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孙超然[1](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樊荣[2](2019)在《进口药品行政审批程序的问题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暑期档,小成本电影《我不是药神》风靡全国各大院线,朋友圈被泪目刷屏。其讲述的就是“慢粒白血病”病人因进口药价格过于昂贵不得不走私印度仿制药而与有关部门“抗争”的故事。网友戏称“住不起房、上不起学、吃不起药已经成为当前压在我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先进的进口药对重病患者来说更是救命稻草。现行进口药品审批程序上实行“一体两级”制度,原则上由申请人直接向中央食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地方进行形式审查中央进行最后批准。规范性文件层面由《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统领整个药品审批体系,具体药品领域制定特定规章进行调整,如《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我国现有进口药品审批体系在进口医药安全监测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严密的体系保障了公民的用药安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开始显现出来,如规范性文件混乱、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模式老旧等。在外的体现包括如电影中所反映的药价贵以及获药周期长等问题。诚如18世纪政治家埃德蒙.伯克所言,变化是我们自保的手段。要想维持规范的恒定性,就要不断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实现一种变化中的稳定,而程序的完善是保证变化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的必然手段。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具体而言:首先,必须在理清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关系的基础上将进口药品审批纳入行政许可法关于程序规定的规制,完善药品审批程序。第一,引入合理行政原则。特别是在临床及检测等占用时间较长的方面,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符合公众合理预期,而不能仅以符合法律规定为标准;第二,加大进口药品评审公开力度。保证进口药品审批的合理性必须引入社会的参与,将普通公众的合理预期纳入到审批行为的全过程,因此必须细化规定听证制度、沟通制度,方便社会进行监督,减少滥用职权的可能;第三,由行政机关牵头组成,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一批具有资质的行业组织进行审批,为简政放权提供合法的制度保障。其次,结合中央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深化进口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在简政放权方面:第一,体制内外关系层面将可以由行业组织进行的审批项目下放给社会,以减轻政府压力,提高效率;第二,体制内部层级关系层面健全中央从上之下的领导,减少不同审批体制之间的审批差异,提高审批活动的技术含量;第三,在后期监督层面加快专门的评审后程序的建设,改变旧有的重审批轻监督的体制,也为减少前期繁重的审批项目提供保障。本文在全面分析进口药品审批领域现有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比域外相似领域管理体制和机制,结合中央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文件要求,特别是简政放权的要求,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措施,由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全面构建目前本领域问题的完善架构,以期为当前进口药品行政审批领域的改革提供参考。
薛峰[3](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研究说明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严巍[4](2016)在《中国化妆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国家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飞速发展,公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近年来,人民的消费方向呈全球化、多元化发展态势,紧跟欧美发达国家,对于日护用品的消费和依赖程度愈演愈烈。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产品具有更高的安全可靠性、功能效果性及自然舒适性,都表明化妆品产业有待提升的空间还很大。作为朝阳产业的化妆品行业,政府加紧加快了监管化妆品行业的步伐,为之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还进行了化妆品安全评价制度的制定,有效规范了化妆品商家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约束和监管部门监督下,我国在化妆品消费各个环节中仍出现参差不齐的问题,化妆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由此可见我国的化妆品市场经济监管秩序有待完善,化妆品行业基础仍需稳固,购买者对化妆品的种类、成分等信息了解情况仍需进一步深入。为此,化妆品行业中涉及到的原料选用、生产、销售、召回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包含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与监督管理组织部门,同时化妆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消费者群体的拉入有助于对流通在市面上的化妆品进行社会性监督。化妆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也必须围绕“立法要科学、执法要严格、司法需公正、人人要守法”的二十字方针。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国情,以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中较为完善的化妆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为借鉴基础,通过分析研究,以此来促进我国化妆品行业真正与国际化妆品接轨。