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立法精神

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立法精神

一、税收筹划要符合立法精神(论文文献综述)

叶卫红[1](2020)在《乐清市实施“营改增”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建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面实行“营改增”至今已经有4年多的时间,增值税深化改革工作仍然在不断推进。2012年1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按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行的方式展开,到2016年5月1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简称“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这一重要税制改革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历程,完成全行业征收增值税的重要转变。“营改增”作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首先明确了“营改增”的概念和意义,并通过梳理和总结国内外关于“营改增”的文献资料,学习借鉴国内外增值税征管体制改革方面的经验与方法。然后结合收集的第一手企业数据、税收资料介绍乐清市实施“营改增”政策的概况,包括“营改增”的基本情况、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四大行业”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和宏观经济四个方面,了解到乐清市实施“营改增”基本实现了“税负只减不增”的初衷,税收收入稳步增加但增速明显减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利用了两份问卷调查,分别是面向纳税人和面向税务干部,向辖区内纳税人和税务工作者了解乐清市在实施“营改增”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针对政策方面、税务部门以及企业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落实全面“营改增”政策,提高税务部门征管和服务的水平,促进乐清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实践依据。

孔维宏[2](2020)在《A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增加利润、提升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房地产在近10年的飞速发展中,逐渐成为支柱型产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其业务复杂、资金投入量大、周期长等行业特征,以及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紧缩性的宏观调控政策等叠加因素,房地产行业面临着很大的发展压力,其利润率显着降低。面对房地产市场的激烈竞争,提高投资回报率、降低成本成为房地产企业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关键途径,其中,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是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方法。根据在细分的13个服务业的行业中,房地产行业税负23.8%,仅仅低于批发零售业,远超其他行业,这也说明了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为了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可以利用纳税筹划来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在当前背景下,我国房地产业只有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才能提高企业资金活力与企业竞争力,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稳定持续稳定增长。在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了解后,本文对纳税筹划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概述,并且介绍了纳税筹划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契约论、系统论等纳税筹划的相关理论,选取A房地产的纳税情况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过程中采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本文阐述了相关筹划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后,近而介绍了A房地产企业的涉税情况,其纳税特征表现为税负增长率高于收入增长率、税负率高于其他房地产综合税负率。针对这些特征提出了目前A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不足之处,表明A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随后提出纳税筹划系统方法“SOT”组合,寻找纳税筹划空间、确立纳税筹划目标以及分环节提出了A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并且将ZJW作为案例对上一章提出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测算验证,并对其筹划效果进行评估总结。通过笔者对ZJW项目针对性的纳税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了企业税务负担,提高了企业经济利润。最后,对于筹划方案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保障措施,例如建立纳税自查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加强部门之间联系等,确保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合法合规,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做到既能降低税收成本又能保证国家税收来源的稳定性。

冯锐[3](2019)在《《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研究》文中提出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其在国家财政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收入一路保持强劲增长,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1966亿元,仅次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8个税种中排名第四。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始终低于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统计,工业化国家平均占比为29.04%,发展中国家相对较低,一般为10.92%,而我国始终在6%左右。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流失严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每年我国个税流失额大约为6000亿元,流失率至少为40%,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最后,相比于个人所得税呈“倒金字塔”税收负担结构,高收入群体承担了个税的主要收入的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高收入群体虽占有较大财产,但对税收贡献不大。究其原因,反避税法律体系中自然人主体缺位,个人利用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是导致上述情形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研究对我国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影响。2018年8月3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通过,新税法对原来的内容做出了重大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在借鉴国际反避税规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包含着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三个条款,这将对未来税收征管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反避税规则在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对三项条款中的基本概念与情形应如何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为此,本文将基于个税法对第八条反避税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模糊与争议进行分析,并探求其应对之策。

赵那路[4](2019)在《税收筹划的限度》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企业经营做出合理安排,以期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但是,纳税人过激的节省税收利益则会向避税行为演变,税务机关有权对逾越税收筹划限度的避税行为进行纳税调整,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的界限过于模糊,理清税收筹划的限度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收筹划业务的发展,而且对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将从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与合法性基础入手,通过对税收筹划形式与实质限度的探讨区分其与避税行为的边界,最终为规范税收筹划提出建议。文章除前言与结语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三万九千余字。第一部分:税收筹划及限度释义。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合理安排交易行为以期节省税收利益的活动,具有事前性、普遍性、目的性等特点,需遵循守法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纳税人初级筹划阶段以纳税遵从为目标,中期旨在降低纳税成本,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最终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服务于整体财务发展的目标。但税收筹划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在合理的程度与范围内开展此项行为。第二部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税收筹划彰显了税法的自由、效益、秩序价值,利于在全社会构建良好和谐的税收环境。私法自治赋予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基本权利,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纳税人与权力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是税收筹划的法律基础。第三部分:税收筹划形式限度。从形式上看,逾越了税收筹划限度的行为具有以下标志:行为具有异常性,交易形式与经济实质不相当,不具有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实践中应当遵循从客观要件到主观要件的推导方式,并对交易整体进行考察分析行为是否已经逾越了税收筹划的限度。第四部分:税收筹划实质限度。从实质上看,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契约精神,体现正义、公平之内涵,纳税人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税收筹划,诚实良善的履行纳税义务,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法律欺诈。避税行为利用了税法的漏洞获取税收利益,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背弃,违背上述价值内涵的避税行为终会受到税法的反制。第五部分:税收筹划法律规制建议。税收立法应当明确赋予纳税人税收筹划权,保障纳税人正当行使此项权利。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税收相关法律,实现税收立法从良法到良治的过程。执法机关应当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司法监督职能,设置税务法庭,取消“双重前置”程序,完善纳税人司法救济程序,最终以立法、执法、司法共同推进我国税收筹划业务的发展。

