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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改革,此项改革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问题。“营改增”将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本文对“营改增”模式下,施工企业如何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净利润
经国务院批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新形势下,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迄今为止,“营改增”后如何降低部分企业的税负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对于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仍然是企业经营主要目标之一,如何在“营改增”模式下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值得探讨。
1重视合同谈判,明确付款流程
1.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行为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营改增”之后,原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审查纳税资格,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1.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
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分项核算,注明包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款、应开具的发票类型及税率,避免合同价款纠纷。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要注意约定税费凭证,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也就是应当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内容列入合同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且,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待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行付款”的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
劳务承包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利于建筑施工单位的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诸多的管理问题。“营改增”后,很多承包人或分公司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对新规定尚不熟悉,还依然按照之前的流程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这种情况势必为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承包人和分公司进行及时有效的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总而分、自上而下严格执行规范化的发票管理制度,做好发票的开立、领取与核销等管理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税改前,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或者出于施工地供应条件限制,往往选择施工地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直接采购零星材料,或直接雇用人工劳力、直接进行机械设备租赁。
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其次,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与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实际考查其相应的抵扣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和应税行为提供方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也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对合同签订、结算、开票的主体进行规范,防范代开、虚开风险。同时完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以免无法充分抵扣企业增值税。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要求供货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及时对采购合同条款、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对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应进行多方供应商材料价格比较后再行选择。
4强化现金流管理,合理安排工程结算进度
“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为建筑业现金带来越来越多的支付压力,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应结合实际资金需求制定可执行性强的资金策略,使得企业保证足够的现金流,从而降低支付压力。同时,企业要加强内部资金管理,控制采购的现金流出,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防公司资金链断裂。
发票管理是企业重点管理内容。从运营层面,企业应针对“营改增”设立专门的岗位,规范发票的收集、整理、审核、保存,使得税务处理流程化,确保企业的增值税可以足额抵扣和合理抵扣,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从战略层面,“营改增”的施行下,建筑企业可以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多进行创新科研研发,来抵扣增值税额。这样有利于减少人工成本,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此外,施工企业应在合理确认结算收入节点的同时,协调业主、总、分包公司的结算进度,巧妙利用纳税义务时间避免纳税义务提前、抵扣不充分造成当期超额纳税和导致资金占用。
5做好财务人员教育培训和相应报价调整
“营改增”制度虽然已经确定,但目前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及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筑企业内相当一部分工作者对于税制改革方案、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造价等工作人员进行税法政策教育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地方最新的税制规定,合理调整工程报价方案。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6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企业税负增加或降低取决于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程预(结)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性。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费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尽量减少损失。
7结语
我国建筑行业“营改增”已推广实施,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营改增”影响方面的研究,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适时采取应对措施,打通增值税形成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在将“营改增”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同时充分利用好“营改增”的正面效益,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在“营改增”模式下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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