刑适用标准。具体而言,在民间纠纷类刑事案件中,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后果极其严重叁类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不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其他类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竞合时,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一般选择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仅存在从轻处罚情节时,排除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并限制减刑的适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在充分运用实证分析法的基础上,通过对2013年至2018年间涉及民间纠纷的160份故意杀人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梳理分析,了解民间纠纷影响死刑适用司法现状,进而提炼出中心问题,即民间纠纷为什么能够影响死刑适用以及应当如何影响死刑适用。重点从刑罚的价值、现实因素及历史选择这叁方面探究民间纠纷类杀人案件具有的特殊性,分析民间纠纷影响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再结合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对现行民间纠纷类杀人案件刑罚适用进行检讨与设计,从而构建一套完整的民间纠纷类案件死刑适用指导规则。(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死刑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黄风.不适用死刑承诺面临的困境及相关应对建议[J].法律适用.2019
[2].毛海利.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教义学探究[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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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意晨.我国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研究[D].湘潭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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