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预告登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预告,不动产,效力,抵押权,物权,借款合同,买受人。
预告登记论文文献综述
包晓丽[1](2019)在《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的现行规定,存在处分权限制过度之弊病。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过程中,建议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再行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有权主张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较于限制物权变动模式和登记冻结模式,相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在利益平衡上更符合自愿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并且在体系上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此外,预告登记还有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物权的实现不受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的妨碍,破产程序中亦有特殊保护。(本文来源于《重庆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1期)
林志亮,徐新源[2](2019)在《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预告登记赋予了权利人抵押权变动请求权相应的物权效力。由于立法的缺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范围并不明确。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有效解决纠纷、维护交易秩序,需及时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在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束效力中,选择相对限制处分模式,进而肯定其有顺位效力,以实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和功能,肯定其优先受偿效力。(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通讯员,黄健婷,黄苏静,江春英[3](2019)在《银行凭预告登记能否优先受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买房子,大多数购房者都会采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但如贷款人逾期还贷,在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银行能否对房子行使优先受偿权呢?对于这个疑问,新丰法院日前审结的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回答。基本案情:2(本文来源于《韶关日报》期刊2019-08-17)
罗顺英[4](2019)在《不动产预告登记不收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罗顺英报道 昨日,昆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避免强制公证以及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预告登记名义收取费用,如发现违规收费的,请及时向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通告重(本文来源于《昆明日报》期刊2019-08-09)
金绍达[5](2019)在《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有没有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询问:我市有一位商品房预购人,在办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之后,买房人因经营需要资金,又和另一家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要求再次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我认为:虽然两次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并没有超过抵押物的价值,但是抵押的预告登记并不是抵押登记,如果是办理后(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9年22期)
王瑞琪[6](2019)在《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告登记制度从设立以来在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安全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但现存预告登记的规程乃至整个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对比分析等方法,从概念、现实局限等方面探析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制度,更好地保护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沈伟民[7](2019)在《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在一定范围内化解不动产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正视该制度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有效选择物权变动手段、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逐渐完善预告登记制度,从而有效发挥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社会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钱宁[8](2018)在《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20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一方面,考察《物权法》第20条的立法目的,预告登记应当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亦应当为预告登记之下的请求权提供相应的保护。然而,我国两部法律均未提及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问题,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呈现乱象。鉴于此,明确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保护效力,并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作限缩解释,实有必要。预告登记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对其进行破产保护救济时应有别于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与别除权制度。当企业陷入破产时,可根据破产申请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不同阶段对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分别予以认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何玉容[9](2019)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担保性法律制度,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房地产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并不完善,甚至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本文介绍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指出了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并针对这些弊端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邓华[10](2019)在《不动产登记中预告抵押的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将买房看作最重要的事情。由于收入有限,因此人们开始向银行申请贷款,向企业交纳押金并且向有关单位进行登记,以获得居住权。文章通过分析预告抵押登记的必要性、作用和效力,探究预告抵押登记失效的原因。(本文来源于《住宅与房地产》期刊2019年16期)
预告登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抵押权预告登记赋予了权利人抵押权变动请求权相应的物权效力。由于立法的缺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范围并不明确。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有效解决纠纷、维护交易秩序,需及时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在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束效力中,选择相对限制处分模式,进而肯定其有顺位效力,以实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和功能,肯定其优先受偿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告登记论文参考文献
[1].包晓丽.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J].重庆社会科学.2019
[2].林志亮,徐新源.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J].特区经济.2019
[3].通讯员,黄健婷,黄苏静,江春英.银行凭预告登记能否优先受偿?[N].韶关日报.2019
[4].罗顺英.不动产预告登记不收费[N].昆明日报.2019
[5].金绍达.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有没有顺位[J].中国房地产.2019
[6].王瑞琪.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J].法制博览.2019
[7].沈伟民.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9
[8].钱宁.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效力研究[J].西南法律评论.2018
[9].何玉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9
[10].邓华.不动产登记中预告抵押的效力问题研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