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化妆品的基本含义及种类进行界定,通过几个案例简要说明我国化妆品现存的主要安全问题有哪些以及这些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防范化妆品安全隐患的意义,继而揭露我国化妆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介绍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化妆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如何对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前文内容中所阐述的我国化妆品安全保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几点改进意见建议,对我国化妆品行业的法律规制完善起到一些积极作用。在政府如何防范化妆品安全隐患这一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上,笔者水平有限,但也希望通过此文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化妆品是产业也是文化,化妆品的安全、化妆品的法治保障体系是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也是对化妆品这一朝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
苑林[5](2015)在《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现状及政策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及质量得到极大的提升。在人们生活越来越好的大背景下,出于消费者对自身健康和美丽的美好需求,中国保健品及化妆品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保健品市场年销售额在2012年达到2800亿元,预计2015年突破1万亿大关;而2010年中国的化妆品市场规模就已经位列世界第三,并保持年均20%左右的快速增长。尽管近年来我国保健品和化妆品市场的发展不断加速、规模不断扩大,但和国外尤其是欧美日韩等国家相比有着发展较晚、起点较低等先天劣势,此外由于生产厂家参差不齐、政府和行业组织监管力度不够,这导致了近年来我国保健品和化妆品市场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违法违规生产泛滥、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等严重问题,给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带来的巨大的威胁。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进一步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在CFDA成立后面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怎样去梳理其市场乱象的深层次原因,怎样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外国家是否有可借鉴的相关成功监管经验,又怎样在政府监管层面引导整个市场走上持续良性循环?而这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简述了我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市场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介绍了我国对其的监管现状和国外发达国家相关的成功监管经验,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总结,着重在政策研究和政府监管层面提出了对我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的政策应对建议。这主要包括:(1)进一步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2)进一步发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主体的作用;(3)调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注册制度;(4)逐步推行实现保健品的电子监管,有效溯源追流(5)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原料控制,制定并完善可用原料目录和标准;(6)完善相关行业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相关机构能力;(7)加速相关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8)增强日常稽查,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9)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作用;(10)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易理旺[6](2012)在《我国化妆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古语云:“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因此化妆品市场在现代社会中随之应运而生。才发展短短20多年新中国的年轻化妆品市场却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是全世界最大的新兴市场。然而,这近些年来,由于化妆品市场发展过快,出现了许多违反法律法规并侵害到了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一些伪劣的化妆品还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阻碍了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发展。这时候我国的市场格局正从不规范走向成熟,这个转型期的机遇与危机共生,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有待提高。很多时候,市场的无序竞争却会阻碍相关产业的发展。只要市场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和程度的时候,要想获得更多发展就必须涉及到产业结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等要素的综合作用。应该说,过去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得益于监管等相关法律环境的构建和改善。要想推动其更加良性、迅速发展,并跟上国际的步伐,还须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
