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管辖权论文-陈扬淇

外资管辖权论文-陈扬淇

导读:本文包含了外资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外资管辖权,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法

外资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扬淇[1](2013)在《论外资管辖权弱化和法律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外资管辖权作为东道国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部分,是东道国为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管理、引导和控制外资的权利,特别是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与控制的权利、征收与国有化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外资准入、履行要求、投资待遇等方面。外资管辖权从8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经济自由化潮流的影响和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慢慢被削弱了。如何应对这一自由化潮流的冲击,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3期)

钟筱[2](2009)在《外资管辖权弱化下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际投资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为了适应、促进和保障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法产生了以提高投资待遇、加强投资保护、促进投资准入自由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化为特色新的发展。然而,在全球化、投资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又出现了另一个新的现象——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不断被削弱。其主要表现在东道国对外资的引导和准入方面。根据传统国际法,东道国可以根据本国的自身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关法律。东道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投资领域、经营活动等均享有专属管辖权。20世纪80年代前的投资条约均不涉及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但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跨国投资日益频繁,东道国在外资准入和引导方面开始不断受到双边及多边条约的挑战。投资自由化要求各国放松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允许外资自由进入,在外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已经体现了这一准入自由化要求。尤其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己经成为其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普遍条款,但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还尚持谨慎的态度。因为对于经济水平及对外资管理水平还不甚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将会大大削弱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从而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冲击。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地采取各种鼓励政策吸引外资,且对外资准入的政策越来越宽松,当前国内立法趋势已经表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积极投身于WTO投资框架下的投资自由化。然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经济全球化,获得经济发展新机遇的同时,经济主权也同样面临较大的挑战。考虑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倘若我国一味履行WTO投资框架内的各项义务,减少投资准入和经营限制,继续实行外资优惠条件,势必对我国未来经济产生无法补救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经济体制和市场结构尚不完善,国家产业中的许多结构性和经济性缺陷还将长期存在。如何合理利用外资而非被外资所利用,如何合法利用WTO体制规避我国应承担的相关WTO投资框架内的投资义务,以取得利用外资的最大利益是一个法律学习者应当深思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详细、充分的阐述国际投资领域的新趋势——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弱化,并分析在此趋势下中国所受到的影响,以此作为我国外资立法完善的指导方向。针对我国现行外资法体系,全面、客观地分析我国外资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重点提出完善外资立法,建立统一、科学、有一定前瞻性,且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构想。本文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从各国国内规范和国际投资规范即双边、多边条约的变化出发,简要概述晚近投资自由化的趋势。第二部分,从外资管辖权的概念入手,概述了投资自由化与外资管辖权弱化的趋势,进而深入分析外资管辖权弱化的表现形式和途径。第叁部分,从我国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两个角度,谈外资管辖权弱化对我国的影响,从而讨论我们应如何正确看待投资自由化带来的这一新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外资立法现状进行概述,指出我国外资准入制度逐渐宽松的趋势,然后对我国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解析。第五部分,以“国家利益优先”为原则,对完善我国外资立法提出了若干个人构想和具体立法建议。外资立法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破有立。既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又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既要综合考虑国家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又要综合考虑国际投资法新的发展趋势和本国国情。通过完善外资立法,既达到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又能有效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马永梅[3](2007)在《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弱化的法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自由化严重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在市场准入、投资待遇、投资纠纷解决等方面外国管辖权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发展中国家应正确认识投资自由化的功能,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建立真正公平的国际投资法律规则。(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07年07期)

王敏侠[4](2006)在《投资自由化与资本输入国的外资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80年代中后期以来,投资自由化取得了重大发展,成为继贸易自由化之后掀起的又一次全球性经济浪潮.投资自由化的主旨在于逐步在世界范围内消除各种歧视性外资政策,为国际投资跨国界的自由流动扫除各种障碍.国际投资法制在国际层面的发展,对资本输入国的外资管辖权提出了全方位和深层次的挑战,尤其是对其中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顺应投资自由化发展趋势,减少对外资不必要的管制,同时又维护对外资的管辖权,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井冈山医专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马永梅[5](2005)在《投资自由化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影响评析——兼谈中国外资立法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严重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正确认识投资自由化的功能,迎合投资自由化的举措不应和本国经济主权、尤其是外资管辖权相冲突,并应积极参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制定。(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5年27期)