陈仕远[5](2017)在《税收筹划权研究》文中指出权利从无到有,往往历经曲折与坎坷。霍姆斯说过,语词不是水晶,在岁月中保持其外形和内容不变,它是某种鲜活思想的外壳。税收筹划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税收筹划权”这一权利概念的提出,正是经济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变迁中从无到有的产物。在域外税制发达国家,税收筹划权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实际享有、受益的实有权利。但基于权利的政策性及国别性差异,某种权利在一国得到普遍认可和尊重,在他国未必得到同样的保护。一种利益或自由是否应该被确认为权利,无一例外需要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进行证成。税收筹划在我国兴起较晚,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常常与避税甚至偷、逃税混同,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在税收实务中一些征税机关习惯于以“国库利益至上”的思维贬低税收筹划,认为税收筹划是不道德的规避行为,税收筹划权在征纳实务中尚未获得到征税机关普遍、一致的认可,在我国权力本位尚未完全摒弃的组织架构中,征税机关拥有宽泛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极易滥用其反避税核定权,漠视纳税人的税负从轻诉求,对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所创设的交易形式重新定性、调整税基,取消纳税人的税负节减利益。理论上,我国现有的税收筹划研究多探讨税收筹划的方案构建和经济有效性,而对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权利形态、权利性质及内容等基础理论鲜有深入涉及,以至于税收筹划权是否为一种权利、是否应予保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理论的价值在于对现实的需要作出回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提出了权利的正当性主张,从理论上回应该问题,是本文的初旨。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实践,探讨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现状、困境及其实现保障,力图使相关制度构想适应我国税收实践环境下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个性需求。权利研究博大精深,本文无意也无力别出心裁地构建一套权利的理论模式,遵循法理学对于权利研究形成的一般理论体系,即“权利本体——权利本源——权利边界——权利现状——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通过探讨税收筹划权的形态、内容、性质、正当性依据、以及权利边界等基本理论问题,并研究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现状及其实现保障等现实问题以建构全文的结构体系。兹分述如下:引言介绍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力图创新之处。第一章对税收筹划权的概念、权利形态、权利构成及权利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理论解读。分析税收筹划权,首先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准确的界定。税收筹划概念及其与避税、偷税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是税收筹划权研究的逻辑起点。偷税是形式与实质都明显的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截然不同;避税行为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上违背税法意图,是一种规避税收强行法的脱法行为。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预测自身经济活动不同方式的税负、优选税负较轻的方式实施其经济活动,达到节减税负、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一种行为。这种税收筹划行为自由是否具有应有权利的价值基础?从合法性分析,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一种税法遵从行为,从利益角度分析,税收筹划所蕴含的纳税人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节税利益,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而税收筹划具备成为法定权利的价值基础;在域外众多国家,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得到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确认,也在税收实践中得到国家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切实保障,既是一种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的实有权利。在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尚无法律层面的明文确认,税收筹划权是一种“隐含”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可以由税收法定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纳税人财产权以及相关的规章等法律精神推导出的新型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推定权利,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效力。同时,我国税收筹划权具有推定的社会基础,是对于我国客观存在、快速发展的税收筹划实务以及广大纳税人的权利诉求的反映。从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分析,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是负有潜在纳税义务的个人、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税务中介机构仅受托为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提供专业服务,不是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税务征管机关负有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权、认可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税收利益的义务,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义务主体。税收筹划权是实践驱动理论的产物,有着鲜活、具体的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是一束权利,即税收信息知情权、税法的可预测性权、经济行为方案创设、优化与实施权以及税收筹划权救济权的组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等其他权利不足以涵摄税收筹划权特有的功能与价值。现有的税法理论鲜见关于税收筹划权性质的分析,本文认为,税收筹划权是一种由财产权衍生的实体性权利,是纳税人基本权利,是兼有私法与税法性质的混合权利,也是一种经济自由权;税收筹划权的确立意义主要体现为: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在动态博弈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第二章为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考察。税收筹划权之所以成其为权利,不仅是因为税收筹划权内含了纳税人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也因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确认具备正当性的思想基础与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是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定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是其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民让渡财产换取国家提供服务的宪法性契约关系。税收契约论主张一方依“约”纳税、有权要求免费服务,另一方依“约”征税、税不多征,“约”是纳税人的代表大会达成的一致同意。税收契约论的精义在于纳税义务并非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确认而发生,系当纳税人的行为满足“约”的课税条件始发生,征纳双方是平等关系,纳税人非处于服从、被动地位,纳税人有权选择、决定“约”的课税条件所要求的行为发生与否以及如何发生。纳税人可以依“约”自由谋划、选择税负“一个不多交”的行为方式。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是控制征税权的肆意滥用,保障纳税人财产权,其基本意蕴在于由立法权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制约,若无法律依据,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无纳税义务。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且明确,征税程序于法有据,确保了税法的明确性与安定性,为纳税人就未来经济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坚实的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与税收法定原则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后者是前者者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前者法律层面的具体化和延伸。而私法自治原则则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另一个法律基础。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民法调整后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从国家征税的前提看,税收不能侵犯私人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条件,征税范围只能建立在私人财富增值基础之上,如果私人不享有充分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经济缺乏活力,私人财富就难以增值,因此,国家必须尊重私人经济行为自由,才可能产生国家税收的财源;从国家征税目的看,税收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更好的享有依“税收契约”让渡之外的财富和行为自由,因此,税收不能妨碍纳税人基本的市民社会行为自由,包括经济交易自由。这就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尊重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行为自由,要求税法与私法相协调、尊重私法领域最高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因此税法也就尊重、保障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认可私法自治原则赋予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能力,纳税人有权在多种可能的行为模式中自由选择无税或者税轻的行为方式达到其经济目的。第三章从应然层面对税收筹划权的边界进行了分析。辩证地看,凡权利均有其边界,没有绝对自由行使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也不例外。纳税人在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为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往往竭尽所能地进行筹划,但过激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蜕变为避税。为维持公益与私利的均衡,税法赋予征税机关税收核定权以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对于纳税人超越权利边界,以税收筹划为名行避税之实的行为,征税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按照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取消所获取的税收利益。可见,避税所在区域即是税收筹划的禁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边界是由避税认定标准确定的。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存在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因此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非常困难,但二者的基本领域明显不同,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防止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异化为避税行为。纳税人越界进行税收筹划往往表现为,滥用私法形成自由创设异常、无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方式,使得其行为在形式上与本应适用的税法课税要素脱节,而适合税轻的另一课税要素,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筹划权的行为侵蚀了国家税基,违背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因而这种筹划行为在税法上是无效的,纳税人所获税收利益应予取消,然其经济行为的私法效果不受影响,一般也无类似偷税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实质课税原则是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的基本原则,当纳税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或者唯一目的,创设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经济交易方式时,则逾越税收筹划的边界滑入避税区域,征税机关将予以反制,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调整征税。实质课税原则在世界众多国家的税法上均有体现,我国税法也引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一套避税防治制度,因此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不应超出实质课税原则所允许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具有不规避税法底线的良善动机,自己内心确信其选择的法律形式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时,由于纳税人就自身涉税经济事项具有信息优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不进行欺诈性的筹划,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际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务在我国得到较大发展,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可并通过媒体进行引导,税收筹划所需要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已初步具备,纳税人也积极行使税收筹划权,获取税收利益。从权利形态分析,在法律地位上我国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属于推定权利,在实践中事实上也为纳税人所实际行使,因此税收筹划权在实然层面是我国纳税人一定程度上的实有权利。尽管如此,税收筹划权的有效行使仍然存在立法、执法和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法律困境。立法环节的问题在于:虽然税收筹划权为政府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但未得到立法机关法律层面的明确认可,税收筹划权的保障性还较弱;税收法定原则并未落实,税收主要以行政法规以及财税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征收,重要税收事项“法律保留”原则仍停留于纸面,导致税法体系明确性和安定性不强,税收筹划由于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较弱而难以操作;在税收执法环节中征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太过宽泛,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实质课税原则存在滥用可能,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难以控制。权利救济环节的主要问题在于:复议前置与解缴税款前置可能直接剥夺权利救济机会,复议机构不独立,司法机构缺乏税收专业审理能力等,致使税收筹划权维权救济渠道不畅。第五章从税收立法、执法及司法角度探讨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路径。在税收实践的各环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税收筹划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重要的实体性权利,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群体不断扩大以及税负的增加,税收筹划权的重要性愈发突出,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有在法律层面立法进行明确认可、保护的必要;为增强税收筹划时税法可预测性法律基础,需要构建合理、完善的税法体系。在执法环节需要对税收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度控制,引进事先裁定制度,增加税收筹划所依赖的税负确定性,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在税收筹划权救济环节的完善措施包括:对税收复议机构进行独立性改造;取消复议和税款解缴双重前置;按经济区域设立税务法院,促进司法审判独立性、专业性;强化司法对税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功能,发布税务司法解释、拓宽税收筹划权保护渠道,从而发挥司法对于税收征管机关反避税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结语总结全文。