孙灿,杨萍,董海燕,王建华,陶洪[7](2007)在《我国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及对策探讨》文中指出目的:探讨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可行性与当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更好的保护人群健康。方法:研究我国化妆品卫生安全相关法规,收集卫生监督及质量检测结果并对比分析。结果:发现化妆品卫生检验标准与卫生法规要求的差距大、覆盖率低(0%62%),检验结果完全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仍不能完全排除其安全隐患。结论:建议提高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可操作性,缩小卫生监督及检验项目与卫生法规要求之间的差距,扩大卫生监督及卫生检验的覆盖率,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
张光鹏[8](2005)在《我国卫生监督职能落实的焦点问题与策略研究》文中指出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但是目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监督监测质量差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高,监督监测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难以适应环境变化和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尤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程中产生出众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解决这众多问题需要研究者和决策者的协同努力,但是问题的形成往往影响因素繁杂,每个问题的研究进展不一。研究者在把握研究的潜在空白时难度极大,决策者难以迅速把握解决问题的切入口,研究与决策双方缺乏协调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本次研究旨在针对我国卫生监督职能落实的众多问题,明确这些问题的优先解决顺序,研究和论证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问题的研究现状,从研究者角度,提供把握研究重点、热点和空白的参考依据;从决策者角度研究这些关键问题被关注的程度、问题解决的程度、障碍和技术缺陷,为决策者提供解决问题的切入口思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焦点问题的根源和作用机制、针对根源的对策思路和方案。 二、材料与方法 研究以“政策制定科学程序”作为指导性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运用“卫生系统宏观模型”为研究提供系统的思路,选用“规范差距分析法”比较“现实”与“理想”间的差距。同时,针对研究中所得的主要思路和观点,进行“定性定量多重论证”。 主要的资料收集方法包括文献归纳分析、焦点问题访谈、二级资料提取、专题调查和意向调查等。 系统收集了五年相关文献442篇,调研了全国6省18地市18县的201所卫生监督机构以及358名领导、712名职工。 三、主要研究结果 (一) 系统收集和界定我国卫生监督领域存在的问题 我国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大致包括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执法的综合管理、卫生执法的监督检查以及卫生执法体系建设四大部分。 精读文献,全面收集和记录众说纷纭的问题表述,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归纳,初步得到我国卫生监督领域存在的问题大致包括55类。按照“卫生系统宏观模型”提供的“子模—概念—指标”维度,55类问题可进一步进行归为32类,并形成问题系统:
林竞[9](2003)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文中研究表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的十几年来,使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管理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监督部门在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却面临着许多问题。下面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以与同行探讨。
方坚,俞平[10](2000)在《化妆品经营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探析》文中认为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进口药品行政审批程序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内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进口药品审批程序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审批及其相关概念 |
一、行政审批的含义 |
二、行政审批的特征 |
三、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
第二节 进口药品审批程序理论基础及沿革 |
一、进口药品审批程序理论基础 |
二、进口药品审批程序体制分析 |
三、进口药品审批程序机制分析 |
四、进口药品审批历史沿革和展望 |
第三节 进口药品审批程序价值 |
一、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 |
二、为药品行业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
三、确保行政审批权力依法行使 |
第二章 进口药品审批程序的现实问题及影响 |
第一节 进口药品行政审批程序的现实问题 |
一、规范性文件适用混乱分散 |
二、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监督 |
三、审批路径设置不统一 |
四、信息公开程序不健全 |
五、假药界定标准过于机械 |
第二节 问题的外在表现及不利影响 |
一、问题的外在表现 |
(一)审批周期过长 |
(二)审批流程复杂 |
二、问题的的不利影响 |
(一)阻碍先进药品进口 |
(二)提高患者用药成本 |
(三)削弱对规则的认同 |
第三章 进口药品审批程序问题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进口药品审批程序立法层面问题分析 |
一、法律层面 |
二、行政法规层面 |
