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共财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物,贪污罪,奖惩,启东,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对象。
公共财物论文文献综述
胡东飞[1](2017)在《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罪中的"非法"旨在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其实体内容是指行为人获取公共财物违背了单位的真实意志。"占有公共财物"涉及的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系,挪用公款罪是职务性财产犯罪的基本规范,贪污罪是其加重的变体形态,即贪污罪是在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添加了"非法占有目的"要素;认定贪污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认定挪用公款罪无需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挪用普通公物的行为,应当就因占用公物而获取的财产性利益成立贪污罪;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财产性利益)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7年03期)
张浩[2](2017)在《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性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廉洁性,更对国家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害,是我国刑事立法中重点打击的一种罪名。早在建国初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就针对贪污进行明确规定,并重点予以打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和法治完善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始终关注贪污犯罪,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借助严苛的法律来减少或制止贪污行为的出现。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不断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先后处理诸多贪污大案,重整我党党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形势下要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贪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开展研究,从反贪反腐的本质出发,明确法律中贪污罪的“公共财物”界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让我国《刑法》能够为打击贪污腐败的现象作出最大贡献,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限制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针对触犯贪污犯罪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本文共分为叁个主要章节,主要围绕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进行研究。第一章节主要是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概念界定进行研究。阐述“公共财物”的概念、渊源以及目前存在的各类学说,针对不同学说对于“公共财物”概念的界定进行探讨和比较,阐述不同学说的观点和看法,再通过相关案例对学说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章节主要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界定的争议进行阐述。首先,针对《刑法》中与贪污犯罪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比如《刑法》第91条、382条、183条等等,在解读这些法条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和“公共财物”产生基础性的理解。其次,对“公共财物”的现存的争议进行分类阐释,所谓“公共财物”的内涵主要是现有《刑法》已经明确的“公共财物”范畴,主要包括公共财物、本单位财物、礼品以及保险金,这部分属于无争议的部分。再次,针对“公共财物”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即现有《刑法》中并没有将其纳入到“公共财物”范畴之内的财物,但同时《刑法》也没有对这些财物予以禁止,是一个相对模糊的状态。比如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以及非法财物等等。对“公共财物”界定的争议进行分析,认为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非法财物当中除“智力成果”和“商业机密”外,均应纳入“公共财物”的范畴。最后,以案例的方式对“公共财物”的界定进行解析,从司法实践角度对其进行有效论证。第叁章主要是针对“公共财物”特定化对贪污犯罪的作用和影响进行阐述。“公共财物”特定化就是要明确“公共财物”的具体范畴,将“公共财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应该纳入到“公共财物”范畴内的财物进行明确,不应该纳入“公共财物”范畴内的也应该进行具体说明,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更能让社会公众了解《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相关规定,也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具体的有益指导。(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1)
邹太平,王天花[3](2017)在《私人建房竟用公款报销》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林业局副局长、园林局局长,他本应是守护林木的健康卫士,却堕落成蛀食林木的‘蛀虫’。”5月9日,提起湖南省宁乡县园林管理局原党支部副书记、局长郑泽良违纪案,该县纪委副书记张毅十分惋惜地告诉记者,郑泽良在任宁乡县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7-05-18)
周凡[4](2017)在《套出公共财物行贿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近年来注重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强打击腐败的力度,但是我们主要的着眼点在于对贪污和受贿的打击,却忽视了行贿行为在贪污和受贿中的重要影响。不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我们对于行贿行为的认识都还不够,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低,直接助长了行贿风气。本篇论文要论述的公款行贿行为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腐败行为,在这种行贿形态下,行为人通过虚拟各种项目套取单位公款,而其行贿行为又及其隐秘,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获取犯罪证据就非常困难,这又在另一方面放纵了犯罪行为,因此与其他一般的行贿行为相比,其危害性更为严重。对于公款行贿具体应当如何进行处罚,实践中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如何适当地对其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将针对案件中行为人套用公款行贿的行为和具体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寻得具体合理的定罪量刑的方法,希望可以在今后的相似案件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案例分析类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要求和格式规范,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李某某虚构项目套取资金行贿案的基本案情: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某某擅自决定套取公司资金,并在非法取得资金后购买玉石向其所在区的区长韩某某行贿,但直至案发时玉石仍未送出。第二部分提出案件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针对李某某套取国有公司资金的行为,购买玉石行贿的行为,并对这两种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数额和罪数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第叁部分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辨析;贪污罪、行贿罪犯罪停止形态的分析;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罪数问题等。第四部分对本案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作最终结论:分析李某某套取公款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并对其犯该罪的形态,数额进行认定;分析李某某购买玉石行贿的行为成立行贿罪,同样对其犯该罪的形态、数额进行认定;明确对李某某前后两个犯罪行为以数罪进行处罚。第五部分是本篇论文的研究启示:对行贿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标准进行明确;并对套取公共财物行贿的行为如何处罚提出意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9)
江瑾,翁樱娜[5](2015)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4期)