叶正舫[6](2014)在《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收筹划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表明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块“基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领域“帝王条款”,在私法领域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税收领域,诚信纳税正日益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仅以税收领域中的税收筹划行为的法律研究为视角,以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合法性研究为基石、通过对我国诚信筹划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剖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提出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双重调整功能,进一步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税收筹划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中,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并对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分析和综合评价。第二部分论述在税收筹划中适用诚信原则具有充分合理的理论基础。首先从税收筹划的概念辨析入手,从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等方面厘清了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行为的区别。其次,通过分析税收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过程,明确其实质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平等性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在此基础上对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分析,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意思自治在税法领域的体现,因其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律实质,已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理性选择。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帝王规则”,其适用范围已从私法不断地向公法领域演进。第三部分首先根据我国最近几年的诚信筹划和纳税的现状,分析失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不强,税收立法缺陷、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以及社会配套机制不健全等。以诚实信用原则自身具有的双重功能就可以规范、指导征纳双方的行为,对税法的适用进行合理地解释和补充,平衡纳税人与国家利益、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征纳关系等。在税收筹划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与税收法定主义相互补充与协调,并体现了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的法律价值内涵,因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是现实的必要。第四部分阐述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将会要求征税机关应以善意真诚的方式行使征税权力,积极履行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义务,以公正、平等的法律精神,依法合理地使用行政执法权和自由裁量权,为纳税人行使权利提供方便,建立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的征纳关系;同时,也要求纳税主体有禁止滥用权利的义务,在税收筹划时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下,按实质课税主义进行纳税。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快推进税收基本法立法,制定税收筹划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税务代理法》,并将税务代理模式引入税收筹划领域,促进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孙宗海,苑斌[7](2013)在《试析企业税务筹划》文中研究指明税务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无法回避且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企业应该在遵守税法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应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为目标,符合企业的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的机会成本和各种风险。