三、部门规章层面 |
第二节 进口药品审批程序现实层面问题分析 |
一、审批依据缺乏统一规制 |
二、审批理念过于落后 |
三、审批体制设置不合理 |
第四章 完善进口药品审批程序的对策 |
第一节 宏观指导思想层面的完善 |
一、指导思想上与行政审批改革相衔接 |
二、权力意识上与行政审批改革相衔接 |
三、层级意识上与行政审批改革相衔接 |
第二节 立法层面加强审批程序的统一 |
一、法律原则受行政许可法指导 |
二、法律规则受行政许可法规制 |
第三节 具体程序层面的完善 |
一、审批主体层级适当下放 |
二、创新审批评价程序 |
三、加强评审后监督程序 |
四、构建进口药品风险把控程序 |
五、健全罕见病药处理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
一、监管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
一、强化监管之手 |
二、丰满监管之手 |
三、约束监管之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化妆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化妆品现存的安全问题及引发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化妆品的基本含义及种类界定 |
一、化妆品的起源 |
二、化妆品的定义 |
三、化妆品的种类界定 |
第二节 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化妆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法律关系 |
一、货证不符及标签标识所引出的法律关系 |
二、化妆品保质期引出的法律关系 |
三、原材料使用问题背后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防范化妆品安全隐患的意义 |
一、防范化妆品安全隐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
二、防范化妆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利益 |
第二章 我国化妆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化妆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 |
一、我国化妆品防范安全隐患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化妆品安全隐患防范的相关政府机构及职责 |
三、我国化妆品安全隐患防范监督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化妆品安全法律规制中的不足 |
一、我国化妆品安全法律体系杂乱且滞后 |
二、我国化妆品安全监管机构繁多且职能成效低 |
三、我国化妆品安全社会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
第三章 域外化妆品安全立法现状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化妆品安全相关法规与管理 |
一、美国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
二、美国化妆品生产销售管理 |
三、美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管理 |
四、美国化妆品有关标签规定 |
五、美国化妆品的安全管理机构 |
第二节 欧盟的化妆品法规及其他规范标准 |
一、欧盟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
二、欧盟化妆品销售管理 |
三、欧盟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规定 |
四、欧盟化妆品安全监管组织 |
第三节 日本化妆品的相关法规 |
一、药事法的发展历程 |
二、日本化妆品制度的变迁 |
三、日本化妆品生产销售管理 |
四、日本化妆品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
五、日本化妆品标签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化妆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化妆品法律体系及监管机构 |
一、我国化妆品安全隐患防范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二、构建高效的化妆品安全隐患防范的监管机构 |
三、健全我国化妆品安全社会监督参与机制 |
第二节 建立完善我国化妆品管理规范及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
一、审批制走向备案制-建立属于我国化妆品的GMP管理规范 |
二、完善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
第三节 弥补我国化妆品中“药妆”与“召回制度”的缺失 |
一、让“药妆”在中国“名副其实”起来 |
二、建立中国化妆品召回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现状及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我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定义及其市场发展历程 |
1.1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特点 |
1.2 化妆品的定义及特点 |
1.3 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历程 |
1.4 我国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历程 |
第2章 我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的存在问题及监管现状 |
2.1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
2.1.1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说明书混乱 |
2.1.2 违法违规宣传 |
2.1.3 保健食品安全问题 |
2.2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现状 |
2.2.1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 |
2.2.2 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主体 |
2.2.3 我国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制度 |
2.2.4 我国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 |
2.2.5 我国保健食品的广告监管 |