徐泉[6](2004)在《外资管辖权弱化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投资自由化,晚近取得了重大发展。跨国投资在国际层面的法制发展,对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提出了全方位和深层次的挑战。国投投资法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弱化和侵蚀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了新的冲击,而且使未来跨国投资的国际立法朝着越来越不利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跨国投资的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建立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外资法呈现出明显的限制性,维护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成为外资法的核心任务,发展中国家必须对此作出回应。(本文来源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4期)

刘笋[7](2001)在《晚近双边投资条约发展值得注意的几个特点——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成为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 80年代以来 ,尤其是 90年代以来 ,双边投资条约的迅猛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现象 ,也成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晚近双边投资条约中许多条款都反映出明显的进一步削弱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意图 ,这些意图不仅表现在对外资准入自由化的提倡和外资保护水准的提高上 ,也反映在投资待遇标准的提高和投资争议解决方法的国际化上。 2 0世纪 6 0— 70年代为联合国大会一系列决议倡导的维护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和规则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这些都是应当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4期)

外资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国际投资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为了适应、促进和保障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法产生了以提高投资待遇、加强投资保护、促进投资准入自由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化为特色新的发展。然而,在全球化、投资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又出现了另一个新的现象——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不断被削弱。其主要表现在东道国对外资的引导和准入方面。根据传统国际法,东道国可以根据本国的自身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关法律。东道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投资领域、经营活动等均享有专属管辖权。20世纪80年代前的投资条约均不涉及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但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跨国投资日益频繁,东道国在外资准入和引导方面开始不断受到双边及多边条约的挑战。投资自由化要求各国放松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允许外资自由进入,在外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已经体现了这一准入自由化要求。尤其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己经成为其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普遍条款,但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还尚持谨慎的态度。因为对于经济水平及对外资管理水平还不甚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将会大大削弱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从而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冲击。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地采取各种鼓励政策吸引外资,且对外资准入的政策越来越宽松,当前国内立法趋势已经表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积极投身于WTO投资框架下的投资自由化。然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经济全球化,获得经济发展新机遇的同时,经济主权也同样面临较大的挑战。考虑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倘若我国一味履行WTO投资框架内的各项义务,减少投资准入和经营限制,继续实行外资优惠条件,势必对我国未来经济产生无法补救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经济体制和市场结构尚不完善,国家产业中的许多结构性和经济性缺陷还将长期存在。如何合理利用外资而非被外资所利用,如何合法利用WTO体制规避我国应承担的相关WTO投资框架内的投资义务,以取得利用外资的最大利益是一个法律学习者应当深思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详细、充分的阐述国际投资领域的新趋势——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弱化,并分析在此趋势下中国所受到的影响,以此作为我国外资立法完善的指导方向。针对我国现行外资法体系,全面、客观地分析我国外资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重点提出完善外资立法,建立统一、科学、有一定前瞻性,且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构想。本文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从各国国内规范和国际投资规范即双边、多边条约的变化出发,简要概述晚近投资自由化的趋势。第二部分,从外资管辖权的概念入手,概述了投资自由化与外资管辖权弱化的趋势,进而深入分析外资管辖权弱化的表现形式和途径。第叁部分,从我国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两个角度,谈外资管辖权弱化对我国的影响,从而讨论我们应如何正确看待投资自由化带来的这一新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外资立法现状进行概述,指出我国外资准入制度逐渐宽松的趋势,然后对我国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解析。第五部分,以“国家利益优先”为原则,对完善我国外资立法提出了若干个人构想和具体立法建议。外资立法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破有立。既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又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既要综合考虑国家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又要综合考虑国际投资法新的发展趋势和本国国情。通过完善外资立法,既达到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又能有效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外资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扬淇.论外资管辖权弱化和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2].钟筱.外资管辖权弱化下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3].马永梅.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弱化的法律评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

[4].王敏侠.投资自由化与资本输入国的外资管辖权[J].井冈山医专学报.2006

[5].马永梅.投资自由化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影响评析——兼谈中国外资立法的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5

[6].徐泉.外资管辖权弱化的法律分析[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7].刘笋.晚近双边投资条约发展值得注意的几个特点——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成为趋势[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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