魏旭[8](2013)在《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研究》文中提出产业结构由三次产业所构成,第一产业主要以农业为代表,第二产业主要以工业为代表,第三产业以商业、服务业为代表。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发展,第二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向第三产业转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第三产业尽管得以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比重中不断攀升,还存在总量不足、比重偏低、结构性不协调等问题,现行商品劳务税制尚不适应第三产业发展总体要求,通过对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旨在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商品劳务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其他国内商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商品劳务税收中占居主导地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对商品劳务税制基础发生重要变化。在其他国内商品税中虽然有的税种设置之间存在叠加和重复征税,对第三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作为研究的对象。第三产业经济结构含义主要是相对于国内经济而言的,除国际贸易之外,国内商品劳务税只有两大税种,即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研究的重点对象。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行为,主要应揭示经济结构调整与第三产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相互作用机制。商品劳务税收与第三产业经济相互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对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具有重要影响。商品劳务税制运行通过影响和改变微观主体行为,促进商品劳务要素的区域间流动,以此带动第三产业的经济发展。通过对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价值取向选择,以实现优化产业结构与税收增长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商品劳务税制要素流动,调整资源配置,扭转日益扩大产业之间发展不协调趋势,以使经济发展短期调节与长期增长的有机结合。商品劳务税收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工具,对产业结构聚集与扩散具有重要调节功效,其导向影响要素流动的经济现象,表现出极其强大的释放力与生命力。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有利于促使第三产业经济集聚与扩散的形成与变化,发挥其内生机理的市场放大效应,诠释税制设计政策选择行为。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功能,运用税收杠杆推动第三产业经济发展,既要遵循税收规律和实践检验,又要吸纳各国政府对税制设计的普遍做法。商品劳务税制运行,对推进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必将产生较好地集聚与外溢效应。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国家税制相互比较与借鉴,已成为各国加快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导致税制设计互动与趋同。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理论框架,是要总结、吸收和消化税收前沿理论,分析最新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重构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模式。在微观基础构建上,将第三产业定位于一个有界集合之中,以商品劳务税制运行适应性为出发点,寻求促进第三产业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税制设计的政策选择,要充分考量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对一般均衡性经济布局的影响,要体现对第三产业经济发展局域拉动效应的理论内涵。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对第三产业经济增长的拉动,要考量其市场实际放大效应,从而判别税制运行对税负负担的影响。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外溢效应理论刻画,重点刻画税收政策外溢的距离衰减效应,以及对第三产业经济拉动效应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选择策略的互动效应,是基于国际税收竞争而需要趋同化,其政策选择要对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关系进行横向诊断,以此识别与检测税制设计的现实性与可行性。我国在经济总体上保持较快发展,由于受欧盟国家主权债务危机,以及美国主权信用评级下调等因素影响,导致经济运行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产业结构调整是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主攻方向,是一项长期性和根本性的系统工程,要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破解经济增速趋缓与物价上涨的主要经济政策,将短期调控与长期发展的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由政策激励与自主增长双向齐驱并进,按照宏观调控预期目标持续发展。宏观经济调控重点在于抑制经济增长的波动,促进经济发展重点在于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在于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所采取调控宏观经济重点措施在于对经济运行的反周期性。世界经济复苏需要发达国家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与世界经济秩序重构,我国也要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大有突破,只有解决好不协调、不平衡和不持续的经济发展瓶颈,才能促使经济增长平稳较快发展,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举措,从而形成经济运行的长效机制。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有利于调结构和保增长,以实现短期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与中长期经济发展目标。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核心竞争力,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占领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方面。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符合产业现行发展阶段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更加注重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第三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就业、降低资源消耗、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把现代服务业作为重要发展战略,大力提高服务业占GDP比重和水平。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要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能力,使产业税负水平与产业经济增长保持正向关系,合理税负水平可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助推税收持续增长,增加就业容量。要建立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商品劳务税收政策体系,继续完善劳动密集型和区域性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优化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上,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楚,从而推进现代服务业、高端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优惠政策设计,要注重扶持外向型服务业发展,对承接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可吸收更多劳动力就业。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应构建与区域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商品劳务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中西部区域税收负担,吸引资本和生产要素流入,其目的在于增加区域税收收入,改善区域需求结构,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推进区域三次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其主要含义是指纳税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具体而言,就是如消费私人产品需要付费,私人产品的消费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支付的是商品价格;公共产品的消费不是通过市场行为,而是通过纳税形式缴纳税收价格。所谓价格是市场活动的最基本表现手段,税收价格不是对经济活动的简单模拟,而是具体价值的矢量,税收既是根基于经济活动,也是应遵循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受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应当充分符合民意,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价格与税收价格具有同样道理,应为广大纳税人提供适应性税负选择空间。税收价格与市场价格又是不同的,它表现在作出的决定方式上有所区别,税收价格是通过税收立法而决定的,税收活动不仅是纳税人依法的纳税行为,也是政府依法的课税行为。通过增税政策抑制总需求,从而实现价格稳定,是凯恩斯反通胀税收政策的主张,税收是通过降低私人的可支配收入而影响总需求的,增加税收直接减少私人的可支配收入,就可降低消费支出,从而减轻通胀压力。税收对社会总需求的调节,是通过内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机理而进行的。内在稳定器是一种自动反应的税收调节机制,当经济增长较高时,国民收入将相应增长,税收增幅就应高于国民收入增幅,这样既可抑制社会总需求,又可防止通货膨胀。相机抉择是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状况,相应地采取税收政策措施,以避免经济波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通过增加税收抑制通胀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调控社会总需求,但对资本和劳动投入产生负面不利影响。减税可增加供给,使供给增速高于需求的增速,以达到抑制通胀的比较理想效果。供给学派认为,税率的降低可增加私人的储蓄,储蓄的增加必然带动投资的增加,这就使单位投入能够产出更多的物品和劳务。减税可刺激投资,提升有效供给水平,并成为抑制通胀的重要途径,减税不是全面减税,而是与产业政策导向相一致,只有充分发挥减税刺激商品劳务供给的作用,才能有效抑制通胀。通过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以提高税制要素配置的整体运行效率。加强第三产业经济政策与商品劳务税收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现代农业与服务业、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深化第三产业改革,构建充满活力和优势互补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动摇地方税收根基,必须对分税制进行重构,为兼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仍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按照原有税收分配规模,相应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享比例,适当扩大地方税收分配所占份额。伴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围不断推进,要对适应性行业推行增值税,对不适应性行业要构建新的税种,最终将营业税被增值税和其他税种所代替。本文深入研究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政策选择,是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时代背景,通过优化税制设计,加速第三产业经济发展为本文研究的方向。