2.3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保健食品系统性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 |
2.3.2 保健食品的标准体系不完善,检测体系不健全 |
2.3.3 保健食品监管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 |
2.3.4 保健食品行业信用体系不完善 |
2.3.5 保健食品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 |
2.4 我国化妆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
2.4.1 假冒伪劣化妆品 |
2.4.2 化妆品安全问题严重 |
2.4.3 化妆品不良反应比例较高 |
2.5 我国化妆品市场的监管现状 |
2.5.1 我国化妆品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 |
2.5.2 我国化妆品市场的监管主体 |
2.5.3 我国化妆品监管的许可证制度 |
2.5.4 我国化妆品的标准 |
2.6 我国化妆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6.1 法律中化妆品的定义无法满足目前化妆品的迅速发展 |
2.6.2 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
2.6.3 化妆品标准滞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不足 |
2.6.4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的不健全 |
第3章 国外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概述 |
3.1 国外发达国家对其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 |
3.1.1 美国对其“膳食补充剂”的市场监管 |
3.1.2 欧盟对其“食品补充剂”的市场监管 |
3.1.3 日本对其“保健机能食品”的市场监管 |
3.2 国外发达国家对其化妆品市场的监管 |
3.2.1 美国对其化妆品市场的监管 |
3.2.2 欧盟对其化妆品市场的监管 |
3.2.3 日本对其化妆品市场的监管 |
第4章 我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的政策应对建议 |
4.1 进一步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
4.2 进一步发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主体的作用 |
4.3 调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注册制度 |
4.4 逐步推行实现保健品的电子监管,有效溯源追流 |
4.5 加强保健品和化妆品原料控制,制定并完善可用原料目录和标准 |
4.6 完善相关行业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相关机构能力 |
4.7 加速相关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 |
4.8 增强日常稽查,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
4.9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作用 |
4.10 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化妆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言 |
0.1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化妆品市场监管的基本问题 |
1.1 监管的客体——对化妆品的界定 |
1.2 监管的主体 |
1.3 监管的相关立法 |
1.4 监管的意义 |
第二章 化妆品市场监管主要模式及其比较 |
2.1 欧盟化妆品市场监管模式 |
2.1.1 欧盟化妆品市场监管所涉及的法规 |
2.1.2 欧盟化妆品市场监管的特点 |
2.2 美国的化妆品监管模式 |
2.2.1 监管理念和相关法律 |
2.2.2 监管措施和方案 |
2.2.3 监管部门和程序 |
2.2.4 美国对特殊化妆品的监管 |
2.3 日本监管化妆品市场 |
2.3.1 日本化妆品市场监管的重点 |
2.3.2 日本拟在特殊化妆品方面的措施 |
第三章 中国化妆品市场监管的几种基本制度 |
3.1 生产许可证制度 |
3.2 卫生许可证制度 |
3.3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
3.4 普通化妆品备案制和特殊化妆品许可制 |
第四章 中国化妆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4.1 立法方面 |
4.1.1 立法的缺陷 |
4.1.2 相关建议 |
4.2 执行和实践层面的问题及解决 |
4.2.1 执行当中面临的困难 |
4.2.2 实践当中虚假广告问题及解决 |
4.3 具体措施层面——以原料监管为重 |
4.3.1 我国现有化妆品原料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4.3.2 关于建立科学的原料监管制度的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概述 |
1.1 化妆品基本知识 |
1.1.1 化妆品的定义[1] |
1.1.2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1] |
1.1.3 化妆品的分类 |
1.2 我国现行化妆品管理 |
1.2.1 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 |
1.2.2 现行管理体制 |
1.2.3 化妆品卫生安全及管理现状 |
2 化妆品卫生安全相关问题 |
2.1 国内外管理办法 |
2.2 卫生监督与法规之间的差距 |
2.3 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及隐患 |
2.4 生产企业存在问题 |
2.5 经销部门存在问题 |
2.6 经营场所存在问题 |
2.7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问题 |
3 对策探讨 |
3.1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 |
3.2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
3.3 加快化妆品检测方法的研究 |
3.4 加大相关知识普及力度, 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鉴别能力 |
(8)我国卫生监督职能落实的焦点问题与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立题依据 |