赵拥军[6](2015)在《对贪污罪对象“公共财物”的再次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严惩贪腐应在法治思维和方式下进行,作为刑事法治集中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便成为严惩贪腐不可逾越的一道人权防线。由于贪腐严重的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从严惩处在满足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期望的同时,可能带来的弊端便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侵蚀。在以刑法中有第382条为贪污罪的框架下,对第183条第2款、271条第2款规定的并非纯国有的保险金、本单位财物作为研究对象,在当前从严惩处贪腐的时代背景下,贪污罪的对象不局限于公共财物,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仅当满足刑法第183条第2款、271条第2款规定主体及行为方式的情形(注意规定),并将其犯罪对象解释为法律拟制,进而认定为贪污罪,以此为刑事司法在严惩贪腐与罪刑法定之间保持平衡进行必要的探讨。(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5年04期)
许益凡[7](2013)在《公共财物两难中奖惩系统对于合作行为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研究选取120名大学生被试,要求其完成两个阶段的公共财物两难博弈的模拟任务。实验采用"惩罚撤除"范式,通过操纵公共财物两难博弈实验中的奖惩规则类型,将其分为3种:奖励型,惩罚型和奖惩并施型,考察奖励与惩罚在两难冲突中对合作行为的不同影响;同时,依据奖惩选择权的有无,将被试分为"自主选择奖惩规则组"和"第叁方规定奖惩规则组",探究奖惩选择权的有无对于奖惩撤除前后合作行为的不同影响。以奖惩选择权的有无、奖惩规则类型作为被试间因素,实验阶段作为被试内因素,对12轮的两难博弈行为做2x3x2的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和多变量方差分析,结果发现:1)实验阶段的主效应显着,阶段一的合作水平显着高于阶段二的;2)在两个阶段的合作行为方面,奖惩规则类型的主效应显着,奖惩并施组的捐赠额显着高于惩罚组和奖励组,且奖惩并施组的个人账户总余额显着高于惩罚组和奖励组;3)奖惩选择权的有无对两个阶段的合作行为的主效应并不显着,但自主选择组的个人账户总余额显着高于第叁方规定组,同时在合作变化量上两组也存在边缘显着差异。由此得出结论,自主选择奖惩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合作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团队合作中,奖惩实施的情境下,增加团体成员的自主性是值得推崇的做法;同时,在以后的两难博弈中,我们应倡导采用奖惩并施的规则,实现奖励和惩罚的互补作用,在惩罚搭便车者的同时,对积极合作者进行奖励,共同促进合作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心理学与创新能力提升——第十六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论文集》期刊2013-11-01)
黄燕[8](2012)在《贪污罪中“公共财物”范围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9年6月,湖南省沅陵县征地建设工业园。被告人宋某时任该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负责工业园的拆迁补偿、算账统筹,该股拟定的补偿费结算清单是支付征地补偿的依据。凉水井镇干部黄某、村支书被告人李某等人负责协助征用砂子坳村土地的工作(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2-06-14)
徐德高,徐灿[9](2011)在《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徐灿)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沈和新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沈和新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2003年至2007年,沈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12-02)
苏建召[10](2011)在《对贪污罪中“公共财物”应作限缩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叁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的“公共财物”等同于刑法总则中的“公共财产”。笔者认为,在认定贪污犯罪时,对“公共财物”的范围应限缩解读为“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5-30)
公共财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贪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性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廉洁性,更对国家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害,是我国刑事立法中重点打击的一种罪名。早在建国初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就针对贪污进行明确规定,并重点予以打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和法治完善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始终关注贪污犯罪,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借助严苛的法律来减少或制止贪污行为的出现。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不断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先后处理诸多贪污大案,重整我党党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形势下要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贪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开展研究,从反贪反腐的本质出发,明确法律中贪污罪的“公共财物”界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让我国《刑法》能够为打击贪污腐败的现象作出最大贡献,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限制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针对触犯贪污犯罪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本文共分为叁个主要章节,主要围绕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进行研究。第一章节主要是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概念界定进行研究。阐述“公共财物”的概念、渊源以及目前存在的各类学说,针对不同学说对于“公共财物”概念的界定进行探讨和比较,阐述不同学说的观点和看法,再通过相关案例对学说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章节主要针对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界定的争议进行阐述。首先,针对《刑法》中与贪污犯罪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比如《刑法》第91条、382条、183条等等,在解读这些法条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和“公共财物”产生基础性的理解。其次,对“公共财物”的现存的争议进行分类阐释,所谓“公共财物”的内涵主要是现有《刑法》已经明确的“公共财物”范畴,主要包括公共财物、本单位财物、礼品以及保险金,这部分属于无争议的部分。再次,针对“公共财物”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即现有《刑法》中并没有将其纳入到“公共财物”范畴之内的财物,但同时《刑法》也没有对这些财物予以禁止,是一个相对模糊的状态。比如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以及非法财物等等。对“公共财物”界定的争议进行分析,认为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非法财物当中除“智力成果”和“商业机密”外,均应纳入“公共财物”的范畴。最后,以案例的方式对“公共财物”的界定进行解析,从司法实践角度对其进行有效论证。第叁章主要是针对“公共财物”特定化对贪污犯罪的作用和影响进行阐述。“公共财物”特定化就是要明确“公共财物”的具体范畴,将“公共财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应该纳入到“公共财物”范畴内的财物进行明确,不应该纳入“公共财物”范畴内的也应该进行具体说明,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更能让社会公众了解《刑法》对于贪污犯罪的相关规定,也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具体的有益指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共财物论文参考文献
[1].胡东飞.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J].刑法论丛.2017
[2].张浩.贪污犯罪中“公共财物”的界定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3].邹太平,王天花.私人建房竟用公款报销[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
[4].周凡.套出公共财物行贿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江瑾,翁樱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J].人民司法.2015
[6].赵拥军.对贪污罪对象“公共财物”的再次审视[J].犯罪研究.2015
[7].许益凡.公共财物两难中奖惩系统对于合作行为的影响[C].心理学与创新能力提升——第十六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论文集.2013
[8].黄燕.贪污罪中“公共财物”范围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2
[9].徐德高,徐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N].检察日报.2011
[10].苏建召.对贪污罪中“公共财物”应作限缩解读[N].检察日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