王宗涛[9](2013)在《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避税与反避税,是税法学一个基础而永恒的命题。从发展趋势看,对避税行为进行规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税法的基本态度。什么是避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界限何在、为什么反避税、如何反避税等等,都是税法学理论和实践亟待回应的问题。传统税法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其建构原则,遵循“私法交易事实—税法课税要件事实(税法对私法承接)—税法文义解释—税收法定主义”的理念和逻辑;反避税法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其法理基础,遵循“私法交易事实—税法课税要件事实(税法对私法调整)—税法目的解释—量能课税原则”的理念和逻辑,反避税法给传统税法带来了根本性冲击和挑战,触及对税法法治何处去这一本源命题的反思。不仅如此,避税还是反避税,涉及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税法之纳税人权利之法与国家征税之法、税法依附私法与税法独立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重大价值和理念的冲突取舍,是税法法治的一个焦点命题。为此,本文在税法法治视野下,以利益平衡论、反避税的政策性和国别性为视角,尝试探讨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本文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避税的法律界定。本章旨在解决什么是避税?这是反避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从避税的日益普遍化入手,分析对避税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避税的法律界定,主要从避税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性质三方面展开。避税具有边界性,避税与税收筹划等行为界限难分。避税概念的界定,应从内涵式向外延式的界定方法转变。避税的法律界定还需要从其构成要件入手,避税的构成要件是避税概念的具体化。避税构成要件应采二元说,以客观性要件为主要要件,以主观性要件为排除要件。避税的法律性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避税是一种脱法行为。避税与反避税具有政策性和国别性,并随着时势变化而不断演变,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反避税的法理基础。本章旨在解决为什么反避税?以奠定反避税的价值根基。首先分析反避税涉及到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税法之纳税人权利之法与国家征税之法、税法依附私法与税法独立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税法重大价值和理念的冲突取舍,反避税是税法法治的一个焦点命题,这是反避税理论与制度建构的基本立场和观念。在此基础上,从量能课税原则与反避税、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与反避税入手,剖析和论证了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在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下,对避税行为应予规制。其中,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反避税的主导性法理基础,不能为了片面实现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而肆无忌惮的反避税。第三章,反避税的中心思路:补充税法漏洞及其模式。本章旨在从总体观念上理清如何反避税即反避税的中心思路。首先分析税法漏洞是避税产生的法律根源,反避税的中心思路是补充税法漏洞。税法漏洞补充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立法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另一种是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两种模式共同形成对税法漏洞的补充机制。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证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即反避税的合法性,指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均具有独立的反避税权,其中,立法机关反避税是反避税的首要和基本方式,司法和行政机关反避税具有独特性、其功能不能替代。在反避税的运作逻辑上,不同于立法机关直接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司法和行政机关是主要通过在个案中对税法进行目的解释及对课税要件事实进行经济实质解释开展反避税,也通过创制普遍适用的规则而反避税。第四章,反避税的具体运作。本章旨在具体分析如何反避税,分别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反避税三方面展开。立法机关反避税表现为反避税立法,制定特殊反避税条款和一般反避税条款,其中,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弥补特殊反避税条款涵盖性不足的手段,不是一种漏洞补充条款,不具有授权性质,仅是反避税的宣示性条款。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补充税法漏洞以反避税,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司法反避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商业目的原则是其中的两大核心原则。在具体个案中,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功能侧重于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课税要件事实的经济实质解释和认定。为解决课税要件事实认定的困境,行政机关反避税可以引入两大新思路,一是课税要件事实的类型化观察法,二是预先约定反避税。第五章,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本章旨在从总体上概览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并分别从反避税立法完善、行政机关反避税完善和司法机关反避税建构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经历了探索与起步、规范与发展和转型与完善三个阶段,初步形成了完善的反避税法律制度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处于主导地位,形成了行政主导型的反避税模式,这是一种创新但也应避免其误入异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完善,应从立法规定避税概念和构成要件、立法规定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法解释原则、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反避税立法延伸至所有税种、衔接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完善一般反避税条款立法等几大方面展开;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完善,应在尊重其独特性和创造性基础上,从行政机关反避税的立法约束机制、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司法约束机制、一般反避税条款下行政机关反避税自由裁量权控制几方面展开。此外,我国有必要发挥司法机关在反避税中的功能,建立税务法院并完善税法司法审查制度。

王高翔[10](2013)在《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纳税人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要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减少纳税支出,降低税收成本,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税收筹划也就应运而生,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事先的统筹和规划,使得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达到最优化组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目标。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权利,是纳税人降低自身税收负担的最理性选择,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必由之路。在国外,税收筹划经历了一个长久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一门具备独立的理论基础和完整的体系架构的学科;税收筹划的意识早已深入人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发展的都比较成熟。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逐渐被人们所认知与接受,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与研究。但是,目前国内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着手进行,较少从法学视角入手,国内税收筹划法学研究的缺失,使得税收筹划研究的广度与深度都有待加强。本文意图从法学视角着手对税收筹划理论进行探讨,为税收筹划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在文章中,税收筹划的法律问题作为中心问题,税收筹划之中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税收筹划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基本的理论概述。包括税收筹划的内涵,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及税收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减轻税负为目的的活动。纳税人要进行税收筹划,前提条件就是要合法,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特点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另外税收筹划还具有筹划性特点、整体性特点和时效性特点。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收益的原则,稳健性原则和针对性的原则。第二部分是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问题和分析税收筹划的行为构成要件,这是法律基础分析的构成要素。国内法律对税收筹划行为是否合法未作规定,税收筹划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主要从四方面来探析:第一,一般法理探析。第二,税法理论探析。第三,实证法探析。第四,分析税收筹划行为与避税行为、逃避税收征管行为在合法性上的区别,对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探析进行补充研究。在合法性问题的基础上,分析税收筹划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观与主体要件,最后讨论税收筹划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构成要件差异。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税收筹划制度系统现实状态进行了总结。理论上说,税收筹划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现实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的问题有税收立法上的不完善;税收执法的不到位,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监督;税务中介机构的不完善,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缺乏,这些都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发展。第四部分是对于税收筹划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具体建议有:建立相对完整的税制,建立《税务基本法》来规范税收筹划相关问题,提高税收立法的法律水平;税务征收机关需要依法课税,税务征收人员要树立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保护纳税人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到侵犯;加强中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实践标准和监督机制,加强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在税务中介机构中的培训,并尽量达到税收筹划进行的必要智力需求,从而使税务中介机构有效开展。