二、本研究的立题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内容 |
(一) 我国卫生监督职能落实中的焦点问题确认 |
(二) 焦点问题的研究现状分析 |
(三) 特定焦点问题的解决策略研究 |
材料与方法 |
一、指导性研究方法 |
(一) 政策制定科学程序 |
(二) 卫生系统宏观模型 |
(三) 定性定量多重论证 |
(四) 规范差距分析法 |
二、文献评阅指标体系构建和信度效度分析 |
(一) 文献评阅指标体系的构建 |
(二) 评价指标的标准设定和量化 |
(三) 评阅指标体系的信度效度分析 |
三、样本选取方法 |
(一) 调查抽样设计 |
(二) 调查对象 |
四、资料收集方法 |
(一) 文献收集与分析 |
(二) 常规统计资料提取法 |
(三) 专题调查 |
五、调查质量监控方法 |
六、不同阶段相应的研究方法 |
七、统计分析工具 |
八、研究技术路线 |
研究结果 |
第一部分 界定并确认影响我国卫生监督职能落实的焦点问题 |
Ⅰ 系统确认和界定卫生监督职能落实存在的问题 |
一、卫生监督领域界定 |
(一) 我国卫生监督领域界定 |
(二) 我国卫生监督领域背景分析 |
(三) 确定问题界定的文献收集范围与年限 |
二、界定存在问题 |
(一) 系统收集、确定问题数量 |
(二) 文献评阅指标体系的信度效度分析结果 |
(三) 文献概况 |
(四) 问题界定和论证 |
(五) 形成问题系统 |
(六) 问题系统作用机制分析 |
Ⅱ 建立影响卫生监督职能落实问题的优先顺序 |
一、明确问题的优先顺序 |
(一) 对32类问题重要性的排序 |
(二) 对32类问题严重性的排序 |
(三) 问题可解决性的判断 |
(四) 综合分析建立问题的优先顺序 |
二、关键问题与焦点问题确认 |
第二部分 焦点问题的国内研究进展分析 |
Ⅰ 确定分析的焦点问题 |
Ⅱ 焦点问题的国内研究进展分析 |
一、焦点问题的研究概况 |
二、焦点问题根源和作用机制的研究进展分析 |
(一) 判定根源与作用机制研究的标准 |
(二) 焦点问题的根源与作用机制研究进展 |
(三) 目前研究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研究之处 |
三、解决焦点问题的政策思路的研究进展分析 |
(一) 政策思路的分类 |
(二) 解决焦点问题的政策思路研究进展 |
(三) 政策思路实施的约束条件和关键技术研究现况 |
(四) 目前研究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研究之处 |
四、解决焦点问题的实践方案研究进展分析 |
(一) 实践方案的分析思路 |
(二) 政策方案的研究和实践进展 |
(三) 目前研究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研究之处 |
第三部分 解决我国卫生监督人力素质偏低问题的策略研究 |
Ⅰ 对我国卫生监督人力素质偏低的论证 |
一、人力素质偏低的主要表现 |
(一) 意向论证队伍人力素质偏低的主要表现 |
(二) 数据论证卫生监督人力与队伍素质偏低的主要表现 |
二、卫生监督队伍人力素质低而造成的主要危害 |
Ⅱ 导致卫生监督人力素质低的根源和作用机制探讨 |
一、人力之质问题的逻辑归类与相关问题 |
(一) 人力之质问题的逻辑归类 |
(二) 与卫生监督人力相关的问题 |
二、人力素质低的影响因素探讨 |
三、根源与作用机制分析 |
(一) 影响因素分类分层 |
(二) 外部子模——卫生监督人力素质低的直接相关因素 |
(三) 卫生监督人力素质偏低的促发因素 |
(四) 影响人力素质的根源和作用机制 |
四、根源与作用机制论证 |
(一) 对根源与作用机制的意向论证 |
(二) 根源与作用机制的数据论证 |
Ⅲ 解决卫生监督人力素质低的策略思路与可行性论证 |
一、目的与目标 |
二、基本原则 |
(一) 平等原则 |
(二) 公平可比原则 |
(三) 正常增资原则 |
(四) 有效约束原则 |
三、策略思路与论证 |
(一) 卫生监督机构社会价值评估 |
(二) 卫生监督人员的收入构成 |
(三) 分配要素的确定与论证 |
(四) 确定收入等级差异 |
四、策略思路实施的约束条件、关键技术和各方责任研究 |
(一) 人员收入的分配总量 |
(二) 岗位工资制定中人员分类 |
(三) 岗位界定和岗位标准中的各方责任 |
Ⅳ 政策方案研制 |
一、测算思路 |
(一) 岗位工资测算思路 |
(二) 年功工资测算思路 |
(三) 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测算思路 |
二、测算结果 |
(一) 岗位工资测算结果 |
(二) 年功工资测算结果 |
(三)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测算结果 |
(四) 平均总收入水平的测算结果 |
讨论 |
一、我国卫生监督领域的合理界定 |
(一) 卫生监督领域界定 |
(二) 我国卫生监督领域背景分析 |
二、在众多问题中确认关键问题 |
(一) 关于问题收集与界定 |
(二) 关于问题的优先排序 |
(三) 卫生监督人力素质与职能落实 |
三、对卫生监督人力问题的研究状况 |
四、关于焦点问题的根源和作用机制分析 |
(一) 问题根源与作用机制分析的意义与原则 |
(二) 确定问题根源与作用机制的方法步骤 |
五、关于焦点问题的政策思路 |
六、根据方案的测算结果与现行状况的比较 |
(一) 总收入水平的比较 |
(二) 收入等级差异的比较 |
(三) 分配要素的比较 |
参考文献 |
综述 |
致谢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四、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2]进口药品行政审批程序的问题与完善[D]. 樊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3]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中国化妆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D]. 严巍.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5)
- [5]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现状及政策研究[D]. 苑林. 北京理工大学, 2015(11)
- [6]我国化妆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易理旺. 中南大学, 2012(05)
- [7]我国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及对策探讨[J]. 孙灿,杨萍,董海燕,王建华,陶洪.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2007(01)
- [8]我国卫生监督职能落实的焦点问题与策略研究[D]. 张光鹏. 复旦大学, 2005(07)
- [9]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J]. 林竞. 职业与健康, 2003(01)
- [10]化妆品经营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探析[J]. 方坚,俞平. 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