二、税收筹划要符合立法精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收筹划要符合立法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1)乐清市实施“营改增”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建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目的
        1.1.3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阐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文献评述
    1.3 研究内容及主要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1.4 研究的重点及难点
2 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2.1 营业税、增值税和“营改增”概念界定
        2.1.1 营业税概念和特征
        2.1.2 增值税概念和特征
        2.1.3 “营改增”概念
    2.2 理论依据:税收优化理论、税收中性理论
        2.2.1 税收优化理论
        2.2.2 税收中性理论
3 乐清市实施“营改增”政策的概况及其效果
    3.1 乐清市“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3.1.1 乐清市“营改增”行业运行情况
        3.1.2 乐清市落实“营改增”政策的主要措施
    3.2 乐清市实施“营改增”政策后税收收入的变化情况
        3.2.1 乐清市税收收入的总体情况
        3.2.2 乐清市税务局“营改增”收入分析
    3.3 乐清市“营改增”后“四大行业”税负变化情况
        3.3.1 金融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3.3.2 房地产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3.3.3 建筑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3.3.4 生活服务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3.4 乐清市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宏观经济的变化情况
        3.4.1 “营改增”后经济结构的总体情况
        3.4.2 “营改增”后企业发展的变化情况
4 乐清市实施“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4.1 对乐清市“营改增”的问卷调查
        4.1.1 选取调查对象
        4.1.2 确定调查方法
        4.1.3 设计调查问题
    4.2 对乐清市“营改增”调查问卷的分析
        4.2.1 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4.2.2 税务部门存在的问题
        4.2.3 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4.3 乐清市实施“营改增”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4.3.1 政策方面的原因
        4.3.2 税务部门的原因
        4.3.3 企业方面的原因
5 乐清市推进“营改增”政策落实的建议
    5.1 完善增值税税制体系
        5.1.1 推进增值税立法工作,推动税收法制建设
        5.1.2 稳步简并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税率
        5.1.3 优化增值税税收优惠制度
    5.2 提升税务部门征管水平
        5.2.1 加强税收宣传,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5.2.2 实施分类分行业管理,重视预警监控
        5.2.3 完善风险管理,驱动数据决策
        5.2.4 建设网格化内控机制,加强信息管税
    5.3 企业加强税收管理能力
        5.3.1 做好税收筹划,均衡企业税负
        5.3.2 合理定价,规范财务制度
        5.3.3 提高税收风险意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乐清市“营改增”企业问卷调查表
乐清市“营改增”问卷调查表
致谢
个人简历

(2)A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目标与方法
        1.3.1 研究目标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1.4.1 研究内容
        1.4.2 技术路线图
第二章 纳税筹划相关理论依据
    2.1 纳税筹划的概述及原则
        2.1.1 纳税筹划称谓的界定
        2.1.2 纳税筹划的概念
        2.1.3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2.2 纳税筹划的相关经济学理论
        2.2.1 契约论与税收契约论
        2.2.2 系统论
    2.3 纳税筹划的方法
        2.3.1 扣除技术
        2.3.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3.3 延长纳税期间获取货币时间价值
第三章 A房地产企业经营情况及涉税情况
    3.1 A房地产企业简介
        3.1.1 企业规模及组织结构
        3.1.2 发展概况
    3.2 A房地产企业涉税情况及税负现状
        3.2.1 A房地产企业各环节税种
        3.2.2 A房地产企业税负现状
    3.3 A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现状及问题
        3.3.1 A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现状
        3.3.2 A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企业纳税筹划及实例研究
    4.1 纳税筹划系统方法SOT组合
    4.2 寻找纳税筹划空间
    4.3 纳税筹划目标的确定
    4.4 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
        4.4.1 前期准备环节纳税筹划
        4.4.2 开发环节纳税筹划
        4.4.3 销售环节纳税筹划
        4.4.4 持有环节纳税筹划
    4.5 纳税筹划实施-以ZJW项目为例
        4.5.1 ZJW项目概况
        4.5.2 SOT纳税筹划系统方法实例研究
        4.5.3 项目纳税筹划效果及总结
第五章 A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保障措施
    5.1 建立纳税自查制度
    5.2 重视财务人员培训
    5.3 注重税务风险管理
    5.4 关注政策并及时完善纳税筹划方案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结论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3)《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一般解析
    (一)避税的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现实需求
    (三)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历史演变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类型
二、转让定价反避税规则
    (一)朝阳区地税局BEPS计划转让定价案
    (二)反避税规则中关联关系的认定
    (三)独立交易原则的判定标准
    (四)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三、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一)居民个人利用BVI公司逃避税款案
    (二)控制的标准认定
    (三)合理经营需要的认定
四、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股权案
    (二)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与适用
    (三)不当税收利益的判定与适用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税收筹划的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论文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税收筹划及限度释义
    (一) 税收筹划理论阐释
    (二) 税收筹划限度的界定
二、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一) 法律价值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二) 私法自治原则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三) 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三、税收筹划形式限度
    (一) 实质课税原则与反避税条款
    (二) 税收筹划行为分析
    (三) 逾越税收筹划形式限度的标志
四、税收筹划实质限度
    (一)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税收筹划实质限度
    (二) 契约精神与税收筹划实质限度
    (三) 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筹划实质限度
    (四) 法律欺诈理论与税收筹划实质限度
五、税收筹划法律规制建议
    (一) 税收筹划法律规制立法建议
    (二) 税收筹划法律规制执法建议
    (三) 税收筹划法律规制司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税收筹划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本文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四、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
第一章 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权的诠释
    第一节 税收筹划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界定
        二、税收筹划的形成原因
        三、税收筹划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一、税收筹划权的应有权利形态
        二、域外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三、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
        一、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
        二、税收筹划权的内容
        三、税收筹划权与纳税人其他权利的关系
    第四节 税收筹划权的性质与意义
        一、税收筹划权的性质
        二、确立税收筹划权的意义
第二章 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
        一、社会契约论视域下的国家起源理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契约本质
        三、税收契约论视角下的税收筹划权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一: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源流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三、税收筹划权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契合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二:私法自治原则
        一、私法自治原则对私人经济自由权的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确立
第三章 税收筹划权的边界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税收筹划权滥用的涵义
        二、税收核定权对税收筹划权的制衡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行使的限度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与实质课税原则
        一、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适度行使
        二、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现
        三、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边界确定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妥当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意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
第四章 我国税收筹划权的现状评析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实际享有现状
        一、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二、税收筹划权在我国行使的现实环境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困境:税法体系不全
        二、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困境:税收执法失范
        三、税收筹划权的维权困境:救济渠道不畅
第五章 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立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确认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领域的落实
        三、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执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一、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执法程序中的贯彻
        二、税收执法自由权的适度控制
        三、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救济程序的制度完善
        一、税收筹划权行政救济程序的构建
        二、税收筹划权司法救济体系的优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6)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收筹划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选题目的及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2.1 国外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文献综述
        0.2.2 国内关于税收筹划研究文献综述
        0.2.3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与税收筹划的文献综述
    0.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1.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1.1 税收筹划及其正当性分析
        1.1.1 税收筹划的概念辨析
        1.1.2 税收法律关系学说的演进
        1.1.3 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分析
    1.2 诚实信用原则:从私法走向公法
        1.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溯源
        1.2.2 诚实信用原则:从私法到公法领域的演进
2.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2.1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现实需要
        2.1.1 我国诚信筹划和纳税的现状
        2.1.2 税收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2.2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功能分析
        2.2.1 对征纳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导功能
        2.2.2 对税法适用的解释、补充功能
        2.2.3 对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功能
        2.2.4 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征纳关系的功能
    2.3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法律价值分析
        2.3.1 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相互补充与协调
        2.3.2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的法律价值内涵
3.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税收筹划的实现路径
    3.1 诚实信用原则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
        3.1.1 诚实信用原则对征税主体的要求
        3.1.2 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主体的要求
    3.2 建立税收筹划法律制度的构想
        3.2.1 加快推进税收基本法立法,制定税收筹划单行条例
        3.2.2 完善《税务代理法》、引入税务代理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8)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图表目录 1 导论
1.1 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1.1.1 理论意义
    1.1.2 实用价值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1.2.3 国内外文献研究评价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创新之处
    1.3.1 基本思路
    1.3.2 本文的创新
1.4 研究方法
1.5 研究结构
    1.5.1 导论
    1.5.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理论分析
    1.5.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的发展演变
    1.5.4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及实证描述与评析
    1.5.5 第三产业消费税收实证描述与评析
    1.5.6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作用法理
    1.5.7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政策选择
    1.5.8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相关政策的主张与设计 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理论分析
2.1 商品劳务税制与产业结构调整
    2.1.1 商品劳务税收政策应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1.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经济效应
    2.1.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调控机理
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客观依据及政策选择
    2.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客观基础
    2.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客观依据
    2.2.3 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税收政策选择
2.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导向分析
    2.3.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的功能特征
    2.3.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的效应特征
    2.3.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机制 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的发展演变
3.1 商品劳务税制发展的主要历程
    3.1.1 复苏时期的税制改革
    3.1.2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税制改革
    3.1.3 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时期的税制改革
3.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的演进机理
    3.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的形成机理
    3.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与劳动力供给理论
    3.2.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与经济调控目标
3.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动因及效应
    3.3.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理论界定
    3.3.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运行现状、问题及变迁的动因
    3.3.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内在动力
3.4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价值取向
    3.4.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价值内涵
    3.4.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动力诠释
    3.4.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变迁的利益驱动 4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及实证描述与评析
4.1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政策选择
    4.1.1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理论逻辑
    4.1.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要素选择
    4.1.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路径选择
4.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理论依据
    4.2.1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内涵及特征
    4.2.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产业融合模式
    4.2.3 第三产业增值税基设计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4.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的实证描述与评析
    4.3.1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的实证描述
    4.3.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的实证评析
    4.3.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对企业税负及税收的影响
    4.3.4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运行的课税效应
4.4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税率选择
    4.4.1 第三产业增值税率设计的政策导向
    4.4.2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的税率借鉴与比较
    4.4.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单一税率的设计 5 第三产业消费税收实证描述与评析
5.1 消费主导战略转型与消费税收的现实性
    5.1.1 消费主导战略转型
    5.1.2 强化与改善消费税调控机制
    5.1.3 消费税收的现实性
5.2 第三产业消费税制运行实证描述
    5.2.1 消费税基及税率的政策演变
    5.2.2 消费税制运行的效应性
    5.2.3 消费税制运行的路径描述
5.3 第三产业消费税收政策评析
    5.3.1 消费税制设计的一般趋势
    5.3.2 消费税收政策剖析
    5.3.3 消费税制改革与完善 6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作用法理
6.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法理内涵
    6.1.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逻辑前提
    6.1.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经济法理
    6.1.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法理属性
6.2 从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角度论税制动态法理
    6.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实质法理
    6.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法理态势
    6.2.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社会效应 7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政策选择
7.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影响因素
    7.1.1 经济发展对税负结构设计的影响
    7.1.2 税负结构设计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7.1.3 财政状况对税负结构设计的影响
7.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政策取向
    7.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政策的理论界定
    7.2.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逻辑思维
    7.2.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价值导向
7.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设计的适宜性选择
    7.3.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政策的现实选择
    7.3.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政策的相机抉择
    7.3.3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负运行的协调效应 8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相关政策的主张与设计
8.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的目标及策略选择
    8.1.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目标选择
    8.1.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的策略选择
8.2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收政策效能及分税制政策重构
    8.2.1 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应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
    8.2.2 区域化产业财税政策的张力作用
    8.2.3 第三产业增值税扩围应对分税制进行重构
8.3 第三产业增值税制设计应以可行性为选择目标
    8.3.1 第三产业与增值税可相容的行业及领域实行增值税制
    8.3.2 第三产业与增值税不相容的特殊行业再构税制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后记

(9)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中文摘要
ABSTRACT
目录
导论
    一、本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文献梳理
    三、本选题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四、本选题拟创新之处
第一章 避税的法律界定
    第一节 避税的普遍化与规制必要性
    第二节 避税的概念界定
        一、避税的内涵界定
        二、避税的外延界定:避税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避税的构成要件
        一、避税的构成要件及其价值
        二、避税的具体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二元说
        三、避税的构成要件及其反避税运作
    第四节 避税的法律性质
        一、避税法律性质的微观维度
        二、避税法律性质的宏观维度
第二章 反避税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避税还是反避税:税法法治下几个价值的对立与协调
        一、避税还是反避税:税法法治下几个价值的对立
        二、避税还是反避税:税法法治下几个价值的协调
    第二节 量能课税原则与反避税
        一、量能课税原则与反避税:一个税法基本原则再论证
        二、量能课税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关系协调与反避税
    第三节 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与反避税
        一、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与反避税
        二、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与反避税
        三、税收的经济社会调控职能与反避税
    第四节 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的关系协调
第三章 反避税的中心思路:补充税法漏洞及其模式
    第一节 避税的法律根源与反避税的中心思路
        一、避税的法律根源:税法漏洞
        二、反避税的中心思路:补充税法漏洞及其模式
    第二节 税法漏洞补充模式一:立法机关反避税
        一、立法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合法性论证
        二、立法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定位:基本和首先的反避税方式
    第三节 税法漏洞补充模式二:司法和行政机关反避税
        一、司法和行政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合法性论证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定位:与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关系
        三、司法和行政机关税法漏洞补充的运作逻辑
第四章 反避税的具体运作
    第一节 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具体运作
        一、反避税的国内立法
        二、反避税立法条款的类型一:特殊反避税条款
        三、反避税立法条款的类型二:一般反避税条款
        四、反避税的国际立法
    第二节 司法机关反避税的国际经验与基本原则
        一、司法机关反避税的国际经验
        二、司法机关反避税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具体运作
        一、税法目的解释的具体运作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运作
        三、实质课税原则运作的新思路:类型化观察法的引入
        四、预先约定反避税:一个新型的反避税机制
第五章 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节 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的实践考察
        一、我国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实践考察
        二、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实践考察
        三、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的法理思考
    第二节 我国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完善
        一、立法机关反避税的基本思路 #"230
        二、反避税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
        三、特别分析: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立法的完善
    第三节 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定位及其完善
        一、行政机关反避税:中国行政主导型的反避税模式
        二、行政机关反避税的约束机制
        三、一般反避税条款下行政机关反避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第四节 我国司法机关反避税的制度建构
        一、司法机关反避税制度建构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机关反避税制度建构的基本思路
结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10)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税收筹划基本理论
    (一) 税收筹划内涵
        1. 国外学者的观点
        2. 国内学者的观点
        3. 本文的观点
    (二) 税收筹划的特征
        1.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2. 税收筹划的筹划性
        3. 税收筹划的整体性
        4. 税收筹划的时效性
    (三) 税收筹划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2. 效益原则
        3. 稳健性原则
        4. 针对性原则
二、 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
    (一) 税收筹划行为合法性探析
        1. 一般法理探析
        2. 税法理论探析
        3. 实证法探析
        4. 税收筹划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二) 税收筹划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 行为要件分析
        2. 结果要件分析
        3. 主观要件分析
        4. 主体要件分析
        5. 税收筹划行为与相关行为构成要件辨析
三、 我国税收筹划制度现状评述
    (一) 税收立法不完善
        1. 缺少基础性税收法律
        2. 税收立法构成不完整
    (二) 税收执法的不到位
        1. 税收执法存在随意性
        2. 税务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三) 税务中介机构的不完善
        1. 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2. 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缺乏
四、 我国税收筹划制度完善建议
    (一) 建立相对完善的税法体系
        1. 尽快建立一部《税收基本法》
        2. 提高税法的法律高度
    (二) 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
        1. 税务人员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
        2. 建立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 加强中介结构的规范化建设
        1. 建立税务中介机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2. 培养税务中介机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税收筹划要符合立法精神(论文参考文献)

  • [1]乐清市实施“营改增”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建议研究[D]. 叶卫红.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04)
  • [2]A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D]. 孔维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8)
  • [3]《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研究[D]. 冯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税收筹划的限度[D]. 赵那路.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5]税收筹划权研究[D]. 陈仕远.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6]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收筹划中的适用[D]. 叶正舫. 西南财经大学, 2014(02)
  • [7]试析企业税务筹划[J]. 孙宗海,苑斌.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4)
  • [8]第三产业商品劳务税制设计研究[D]. 魏旭. 东北财经大学, 2013(07)
  • [9]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D]. 王宗涛. 武汉大学, 2013(07)
  • [10]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D]. 王高翔. 河南大学,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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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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